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427项)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焦政办 [2000]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全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27项,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要求,凡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所涉及的部门要坚决减掉这部分职能,立即停止审批, 并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市政府决定的贯彻落实。 随着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深入开展,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 市政府将继续公布取消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焦政办[2000]130号 二OOO年十二月十九日
焦作市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427项)
一、 市档案局(5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档案资料利用
2、档案资料鉴定、销毁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企业档案管理升(定)级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档案馆库房建筑设计规范
2、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资料情况
二、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4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
(二)原审核事项(3项)
1、省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2、省小城镇建设改革试点
3、省重点扶持百户城镇集体企业
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1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结建防空地下室方案
2、结建防空地下室扩初设计
3、防空警报试鸣、抢险救灾鸣放
4、没有加固价值的简易人防工程的报废(并入要求改造和拆除、报废小型人防工程)
5、要求改造人防工程(并入要求改造和拆除报废小型人防工程)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人民防空知识教育计划
(三)原核准事项(2项)
1、人防专用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资质
2、群众防空组织训练计划
(四)原备案事项(3项)
1、市区各街道、乡镇防空疏散及实施计划
2、群众防空专业组织组建人员名册
3、人防建设义务工费
四、市统计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各行业统计工作的评先、表彰
2、乡镇统计工作站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下放到县市区统计局)
(二)原审核事项(4项)
1、工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2、商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3、建筑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4、交通、运输业企业大中型资格条件
五、市外事侨务办公室(5项)
(一)原审核事项(5项)
1、涉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具体人和事的公开报道
2、冠名“华侨”字标的企业
3、会签在我市举办国际会议的申请
4、报请市委、市政府、省外办的外事文件
5、全市重要涉外报道稿件和其他有关文稿
六、市民政局(20项)
(一)原审批事项(9项)
1、福利彩票销售规模
2、福利企业等级认定
3、焦作市地名密集出版物
4、公民尸体火化证明(下放市殡管所)
5、公民死亡证明(下放市殡管所)
6、市本级核发门牌证
7、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并入社团批准登记)
8、社团登记备案事项变更(并入社团批准登记)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并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准登记)
(二)原审核事项(6项)
1、福利企业特定产品许可证
2、福利企业自营出口权
3、福利企业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
4、优抚医院的创优达标
5、延期建设殡仪馆
6、市本级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中的地名( 下放地名办)
(三)原备案事项(5项)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专门备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专门备案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专门备案
4、社会团体成立专门备案
5、社会团体注销专门备案
七、市地震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2、县(市)区地震测报网点(下放县市区)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的国家重点工程
(三)原核准事项(1项)
1、震害预测
(四)原备案事项(2项)
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2、震后地震趋势判定意见
八、市劳动局(21项)
(一)原审批事项(18项)
1、市直单位就业培训班资格许可
2、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计划审批
4、企业举办职工技能培训班
5、企业工资制度
6、企业保健食品和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发放
7、企业招用职工
8、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备案
9、全市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管理使用
10、企业离休和建国前退休工人待遇调整
11、再就业培训基地资格认定及经费补贴审批
12、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
13、市级技工教育先进个人
14、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许可
15、企业工资基金计划
16、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17、市内企业工人调动
18、家居农村50年代参加工作老职工退养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技工学校《年度毕业生花名册》及《毕业成绩统计表》
2、技师、高级技师家属“农转非”审核
(三)原备案事项(1项)
1、企业职工调整工资花名册
九、市粮食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企事业单位粮油供应计划
2、固定资产购置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粮油仓库仓房维修
2、陈化粮审核
十、市商业贸易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照相行业资格认定
2、特许连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
(二)原审核事项(4项)
1、批发市场建设
2、餐饮、修理业定价
3、劳动保护用品定点经营
4、连锁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十一、市林业局(16项)
(一)原审批事项(12项)
1、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2、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
3、建立木材交易场所
4、采药证
5、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下放县市)
6、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下放县市)
7、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下放县市)
8、林木采伐许可证(下放县市)
9、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下放县市)
10、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下放县市)
11、《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下放县市)
1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证》(下放县市)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木片生产厂点
(三)原备案事项(3项)
1、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2、行政赔偿案件
3、书面委托手续
十二、市水利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河道采沙许可证
2、渔业捕捞许可证
3、水产品自养自销许可证
4、水产品养殖使用证(下放县市)
5、水产品贩运销售许可证(下放县市)
(二)原备案事项(1项)
1、“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等
十三、市农村经济委员会(2项)
(一)原审核事项(2项)
1、农业专项资金、物资分配
2、农村服务体系建设、股份合作制
十四、市物价局(17 项)
(一)原审批事项(11项)
1、室内装饰办公室收费
2、房改综合收费
3、地产交易服务收费
4、建设工程交易收费
5、瓶装液化气价格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住宿费
7、音像收费标准
8、录像放映票价
9、社会力量办班收费
10、各县(市)综合电价
11、卫生费
(二)原核准事项(4项)
1、娱乐业价格
2、修理业价格
3、石油产成品价格
4、房屋重置价格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调价备案
2、县(市)城市公交(含出租车)价格(下放县市)
十五、市计划生育委员会(4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宣传品制作发行
2、非农业人口二胎生育证(下放县市)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计生荣誉证书
2、国家(省)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审核
十六、市地方煤炭工业管理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煤矿通风作业规程二次串联
2、煤矿开工、复工验收
3、关闭乡镇煤矿矿井
4、煤矿“夏季三防”措施
5、乡镇煤矿基建、技改项目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煤炭经营资格证
十七、市国有资产管理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4项)
1、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市属国有企业保值增值指标
3、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4、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
(二)原核准事项(2项)
1、国家资产年度报表制度
2、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权报表制度
十八、市对外经济贸易局(15项)
(一)原审批事项(4项)
1、出口运输车皮计划
2、职工正常晋级工资(下放)
3、劳动人事(下放)
4、奖励工资(下放)
(二)原审核事项(10项)
1、外贸子公司自营进出口权
2、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3、乡镇企业出口先进单位核定
4、申领出口许可证
5、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
6、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的长期普通技术劳务出国政审
7、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基金使用
8、简易建筑修缮费
9、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
10、风险基金的使用
(三)原核准事项 (1项)
1、公派长期经贸出国人员注销、恢复户粮关系手续
十九、市体育运动委员会(5 项)
(一)原审批事项(4项)
1、市级职工体育先进单位
2、市级体育先进乡镇
3、市级国民体质监测先进单位和个人
4、市级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体育先进县
二十、市财政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3项)
1、建帐监管审批
2、新购小汽车征收水利建设附加资金
3、机动车征收消费附加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
二十一、市国家税务局(10项)
(一)原审批事项(6项)
1、企业税额核定
2、个体工商户建帐
3、个体业户不设置帐簿
4、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
5、购领发票申请
6、工效挂钩工资
(二)原核准事项(2项)
1、领取发票购领簿
2、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安装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代理机构开展受托审核把关备案
2、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二十二、市计划委员会(5项)
(一)原审批事项(5项)
1、以工代赈项目
2、民师“农转非”计划
3、民师“转正”计划
4、“农转非”许可证
5、投资项目许可证
二十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8项)
(一)原审核事项(1项)
1、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和异地变更(下放县市区)
(二)原核准事项(5项)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确认变更(下放县市区)
2、在宗教活动场内设商业服务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活动(下放县市区)
3、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下放县市区)
4、清真食品年检(下放县市区)
5、恢复和更改民族成份(下放县市区)
(三)原备案事项(2项)
1、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地主持宗教活动(下放县市区)
2、各宗教教职人员和身份、简历
二十四、市广播电视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3项)
1、县以下单位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
2、市属和驻焦单位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
3、广播电视系统设置卫星地面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教育节目、数据、信息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中央卫星加密电视节目
二十五、市医药管理局(10项)
(一)原审核事项(10项)
1、核发《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2、换发《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3、全省医药科技进步奖的组织、评审
4、药品出口GMP证明
5、进口医疗技术设备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7、药品生产企业划类管理
8、药品生产企业管理达标
9、设计资格认证
10、“四好仓库”评比
二十六、市司法局(6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法律援助分支机构设立
2、律师事务所设立分部
(二)原审核事项(1项)
1、重大疑难公证事项
(三)原备案事项(3项)
1、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变更
2、律师调动
3、规范性文件制定
二十七、市纺织工业局(12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集体企业执行工时制
(二)原审核事项(5项)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2、基建项目验收
3、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上报
4、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5、特殊工种年检
(三)原核准事项(5项)
1、企业举办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班
2、计量有关工作
3、企业工资效益挂钩
4、固定资产情况分析
5、企业流资损失报告
(四)原备案事项(1项)
1、企业银行开户
二十八、市农业局(9 项)
(一)原审批事项(6项)
1、省内地市间种子准调证
2、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代销证
3、种子质量合格证
4、种畜禽健康证
5、职业兽医师资格证
6、种禽合格证
(二)原审核事项(3项)
1、省间种子准调证
2、农牧渔业丰收奖
3、肥料厂农药使用证
二十九、市乡镇企业管理局(4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下放县市区)
(二)审核事项(1项)
1、乡镇企业出口创汇基地
(三)原核准事项(1项)
1、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下放县市区)
(四)备案事项(1项)
1、挂焦作市牌子的乡镇企业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法人代表
三十、市规划管理局(4项)
(一)原核准事项(1项)
1、县(市)城市控制性详规
(二)原备案事项(3项)
1、测绘任务登记
2、县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县(市)市级大中型项目资料
三十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18项)
(一)原审批事项(11项)
1、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单位(下放)
2、设立音像制品出租单位(下放)
3、设立画店(下放)
4、设立画廊(下放)
5、设立美术品公司(下放)
6、举办美术品比赛(下放)
7、举办美术品展览(下放)
8、举办美术品展销(下放)
9、文物经营活动(下放)
10、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下放)
11、文物收购、拣取或接收(下放)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设立娱乐场所(下放县市区)
2、娱乐场所变更娱乐项目,增加或变更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下放县市区)
(三)原核准事项(3项)
1、出版物销售前登记
2、作品自愿登记
3、省外集体经济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并入组台演出)
(四)原备案事项(2项)
1、募捐义演收支结算
2、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
三十二、市城市管理局(9项)
(一)原审批事项(9项)
1、市区主要街道沿街建筑的阳台封闭
2、因特殊需要履带车、铁轮车超长、超高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3、城区养狗、猪等家禽家畜
4、生产建筑垃圾清运
5、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线杆
6、城市经营性摊点占道
7、城市废旧物品收购从业人员许可证
8、市区废旧物品收购点设置
9、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
三十三、市交通局(28项)
(一)原审批事项(19项)
1、汽车配件销售许可证
2、摩托车维修点开业
3、营运汽车更新或新增
4、征收民工、车辆建勤费
5、因故停驶的车辆报停手续费
6、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
7、地方道路建筑控制区(下放)
8、地方道路设立广告牌(下放)
9、地方道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下放)
10、地方道路、公路试刹车(下放)
11、挖掘占用地方道路(下放)
12、地方道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波 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下放)
13、铁轮车、 履带车和其他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通行地方道路(下放)
14、地方道路树木更新(下放)
15、超限而不可解体车辆通行地方道路(下放)
16、拖拉机养路费年度审验(下放)
17、拖拉机养路费征收(下放)
18、补征拖拉机养路费(下放)
19、拖拉机养路费补审(下放)
(二)原核准事项(8项)
1、搬运、装运停、歇业
2、道路运输服务业停业、歇业
3、零担货运线路、货运站停业、歇业
4、省内客运班车营运加班
5、营运汽车歇业
6、道路旅客运输运单证牌
7、道路货运业歇业
8、司乘人员上岗证证牌(下放道路运输协会)
(三)原备案事项(1项)
1、县内零担货运线路
三十四、市残疾人联合会(2项)
(一)原审核事项(1项)
1、康复扶贫贷款(下放)
(二)原核准事项(1项)
1、在职残疾职工残疾人证
三十五、市科委(2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技术创新试点企业
2、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三十六、市建委(31项)
(一)原审批事项(9项)
1、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停止供水的批准
2、拆除、移动燃气设施项目审批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4、新建、扩建区域锅炉房工程审批
5、招标项目审批
6、专业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审批
7、市政工程建设许可审批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万元以下)(下放四城区建委)
9、投标证
(二)原审核事项(6项)
1、设备报废
2、客车保修开业审核
3、建筑业项目经理资质(建筑业类)
4、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5、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审核
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一、二级)
(三)原核准事项(10项)
1、出租汽车企业开业
2、投标人报名资格
3、施工现场勘察
4、工程招标领导小组
5、工程标底审核
6、图纸交底审核(下放)
7、凿井施工资质
8、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调动
9、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业绩注册
10、合同的签订审核
(四)原备案事项(6项)
1、合同后评估
2、自备井报废
3、外地进焦施工企业
4、外地勘察设计单位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6、外地进焦监理企业
三十七、经贸委(3项)
(一)原审批事项(1项)
1、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二)原审核事项(2项)
1、省机电产品技改扩大出口专项贷款项目
2、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
三十八、农机局(8项)
(一)原审批事项(2项)
1、农机维修、供应点考核发证(下放县市)
2、农机维修工人考核发证(下放县市)
(二)原核准事项(6项)
1、脱粒机、机引式联合收割机入户办证(下放县市)
2、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核发(下放县市)
3、纯农田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年度审验(下放县市)
4、链式拖拉机年度检验(下放县市)
5、拖拉机异动手续办理(下放县市)
6、拖拉机临时号牌核发(下放县市)
三十九、市轻工局(12项)
(一)原审核事项(12项)
1、轻工企业环境保护管理
2、轻工企业产品及管理标准化
3、计量器具申报校核
4、煤、水、电等能源节约达标
5、企业资产评估立项
6、核销流动资金损失
7、企业贷款抵押
8、企业银行开户
9、办理产权登记
10、产品评优
11、企业生产许可证、执照登记
12、企业工资效益挂钩
四十、市技术监督局(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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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党字[2005]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根据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下一并简称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 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监管监察队伍组建以来,广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上看,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着不够适应的状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个别的甚至存在违纪、腐败问题。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 指导思想。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保证,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重点,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增进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3. 总体目标。通过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拒腐防变能力,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推动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的转变,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充满活力的监管监察队伍。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队伍政治素质
4. 建设学习型队伍。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和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采取理论研讨、短期培训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找准理论学习与安全生产实际工作的结合点,深入研究、深刻理解安全生产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研究工业化进程中安全生产的规律和面临的挑战;研究如何推进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自觉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5. 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抓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措施的落实。继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理想信念、群众路线和群众观念教育,按照"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要求,把先进性教育贯穿到队伍建设之中,体现到监管监察各项工作之中。
6. 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把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到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中来,加强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树立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的理念,打牢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7.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思想状况分析制度和谈心制度,及时把握监管监察人员的思想脉搏,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同时,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决监管监察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后勤保障措施,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加强业务建设,提高队伍执法能力
8. 强化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管监察人员初任(资格)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制度。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对监管监察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监管监察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在岗人员每三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脱产业务培训。
加强岗位练兵。注意总结监管监察工作经验,经常开展执法交流、案例分析、执法文书评比等活动,探索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方法和途径,不断提高监管监察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监管监察人员成为安全生产执法的行家里手,逐步实现"专家监管"、"专家监察"。
9. 建立执法责任制,坚持从严执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强化监管监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监管监察执法评议考核机制。监管监察机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从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切实做到把握原则不走样,严格程序不变通,"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监管监察不动摇。
10.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监察、电力、环保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案件移送、处罚协商、情况通报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靠地方政府、公检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严厉打击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
四、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推动工作落实
11. 改进工作方式。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坚持政企分开,防止以政府监管代替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坚持政资分开,注意发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上的监管作用;坚持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评估评价、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信息咨询、安全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12. 狠抓作风养成,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做到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防止和避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心中无数,说大话、说空话、说假话;力戒办事拖沓、推诿扯皮,贻误工作;力戒工作不深入、不细致,敷衍了事、走过场;力戒照本宣科、不思进取,缺乏创新;力戒重安排、轻落实,有头无尾或虎头蛇尾;力戒讲关系、讲人情,明哲保身、不敢碰硬。
13.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各级领导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工作。各级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下基层、下企业、下井情况的考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有两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自己动手写出一份有深度、有指导意义的专题调研报告。
五、正确把握职能定位,完善监管监察体系
14. 把握职能定位,正确履行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明确监管监察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出资人机构的职责,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认真行使国家监察职责,并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15.完善监管监察体系。支持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健全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乡镇、社区安全生产监管网络,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支持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不断调整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布局,抓好新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组建工作。
16. 做好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重点监督检查、执法统计分析、隐患跟踪整改、事故处理跟踪落实等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加强档案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完备统一的执法标准体系、考核体系、奖惩体系及其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基层监管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九条纪律"
17.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贯彻<纲要>的实施意见》,在监管监察系统逐步建立起思想教育的长效机制、防范腐败的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形成完善的惩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及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巡视检查等制度。
18. 监管监察机构和人员在执法中要严格遵守以下九条纪律: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19.严查安全事故背后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监管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搞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监管监察人员参与办企业,不准同时兼有监管监察和被监管监察双重身份,对存在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清除出监管监察队伍。
七、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增强队伍活力
20. 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竞争机制。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各级机关每年要选派一定数量的年轻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也要选派基层优秀干部到上级机关挂职;建立机关部门负责人与事业单位负责人交流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都要进行交流;其他人员也要按照相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21. 严把队伍"入口关"。本着"凡进必考"的原则,把素质较高的优秀人才考录到队伍中来;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选调优秀领导干部;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制度,拓宽视野,把机关优秀干部选拔上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优秀领导人才。同时,疏通队伍"出口",对不适合或不胜任岗位要求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22. 建立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客观真实地反映监管监察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执法绩效,将考核结果作为监管监察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八、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开创队伍建设新局面
23. 各级领导班子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持协调高效运转;要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
2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抓好队伍建设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汇报队伍建设工作,以取得指导和支持。
25. 各级监管监察机构党政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对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把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专门抓,指定专人具体抓。各有关方面要密切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和解决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监管监察工作特点,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不断开创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OO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