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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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5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市人防办《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点咨询意见》的各项指标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下列战时用于人员掩蔽和物资掩蔽的五级及五级以下人民防空工程,只需要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一)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以下相同)的防空地下室工程;
(二)防护单元数量在3个以下的防空地下室工程;
(三)单体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第六条 市人防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由市人防办依照国家规定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有关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经验,独立完成过5项以上大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第八条 建筑方案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建筑设计说明:包括平时、战时的各项使用功能,工程总建筑面积、各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人数,工程防护标准及平战转换的主要指标。
(二)平面图
1、总平面图:包括人民防空工程的轮廓边线、出入口以及周围环境;
2、平时平面图:反映平时的使用功能,确定口部及风井的防护布置,确定平时需浇筑的人防用房及平时需安装的防护设备型号;
3、战时平面图:反映出战时防护单元、防爆单元的划分;每个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掩蔽人数;各防护设备型号、位置;战时各使用房间、设备用房的名称、位置;战时口部封堵、主体结构加固部位及连通口位置;
(三)主要剖面图:包括人民防空工程与上部建筑物的关系、覆土厚度、室内外标高,是否全埋式等。
第九条 初步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设计说明:包括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说明。
(二)建筑:包括总平面图、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剖面图和详图。
(三)结构:
1、设计计算书。包括地质概况及主要设计参数,结构主要荷载取值及平时、战时的荷载组合,主要结构构件的计算;
2、主体结构类型,各主要构件布置及截面尺寸;
3、平战转换和封堵加固方面技术措施;
4、结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设置;
5、复杂的结构应有必要的剖面图。
(四)设备(暖通、给排水、电气):
1、各专业的平时和战时主要设计标准与技术参数;
2、各专业的主要平面图、剖面图与系统图;
3、各专业的平战转换主要技术措施;
4、各专业主要设备目录。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来进行初步设计;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须提供以下各项资料:
(一)填写《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报建登记表》;
(二)市人防办的《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点咨询意见》;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四)规划部门批准的地面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五)人民防空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单独成套);
(六)对于分期建设的,其防空地下室统筹安排建设的小区,需提交批准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采取人防部门单独审查和建设主管部门合并审查或者召开审查会议多方审查等几种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须提供人防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或报送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由有批准权的人防主管部门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和地面建筑一起送审,市人防办和市建设局可共同委托同一个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经市人防办核准后由市建设局统一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五)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要求;
(四)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能够据以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写《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点咨询意见》复印件;
(三)人防部门批准的主要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按规定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则提供批准的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和批准文件;
(四)完整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纸一式两份,能够据以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五)与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的建筑、结构、风、水、电、消防等专业设计图纸一套;
(六)工程场地勘察成果报告—份;
(七)结构计算书和计算软件名称及授权序号。
防空地下室工程与地面建筑等相关建筑物一起送审时则不需要重复提交资料第(五)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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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性质有多种说法,其中一种说法称附条件不起诉是与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并立的第四种不起诉制度。对此,笔者不能苟同。笔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相对不起诉。

首先,从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来看,二者具有种属关系,即相对不起诉包含了附条件不起诉,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不论罪名如何,只要综合全案看,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免除刑罚的情形,均应属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相对不起诉的表述是“犯罪情节轻微”,而没有限定是重罪名还是轻罪名,如果将犯罪情节轻微限定为轻罪名就人为地限制和缩小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这也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对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性质没有重罪和轻罪之分,只要犯罪情节轻微(前提是认罪、悔罪),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看可能在三年以下量刑,有可能适用缓刑,就认定其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免除刑罚的要求,从而就有可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如下:(1)适用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适用的罪名和刑罚只是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有悔罪表现;(4)符合起诉条件。这些条件无论是从罪名、还是可能判处的刑期,以及有悔罪表现等,均包含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之内。可见,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在适用条件上具有包含与被包含、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其次,从附条件不起诉导致的最终法律后果来看,附条件不起诉一般来讲导致的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所以说是一般,是因为在个别情况下还有可能作出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适用的对象是未成年人。那么,在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后,如果在考验期满其未违反相关规定和履行了相关义务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作出何种不起诉决定呢?

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绝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其前提是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构成了犯罪,显然,附条件不起诉的最终结果不可能是作出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其前提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至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符合起诉条件。可见,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后果也不应是存疑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其前提是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免除刑罚,其“实质是对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允许斟酌情节不予起诉。”

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是具备起诉条件(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也是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因此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满后只可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不可能是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况且,从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初衷和落脚点来说,设立附条件不起诉的初衷是为了教育和挽救犯罪嫌疑人,鼓励其积极改正自己的错误,早日回归社会,其落脚点是不起诉,即一般地在考验期满后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是作出起诉决定。如果一般地作出起诉决定,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就不会认真地遵守考验期的相关规定和履行为其义务,也不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可见,附条件不起诉的最终法律后果一般是相对不起诉,它是相对不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相对不起诉的一种灵活运用和适度调整。不过,附条件不起诉虽然在适用的对象、罪名、刑期等方面包含在相对不起诉的范围之内,但又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一是附条件不起诉比相对不起诉在适用范围上要狭窄;二是附条件不起诉并不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是只有在考验期内满足了检察机关为其设定的条件,考验期满后才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1)19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进一步加快广州软件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认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广州软件园,包括天河软件园、广东软件科学园和南沙资讯科技园三个园区。
第四条 “十五”期间,市政府安排一部分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加大对广州软件园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五条 政府各类科技计划资金优先支持广州软件园、黄花岗信息园、重点软件企业和重大应用软件开发项目。
鼓励广州地区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家重大软件项目的竞标,对取得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由市科技三项经费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第六条 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积极与国内外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公司或企业合作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同时强化金融贷款担保服务功能,逐步扩大融资担保规模。鼓励和吸引其它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特别是海外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软件产业进行投资。
第七条 市、区两级财政集中一部分资金,对下列企业给予支持:
(一)列为省、市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
(二)在广州地区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1年1月1日以后税后利润投资软件产品开发,或投资创办、扩展软件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三)国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来穗设立各种类型软件研究开发中心,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
第八条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在广州软件园和黄花岗信息园内,国家和省、市重点软件企业或国内外来穗创办的软件研究开发中心新建或新购置的研究开发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工业用地标定地价的50%计收。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用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由企业直接向海关申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三条 软件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为出口软件企业享受国家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获取出口信用保险、到境外投资开设分支机构等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 鼓励软件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等级认证。通过ISO9000或CMM-2级以上认证的软件企业,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最高资助额分别为5万元和30万元。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十六条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严厉打击组织制作、生产和销售软件盗版行为。
第十七条 推行软件工程项目和软件产品招标制度。各级政府部门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软件工程项目或购买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一般软件产品,均采用招标方式。本市各级财政拨款支持的企事业单位的软件工程项目,也要加强引导,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所购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税务部门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因业务拓展或技术交流需要出国、出境,经批准可优先办理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的证件。
第二十条 加强与国内外院校、科研机构或知名软件企业的合作,采用联合办学或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强高层次软件人才的培养。
建立软件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网络,从软件技术、管理、市场等多个角度,强化软件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高科技人才入户、子女入学、技术入股、工商登记和成果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软件人才来穗投资创业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软件企业人才提供直接服务。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和留学人员专项资金对留学人员来穗创办软件企业或开发软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加强软件行业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咨询评估、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组织协调作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