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12:40   浏览:9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有关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注册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实施分类管理的公告》(国药监办〔2002〕324号)第六条:“国内按药品申报并已获得批准文号的体外诊断试剂,按上述分类原则如应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医疗器械注册的申报工作”。这些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在2003年12月31日前按医疗器械准产注册程序申报注册。2004年7月1日起不再按原药品批准文号上市销售、使用。

  二、从未按药品或医疗器械办理过审批、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如根据国药监办〔2002〕324号文件中分类原则明确按医疗器械管理的,应申请办理医疗器械注册。未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划归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不得上市销售和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等


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业协会: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12月25日 国办函〔1996〕86号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证监法字〔1996〕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在国家有关期货法律、法规出台前,同意中国证监会和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地方监管机构,依据近年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下发的期货市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并对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今后,中国证监会在制定监管文件涉及到行政处罚内容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规定执行。




1997年1月13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海洋捕捞渔船的主机功率或改变渔业船舶的载重线和主尺度。”
  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载重线或主尺度的。”
  三、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用于渔业生产作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责令限期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逾期不拆解的,予以强制拆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强制拆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