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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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68号】《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00一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 鲍志强






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






泰安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提倡有条件的村庄,统一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
第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
(一)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为166平方米,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二)山地丘陵地区,村庄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应低于本条规定限额。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方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的)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因土地塌陷或其他自然灾害,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使用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非本村村民;
(三)无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四)不符合规划的;
(五)出卖、出租住房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六)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七)一户多宅的;
(八)其他不宜批准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使用宅基地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建房户名单并张榜公布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泰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和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面积和位置,到现场划线定桩后,建房户方可施工;
(五)住宅建成后,经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现场勘验,与原批准的占地面积、位置相一致的,出具验收证明;
(六)建房户持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的验收证明和其他有关批准手续,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九条 农村村民占有耕地建住宅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整理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当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依法将多余的宅基地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
多余宅基地不作收回处理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收取有偿使用费。
收回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房产等原因,使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有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所建的房屋。
超过规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用地文件无效:
(一)无权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宅基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宅基地的;
(三)未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求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
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准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批建设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第16号令《泰安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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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遏制保险公司通过虚开中介发票非法套取资金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遏制保险公司通过虚开中介发票非法套取资金行为的通知

保监发〔2009〕14号


各保监局:

  近年来,各保监局在查处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从查处的典型案例看,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以达到套取资金等不法目的、保险中介机构通过虚开发票收取好处是虚开发票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虚开发票行为,标本兼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检查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违规行为时,要延伸检查涉及的保险公司,查清套取资金去向和用途。各保监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防止因不同处室承担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检查任务而影响检查工作的整体效率。

  二、要对涉案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一并处理,标准一致。要区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避免处罚不相称、治标不治本的现象发生。构成犯罪的,应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等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对因虚开发票受到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行业内通报,强化相互监督。

  四、保监局在上报保监会审批的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因虚开中介发票的处罚事项请示中,要将涉及违法违规对方的处理情况一并说明,对违法违规对方不予或减轻处罚的要说明理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鹞落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314号




关于鹞落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批〈鹞落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1-2015)〉的请示》(环然[ 2001]104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鹞落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1-2015)(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鹞落坪自然保护区内有大别山区现存面积最大的天然次生林,植物区系复杂,生态系统完整,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涵养水源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和建设,使其成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12300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2120公顷,缓冲区2840公顷,实验区7340公顷。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社区共管(协调发展)规划。鹞落坪自然保护区是在岳西县包家乡农民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管理范围与乡行政区域完全重合,实行社区共管有利于更好解决保护与发展的矛盾。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坚持“保护第一”的前提下,应积极引导社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经济,探索富有特色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模式。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的恢复要以自然恢复为主,尽量减少人为干预;自然保护区就是最好的野生植物园和动物园,人为再建设野生植物园、动物园(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合称“珍稀动植物种质资源库”)应审慎考虑,可先不急于启动。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考虑到包家乡调整产业结构的实际情况,开发一些有经济价值的生物资源是必要的,但必须坚持先试验、后推广,严格控制从野外获取种源的数量;要以本地物种为主,严防外来物种入侵。

  六、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有关重点建设工程的安排,对项目应分别管理,区别轻重缓急;永久性设施、建筑群在设计、用材上要注意和保护区的自然背景相协调。

  七、所需建设资金以地方为主,国家酌情给予支持。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