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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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组织国家财政收支,健全国家金库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在执行任务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四条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

第二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
第七条 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
第八条 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及其所属各级支库,既是中央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国库。
第九条 各级国库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办理国库业务。机构设置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四级国库分别为司、处、科、股。人员应当稳定,编制单列。业务量不大的县支库,可不设专门机构,但要有专人办理国库业务。

第三章 国库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国库的基本职责如下:
(一)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
(二)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四)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
(五)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
(六)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现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二)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帐户之间存款余额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三)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四)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二条 各级国库应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密核算手续,健全帐簿报表,保证各项预算收支数字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国库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对坚持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作斗争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打击报复国库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库款的收纳与退付
第十四条 国家的一切预算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部缴入国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第十五条 国家各项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 机关和海关负责管理,并监督缴入国库。缴库方式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国库收纳库款以人民币为限。以金银、外币等缴款,应当向当地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后缴纳。
经济特区缴纳库款的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籍人员缴纳库款的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预算收入的退付,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内办理。必须从收入中退库的,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各该级预算收入的有关项目中退付。

第五章 库款的支拨
第十八条 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
第十九条 中央预算支出,采取实拨资金和限额管理两种方式。中央级行政事业经费,实行限额管理。地方预算支出,采用实拨资金的方式;如果采用限额管理,财政应随限额拨足资金,不由银行垫款。
第二十条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帐,不支付现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银行代办国库业务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年三月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央金库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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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忻政发[2006]46号

关于印发《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扶持、鼓励类产业项目。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外商和市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 鼓励外商和市外投资者在煤化工产业、装备制造业、材料工业、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服务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煤炭、焦炭、电力、冶金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等重点领域投资。

第二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五条 投资者所需土地,统一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征后以出让方式供地。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饮食、中介服务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项目,只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可按规定减收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土地政策: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第八条 实际投资额在800万元人民币(折合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4000万元人民币(折合500万美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由市(县、区)政府给予所缴纳15年土地出让金(切除用于农业部分,下同)70%的补助。
第九条 实际投资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折合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至8000万元人民币(折合1000万美元)的项目,或经认定的注册资本在1600万元人民币(折合2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亩以内部分,由市 (县、区)政府给予所缴纳20年土地出让金80%的补助。
第十条 实际投资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折合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申请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一条 利用市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返还80%。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生产以及生态旅游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其中投资林业的,还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投资商可以土地使用权采取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要从简从快,同时可享受本章所属优惠政策。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在我市辖区内投资新办的内资企业,可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对新办的交通运输业、电力、水利、广播电视、邮电通讯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及以上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两区”开发忻州十三县(市、区),定襄县除外,享受的西部地区优惠政策)。
二、对新办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三、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2年。
四、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五、企业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六、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七、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对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及其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对新办的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位于我市属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县的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免征3年所得税。
第十五条 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 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市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市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投资者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税率缴纳契税。
第十九条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到合同价款50%以上方可申请办理营业税减免(审批权限在省地税局)。
第二十条 内资企业兼并重组可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企业以合并、兼并方式进行改制重组的,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二、企业以合并、兼并方式进行改制重组的,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法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的照章纳税。
第二十一条 投资建设市、县、乡村公路和旅游景区公路,其线路及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按低限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县、区)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三条 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外商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政府每年从新增地方税收中提取1%,设立市(县、区)投资促进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发改委部门负责),主要用于推动投资促进活动,建立扶持、鼓励类项目的贷款担保基金、贴息基金和企业奖励基金。
第二十七条 对扶持、鼓励类项目,相关部门要在安排重点项目前期费、科研项目经费和扶贫、开发贷款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对扶持类项目,市开发区、市(县、区)工业园区视自身财力,可提出更为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经市发改委统一平衡、审核、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投资环境建设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由市外商办委派专人协助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相关部门要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
第三十条 对投资者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市(县、区)招商部门要从项目签约、核准、备案、申报、建设直至营运,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强化监督,实行投资软环境建设责任制、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追究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符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项目,或增加较多就业岗位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所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第三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各级招商部门组织审定后,同级财政、税务、工商、土地、公安等部门负责办理兑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辖区内现有企业重新翻牌注册的,不享受上述政策。现有企业增加投资的,按新增投资数额占该企业投资总额的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对本政策措施中未列入的其他事项,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给予特殊优惠。
第四十条 本政策由忻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由忻州市监察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摘要】:选择“青年律师的职业规划”这个题目对于笔者来说,多少还是有些忐忑的。因为作为一个在律师行业刚刚打拼两三年的“青年律师”中的一员,笔者自己也时常陷入现实与愿景、职业发展和职业规划的迷茫与不安当中。但本着与诸位同道一齐思考、共同探讨、携手发展的目标,还是尝试写下此文,权作抛砖引玉之效,以期在论坛中收获更好的反馈和建议,从而为自己的职业规划打下更加坚实的基墙。
【作者单位】: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青年律师 职业规划 职业定位 发展设计 职业渠道
【正文快照】:
一、简析青年律师
既然要探讨青年律师的职业规划,首先要明确的就是青年律师这一概念。何为青年律师?笔者认为,广义的说,青年律师就是指刚刚进入律师行业从业不久的或刚刚获得职业资格的,没有从业经验,年龄在24—35岁上下的执业律师群体。这个群体的共通特点是,普遍进入律师行业不久,对本行没有或没有深入的了解,尚未能够结合实际做出非常明确的职业计划,缺乏甚至没有稳定的客户源,职业经验匮乏甚至是没有任何职业经验,职业素养尚待完善。简而言之,这个群体相对于职业律师这个行业来说,只能是“半成品”甚至是“试用品”。
既有其成,必论其成因。近些年来,青年律师这个群体的大幅度增长,是有其现实原因的。随着近些年来司法考试门槛的放宽,曾经被戏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实际上已经走下了其高高在上的神坛。很多没有太多职业经验甚至是毫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被司法行业的诸多表面优势所吸引,在没有深思熟虑的情况下纷纷试水。然而在经过千辛万苦获得一纸证书后,却发现就业的困难远超当初想象。公检法部门指标有限,企业的法律部普遍门槛过高,法律研究部门更是遥远,这就导致越来越多的司考学子选择进入了相对入门容易的律师行业。某种意义上,这种选择对于他们来说是半被迫的,而不是主动的,这种不够明确的职业选择让他们在职业竞争的起跑线上便输掉了一筹。
其实从律师行业的大目标上来说,青年律师群体的壮大是有利的。更多的从业者保障了律师行业后备人才库的充足,能更好地促进本行业的持续性发展。但从律师行业的大环境上来说,这种壮大却无形导致了青年律师从业压力的增大和就业恶性竞争的扩大。律师行业在大众眼中被冠以社会地位崇高、收入丰厚、工作机会多、工作时间自由等诸多金字招牌,但身在其中才发现,能获得以上这些优遇的,实际上只是金字塔顶端的小部分人。多数的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依然面临收入不稳定、高淘汰率、高工作压力的现实问题。而进入行业时的不明确,又进一步加大了这种差距。导致很多青年律师在竞争中败下阵来,或主动转岗或被迫下岗,金牌大律师之梦还未开始,就已结束,这也就是律师行业在前五年的淘汰率高达70%的原因。那么,如何弥补这样的缺失,如何在竞争中成为最终的胜利者?进行明确的职业规划就成为了青年律师迫在眉睫的课题。
二、关于职业规划
笔者曾经与很多的青年律师探讨过职业规划的问题,得到的答案不尽理想。很多人对于“职业规划”这四个字并无系统细致的认识。说起自己的前景,大抵就用寥寥数笔带过。首先进入律所--而后开拓客源--慢慢积累经验--成为独当一面的成名律师--当上合伙人--著书立说,最后功成名就。想法固然是好,但套用现在网络上的一句名言—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样的设计,充其量只能算是精神食粮,离具体的职业规划,实在天差地别。
笔者认为,正确的职业规划,应有明确的职业定位做前提,行之有效的发展设计做引导,丰富准确的职业渠道做依托,多元化的增值培训做辅助,才能做出一套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职业部署,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 职业定位。想做律师,首先要明确,什么才是律师。法条中写得清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很多青年律师血气方刚,认为自己是社会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的英雄、捍卫者,对于客户提出的要求大谈特谈达摩克里斯,动辄指责客户动机的合理合法性,殊不知这是越俎代庖,做了司法机关应做的工作。还有的律师反其道而行之,从来就案论案,置客户要求于次要,只想着完成业绩,交代了事,满心只盼着完结案件收回提成,把自己当成了职业掮客,把律所当成了中介所,这都是典型的定位失败,只能失去客户与律所的信任,与成功渐行渐远。既然接受了客户的委托,就要本着律师的职业操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永远不要对客户的道德标准、正义尺度妄加评判,确保以客户利益为最终目标,认真准确地完成每一件委托,为自己添彩,为律所增光增益,这才是确立自己“江湖”地位,获得口碑从而赢得一席之地的应有姿态。
2、 发展设计。有了正确的心态,还要有准确的行走步伐。有些青年律师深受某些片面宣传的误导,天天盼望着自己在一夜之间接到大案,顷刻之间便可坐拥上流社会地位、名车豪宅,结果梦醒之后,面对繁杂的事务和各种他心目中的“小案子”,便只会慨叹自己生不逢时,等不到登天之梯,做事心浮气躁状况百出,失去律所和客户的信任,接不到大案,结果形成恶性循环。其实正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在日常事务中事无巨细的解决和处理,正是对谨慎细致的工作能力的锤炼,小案件准确解决的量变,则是面对大案时从容应对的质变。职业发展设计切忌好高骛远。战略上可以高瞻远瞩,战术上则必须步步为营。在职业发展设计上,可以采用时间和业绩的双轴定位方式,在每一个时间段寻找一个切实可行的业绩节点,分层应对,逐步提高。刚入行的时候,面对生存和竞争的压力,广种“薄“收是必经之路。不以事小而不为,不以案杂而不屑,在量力而行的前提下,让自己每日有事做,时时有事忙,暂时不要太过计较得失,尽快让自己融入环境,多管齐下,在每一个工作环节上都在合理且不损害律所利益的前提下多多入手,把基础打牢,争取成为一个百事通,让律所在分派任何工作时总能第一时间想到你的存在,这就成功了一半。让客户在出现疑难或想法的时候总能想到拨通你的电话,获得你的咨询,听听你的意见,这就成功了另一半。而在入行两到三年,已经有了足够的原始积累后,则当变则变,果断告别百事通时代,走精确化路线。现在的律师行业环境变化巨大,行业内部的细分越发精确。”什么都略懂一点“的诸葛亮精神在本行业想出类拔萃,显然是不适用的。选择一个自己最能发挥优势和最有特质、最有资源的路径,坚持不动摇的走下去,对可能暂时要出现的客源流失、案量下降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在合理对等的前提下向律所提出资源支持交涉,不排除寻找更好发展平台的可能性,开疆扩土,在一定行业范围内赢得自己的知名度。这个时期相对来说要面对的困难更多,周期也更长,当成功踏上了新的平台后,新的职业层面也就向你展开了。而此时,也就应该是你告别青年律师称号,逐渐向成名律师、资深律师乃至大律师靠拢的时刻了。
3、 职业渠道。这是很多青年律师从理论转向实际工作时最容易产生迷失的范畴。职业渠道从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客户来源、资源支持等,从广义上则可包含人脉、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等多方面。直白的说,就是不要“一个人战斗“。笔者在与同行谈及渠道问题时,听到最多的抱怨无非是“客户太不靠谱让我无法进行”、“老律师把持资源不放让我接不到案子“、”领导不主动带让我无法进步“和“在XX处不认识XX人才失败”云云。其实这些归结起来,都是职业渠道建立不畅造成的。逐条来说,客户不靠谱这话,首先就不是一个职业律师应当说出的。因为本行业的特殊性,我们的客户多数都是专业法律的门外汉或者一知半解者,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肯定有他们的缺失。我们要做的既不是盲从也不是固执,而是应以客户利益为自己利益,站在客户的角度上,将专业的法条结合客户的职业特点,深入浅出的做出最通俗的解释。要明确一点,客户不是要求你拿出冰冷的法条放在那里,告诉他这个不行那个不行,而是通过你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处理,告诉他“怎样才是行”,如何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避免损失、获取最大的利益。律师需要在案件中的特定带入感,和客户成为朋友、盟友,客户可以“不靠谱”,但作为他的律师,你必须“靠谱”。在客户提出的要求于法不能实现时,迅速帮助他转变观念,另辟蹊径解决问题,在客户期望得到的结果其实可以获得更多更大的利益时,及时提醒他并给予准确的法律解决意见,这些都是需要律师来沟通来主张的,也只有这样主动出击角色代入,才可能使得客户渠道畅通无阻。至于说老律师和领导的传帮带问题,笔者也曾经和一些资深律师有过沟通。其实绝大多数律师前辈还是乐于分享资源提携后辈的,毕竟单靠自己不能成事。问题的根源首先在于律师客户资源的特殊性,多数客户对律师的认知是落实到具体人的,尤其是一些资深律师,他们的客户都是多年合作的对象,彼此之间早已建立起了专属的默契,也就是说,即便前辈们乐于引荐,客户也未必能将信任毫无保留地移植到你的身上。另一方面,老律师和领导们也在权衡后辈们的个人能力,毕竟他们的资源和市场都是多年打拼下来的,如果你不能获得他们的肯定,不能成为他们同一战壕的战友,不能被他们认为引你入局可以获得更大的成功和利益,那也真的很难要求老人们都做“白求恩”。如何打开这个局面,还是靠自己。对于专属老客户,不要强求他们迅速给出案源,先随着前辈的脚步,从外围了解客户的好恶,明了客户的具体需求,从客户的下游资源入手,如客户的外围需求,客户朋友的需求,以量累积,逐步取信,循序渐进地建立专属于自己的渠道。即便是只针对同一客户,他的需求是多元化的,发现和掌握客户潜在的、属于自己专业范畴的需求,主动帮助他开发新的领域,这样不仅可以开发出自己的渠道,还可以无形中增进前辈和客户的关系,既博取了客户的信任,也增进了和前辈的关系,一举两得。而在办公室之内,则要站在前辈的立场上,理解前辈的一些做法和行为,本着学习进步的基本,放低姿态,不自命清高也不过度谄媚,在业务上多咨询多学习,在工作环境内外多沟通多对话,恰当地表现出自己的自主性和创新性,让前辈从心态上对你的认知从一个懵懂的菜鸟向一个坚实有力的助力变化,直到成为对等的合作伙伴,机会也必在其中。最后说到外部特殊渠道,也即是公检法等各司法部门,其实和办公室内部渠道建立有异曲同工之妙,所不同的是,要更多理解权力部门的运作机制和方式,不给对方为难,不过度交际,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尽量给予对方更多协助和方便,分清公私的边际,做到不卑不亢地交往,才是获得对方肯定的上佳途径。
三、结语
作为一个律师行业的初涉者,笔者在对青年律师职业规划的理解和论述上,必然存在着诸多的偏差和理解失误。几点心得体会,但望与各位同道、前辈共同探讨,互相扶持。最后谨将笔者浅论总结出几字作为结语,期待与各位青年律师共同走向职业生涯的辉煌。
律师职业,以名为本,以实为根,心态平和,厚积薄发。
谢谢。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牟楠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