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下的死刑人道化/呙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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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下的死刑人道化

                 苏州大学 呙斌 215006


  [摘要]人权与人道这两个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密不可分。它们一开始就成了近代人类文明强有力的推动者,也是各国废除死刑最重要的原因和思想基础。当前,我国虽然还未废除死刑,但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死刑状况进行反思,深刻地分析死刑反人道的本质和实行死刑人道化的法益,并不断从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完善死刑的人道化措施。                                                         
  [关键词]人权.死刑.人道

  人权是人基于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人权的权利范围与保护程度往往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 .从2007年1月1日,我国死刑案件核准权一律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是一项重大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对于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推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在这之前的2004年3月我国第四次修宪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并已经批准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标志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价值追求.而死刑却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由于死刑的特殊严厉性及其不可避免的弊端,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就受到刑法人道主义新思潮的冲击和影响.很显然,死刑是违背人道主义原则的,也是反人权的.马克思曾说:“的确,想找出一个原则,可以用来论证在以文明自负的社会里死刑是公正的或适宜的,那是很困难的,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在目前情况下,虽然我国也有一些学者和有识之士呼吁废除死刑,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立即完全废除死刑还是不现实的.既然我国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那么我们为何又不能在给其一刀时做得更温柔一些、更人性化一些呢?这必将有利于对罪犯的人权保障,体现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一)我国目前死刑的现状
   1.我国是至今仍然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根据我国现行的1997年刑法,死刑罪名一共有68个之多.这在死刑的废止已成世界性潮流的今天,过多地规定死刑已不符合时代潮流.截止2004年10月,已有128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占到全球国家总数的60%.欧盟国家已全部废除死刑,且将废除死刑作为其他国家加入欧盟的前提条件.在国际人权领域内,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理直气壮地为本国的死刑制度鼓动和呼吁,而多已死刑废除的条件还不成熟作解释.可见,死刑制度的存在是缺乏可靠的道义基础的.再者,与人口同样从多.同属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和华人占77%的新加坡相比较:印度刑法典中罪行条款近400条,但是死刑条文只规定了区区7条;新加坡刑法典罪行条款也近400条,但也只有区区7个条文规定了死刑.由此可见,我国的死刑确实是太多了,太滥了.这恰如高铭暄教授所言:"我国现行刑法上规定的挂有死刑的犯罪范围客观地说是比较宽泛的,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中也是极其鲜见的."这也正是我国死刑制度在国际上遭到非议的原因之所在.
2.我国大陆刑法中规定的绝对死刑也较多.所谓绝对死刑,也称为绝对确定的死刑.唯一死刑,是指死刑是某一罪名的唯一量刑选择,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相应量刑条件时,法官只能对其判处死刑,而不能有其他的刑罚选择.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7个绝对确定的死刑罪名是: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239条绑架罪;第240条拐买妇女.儿童罪;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第317条第2款聚从持械劫狱罪;第383条贪污罪第1款第1项;第386条受贿罪.
3.我国刑法中非生命犯罪死刑罪名泛滥.以某一犯罪在通常情况下是否直接危及到公民个人的生命权利为标准,可以将所有的犯罪分为生命犯罪与非生命犯罪.我国有学者曾研究表明:我国刑法中有83%的死刑被分配给了非生命犯罪,仅有16.4%是生命犯罪,差距将近4倍之多 .这种将大量死刑分配给非生命犯罪不仅与正义报应理论所要求的死刑可以并且应当仅仅适用于生命犯罪明显相悖,而且也不符合生命是最高价值的人类基本价值观和有关国际人权文件的精神.
4.我国刑法中多数死刑罪名闲置不用.我国刑法一方面规定了多达68个死刑罪名,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死刑罪名基本上被束之高阁,难得一用.据调查,在司法实践中,一个省市每年实际适用的死刑罪名一般不超过15个,有的还不超过10个.另有学者根据某省的司法统计,指出仅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5种犯罪的死刑适用量,就占全部死刑适用量的90%左右.可见,我国刑法典中规定如此从多但又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不仅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在人权领域的斗争.
5.我国死缓适用范围有限.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就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死缓制度.这对于贯彻"少杀"的刑事政策的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日益猖獗,社会治安形势恶化,"严打"斗争的开展,造成了人们对死刑的依赖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增加.因而死缓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死缓的适用空间.
6.我国死刑程序还不合理.不科学.囿于我国的法制传统和历史文化,从观念.制度直到实践层面,"重实体.轻程序"历来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惯常认识和做法,再加上持续多年的严打整治斗争所强调的"从重从快",总体上看,我国的死刑程序在价值追求的天平上,注重实体公正而忽视了程序公正,在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博弈中偏向了效率,结果在不少死刑案件的处理上,不仅伤失了公正,也失落了效率.这从今年来不断见诸媒体的杜培武案.李化伟案.董伟案.刘涌案.佘祥林案等等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死刑程序无论是在价值选择还是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运作上都是存在问题的,因而是不合理不科学的.
7.我国的死刑民意有待引导和改善.我国目前对待死刑的主流民意是保留死刑但又要限制死刑的过多适用.这种主流民意观念来自于人们对死刑威慑力的仍然迷信和死刑报应观的根深蒂固的影响.在我国民从的内在心理上,由于长期受儒家人道思想的影响,不以尊重个体和价值为出发点,权利意识淡薄,从而没有形成尊重罪犯权利和价值的社会心理.反倒是倡导个体对社会的服从,使社会本位观念占据中心地位.因而,我国民从没有形成阻止死刑报应观和威慑观发展的社会心理,这就使得保留死刑有了民意基础.但是民意观念的存在并不等于死刑的存在就有合理性,对于这种民意观念有待正确引导,才能使它符合时代潮流和社会的进步.
由上观之,我国死刑的现状是存在问题的,死刑的存在也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不科学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在保留死刑的同时,在一些具体的措施上作得更好一些,更人性化一些.因此,我们有必要先对死刑人道化的法益进行探讨.
 (二)死刑人道化的价值
   人道是一种人伦之美,是一种超越常情的更高一层的人格.人道主义的本义是指一种能够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发展的具有人道精神的教育制度.现在人们所说的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的理论.它始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之后就处于不断发展中,出现过多种形态,如启蒙时期的人道主义.德国哲学形态的人道主义.唯意志主义的人道主义.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等.
各种形态的人道主义虽然具体形态不同,但是在对人的重视和关怀上却是相同的.并挖掘出了共同的东西,那就是:人本身是最高的价值.而人的生命是人最可宝贵的,是人实现其他价值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尊重人.尊重人的生命,是人道主义的核心.总之,人道主义是从人本身是最高价值出发,将把人当人看与使人成为人相统一,是尊重人的尊严.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及其他最基本权利的思想体系.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一个在国际上负责任的大国,并已迈入文明社会,那种原始的、极端的报复性的死刑观念作为历史遗迹应予抛弃,应当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将犯罪人当人看,当做自己的同类来对待,使其受到人道的待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跟上世界文明的脚步,才不会落伍.因此,实行死刑人道化是我们的应有之义,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1.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在国际人权领域争取主动.由于我国已经批准了联合国,并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根据这些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力所能及地谨慎地进行了死刑立法和适用死刑,与国际公约的死刑立场及死刑国际准则基本做到了一致,并一步步朝着废除死刑的目标迈进.但是,从我国死刑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来看,在许多方面做得还不够,前进的步子迈得还不够大,在国际公约严格的监督机制下,我们不容乐观.特别是我国死刑过多过滥,已经是在国际人权领域遭到了非议,在人权斗争中处于被动地位,也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而实行死刑人道化,人性化地对待死刑,则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在人权斗争中化被动为主动.
2.有助于正确引导死刑民意,为最终废除死刑打下基础.正如前面所说我国之所以仍然保留着死刑,是因为我国仍有死刑的民意基础.但是民意并非一成不变的,民意是可以进化的.可以引导的.因此,如果国家能够在死刑问题上采取正确地的态度,对死刑实施人道化,加强对罪犯人权的保障,尊重其人格,就会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尊重生命.尊重人权的观念,就不会形成"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报应.报复心理,减少人们对死刑的依赖,从而为我国最终废除死刑打下良好的民意基础.
3.有利于保障面临死刑犯罪人的权利,为其提供必要的的法律救济.面临死刑的犯罪人也是人,作为人,就有一个作为人的尊严,就有一个作为人的人格,就应受到人们的尊重,受到社会和国家的尊重和保护.再者,面临死刑的犯罪人相对于国家的侦查.审判.公诉机关 来说是弱者,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特别须要为其提供法律救济.因此,实行死刑人道化,在死刑诉讼的各个阶段,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给予人道的待遇,保障面临死刑的犯罪人的各种诉讼权利.
总之,实施死刑人道化具有重要的法益和价值,我们应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那么,我们应如何做呢?
 (三)如何在人权保障下做到死刑的人道化建议
   立法是司法的前提和基础,能够为司法提供实体上的支撑点.因此,在立法上采取一些人道化的立法,就能为保障人权提供必要的前提.
1.通过废除或合并的方式来减少死刑的绝对数量.一部刑法典中的死刑数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其立法价值取向是否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是否切实保障了人权.因此,对那些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大并在实践中很少发生的罪名,或者由于新的死刑罪名出现后已没有必要再保留死刑的罪名,或者虽然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实践中也时有发生但是废除条件已成熟的罪名,或者是一些分得过细但从限制死刑和立法技术角度应当合并的罪名,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来减少死刑数目,以避免不必要的国际非议.
2.提高死刑适用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价值上升,我国现行死刑的标准明显过底,需要上调.有的法定刑过于严厉,也应通过完善法定刑来加以改变.特别是一些经济犯罪.财产犯罪.贪污犯罪的数额应调高.这样才能达到控制和减少死刑的目的.
3.通过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不断严格.规制死刑的适用条件.在目前还不具备修改刑法典的条件下,为了维护刑法的一贯性和稳定性,这两种方式比较灵活,不至于伤经动骨,又能达到控制和减少死刑的目的.
当然,从立法上控制死刑固然十分重要,也是较为有效的.但是在目前不具备大规模修改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司法控制则更具有可行性和较大的空间.
1.出台司法解释,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针对各地区.各类案件死刑标准掌握程度不一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如此既有利于各级司法机关准确掌握死刑标准,有利于司法工作实现,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公之于众,使得死刑判决易为社会公众接受.再有,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尽快编制死刑适用案例,为各级法院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2.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将刑事和解制度引入死刑案件的审理中,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践中,可考虑对赔偿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犯罪人,在被害人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判处死刑;对应当判处死刑的,也尽量判处死缓.如此通过刑事司法政策的把握,实现用政策调整司法,以达到最大限度地限制和减少死刑的目的.
3.在限制死刑适用的司法实现问题上.公检法应各司其职,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不能推卸责任.限制死刑不但要在实体法中寻求保障,还要从程序法中寻求保障,要严格执法,保证办案质量,防止错杀滥杀.要站在死刑之外看死刑限制,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理念,正确引导死刑民意.还要适时公开我国死刑数字,以避免适用死刑问题在国际上产生不良影响.
4.积极适用死缓制度,严格控制立即执行死刑的数量.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死缓制度的立法精神,对所有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酌情考虑适用死缓的可能性,只对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立即执行.甚至可以象陈兴良教授主张的对所有判处死刑的罪犯一律适用死刑.
5.死刑执行人性化,体现人文关怀.实行死刑预先告知制度,让死刑犯对自己的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减少等待的恐惧和痛苦;允许亲朋与死刑犯诀别,既抚慰死者又能平息亲朋的悲伤;全面实行注射死刑方式,尽量用人道的方式去减轻死刑受刑人的痛苦.
6。实行死刑指标化,逐步减少直至废除死刑。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主张,既然在经济领域可以实施计划性指标来宏观调控,引导经济良性运行;那么为何不能在死刑问题上也实行指标化,以人为地控制和减少死刑。这一观点,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是有可取之处的。
                结 语
总之,死刑问题是个敏感的、热点话题.又特别是在当今废除死刑已成国际大趋势的背景下,如何看待死刑和适用死刑,可以充分显现出其死刑立法和司法的人道精神,是否保障了人权.在这方面,我国虽然还与世界有一定差距,但是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的泱泱大国,应当为刑法的文明和进步作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资料;
1.第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87页;
2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679页;
3。..陈兴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79页;
4。李云龙.沈德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页
5。胡云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3页;
6。高铭暄:,载2004年第1期;
7.王伟:,载2004第5期;
8.张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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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09] 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防止出现因非居民税收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类别,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税源流动规律,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及时防范非居民税源流失风险。

  二、突出重点,加大税收管理力度

  200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并明确了有关政策,各地应认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2009年是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独立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的第一年。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且关系到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 11号)文件精神,规范日常管理,加强纳税服务,指导一线税收管理人员和辅导纳税人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防范欠税,不断提高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税务总局下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各地应抓好该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要在全面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以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突出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力争使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帐和管理档案,追缴漏税。尤其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行为,应以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为抓手,以税务变更登记为控制点,防范税收流失。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要求,抓好对所管辖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源泉扣缴工作。

  (四)做好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时把好税务证明出具关,控管非居民税收收入流失,同时要方便支付人付汇。

  (五)抓好税收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各地应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机制,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见附件),分析收入增减原因,把握非居民税收收入变化规律。

  (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各地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源泉扣缴及汇算清缴工作,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及获取相关部门涉税信息等工作。

  (七)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确保非居民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判定特别是常设机构确定上的一致性,联合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联合开展税务审计,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效率;各地应加强跨区域间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协调配合力度,共同做好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强化异地追缴税款的协助意识和工作力度,防范非居民利用地域差异逃避纳税义务;加强与非居民税收管理有关的政府机关、相关部门的配合,拓宽非居民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

  (八)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2009年,税务总局把非居民企业纳入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抽调精干力量,抓好非居民企业税收检查,查处偷逃骗税行为。

  三、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调研力度,注意掌握纳税人的反映和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把非居民税收管理中的成功经验、主要问题,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为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素材。

  四、强化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针对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性强的特点,各地税务部门要按照总局税务人才培养战略,制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人才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培养人才,建立健全人才库;要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注重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岗位练兵,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人才,培养造就一支与非居民税收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税务人才队伍。

  附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分析表

                         二○○九年三月九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5年12月29日经总行第10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你们,并将执行该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分行遵照执行。
一、现金出纳实行柜员制,是我行现金出纳工作适应建设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提高经营管理和金融服务水平的一项改革。各分行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二、为了适应现金出纳核算电算化的要求,保证款项及时入帐,做到帐款相符,实行出纳柜员制的行,现金出纳核算软件系统主机和端机必须联机。客户交款时,使用一联式交款单(暂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第二联代用,第一联(回单)不填),客户回单(见附式)应由出纳微机打印并加盖银行“现金收讫”章。
三、鉴于总行统一出纳核算软件尚未出台,各分行目前自行选用或开发的出纳核算软件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由分行计算机部门报总行备案。
各分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修订完善。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试行)

1995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现金出纳柜员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现金出纳柜员制劳动组合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出纳柜员制,是指出纳临柜人员独立完成人民币现金收款业务的接柜、凭证审核、现金复点、票币整理、登记帐簿和付款业务的现金领取、凭证审核、登记帐簿、配款、付款等各环节的业务操作,柜员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形式。

第二章 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现金出纳柜员实行柜员制,应由经办行根据业务需要提出申请,经地、市级行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第四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行应具备的条件:
(一)现金出纳内部管理较好,管理人员素质较高,财会工作达标;
(二)柜台出纳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责任心强,熟悉和掌握现金出纳有关规章制度和计算机操作技能,从事临柜工作1年以上,点钞速度达到单项三级能手(含三级)以上标准;
(三)现金出纳柜台必须实行核算电算化,点钞机、复点机、伪钞鉴别仪、捆钞机等出纳机具齐全。同时还应安装监控设备,对出纳柜台进行监控;
(四)计算机出纳核算软件采用总行统一版本。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岗位责任
第五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行,原则应设出纳主管岗、主机管理岗、收款岗、付款岗或收付合一岗。
第六条 出纳主管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行现金出纳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落实出纳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调配柜员组合,保证业务正常开展;
(三)设置、更换密码,负责高级别业务操作;
(四)检查、监督柜员日常现金业务核算,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柜台尾箱现金,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帐帐、帐款、帐表相符;
(五)负责出纳柜台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异常情况深入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行领导汇报;
(六)负责柜员工作量的考核和岗位津贴的计提、分配;
(七)负责对辖属出纳机构的业务检查、指导,搞好出纳业务综合分析,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 主机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启动和关闭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
(二)掌握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的运行管理,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协调各端机的操作,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三)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负责日终结帐,打印各种帐表,并与各专柜、库房和会计部门核对;
(五)负责数据备份,软盘及各种帐表资料的装订、保管。
第八条 收款岗职责:
(一)按有关制度要求审查客户交款凭证;
(二)负责客户交存现金的初点、复点、挑残和保管;
(三)负责收入现金真伪鉴别工作;
(四)负责登记有关帐簿,保管和使用“现金收讫”章;
(五)营业终了,双人装箱,轧结、核对尾箱现金;
(六)保管和维护所用出纳机具。
第九条 付款岗职责:
(一)向业务库领取备付金,办理对外付款业务;
(二)审查付款凭证的各项要素和有关人员名章是否齐全,登记有关帐簿;
(三)根据付款凭证金额和客户要求的付款面额配款、复点、付款;
(四)负责保管和使用“现金付讫”章;
(五)营业终了,双人装箱,轧结、核对尾箱现金,办理尾箱入库交接手续;
(六)保管和维护所用出纳机具。
第十条 收付合一岗职责:
收付合一岗位指既办理现金出纳收款业务又办理付款业务的岗位,其职责同收、付款岗位。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收款岗操作程序:
(一)收款员将客户交来的现金和交款凭证一并收下,按有关规定审查交款凭证诸要素填写是否齐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无误后,凭以收款。
(二)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先点大额票面后点小额票面,边初点边验钞,并按收入现金券别、张数、金额准确输入出纳微机。
(三)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四)收款中发现交款凭证金额与现金不符,应立即向交款人声明,可按原凭证金额多退少补或由交款人重新填制现金交款凭证,同时登记“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由交款人、经办人签章备查;发现假币按规定处理。
(五)现金收妥后,打印交款回单(回单格式附后),并在回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交客户。交款凭证经内部及时递交会计柜台记帐。
(六)中午结数碰库,清点尾箱现金,并与主机结计的“现金收入日记簿”合计数核对,无误后予以记录,收款尾箱入库保管。
(七)营业终了,收款员整理尾箱现金,将入库现金和并零现金的券别、张数和金额输入微机,与主机打印的“现金收入日记簿”和“现金收入结数表”核对无误后,成捆现金办理入库手续,不成捆(把)的零散现金并入付款或整点尾箱。
第十二条 付款岗操作程序:
(一)填制“现金出库票”领取备付金,点捆、卡把、验券别,与出库票核对一致;
(二)核对昨日付款尾箱金额,无误后方能对外付款;
(三)付款员接到会计柜台内部递交的付款凭证,审查凭证要素内容、会计记帐及复核签章,无误后,按凭证金额和客户提出的券别要求配款;
(四)配款时按凭证大写金额逐位配款,同时将金额、券别、张数输入微机复核;
(五)确定所配款与凭证金额相符并核对无误后,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现金从大到小逐位向取款人点交清楚,付款凭证退会计柜台;
(六)中午结数:清点付款尾箱现金,与主机结计的库存现金核对,无误后予以记录,付款尾箱入库保管;
(七)营业终了,付款员整点尾箱现金,与主机打印的“现金付出日记簿”和“现金付出结数表”核对无误后,付款尾箱双人加锁贴封入库保管。
第十三条 主机管理岗操作程序:
(一)每日营业开始,打开主机及其他辅助设施,启动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引导系统进入业务处理状态;
(二)营业中协调各端机的操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做好运行记录;
(三)营业终了,汇总结帐,打印“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现金收入、付出结数表”、“库存现金登记簿”和“现金收付汇总结数表”,分别与收款员、付款员、管库员核对无误后,将库存现金登记簿送会计柜台核对签章;
(四)结帐完毕,进行数据备份,关闭主机及其他辅助设施。
第十四条 收付合一岗操作程序:
收付合一岗柜员办理现金收入、付出业务,比照收款岗、付款岗操作程序办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后,现金整点、押运、管库和守库仍然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收款仍要做到空箱上柜。付款柜营业中现金不足支付时,要按规定手续领取,柜台之间不得调剂使用。一笔业务未办完,柜员不得离岗。
第十七条 柜员日终办理结帐时,出纳负责人必须在场监督。
第十八条 柜员不得携带个人现金、手袋等物品临柜营业。
第十九条 在岗柜员不得相互顶班换岗。
第二十条 柜员必须严格管理电脑有关钥匙、口令,注意保密;上下班必须坚持签到签退制度,工作时间中途暂离岗位,亦须办理签退,锁好现金尾箱,印章入屉,待回岗后,重新签到,开箱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出纳负责人必须严格管理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做好系统口令及有关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应对柜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尾箱款、库款等关键环节的检查,发现违反操作规程,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出纳核算系统独立运作后,严禁非故障停机,发生故障要请有关厂家或技术人员及时排除。
第二十三条 主机操作员不得兼职管库,不得操作柜台端机,临柜人员不得操作主机。
第二十四条 柜员因故离岗,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出纳负责人监交。
第二十五条 出纳柜台的监控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他人不得进入监控室。每日按时开启,营业终了,将录像资料交行内指定的有关部门保管。

第六章 岗位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出纳人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行,应对出纳人员的工作进行明确分工。营业中,发生长款归公,发生短款自赔;出纳负责人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使现金出纳人员所承担的劳动强度和风险责任较过去增大。为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调动出纳人员的积极性,对出纳人员应执行相应的专项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按柜台现金收付(不含储蓄等内部收付)工作量0.20元/万元的标准计提。岗位津贴的分配与使用应纳入目标责任津贴核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银行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实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的,比照本办法执行。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出纳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负责解释,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回单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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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款单位 | |开户银行|
|------------|----------------------------------|--------|
| 款项来源 | |帐 号|
|----------------------------------------------------------|
|人民币(大写) |
|----------------------------------------------------------|
| |100|50|十|五|二|一|五|二|一|五|
| 券别 | | | | | | | | | | |
| | 元 | 元|元|元|元|元|角|角|角|分|
|------------|------|----|--|--|--|--|--|--|--|--|
| 整把券 | | | | | | | | | | |
|------------|------|----|--|--|--|--|--|--|--|--|
| 零张券 | | | | | | | | | | |
|------------|------|----|--|--|--|--|--|--|--|--|
|没收零张假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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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 交
|单 款
--------------------------|由 单
金额(百万元位) |银 位
--------------------------|行 作
二|一|合计| |盖 记
| | |收款银行盖章|章 帐
分|分|金额| |后 凭
--|--|----|------------|退 证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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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员:
规格:连边长8.5×宽17.5厘米(白底印黑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