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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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8号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月7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OO五年一月十九日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开展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保护,促进发展;

  (二)以草定畜,增草增畜;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草畜平衡技术,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推行舍饲圈养,加快畜群周转,降低天然草原的放牧强度。

  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全国草原的类型、生产能力、牲畜可采食比例等基本情况,制定并公布草原载畜量标准。

  第九条 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不同草原类型的具体载畜量标准,同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同草原类型具体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

  草畜平衡核定每五年进行一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原载畜量核定决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

  (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

  (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草畜平衡责任书文本样式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牲畜饲养量超过核定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现草畜平衡:

  (一)加强人工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二)购买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

  (三)实行舍饲圈养,减轻草原放牧压力;

  (四)加快牲畜出栏,优化畜群结构;

  (五)通过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加草原承包面积;

  (六)能够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根据上一年度草原产草量的测定结果及对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量的估算,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草原载畜能力,指导草畜平衡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

  草畜平衡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

  (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

  (三)核查牲畜数量。

  第十六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饲草饲料量增加的,可以在原核定的载畜量基础上,相应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十七条 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予以纠正或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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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批转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批转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2006年2月9日

教民〔2006〕1号

  为进一步加强东北三省中小学朝鲜文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审查质量,根据《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有关规定,结合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实际,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对《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进行了修订。经研究,我部同意重新修订的《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现转发你们执行。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北三省中小学朝鲜文教材建设,规范中小学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提高教材审查质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民厅〔2004〕5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是教育部领导下的朝鲜文教材审查、审定机构。

  第三条 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在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的指导下,主要审查朝鲜族中小学部分学科课程标准、朝鲜文版教材及其他教学辅助资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委员由15人组成。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朝鲜族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教师和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组成,由教育部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人数不超过1/3。主任、副主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依据国家制定和东北三省中小学朝文教材编译出版协作小组商定的朝鲜族中小学课程设置,审查委员会下设学科审查小组。学科审查小组由该学科专家、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及教师组成。

  学科审查小组成员(以下简称学科审查员)由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每届更换人数不超过1/3。

  第六条 聘任审查委员会委员、学科审查员,根据工作需要,在东北三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推荐人选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与东北三省中小学朝文教材编译出版协作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第八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学科审查员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熟悉课程标准,了解朝鲜族中小学教育及教育改革的实际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较深,兼通朝、汉两种语言文字,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朝鲜族中小学教材有一定的研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教材审查工作。审查委员会委员年龄在70岁以下,学科审查员年龄在65岁以下。

  第九条 审查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审议全国朝鲜族中小学部分学科课程标准。

  (二)负责审查、审定全国朝鲜族中小学自编教材、编译或翻译教材以及其他教学辅助资料。

  (三)指导各学科审查小组工作,研究解决课程标准的审议和教材审查工作中提出的问题。

  (四)做好教育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学科审查小组职责:

  (一)审议本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材,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审查报告。

  (二)研究在审议本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学科教材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参与优秀朝鲜文教材的评选工作。

  (五)做好审查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处理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工作,协调各学科审查小组的工作。

  (三)负责组织朝鲜文教材建设及使用情况的调查研究。

  (四)建立和完善学科审查员信息库。

  (五)做好教育部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教材审查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教材审查、审定原则和标准

  第十二条 教材审查、审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三)贯彻国家的民族政策,符合朝鲜族中小学实际,体现民族特点。

  (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体现朝鲜族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学科教学目标。

  (五)符合教育部制定和辽、吉、黑三省教育行政部门商定发布的朝鲜族中小学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六)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联系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映社会科技发展的趋势,具有自己的风格和特色。

  (七)编译或翻译教材,其内容必须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必须符合朝鲜语规范化要求和学生的年龄特点,通俗简练。

  (八)符合国家公布的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教材内容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观点正确,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有利于继承和发扬朝鲜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坚强意志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内容科学,观点正确,材料、数据准确、可靠,编写顺序合理。

  (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朝鲜民族的实际,体现时代精神,反映现代教育改革成果和科学技术发展成就。

  (四)从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素质教育,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教材的容量、深度、广度和难易程度适当,内容精练,深入浅出,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

  第十四条 教材体系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水平和学科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安排各学科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科学的教材体系。

  (二)有利于实现学科教学目标,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促进智力的发展、能力的提高,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三)注意学科内各部分内容间的相互衔接以及与其他学科内容间的联系。

  第十五条 教材的语言文字及插图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练,应体现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版式设计要生动活泼,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

  (二)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和教材内容紧密配合。

  (三)引文、摘录要准确。

  (四)名称、名词和术语均应采用国际统一名称或国家统一规定名称。外国人名、地名采用通用译名。汉语文用字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

  (五)标题、字母、符号和体例必须规范、统一。

  (六)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和符号。

  第十六条 教材中的作业和练习应当配合教学内容,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内容要精选,分量要适当,不要加重学生负担;注意能力的培养,富有启发性,安排要有层次,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内容、形式要多样;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搜集处理信息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要注意联系生活实际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数据要准确。

  第十七条 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当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形象生动;内容要科学,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富有教育性,给学生以美的享受;教学软件和音像教材要充分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和科学的教学方法,注重教学实效,音像、图画具有启发性、趣味性,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音像教材要符合教育部电教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教学软件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四章 教材审定(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 送审的教材必须是经东北三省中小学朝文教材编译出版协作小组批准立项的教材。编写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之前,分两次向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送审目录(包括送审时间)。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送审目录制定审查计划。

  (一)送审的新自编教材(包括教学挂图、图册和电化教材)必须为定型成品,不得以未成品送审,同时要附上送审报告。送审报告应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原则、教材体系、结构和教材特色。

  (二)新版翻译教材,由出版社出版后,报送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委员会于每年5月和11月集中审查各学科翻译教材。

  (三)教材审查采取通讯和会议两种审查方式。教材审查时间一般为自编教材1个月,翻译教材2个月。

  (四)送审教材必须报送审查办2套,学科审查员各1套。

  第十九条 送审的教材先由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学科审查员于审查会议前进行个人审阅。审阅包括:
 

  (一)阅读送审报告。

  (二)根据审查标准认真审阅送审教材,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归纳整理对送审教材的意见,填写审阅表。

  第二十条 在个人审阅的基础上召开审查会议,对送审教材分科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必须有2/3以上审查员出席,其审查结果方为有效。审查会议的一般进程是:

  (一)根据工作量安排审查日程。

  (二)逐一审查教材,经过充分讨论,集中审查意见和修订意见,并起草成文。

  (三)根据对各送审教材的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分别做出审查结论。

  (四)填好审查报告表,报审查委员会主任签批。

  第二十一条 审查报告集中体现国家对送审教材的权威性意见,其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审查意见:对送审教材的特点、优点和缺点做出评价,并指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向。

  (二)修改意见:指出送审教材中的错误、不妥之处,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必须全部写明。

  (三)审查结论:根据教材审查情况分别做出以下三类结论。

  第一类,审查通过。教材达到审定标准,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核并报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出版使用。

  第二类,复审。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但问题较多、较严重,需做重大修改,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经复审后报批。

  第三类,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可以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教材出版时,在教材封面上标明“经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XXXX年审查通过”字样。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审查、审定教材要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和审定(审查)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积极扶持,不得以个人或某一学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审查中实行编审分开的原则,教材的主编、编者或顾问不得兼任审查委员和本学科审查员。

  第二十五条 审查人员不得将讨论情况和意见私下透露给编写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编写人员一般回避审查会议,如确实需要可请主编到会。

  第二十七条 教材实行编、审负责制,编写和审查各负其责。对于审查通过的教材,编写单位或编者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完全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时,应及时向审查委员会提出说明;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按照审查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要追究编写单位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自编教材,由教材编写单位根据试用情况进行全面修订时,应按规定将修订教材送审查委员会审查、审定。送审教材要附上教材试用报告,试用报告应包括教材试用情况、效果和学校对教材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未经审查通过的教材,一律不得进入课堂。

  第三十条 朝鲜文教材审查经费,由教育部给予支持。审查委员、学科审查员审查教材,按工作量付审查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国朝鲜文教材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之日起执行。

贵阳市市级行政机关经费预算大包干试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市级行政机关经费预算大包干试行办法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86年5月1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预算包干范围,提高单位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一、包干范围: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用经费的公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调干旅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毕业生调遣费、机动车燃料及修理费、养路费、会议费等),以及零星设备购置费、
办公用房小型修缮费、一般业务费公用经费的开支。
专项业务费、机动车辆和大型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大修费、大型会议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专项经费,暂不列入包干范围。
二、包干标准:以各单位有人员编制、工作任务、业务范围为依据,参照1984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分别制定下列标准:
(一)人员经费和包干公用经费。按各单位1984年年末的在册在编人员(超编的原则上只给一半)计算,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经委,每人每年2500元;各部、办、委、局,20人以内的单位每人每年2300元,21至50人的单位每人每年2200元,50
人以上的单位每人每年2000元。1985年包干的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28号通知精神,削减10%予以核拨▲。
(二)离退休人员费用。离休人员按规定以实际人数计算;退休人员按1984年年末人数和全年实际支出累计数计算。
(三)专项业务费。包括统战、宣传、组织、民族、侨务、宗教、外事、公检法、统计、财务、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所需的经费,根据各单位所担负的业务和1984年的实际执行情况,结合1985年的工作任务和财力可能,由市财政分别核定数额给单位包干使用。
三、包干经费核定后,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各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在开支标准范围内,具体掌握使用。
因工作需要抽调各单位人员组成临时办公室,其公用经费原则上由原单位划拨,市财政不另外增加。因机构撤销、合并或隶属关系改变,编内人员增减变化,由市财政会同有关单位,相应调整预算包干数。
四、在省、市规定的节约奖励制度和标准范围内,各单位可从包干经费结余额中提取和发放节约奖金。单位的包干预算结余,在不提高开支标准、不扩大开支范围、不变相增加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可自行安排必要的开支项目。
五、根据市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各单位在每个季度开始前五天,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一式三份)送市财政局审批后,据以办理拨款手续。包干经费原则上按月拨款,专项经费按业务进度确定拨款时间。各单位除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外,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月
份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不按规定编报计划、报表,影响财政拨款的,由本单位负责。
六、市财政根据市级行政机关的单位大小、人员多少、业务繁简,按包干经费总额5-10%,核定暂付款限额。超过限额的暂付款,抵作单位下年度的经费拨款。
为防止通过暂付款渠道,大量预付货款或施工费用,虚报完成工作量,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单位年度预算不得将这类暂付款列报银行支出数。
七、市级行政机关经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由市财政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包括各种补贴、津贴和其他开支等)的,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因违反规定造成包干经费不足,财政不予追加。
八、本办法自1985年1月1日起试行。
注释:①市级行政机关经费包干标准,现实行一年一定。



198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