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外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研究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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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外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研究的规定(试行)

卫生部


关于国外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研究的规定(试行)

1981年12月10日,卫生部

规定
一、国外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研究,要从严掌握,一般不予受理。有的品种,如对我国提高医疗效果有重大价值者,应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严格审查后,报卫生部批准。
二、申请者须向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提出申请报告,并附以下资料:
1.该厂商的国家政府卫生部批准生产该药或同意该药进行临床试验研究的文件(译文复印本)。
2.有关该药的化学名称、结构、含量、来源及制备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验数据、毒理和药理试验报告,质量标准,处方组成,使用说明和样品(足够作复验用的量)。
3.如该药已在所在国进行过临床研究,则应报送临床药理及临床试验结果;如该药未在所在国进行过临床研究,则应报送临床药理及临床试验计划。
如无以上资料,概不受理。
三、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根据新药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由省、市、自治区药检所进行必要的复验(药检复验费用按国内新药复验收费标准五至十倍收取),并征求有关临床医院、专家的意见,提出是否同意安排临床试验研究的意见和理由,报卫生部审批后,方可安排临床试验研究。
四、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在收到卫生部的批件后,通知国外厂商,如同意安排临床试验研究,即可和该厂商商谈有关临床事宜,并与临床医院签订合同。
五、国外厂商应向承担临床试验研究的医院免费提供所试药品及临床化验等所需费用。一般每个病例酌收临床试验费五百至一千五百元或根据所试新药情况临时议定。在临床试验研究中,由于药品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国外厂商承担经济责任、赔偿损失。
六、承担临床试验研究的医院在工作结束后,应向所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报送临床试验研究结果报告,审阅后再转送国外厂商,并抄报卫生部备案。
七、我国与国外厂商联合研制的新药,以及在科技合作中应用国外药品进行临床试验研究,亦按此规定,由国内的单位提出申请。
八、未经卫生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接受国外厂商或个人的新药,在国内进行临床试验研究。违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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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党发〔2009〕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国家测绘局党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加快实施人才强测战略,建设高素质的测绘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测绘局党组《关于加强测绘“十一五”人才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战略思想,根据提高核心技术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要求,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着力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为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三条 到“十二五”末期,选拔、培养和引进20名左右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领军人才,并力争有2至3人达到国内一流科学家的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开拓创新、结构合理、优势明显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逐步形成以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两院院士为主体的测绘科技骨干人才梯队。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科技领军人才必须具有战略眼光和创新思维,学术技术水平高、引领作用强、发展潜力大、贡献突出,并在本行业、本领域得到广泛认同。


  第五条 科技领军人才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 申报科技领军人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至少二项:


  (一)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五,国家级二等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近5年内主持完成过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并在学术技术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三)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发明专利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对提升测绘技术水平、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升级具有显著作用。


  (四)作为第一作者,近5年内在国际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并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


  第七条 长期在国外工作的,按照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原则掌握。同时,一般应有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教授以上职务的经历,并有同行公认的学术技术成就。


  

第三章 推荐选拔

  第八条 国家测绘局面向国内外公开选拔科技领军人才,选拔范围涵盖测绘各专业领域。


  第九条 符合科技领军人才基本条件人员,可填写《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申报表》(附件1),并通过单位推荐、社会团体推荐、同行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向国家测绘局人事司提出申请。


  第十条 国家测绘局人事司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科技领军人才候选人,报国家测绘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后确定,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一条 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科技领军人才到境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参加学术技术交流。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在国内外学术技术团体中任职、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领军人才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及工程项目,国家测绘局的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优先由科技领军人才领衔或担任技术负责人。鼓励和引导科技领军人才根据测绘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创新性自主研究,有关部门和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依托国家测绘局所属重点科研机构、重点生产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为科技领军人才的科技活动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新成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负责人可优先从科技领军人才中选拔。鼓励科技领军人才自主组建团队,在团队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科技领军人才自主权。


  

第五章 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设立科技资助专项资金,对科技领军人才从事科技活动进行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创新性自主研究;


  (二)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关键技术选题研究;


  (三)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产学研对接;


  (四)组织申报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或工程项目;


  (五)收集文献资料、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申请知识产权等;


  (六)组织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研讨、培训等形式的主题活动;


  (七)其他与科研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十六条 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的资助以年度为单位,由科技领军人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国家测绘局人事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并报国家测绘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资助金额。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也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原则上由科技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管理,科技领军人才在规定范围内对资助经费自主支配。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动态考核管理机制,每两年对科技领军人才考核一次,考核重点是项目完成情况、科技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业绩、领衔作用发挥等。


  第十九条 国家测绘局人事司负责科技领军人才的考核工作。科技领军人才应填写《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考核表》(附件2),并向国家测绘局人事司提交两年来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依据,对业绩突出的科技领军人才,可在各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将不再按照科技领军人才进行管理。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部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根据工作需要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安排单位和岗位,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解决住房,并协助解决家属安置等有关问题。对内部产生的科技领军人才,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更加优越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多层面的科技领军人才联系制度,采取多种方式了解科技领军人才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及时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科技领军人才学术休假、医疗保健等方面服务创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科技领军人才的先进事迹,弘扬科技领军人才的创业创新精神,推广科技领军人才的优秀成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申报表
http://www.sbsm.gov.cn/accessory/Dec25,2009115743AM.doc


  附件2: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考核表
http://www.sbsm.gov.cn/accessory/Dec25,2009115814AM.doc



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企[2008]15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号)精神,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号)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订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5]255号),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以下分别称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我市工作的具体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给予贷款贴息、保函担保和资金资助。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中长期贷款。

  (二)专项资金保函担保的适用范围:为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预付款提供保函担保和项目融资担保。企业申请保函担保,按照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03)136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京商经字(2004)16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专项资金资助的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进行资金资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资助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

  (二)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资助,按照项目在申报期内已完成的营业额进行资助,资助比例的计算方式如下:合同额为500-5000万(含)美元的项目,对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已完成营业额(美元计,下同)的0.25%(人民币计,下同);5000万-1亿(含)美元的项目,按0.5%计;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按1%计。对每个项目的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用于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的资助,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资助额度:

  1、对企业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而设立项目公司或办事机构的资助,每个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对企业符合重点支持范围的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资助,每个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对企业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在我国保险机构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的资助,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施期限内所发生费用的50%。

  (五)对中介组织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的资助,每次促进工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根据中央资金支持额度及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财力,以及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以文件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并在市财政局“北京财政企业服务网”(www.bjczqyfww.com.cn)和市商务局电子政务网(www.bjmbc.gov.cn)发布。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检。

  (三)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我市政府性资金行为。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4、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

  (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市商务局或经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及单独的工程劳务分包项目;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企业对外投资已履行完境内外全部手续。

  4、中介组织所开展的以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为目的的促进活动。

  第十条 申请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持有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5、境外企业或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6、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7、申请企业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申报单位承诺书;(格式要求见附件二)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资金资助提供如下材料:

  企业除提供上述(一)条中1至5项和8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商务部开具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申报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

  2、以对外投资提出申请的,需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已经实施的材料;

  3、以在保险机构投保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投保保单和保费发票等材料;

  4、中介组织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出国团组任务批件以及促进活动已经开展的证明材料(国际机票、开展境外商务活动合同及发票等)。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按上述所列文件顺序列出申报文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按照办法及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申报材料于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和资助金额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规定拨付。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另行制发的文件规定进行申报,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执行的《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03)136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京商经字(2004)168号)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经贸服贸字(2003)104号)和《关于〈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商经字(2004)10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解释。



附件一:北京市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P020080812330401596456.doc
附件二:申报单位承诺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http://zhengwu.beijing.gov.cn/gzdt/gggs/P02008081233040185536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