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学生食堂管理及成本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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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学生食堂管理及成本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学生食堂管理及成本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8]2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的管理,规范学生食堂的成本核算,确保师生在校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十堰市学生食堂及成本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食堂 成本核算 办法 通知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10份



十堰市中小学食堂管理及成本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食堂的管理,规范学生食堂的成本核算,以育人为宗旨,以服务为目的,确保师生在校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章 学生食堂经营场地及资质



第三条 学生食堂建筑面积,中学生均不低于 1m2,小学生均不低于0.8m2,餐厅与操作间及辅助用房面积比不低于1:0.4,餐厅的餐桌椅不少于进餐人数的1/3。

第四条 学生食堂实行主管校长负责制,有专门的食堂管理机构并配有1-3人的专(兼)管理人员,有卫生监督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合格证》。



第三章 食堂工作流程



第五条 采购 食堂设采购员1-2人,日耗品由厨师长(炊事班长)开列清单交采购员及时采购,大宗物品和批量食品应由采购员和食堂管理人员三人以上一起采购,采购物品回校后交仓库保管员或主管领导验收合格后,凭发票由主管领导签名证实。

第六条 验收与保管 采购物品经验收后方可入库保管,同时由保管员向采购员索取采购物品的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对三无产品或不合格食品,仓库保管员可拒绝签字入库。

第七条 制定食谱菜单和领用物品。食堂厨师长(炊事班长)根据采购员当天采购的物品及仓库存储,制定好次日三餐的食谱及用料单后,领用各项所需的物品材料。

第八条 饭菜加工 每餐饭菜必须在学生就餐前10分钟准备好,不得加工腐烂变质及感官异常的食品原料。加工后的饭菜要注意保热保洁,学生就餐时饭菜中心温度不低于70℃,每餐饭菜加工后应由厨师长品尝并取样保管留查。

第九条 就餐 学生就餐期间,食堂内部事务由厨师长统一协调,餐厅由值日教师或领导负责监督管理,厨师长要根据学生就餐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调配饭菜。学生就餐时间一般在30分钟以内为宜。

第十条 餐后清洗、消毒与打扫 餐后由厨师长组织从业人员对操作间、餐厅、餐桌椅进行清扫、清洗。夜间要对操作间和餐厅进行紫外线灭菌处理。



第四章 食堂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分管校长(主任)职责:负责学生食堂和餐厅的全面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搞好饮食安全卫生,室内外环境卫生;研究食堂的经营管理方案,组织协调好食堂人员分工,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锅炉房及食堂水电、气、油和各种电器设备维护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听取师生、家长及有关部门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并采取合理措施,加以改进。

第十二条 食堂管理员职责:在分管校长(主任)的召集下,按时出席食堂管理例会;对食堂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特别要在食堂的物品采购保管加工及学生就餐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对食堂的环境卫生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进行重点监督;关注食堂服务质量和就餐师生的意见,适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填写好《食堂管理台帐》,协助做好成本核算及效益分析工作;负责索取各类物资供应商的资质和采购物品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第十三条 食堂厨师长(炊事班长)职责:负责食堂操作间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每周食谱,并根据食谱和仓储情况列出每天采购清单;负责原料的清洗、加工、配餐、销售各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及时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健康知识培训;组织好每天(餐)的开饭和收尾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好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做好食堂从业人员的思想工作和考勤记载。

第十四条 食堂采购员职责:及时与厨师长(炊事班长)沟通,准时地完成食堂所需物品的采购工作,确保食堂经营正常开展;严把食品的质量关,采购的物品(生鲜菜除外)必须有“三名”(厂名、品名、产地名),“三期”(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三证”(卫生或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合格证、出厂合格证);生鲜菜必须坚持招标采购或集中定点采购,做到货比三家,价格合理,优胜劣汰;定期向食堂或学生公布市场行情,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采购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食堂仓管员职责:负责食堂主、副食及各类库存物品的保管工作,按时按计划发放;严格履行入、出库手续,验收物品质量、单价、数量;物品要分类保管,摆放整齐,保持库内清洁卫生,注意通风;做好灭虫、灭鼠、防潮和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库内物质不霉变、不损坏、不损失;认真记好保管台帐,数字准确、格式规范,经常清点库内物质,做到帐物相符;保管好食堂的炊具、机械及日常用品,协助财务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每学期作一次全面的财产清理。

第十六条 炊事员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奉献精神;遵守劳动纪律和食堂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同志,爱护公物;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进行食品加工,保证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严格遵守炊事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及时保养、维护所管的机械设备;注意安全,文明服务,热情周到;工作期间自觉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保持衣帽干净;自觉使用文明用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虚心听取师生意见。



第五章 食堂卫生



第十七条 食品卫生:不购买不新鲜食品,严禁购买及使用腐烂的食物及其他异常食物;做到生品与熟品、成品相隔离,成品与半成品相隔离,食品与杂物相隔离;食物制作及销售过程要注意防蝇、防尘、防杂物混入食品;隔餐食物如可食用,必须经过回锅高温加热;各种调料不宜久置,装盛调料的各种器具须经常清洗。

第十八条 餐具、厨具卫生:刀、墩、桶、盆、筐、灶、台、架、锅、抹布等厨具要每餐清洗,炊事机械要每次清洗;餐具要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厨具和餐具要固定摆好。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每天要经常打扫和清洗食堂地面,做到地面无污水、无杂物;储藏室要保持干净、干燥、通风,不放其他杂物和个人物件,物品要存放离地30cm隔离分类;对食堂周围25m以内的阴沟、角落、垃圾源要及时清理,防止细菌感染食物;对存放厨具、餐具的各个角落要经常清洗。

第二十条 个人卫生:食堂从业人员要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衣服、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工作前后。便后要洗手灭菌;不能在工作时期戴各种饰物,不得用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不得在工作期间抽烟、不正对食品咳嗽、打喷嚏、不随处吐痰;不带病坚持工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六章 食堂安全



第二十二条 提高安全操作观念,认真做好防火、防毒、防工伤事故等工作,上班时要全面检查水、电、气、油、灶(炉)具、消毒柜、冰柜和各种炊事机械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防发生安全事故。下班要关好水、电、气总阀门及门窗,做好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程序和相关操作规定,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食堂内不准会客,更不准陌生人和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操作间。

第二十四条 注重食品安全卫生,随时检查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防止食物中毒,认真做好每餐食品的留样工作,留样要在冰箱冷藏室内保管24小时。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食堂安全应急预案,要实行食堂安全员(卫生监督员)24小时值班巡察制度,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食堂成本核算



第二十六条 直接成本

1、采购食品原料成本如:粮、油、肉、调味品、蔬菜等。

2、加工食品所需的能源成本如:燃煤、水、电、燃油、汽(气)等。

3、采购物资时的运输成本:如用车辆、燃油以及采购的食品原料路途中的正常损耗 。

4、仓库库存成本:包括仓库的配置、常规修复和食品原料在存贮的过程中的正常性损耗、进出库之间的正常性数据差和过期变质食品的处理。

5、工人工资及福利:包括工资、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节假日加班补助等。

6、房屋设备及炊事机械、厨具、餐具维修费用(日常保养维护)。

7、财产折旧费用:一次性消耗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折旧(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间接成本

1、管理费用成本:管理人员的培训费、差旅费、劳保费、和接待费等。

2、财务管理费用:日常所用的纸张、笔墨电脑消耗用品和办公用品,日常所的帐本、凭证、收据等。

3、招聘工人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对所需员工的招聘、体检、办理健康证、暂住证等)。

4、食堂餐厅文化氛围建设费用,如:电视、宣传画、标语、饰物等。

5、工人岗前培训、中期培训费用 (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工作过程中的岗位培训和脱产离职培训等)。

6、公益事务成本(主要用于食堂内部公益事务的开支)如:节日给学生发放免费食品、接济贫困生、食堂内部工人的婚丧嫁娶、工作期间的工伤医疗费,工作人员的意外工伤事故保险费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食堂利润率: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层次的学生食堂利润率应有所区别:村级及以下学校的毛利率为零;乡(镇)级学生食堂毛利率应控制在5%以内,纯利润为零;县(区)级学生食堂毛利率应控制在10%以内;纯利率应控制在2%以内;市级城区及以上学生食堂的毛利率一般控制在15%以内,纯利率控制在5%以内。

毛利率=(总收入-直接成本)×100%

纯利率=(总收入-直接成本-间接成本)×100%

第二十九条 学生食堂收益用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食堂收益只能用于改善学生伙食,救助贫困学生等公益性开支,不能用于教职工福利或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生食堂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每学期审计一次,并将审计结果在校内公示,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有关责任,市教育局勤办将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对各县市区学生食堂的审计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区)级上学校的学生食堂托管机构,承包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应为十堰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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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公路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公路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9月5日生效日期1985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实认识到本协定附表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部分后,已向协会提出申请,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增加向本项目提供资助,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由借款人和银行签订协定(以下称“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四千二百六十万美元(¥42,600,000)(以下称“贷款”)的资助;
  (C)借款人和协会意旨在按照贷款协定提供贷款资金之前,按实际尽可能用本协定提供信贷资金以支付项目的有关费用;
  鉴于协会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简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一些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与在《通则》中所用的解释相同。但下列新增的词汇具有以下词义:
  (a)“贷款协定”一词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借款人与银行就本项目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修改,包括在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世界银行“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的条款均适用于本协定,并且所有附表和协议均为本贷款协定的补充。
  (b)“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指的帐户。
  (c)“MOC”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以及其任何继承者。
  (d)“项目省份”系指安徽,福建,江西,陕西,山东,四川,云南,浙江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
  (e)“项目执行协定”系指本协定第3.03节(a)中所指的执行项目责任的协定。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三千零三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303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规定的条款,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表2中所述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1》可以通过借款人与协会协商同意,随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个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或协会另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将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额,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信贷协定签订后的六十天开始起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额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按照“通则”第4.02节,而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的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四月十五日和十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始至二0三五年四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四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在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
  2.08节 根据通则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表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交通部和各项目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照适当的工程、财务及行政方面的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且根据需要的及时程度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b)借款人不只局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还应根据本协定《附表4》A部分中所规定的“执行计划”实施本项目,该附表经借款人和协会同意,可随时修改。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表3中的规定办理。
  3.03节 (a)借款人应根据借款人同项目省所签订的项目执行协定中为协会所接受的条款和条件,促使实施本项目,该条款和条件特别应包括本协定《附表4》B部分中的具体安排。
  (b)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正、取消或放弃本项目执行协定或其任何条款。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和帐目,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恰当地反映出借款人负责实施本项目或本项目任何一部分的部门或机构的业务活动,资源及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完成审计后,但无论如何不应晚于每一财政年度末的六个月,及时向协会送交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以协会合理要求的规模和详细程度经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的抄件;
  (iii)按协会随时提出的合理的要求,送交有关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及记录的其它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支付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终止日的第二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中所提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写出一份单独的意见书,以说明由信贷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规定的用途。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补充规定如下,即项目执行协定的任一方未能履行本项目执行协定对它规定的义务。
  5.02节 为实现《通则》7.01节(d)段中所要求的目的,补充规定如下,即在本协定5.01节规定的情况将发生并持续至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内。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项目执行协定应由各方缔约,以及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批准了本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 在《总则》12.02节(b)中的含义范围内,增加规定下列事项将被写入向协会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执行协定已得到每个成员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他们产生法律约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 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四日生效。附表、项目执行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有关发行债券等方面的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有关发行债券等方面的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现就各行询问有关发行债券等方面的问题,综合答复如下:
一、各行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含其他债券)的保管、出入库,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个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帐务处理,统一执行总行(87)建总会字第85号通知规定的会计科目。具体发行时的处理手续由各分行自行制定。
三、代收个人购买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资金,按规定应逐级上划总行,由总行集中划转人民银行。经办行应于旬后次日将上旬所代收的个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资金,通过联行往来划管辖行。各分行应于旬后五日内汇总划交总行。
四、总行(87)建总会字第61号文第8页,第一自然段(包括表外科目会计分录在内)的内容有些重复,现修订如下:“4.每日营业终了,发售专柜对当天发出的国库券,应与“重要单证登记卡”各户国库券的券别、数额、金额核对相符,将剩余的国库券装尾箱加封寄库保管或
办理退库。退库时填制“重要单证退库单”三联,第一、二联退库单的处理与“一”的(三)同,第三联退库单交发售专柜,按起讫号码、面额清点后登记“重要单证登记卡”付出栏。”
此外,请将总行(87)建总会字第85号文第8页第11行“078开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改为“079开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附表中也作相应的更改);第9页附表新增会计科目“263生产企业存款”、“430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分别改为“263
工业企业存款”和“430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将总行(87)建总会字第61号文第18页第2行“附式四”改为“附式五”。



1987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