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30:55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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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
近期,一些分局就航空公司对外支付飞机预付款,对外支付寄售库销售器材款,以及对外支付BFE和修理器材款中的有关问题向总局进行咨询。为了解决各地航空公司购付汇中遇到的困难,保证飞机进口、维修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航空公司购付汇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外支付飞机预付款问题。
航空公司在对外支付飞机预付款时,应当持正本合同、国家计委飞机进口批文、预付款对外支付进度情况说明、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以及对外支付预付款的申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上述有效凭证和单据、
外汇局签发的备案表后,为航空公司办理有关购汇支付飞机预付款项,但一个合同项下的预付款只能在一家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二、关于对外支付寄售库销售器材款问题。
中国航空器材公司统一在北京报关后,由其他航空公司和飞机维修企业对外支付时,应当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正本进口货物报
关单和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他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直接购汇支付或从外汇帐户支付。购付汇申请人应当与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合同中的买方一致。
三、关于对外支付BFE和修理器材款问题。
中国航空器材公司和各地航空公司在对外支付BFE和修理器材等款项时,应当凭购买机载设备的合同、发票、购机合同以及进口付汇核销单(其中购机合同中必须标明BFE条款),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对于飞机修理过程中更换零部件所需款项的对外支付,应当持购买零
部件合同、发票、修理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其中修理合同中应当有更换零部件的条款),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四、关于支付飞机租金问题。
中国航空器材公司和各地航空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凭飞机租赁合同正本、《外债登记证》、债权人支付通知单、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资金使用状况说明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飞机租金支付手续。
请各分局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19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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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相互供应主要货物的长期贸易协定,对一九八八年两国间的货物交换和付款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间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货物交换,都应根据本议定书所附的货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办理。该两货物总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双方应该保证完成上述货物总表所列货物的供应。
  经双方协商,仍可扩大上述总表之外的货物交换。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间交货共同条件和两国政府指定的对外贸易机构间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签订的合同,货物的交接在出口国的港口,或边境,或飞机场进行。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的价格,应在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以瑞士法郎计算。
  凡以资本主义国家货币成交的价格,应根据成交日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公布的该货币对瑞士法郎的买卖平均价,折成瑞士法郎。

  第五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双方同意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和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罗马尼亚方面由罗马尼亚对外贸易银行办理。
  为此,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中国银行和罗马尼亚对外贸易银行相互开立无费瑞士法郎清算帐户。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相互间非贸易支付清算的议定书附件内规定的支付项目,也将通过这个帐户办理。
  任何一方银行接到对方付款委托书、付款单据和付款通知后,不论对方帐户内有无贷方余额,应立即支付。
  如两国银行的帐户的余额超过二千五百万瑞士法郎,债务一方应按年利2%支付利息,利息到年底一次计算后记入清算帐户。
  本议定书在有效期满后,双方银行对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所订合同的履行,仍应继续办理付款。
  关于执行本议定书的结算办法和银行的其他技术细节通过中国银行和罗马尼亚对外贸易银行间于一九七七年二月三日签订的协议确定。

  第六条 本议定书内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清算帐户的差额,经双方银行核对确认后,应在一九八九年二月底以前自动转入一九八九年清算帐户。

  第七条 在本议定书范围内缔结的合同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后交货的,则不应计算在一九八九年的贸易额度内。这类货物的付款应在一九八九年帐户内办理,该帐户将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开立。

  第八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罗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中罗双方出口货物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郑拓彬                伊·沃杜瓦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1号

  近来,一些法院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