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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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信贷一部、信贷二部:
为适应我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使业务操作程序更趋合理,坚持加强内控,提高效率原则,保质保量完成出口信贷任务,特对进出银财发[1995]第17号《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做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放款手续,凡对外支付出口卖方信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人民币贷款和一般性存款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向企业逐笔支付贷款,营业部门应按照借款合同,严格审核经信贷部门总经理签字批准的贷款借据、用款审批单等付款手续,无误后办理付款。
二、企业取得卖方信贷贷款同时,可自愿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将我行贷款项下的派生存款存入该账户。企业取得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贷款,其使用费从收到款项的次日起计算,因此必须在我行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
三、从一般性存款账户支付信贷用款时,企业需填写经信贷部门审批的转账汇款申请书一式两份,营业部门在核对预留印鉴和存款余额后,办理付款。
四、一般性存款属我行信贷资金,因此不对外开出存款证明和保函等佐证和担保性文件。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进出银财发[1995]第17号《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进出银财发[1997]第279号《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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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建设部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等各项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现场文明施工设计
第三条 施工总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文明施工必须进行设计,有关部门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一并审查。
第四条 文明施工设计内容:
(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临时设施、现场交通、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堆放位置等。
大型工程平面布置因施工期变动较大,可按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进行施工平面图设计。
(二)现场围栏的设计。
(三)现场工程标志牌的设计。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
(五)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
(六)粉尘、噪音控制措施。
(七)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
(八)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九)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文明施工设计编制文明施工增加费(包括工地围栏、硬地化、大临设施超标费、市政管线保护费及其它文明施工费等),该费用作为施工措施费(1号标书)组成部分列入工程总造价。

第三章 现场文明施工的标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其标准如下:
(一)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3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齐、美观(主要用砌筑材料);
(二)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齐、美观(不得使用铁皮瓦、石棉瓦)。
(三)围栏外部应做简易装饰,色彩与周围环境协调。
(四)场地出入口大门应庄重美观、门扇应做成密闭不透式。
第七条 工程标牌(五牌一图)。施工现场应设置工程标牌,工程标牌为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管理牌、组织网络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工程概况牌设置在工地围栅的醒目位置上,载明项目名称、规模、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质量、安全监督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食堂、仓库、卫生间、淋浴室及消防用的砂、水池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要求稳固、安全、整洁,并满足消防要求,禁止使用竹棚、石棉瓦、油毡搭建。
现场设置集体宿舍时,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通风、采光等性能,并与作业区隔离。人均床铺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并进行适当的分隔。按设计架设用电线路,严禁任意拉线接电,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烧煮食物。
第九条 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堆放。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堆放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所有材料应堆放整齐,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及公用设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将批准号的标志
悬挂在现场。
第十条 现场场地及道路应硬地化。其厚度和强度应满足施工和行车需要。现场场地和道路要平坦、通畅、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周边设排水沟,现场不允许有积水。
第十一条 污水的处理和排放。场地内应设沉淀池和冲洗池,并做到:
(一)所有的生活或其它污水必须分别处理后方能经排水渠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
(二)采用钻孔或其他施工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或河流。废浆和淤泥应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粉尘控制:
(一)由于其他原因而未做到的硬地化部位,要定期压实地面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
(三)装卸有粉尘的材料时,应洒水湿润和在仓库内进行。
(四)严禁向建筑物外抛掷垃圾。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对可能损坏的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管线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应做到:
(一)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能离场上路行驶。
(二)装运建筑材料、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土石方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建字〔1997〕185号)。
第十五条 噪音控制:
(一)建成区内的新建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采用低噪音的工艺和施工方法。
(二)建筑施工作业的噪声可能超过建筑施工现场的噪声限值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报,核准后方能开工;
(三)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中午和夜间进行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作业(中午12时至下午2时,晚上11时至第二天早上7时)。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中午或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 现场卫生:
(一)明确施工现场各区域的卫生责任人。
(二)食堂必须申领卫生许可证,并应符合卫生标准,生、熟食操作应分开,熟食操作时应有防蝇间或防蝇罩。禁止使用非食用塑料制品作熟食容器,炊事员和茶水工需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卫生间,并有水源供冲洗,同时设简易化粪池或集粪池,加盖并定期喷药,每日有专人负责清洁。
(四)设置足够的垃圾池和垃圾桶,定期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施药除“四害”。
(五)建筑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做到工完场清。
(六)工地应设茶水亭和茶水桶,做到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有防暑降温措施。
第十七条 现场安全、保卫:
(一)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火、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人。
(二)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必须配佩工作卡。工作卡由总包单位制作,工作卡有本人相片、姓名、所属单位、工种或职务,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标卡应分颜色区别。
(三)建立来访登记制度,不准留宿家属及闲杂人员。
(四)经常对工人进行法纪和文明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及进行黄、赌、毒等非法活动。

第四章 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区属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施工安全监督站按分工对在建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的同时,实施文明施工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大力支持、配合施工单位搞好文明施工工作,并保证文明施工增加费按时到位。
第二十一条 各施工单位按本规定组织文明施工,建立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开展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的标准进行量化管理,制定文明施工的评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市、区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对工程项目组织检查,检查结果分为“文明施工不合格工地”、“文明施工合格工地”、“文明工地”。对“文明工地”颁发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两次文明施工大检查,在“文明工地”的基础上,评选出市级“示范文明工地”。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工地,不得评为“文明工地”。文明施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市优质样板工程评选。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建设部第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实行,原深建字〔1993〕87号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1日
“龙丘居士亦可怜,谈空说有夜不眠。忽闻河东狮子吼,拄杖落手心茫然。”这是苏东坡的一首极有名的描写“悍妻”的诗。

据说,在北宋的时候,元丰三年,苏东坡因“乌台诗案”被贬到黄州任团练副使,不期遇上陈?V,两人遂成为好友。陈?V狂放不羁,傲视世间,隐居龙丘。陈?V在龙丘的房子叫濯锦池,宽敞华丽,家里养着一群歌妓,客人来了就以歌舞宴客,而陈?V的妻子柳氏,性情暴躁凶妒,每当陈?V欢歌宴舞之时,就醋性大发,拿着木杖大喊大叫,用力捶打墙壁,弄得陈?V很是尴尬。于是苏东坡就写下了这首诗来嘲笑陈?V。

这本是一个有趣的故事,但故事的背后所展示的却是一个中国古代特殊却又普遍的“悍妻”现象。

古代“悍妻”现象

翻看古籍史料,记载“悍妻”的并不少,如袁绍妇刘氏“甚妒。绍死未殡,宠妾五人,刘尽杀之,又毁其形”。李绍文的《云间杂识》也有这样一段记载:“松之悍妇,不能枚举。因夫以得贵,因贵以虐夫。有披发通衢,呼夫名而稠抵。”对“悍妻”诸多行径的描写可谓详尽。钱谦益也在《陈府君合葬墓志铭》中这样描述晚明时期的一对夫妻,丈夫陈钦光“长不满六尺,低首俯躬,语言????然”,而夫人“长身魁形,謦咳如伟男子”。两人不仅外貌反差极大,妻子更是屡屡当着外人的面数落夫君,毫不顾忌丈夫的脸面和影响,可谓十分凶悍。

可见,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封建伦理制度尚未健全的秦汉,还是“程朱理学”出现后,封建礼教早已系统化、理论化的明清;无论是处于社会上层的官宦之家,还是处于社会中下层的寻常百姓,“悍妻”均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而普遍存在。她们强势、彪悍甚至残暴,与传统的女性形象格格不入。她们殴打丈夫、威逼亲属、仇怨邻里,对统治者所建立的社会秩序和儒家伦理道德规范都有一定的破坏。

古代关于“悍妻”的法律规定

然而,早在《周易》中“夫刚妇柔”的理论基础就已牢固地建立,其言“坤”道柔顺,承奉于天;“坤”道处卑,待唱乃和之理。《礼记》中记载“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教成祭之?”也涉及到妇女的具体言行。在这种大的社会氛围之下,妻悍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过错,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体,问夫何论?当耐。”但此时,夫妻互相施暴,与常人斗罪量刑一致。

到了汉代,情况发生了变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可见,此时“悍妻”开始为法律所强力禁止,并且是否为“悍”,完全由丈夫判定,成为夫权的重要保障。

此后历代,随着儒家伦理道德的逐步建立,法律体系与内容的完善,有关妇女言行的规定更加详细而具体。

发展到清代,由于“例”成为与“律”并行的法律规范,根据个案成例而对“悍妻”加以惩处的情况更为广泛,如“妻妾逼迫夫致死者拟绞立决”的新例,就是根据乾隆四十五年“山阳县民妇倪顾氏逼迫伊夫倪玉自缢身死案”而确立下来的,倪顾氏生性泼悍,刻薄丈夫前妻的儿子,夫妻因此反目相殴,倪玉气忿自缢。根据先前的法律规定,应处以绞监侯,但刑部认为,应比依“殴夫至笃疾绞决”律拟绞立决。乾隆皇帝同意了刑部的意见,认为“妇之于夫,犹臣之于君,子之于父,同列三纲,所关綦重?”最终判处倪顾氏绞立决,并颁行新例通行。

除了法律规定,民间亦有诸多家族法规对女性的言行进行约束,如山东孔府的《训俗遗规》的规定“孝敬公姑,和睦妯娌,不凌虐婢妾,不残害妾生子女,妇人撒泼干犯长辈者,罚银一钱,责夫十板”等。

可见,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家族法规均对妇女的言行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规则,那为何在中国古代,“悍妻”现象并不罕见,甚至频繁地出现在社会生活领域呢?

古代“悍妻”形成原因

明代有一王氏,性格泼悍,竟一次性杖杀使女十余人。其时还有一程氏,也是穷凶极恶,居然把婢女杖杀后,将其尸体解剖放入木匣中,并把另外一婢女的阴部割落而欲杀之。

与上述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悍妻”杀死使女、婢女的原因,我们已经无法查明,但可以看出的是,这些“悍妻”生性泼悍、残忍、凶暴,视人命为草芥,随意残害。这不能不说是“悍妻”现象形成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人性中所本来具有的某些恶性,是无法通过礼法来加以限制和遏止的。

《大理历代名碑》中曾收进一块古碑拓片,据碑文记载,清道光年间,铁甲场地的男人们经常外出,而留守在家中的妇女却经常“屡行不义”,如偷盗邻居的家禽、菜园种植的蔬菜等。村姑们犯错被发现后不但不认错,反倒“转加唬吓寻死”。

可见,分析中国古代妇女的问题,注意到其顺从、卑下的特点之时,亦不可忽视她们的“无知”。古代妇女受教育程度很低,平民的家庭妇女更是很少接受教育,这种对知识的缺失,导致她们不懂“礼”、“义”,在丈夫纵容或者无人管教的情况下,即有可能恣意妄为。

如前案例所述,中国古代男子往往有纳妾、狎妓的风气,而夫妻感情的“排他性”,必然会导致妻子在面对丈夫纳妾或狎妓的行为时作出抗争性的反应。感情上的妒忌,必然会造成妇女行为上的乖张与彪悍;同时,丈夫寻欢甚至纳妾,必然会影响到妻子的经济地位。为了自保,妻子往往会变得敏感、狠毒,压榨对其构成威胁的其他女性。另外,中国封建社会男性的续婢纳妾,除了玩弄女性的原因外,延续子嗣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婢妾一旦生子,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就会骤然上升,这对嫡妻——尤其是未育子嗣的嫡妻来说,便是一种致命的威胁。这种威胁所产生的嫉妒和愤怒,必然会以乖张、暴戾的方式发泄出来。

中国古代在“男尊女卑”的格局下,亦十分注重“长幼有序”。作为处于“尊长”地位的女主人,并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妻子往往掌握家庭内部事物的管理权,包括子女教育权、惩罚权等。尤其在丈夫这方面能力欠缺的情况下,妻子往往要更加承担起“家不破”的重任。此时,处于家庭中重要地位的妻子,其完全可以管教子女、惩罚家眷甚至彪悍从事。

明朝中后期曾经出现过十分有趣的现象,“男为女饰,女作道装”的打扮,一时间成为社会风气。这种现象尽管是当时人们争奇斗艳的心理以及社会风俗奢靡的表现,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男女角色的变换。究其原因,与当时妇女在社会中经济地位的提升有着必然的联系。

商品经济的发展,手工业产品需求旺盛,促使家庭手工业迅速普及,在手工业领域,妇女较于男子具有某种优势,导致妇女在当时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大大提高。

经济地位的提升,必然导致妇女话语权的增强,其对无能的男主人表示的蔑视或不满,就往往以“悍妻”的现象表现出来。

当然,还有其他因素,如丈夫的放纵或者懦弱、处于不同阶层的妇女地位的差异等。

中国古代的“悍妻”,有因“悍”入罪,受到严厉惩罚的;有恣意彪悍,周围人苦不堪言的;有“御夫有术”,丈夫甘之如饴的等等。纵然均为“悍”,却也形形色色,类型多样,看似特殊,却也普遍,对其原因的分析,或许对分析当今社会女性地位问题亦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