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需求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需求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建立健全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评估体系,根据《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实施方案》(人口厅发〔2006〕36号)的要求,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项目县开展群众需求信息采集与分析利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采集群众需求信息
2006年12月,各项目县组织采集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信息。内容包括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咨询、需求和评价,涵盖法律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以及生产、生活等方面。需求信息采集的主要对象为15-49周岁育龄人群,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居住在本辖区的户籍人口,也包括流动人口。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拓展采集对象的范围。
群众需求信息可采取集中采集与日常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要充分利用日常工作记录,如管理与服务工作记录、信访资料、现有信息系统等,也可通过开展问卷调查、入户走访等方式获取。此外,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主动从卫生、妇联、民政、公安、工商、信访等部门获取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群众需求信息。
二、综合分析和利用群众需求信息
2007年1月,各项目县组织开展对群众需求信息的综合分析。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对采集的群众需求信息进行系统梳理、归纳、分类、汇总,分清群众需求的重要程度与层次,提炼出群众的共性需求、基本需求、现实需求以及潜在需求,查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形成2006年度群众需求分析报告。
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科学制定2007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将群众需求、上级要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当地工作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以满足最大多数育龄群众的基本共性需求与迫切需求为重点,同时兼顾不同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及潜在需求,并根据现有条件,合理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按照工作计划程序 (见附件1),制定2007年度工作计划。在工作计划制定后,要充分征求基层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工作计划,并报请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省、地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坚持分类指导、鼓励创新的原则,把项目县统一纳入本地考核评估范围,严格按照与项目县共同制定的2007年度工作计划实施考核评估工作,指导项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三、加强对群众需求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
全面采集群众需求信息,围绕群众需求开展优质服务,建立“信息采集、制定计划、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评估体系,是人口计生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领会其实质和内涵,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提高广大育龄群众的参与意识,增强并发挥基层做好这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项目县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部署,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理顺群众需求信息管理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广泛宣传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加强对乡、村计生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项目县所在省、地级人口计生委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和督促这项工作的落实。
各项目县人口计生部门要以开展本次群众需求信息采集与利用工作为契机,以经常性管理服务工作为载体,建立和完善信息采集程序,逐步拓展信息采集渠道,促进群众需求信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为帮助项目县做好群众需求信息采集工作,我委组织设计了《群众需求信息采集和处理流程》 (见附件2)、《群众需求信息表》 (见附件3) 、《需求信息处理单》 (见附件4)、《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需求调查问卷及填表说明 》(见附件5) ,供各地参考。
从2007年开始,我委将对项目县开展群众需求信息采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各地经验和做法,探索建立群众需求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及时了解项目县开展群众需求工作情况,请各项目县于2007年1月31日前将开展群众需求信息的情况报送我委发展规划司。具体内容包括:年度需求分析报告、年内将群众需求纳入工作计划或领导决策情况、组织开展群众需求调查情况(包括调查方案及问卷、调查报告)等。
各地在组织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我委发展规划司信息处联系。
联系人: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 黄长群 韩俊丽
联系电话:(010)82504943、82504958
电子邮箱: pdpd@263.net.cn
附件: 1.制定工作计划程序示意图(请点击下载后再打开浏览)
http://www.chinapop.gov.cn/message/download/t20061218_155301444.doc
2.群众需求信息采集和处理流程(请点击下载后再打开浏览)
http://www.chinapop.gov.cn/message/download/t20061218_155320972.doc
3.群众需求信息表(请点击下载后再打开浏览)
http://www.chinapop.gov.cn/message/download/t20061218_155348021.doc
4.需求信息处理单(请点击下载后再打开浏览)
http://www.chinapop.gov.cn/message/download/t20061218_155408441.doc
5.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需求调查问卷及填表说明 ( 请点击下载后再打开浏览)
http://www.chinapop.gov.cn/message/download/t20061218_155444392.doc
二 ○ ○ 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金华市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4〕179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八日
金华市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金华市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市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规划、设计的审批,建设中的施工检查,竣工专项验收和使用管理,并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以收促建,使金华市区人均占有人防工程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五条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修建;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其他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
第六条 下列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础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 且不经济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七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除5%上缴省里外,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承担,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其防护等级和战时功能,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设计中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和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质监单位各司其职,严把工程质量关。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防空地下室工程的施工质量,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可套用人防工程定额,单独修建的掘开式人民防空工程须套用人防工程定额。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开发成本。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个人),必须对工程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平时利用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使用证。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可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应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不得损坏其内部设施、设备及原有的结构和性能,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第十五条 对违反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金政[2001]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