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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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止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
亏损的规定执行。



199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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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建规[2003]1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0号文件),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坚决纠正违反城乡规划,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违反统一规划管理原则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张做出的重要部署。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贯彻国办发70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等组成的五部委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督查组的工作,对行政辖区内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清理工作先由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自查,摸清本地区开发区数量、批准机关、规划面积等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要按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各类开发区的位置和建设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暂停建设,进行清理和纠正;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城镇体系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的,必须进行专门论证,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对超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暂停所有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减开发区用地规模,重新核定开发区用地范围和四至界限;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所圈占的土地要坚决依法收回;对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按照国办发70号文件的要求,开发区规划管理权要集中到市一级城乡规划部门。凡是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

  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作到全面清理,不留死角。凡未按要求完成清理整顿的,停止建设用地和项目的规划审批。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不力、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拒不改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严格规范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

  对申请新设立开发区的,要按照国办发70号文件的要求,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和具备设立条件的,要提出明确的选址意见。

  对现有各类开发区申请扩区、改变区位或升级的,要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其用地规模和性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批准开发区设立、扩区、改变区位或升级时,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开发区选址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门论证;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提出选址意见。

  开发区的设立和扩区都必须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在通过科学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近期建设规划。

  三、强化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一)开发区所在地方政府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规划,作为指导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开发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的,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要抓紧制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开发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各地不得新批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三)城市规划区内及其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组织制定,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四)开发区不得设立独立的规划管理机构。各类开发区已设立的规划管理机构,都应作为所在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委托的建设项目建议权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权。

  (五)开发区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组织编制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出让地块数量、面积、位置、出让步骤等,并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依据。具体地块出让前,开发区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开发强度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测算土地出让金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四、依法监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从保证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出发,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开发区内有关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要向区内有关建设单位公开办事依据、规则、时限、程序和结果。要针对开发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建设部将对各地在开发区设立、升级和扩区的规划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要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对于违反规定随意设置开发区、扩大开发区规模、开发区内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应予以纠正外,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用地和项目建设,以及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扩大建设规模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要把经批准的开发区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充分发挥舆论作用,增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意识。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规范本地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随同清理整顿结果,于2003年10月30日前一并上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九月二日


深圳市旅行社“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旅游局


深圳市旅游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旅行社“四统一”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25日)

深旅行管〔2004〕24号

  为促进我市旅行社依法规范经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旅行社“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行社“四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旅行社依法规范经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各类旅行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四统一”管理,是指旅行社与其内设业务部门和营业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不得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全部或部分经营权。
  第四条 统一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是旅行社正式聘用的员工,并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二)旅行社应当实行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业务部门用工由旅行社统一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档案由旅行社统一建立和管理;
  (三)业务部门员工工资、福利由旅行社统一支付,参加法定社会保险费用由旅行社统一缴纳;
  (四)业务部门营业场所、办公用品和经营设施由旅行社统一租赁或购置;
  (五)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使用统一标识和品牌;
  (六)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七)业务部门的业务范围应当限定为旅游招徕、宣传和咨询,但负责旅行社总部业务具体运作的部门除外;
  (八)具备条件的旅行社对其业务部门应当实行电脑联网管理;
  (九)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旅游投诉电话号码牌及游客提示牌,提醒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索取正式发票。
  第五条 统一财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税务发票、收据和书面合同;
  (二)旅行社应当对其业务部门使用的发票、收据、书面合同、印章等进行统一管理;
  (三)业务部门财务人员由旅行社委派,直接对旅行社负责。业务部门的资金调用和团款结算由旅行社统一进行。
  第六条 统一招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旅游产品应当由旅行社统一设计策划,业务部门不得自行推出产品;
  (二)旅游产品价格由旅行社统一制定,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产品价格;
  (三)宣传促销活动由旅行社统一安排,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发布旅游广告或自制宣传资料。
  第七条 统一接待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部门招收的游客应当由旅行社统一安排,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出团或拼团;
  (二)旅游团队的计划与调配以及团队导游、领队等应当由旅行社统一操作与安排;
  (三)旅行社与旅游供应商及其他旅行社之间的业务合同应当由旅行社统一签订。
  第八条 各旅行社及其业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对于违反“四统一”管理规定的旅行社,市旅游主管部门将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