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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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郑松岩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建立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从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C、D级产品范围内,确定本市允许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局规划。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县(市)公安部门会同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本市城市市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市区每个居(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不超过二个。
第八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本市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其零售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许可的期限、地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条 临时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配送服务。临时销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收回。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七)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城市木屋毗邻区;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一)三环路以内地区;
(二)晋安区新店镇;
(三)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三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在其他节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允许燃放时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并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安全携带和运载。
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允许燃放时间外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并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逢年过节尤其是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是传统文化、民间文化的组成部分,适当燃放烟花爆竹有利于增加春节期间的欢乐祥和气氛,但如燃放不当,极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自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这类事件逐年上升,我市及全国280多个城市均开始实施禁放令。1992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禁止在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实施禁放政策对减少我市主城区的环境污染尤其是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几年来,人们对春节燃放烟花爆竹传统习俗的情结不断增长,不少市民对我市“解禁”也充满了期盼之情,要求节日期间特别是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增加欢乐祥和节日气氛的呼声日渐强烈。
对于“禁放”与“限放”这个问题,各方面认识看法不一,有的赞成“开禁”,有的反对“开禁”。在此次起草过程中组织召开的论证会及网上和报纸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上也有不同的意见,总体上看,约有60%的市民赞成“禁放”改“限放”。赞成“开禁”者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春节期间的传统娱乐方式,它能够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反对者认为,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引发火灾、危及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尤其是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会对环境造成严重噪声、空气污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市政设施、消防设施更加健全、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一系列外部环境的变化为实行“限放”创造了客观条件。从我国其他城市的情况看,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经有200多个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放开了限制,有的是全部放开,有的是有条件的限制性燃放。在31个省会城市中,已经有8个城市完全放开,有15个同北京市一样,是有条件限制燃放,还有8个省会城市禁止燃放。
从行政管理角度而言,禁放令的执行出现了尴尬局面。这几年我市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屡禁不止,部分市民为逃避执法,大多在“暗处”燃放烟花爆竹,选择燃放的地点和烟花爆竹品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受执法力量有限、取证难、处理难等因素制约,无法真正做到“违法必究”,已经直接影响到了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和执法的严肃性,既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也不利于公民养成践守法律的观念。与其让市民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如改“禁”为“限”,改“堵”为“疏”,这样既有利于增加节日期间欢乐祥和的气氛,也顺应民意,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
今年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部分市人大代表提出将“禁放”改为“限放”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对此十分重视,将此项目列入2006年地方立法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大法工委牵头负责法规起草工作。从今年2月份开始,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法工委组织市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工商局、执法局等部门开始起草工作,认真研究了国务院于今年1月初颁布实施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收集查阅了北京、重庆、江西、济南等省市最新制定出台的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烟花爆竹产品标准等相关资料,组织召开了十几场调研论证会,分别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城区部分乡镇(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4月28日,市政府法制办将法规征求意见稿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和《福州日报》、《福州晚报》上刊登,公开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期间共有645人次上网阅览了《规定》(征求意见稿),许多单位和市民发表了看法和意见。我们还在网站上就是否赞成“禁放”改“限放”等若干问题进行民意调查,在参与投票的474人中,有288人赞成“禁放”改“限放”,约占60%。期间综合
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作了修改,形成《规定》(送审稿),经6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作为议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两个多月的广泛论证后审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建议市人大在修改另一个法规《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时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内容作出规范,此法规暂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就此与省人大协调后后议定此法规改由市政府制定实施规定。根据市人大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在市人大审议通过的《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基础上,根据市政府研究议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对《规定》作了修改。现再次提请常务会议审议,拟以政府规章出台。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此项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既尊重传统民俗,满足广大市民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愿望,又能做到有效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将“禁放”改为“限放”,而不是完全放开。鉴于国务院条例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环节的许可单位、条件、程序和期限等管理内容已作了具体规定,本规定本着补充细化的原则,着重对市民普遍关注的烟花爆竹燃放、销售环节管理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禁止燃放地点;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布设要求;市民安全燃放要求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关于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综合性工程,涉及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和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多个部门,同时也离不开社区居委会、各企业单位等社会各界人士的密切配合,以及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我市10多年禁放工作实践经验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仅靠个别行政部门进行管理难见成效,必须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才能管好。送审稿在第三条对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从现在开始应着手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制定相关的实施性规定,如市公安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布局规划,并会同质监部门确定限制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具体品种等。
(三)关于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管理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都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发环节,国家明确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批发场所,零售网点也应该遵循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因此,经营布局规划问题显得尤为重要,送审稿第六条、第七条为此规定了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程序和布局要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单位及部分市民建议借鉴外省市做法对批发实行专营,我们认为,从安全管理角度考虑,对烟花爆竹批发实行专营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企业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并未规定批发实行专营。地方性法规如果规定专营,不仅与国务院《条例》不符,而且也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关于“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规定,因此,送审稿未对专营问题作出规定。
关于烟花爆竹的零售,从安全角度考虑,零售网点如果过多,势必难以管好源头,也易产生乱放问题,对市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但如果太少,不便市民购买,有可能给非法销售商提供可乘之机。对此问题,起草过程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一致认同要对零售点数量予以控制。从外省市实践经验看,北京市规定本市五环路以外地区,300米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五环路以内地区,500米范围内只能设置一个烟花爆竹零售场所。总体上北京市零销点总量控制在3000个(其中五环路内1000个)。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经过多次论证后,我们考虑以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为标准确定数量较为适宜,目前全市市区范围内有307个社区居委会、284个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个村(居)民委员会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为标准,全市市区零售点数量最多不超过1200个,因此,送审稿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区每个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
(四)关于烟花爆竹的燃放品种
限制烟花爆竹的燃放品种是燃放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4年10月发布的烟花爆竹国家标准《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中,根据烟花爆竹产品药量及所能构成的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其中A级药量最大,适用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B级适用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从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角度考虑,我市不应允许经营和燃放这两种大药量的烟花爆竹,只适宜经营和燃放C、D级产品。即使C、D级产品,其中有的品种危险性还是较大,仍应禁止。由于每一级产品有不同的品种,不宜在规章中具体罗列,具体允许经营和燃放的品种应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并组织有关专家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送审稿第五条对此作了规定。
(五)关于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
烟花爆竹由“禁放”改为“限放”,核心是如何确定燃放时间,这也是本规定中市民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征求意见情况看,部分单位和市民认为如果允许燃放的期间过长会严重影响市民尤其是老年人的正常休息。多数人提出应当将休息时间排除在外。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北京、重庆等外地市做法,燃放时间和时段应当确定在春节等重大传统节日期间,同时还要考虑市民的正常休息,既不能太集中,也不能搞“全面开放”。送审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限放区域内的燃放时间。
(六)关于禁放地点和限放区域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条例并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送审稿划分了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和“限放区域”。送审稿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采用列举的方式,分别明确了“禁放区域”和“限放区域”的范围。“限放区域”就是在限定的时间内可以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的区域,规划确定的三环路内及三环路外人口相对集中的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和罗星街道为限放区域。禁止燃放地点主要是易燃易爆场所和需要避免噪声污染的休息区,如加油站、医院、学校等。同时授权各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其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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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2004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市实际,确定并公布本市中小企业重点发展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重点扶持与本市支柱产业、优势行业分工协作、专业配套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鼓励创办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注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其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及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创办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除国家已有规定外,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第五条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经营领域,中小企业都可以进入并依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但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除外。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资源配置方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平等的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设立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捐赠,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市财政预算应当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关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在发放信用贷款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建立由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鼓励社会法人资本、民间个人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企业互助担保公司。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财务监管,做好对担保风险的防范、监控和化解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代偿机制,对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偿。

  第十二条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贷款、贷款贴息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整合资源优势,开展同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成果中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中介等服务,提升产业技术创新与扩散能力,实现技术进步。

  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可以不受比例限制。中小企业运用税后利润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项目投资,引进、消化和吸收先进技术成果,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或者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的,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对下列中小企业,税务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提供指导和帮助:

  (一)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

  (四)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五)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中小企业。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扶持在知识产权、品牌竞争或者科技含量等方面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鼓励中小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中小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中小企业在创立品牌、质量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在政策、技术、市场、人才等方面提供服务,联系和引导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各类行业协会,协助行业协会实现其社会功能,实行行业自律,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在经贸洽谈、解决贸易争端、专业培训、建立与政府的沟通渠道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推进本市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建设,通过经济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和纳税信用等情况,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库,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社会化。

  第二十一条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传递、创业指导、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企业诊治、辅导培训、市场开拓和法律支持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维护和保障中小企业平等享受在税收、资源使用、人才培养使用以及有关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中小企业,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对歧视中小企业或者附加不平等交易条件的,中小企业有权要求取消歧视或者不平等的交易条件,并向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用地和营业用房及其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征收、征用、拆除或者侵占。

  第二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和按照国家规定管理权限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中小企业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中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不出示《收费许可证》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物价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便中小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中小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中小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地区协调,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决定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经商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决定在降低药品价格的同时,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后重新核定的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二。附表一所列价格为GMP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市场流通的非GMP药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药品与非GMP药品差价,确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二所列药品,属于单独定价或与仿制药品的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其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本通知执行后,我委将按照药品单独定价有关政策规定,再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其正式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表一未列的剂型规格、附表二未列的单独定价或原研制药品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各地制定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应及时抄送我委备案。单独定价的大容量注射剂改变包装材质的,需经专家论证后确定其单独定价资格。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对附表所列药品暂停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应按现行购销合同确定的供货渠道和生产企业购进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因供货方原因不能供货的,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其他供货单位购进。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本着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附表所列药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降价药品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并公布在本地执行的价格方案。医疗机构必须将所列降价药品张榜公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宣传工作,确保群众及时了解降价情况,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表一、二所列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5年10月10日起执行。

附表:一、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单独定价及原研制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药品 价格 通知



表一:
22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医保目录序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

1 24 头孢呋辛酯 片剂 125mg*6片 盒(瓶) 11.6  
      片剂 125mg*12片 盒(瓶) 22.7  
      片剂 250mg*6片 盒(瓶) 19.8 *
      片剂 250mg*12片 盒(瓶) 38.6  
      胶囊 125mg*6粒 盒(瓶) 11.6  
      胶囊 125mg*12粒 盒(瓶) 22.7  
      胶囊 250mg*6粒 盒(瓶) 19.8  
      胶囊 250mg*12粒 盒(瓶) 38.6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14.0  
      干混悬剂 125mg*6袋 盒 18.2  
      分散片 125mg*6片 盒(瓶) 15.1  
    头孢呋辛钠 注射剂 0.25g 支 8.1  
      注射剂 0.75g 支 18.8  
      注射剂 0.75g,含5ml配液 支 20.8  
      注射剂 1.5g 支 32.0 *
      注射剂 2.25g 支 43.6  
      注射剂 2.5g 支 47.3  
2 30 头孢克肟 片剂 50mg*6片 盒(瓶) 16.5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28.0 *
      胶囊 50mg*6粒 盒(瓶) 16.5  
      胶囊 50mg*10粒 盒(瓶) 26.9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28.0  
      胶囊 100mg*8粒 盒(瓶) 36.9  
      胶囊 100mg*10粒 盒(瓶) 45.8  
      颗粒剂 50mg*6袋 盒 19.8  
      干混悬剂 50mg*6袋 盒 25.7  
3 34 头孢哌酮钠 冻干粉、溶媒粉 0.5g 支 5.9  
      冻干粉、溶媒粉 1g 支 10.0 *
      溶媒粉 2g 支 17.0  
4 35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注射剂 0.25g/0.25g 支 12.4  
      注射剂 0.5g/0.5g 支 21.0 *
      注射剂 1g/0.5g 支 29.6 *
      注射剂 0.75g/0.75g 支 28.6  
      注射剂 1g/1g 支 35.7  
      注射剂 2g/1g 支 50.3  
      注射剂 2g/2g 支 60.7  
5 36 头孢曲松钠 注射剂 0.25g 支 3.5  
      注射剂 0.5g 支 5.9  
      注射剂 1g 支 10.0 *
      注射剂 2g 支 17.0  
6 37 头孢他啶 注射剂 0.5 支 10.6  
      注射剂 1g 支 18.0 *
      注射剂 2g 支 30.6  
7 46 硫酸奈替米星 注射剂 50mg/1ml 支 10.6  
      注射剂 100mg/2ml 支 18.0 *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21.0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23.0  
      注射剂 120mg/100ml 瓶 26.4  
      注射剂 300mg/250ml 瓶 54.1  
8 49 硫酸依替米星 注射剂 50mg/1ml 支 32.3 *
      注射剂 100mg/2ml 支 54.9  
      注射剂 50mg,冻干粉 支 35.3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60.0  
      注射剂 150mg,冻干粉 支 81.9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63.4  
9 57 阿奇霉素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10.4  
      片剂 100mg*15片 盒(瓶) 25.2  
      片剂 125mg*4片 盒(瓶) 8.4  
      片剂 125mg*6片 盒(瓶) 12.4  
      片剂 250mg*4片 盒(瓶) 14.2  
      片剂 250mg*6片 盒(瓶) 21.0 *
      片剂 250mg*7片 盒(瓶) 24.4  
      片剂 250mg*8片 盒(瓶) 27.7  
      片剂 250mg*10片 盒(瓶) 34.4  
      片剂 250mg*12片 盒(瓶) 41.0  
      片剂 500mg*4片 盒(瓶) 24.2  
      片剂 500mg*5片 盒(瓶) 29.9  
      片剂 500mg*6片 盒(瓶) 35.7  
      分散片 100mg*6片 盒(瓶) 13.5  
      分散片 100mg*10片 盒(瓶) 22.1  
      分散片 100mg*15片 盒(瓶) 32.7  
      分散片 125mg*4片 盒(瓶) 10.9  
      分散片 125mg*6片 盒(瓶) 16.1  
      分散片 250mg*4片 盒(瓶) 18.5  
      分散片 250mg*6片 盒(瓶) 27.3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瓶) 53.2  
      胶囊 125mg*6粒 盒(瓶) 12.4  
      胶囊 250mg*4粒 盒(瓶) 14.2  
      胶囊 250mg*6粒 盒(瓶) 21.0  
      胶囊 250mg*7粒 盒(瓶) 24.4  
      胶囊 250mg*8粒 盒(瓶) 27.7  
      胶囊 250mg*10粒 盒(瓶) 34.4  
      胶囊 250mg*12粒 盒(瓶) 41.0  
      胶囊 500mg*3粒 盒(瓶) 18.3  
      胶囊 500mg*4粒 盒(瓶) 24.2  
      胶囊 500mg*5粒 盒(瓶) 29.9  
      胶囊 500mg*6粒 盒(瓶) 35.7  
      颗粒剂 100mg*3袋 盒 6.4  
      颗粒剂 100mg*4袋 盒 8.5  
      颗粒剂 100mg*6袋 盒 12.5  
      颗粒剂 125mg*3袋 盒 7.6  
      颗粒剂 125mg*4袋 盒 10.0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14.8  
      颗粒剂 125mg*8袋 盒 19.6  
      颗粒剂 125mg*10袋 盒 24.2  
      颗粒剂 250mg*3袋 盒 12.9  
      颗粒剂 250mg*4袋 盒 17.1  
      颗粒剂 250mg*6袋 盒 25.2  
      颗粒剂 500mg*2袋 盒 14.9  
      颗粒剂 500mg*3袋 盒 22.0  
      干混悬剂 100mg*6袋 盒 16.2  
      注射剂 125mg/2ml 支 14.2  
      注射剂 200mg/2ml 支 20.4  
      注射剂 250mg/2ml 支 24.2  
      注射剂 125mg,冻干粉 瓶 16.0  
      注射剂 250mg,冻干粉 支 27.2 *
      注射剂 500mg,冻干粉 支 46.2  
      注射剂 125mg/100ml 瓶 17.2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24.6  
      注射剂 250mg/100ml 瓶 29.2  
      注射剂 250mg/200ml 瓶 29.7  
10 66 盐酸克林霉素 胶囊 75mg*12粒 盒(瓶) 4.7  
      胶囊 150mg*10粒 盒(瓶) 6.7  
      胶囊 150mg*12粒 盒(瓶) 8.0 *
      胶囊 150mg*20粒 盒(瓶) 13.1  
      胶囊 150mg*24粒 盒(瓶) 15.6  
      胶囊 250mg*6粒 盒(瓶) 6.1  
      胶囊 250mg*10粒 盒(瓶) 9.9  
      胶囊 250mg*12粒 盒(瓶) 11.8  
      注射剂 150mg/2ml 支 9.4  
      注射剂 300mg/2ml 支 16.0 *
    克林霉素磷酸酯 注射剂 150mg/2ml 支 9.4  
      注射剂 300mg/2ml 支 16.0 *
      注射剂 600mg/2ml 支 27.2  
      注射剂 600mg/4ml 支 27.2  
      注射剂 300mg,冻干粉 支 19.0  
      注射剂 600mg,冻干粉 支 32.3  
      注射剂 250mg,溶媒结晶粉 支 16.5  
      注射剂 400mg,溶媒结晶粉 支 23.7  
      注射剂 600mg,溶媒结晶粉 支 32.3  
      注射剂 900mg,溶媒结晶粉 支 44.1  
      注射剂 300mg/100ml 瓶 21.0  
      注射剂 600mg/100ml 瓶 35.7  
11 79 环丙沙星 片剂 200mg*12片 盒(瓶) 6.2  
      片剂 200mg*24片 盒(瓶) 12.1  
      片剂 250mg*6片 盒(瓶) 3.8  
      片剂 250mg*8片 盒(瓶) 5.0  
      片剂 250mg*10片 盒(瓶) 6.2 *
      片剂 250mg*12片 盒(瓶) 7.4  
      片剂 250mg*20片 盒(瓶) 12.1  
      片剂 250mg*24片 盒(瓶) 14.4  
      片剂 250mg*100片 盒(瓶) 57.0  
      胶囊 200mg*10粒 盒(瓶) 5.4  
      胶囊 200mg*12粒 盒(瓶) 6.5  
      胶囊 200mg*20粒 盒(瓶) 10.8  
      胶囊 250mg*10粒 盒(瓶) 6.4  
      胶囊 250mg*12粒 盒(瓶) 7.7  
      注射剂 100mg/2ml 瓶 1.2  
      注射剂 100mg/5ml 瓶 1.2  
      注射剂 100mg/10ml 瓶 1.2  
      注射剂 200mg/20ml 瓶 2.1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4.1  
      注射剂 100mg/100ml,一次性输液袋(含一次性输液器) 袋 8.1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7.0 *
      注射剂 200mg/100ml,一次性输液袋(含一支一次性输液器) 袋 11.0  
      注射剂 250mg/250ml 瓶 9.1  
      注射剂 250mg/250ml,一次性输液袋(含一支一次性输液器) 袋 13.1  
12 81 氧氟沙星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5.0  
      片剂 100mg*12片 盒(瓶) 6.0 *
      片剂 100mg*20片 盒(瓶) 9.8  
      片剂 100mg*24片 盒(瓶) 11.7  
      片剂 100mg*100片 盒(瓶) 46.3  
      片剂 200mg*6片 盒(瓶) 5.2  
      胶囊 100mg*10粒 盒(瓶) 5.2  
      胶囊 100mg*12粒 盒(瓶) 6.2  
      胶囊 100mg*20粒 盒(瓶) 10.5  
      胶囊 100mg*24粒 盒(瓶) 12.6  
      胶囊 100mg*36粒 盒(瓶) 19.4  
      注射剂 200mg/2ml 支 3.0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8.0 *
      注射剂 200mg/100ml,一次性输液袋(含一次性输液器) 袋 12.0  
13 82 氟罗沙星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16.0 *
      片剂 100mg*12片 盒(瓶) 31.2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16.0  
      胶囊 100mg*20粒 盒(瓶) 51.0  
      注射剂 100mg/10ml 支 20.0 *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39.1  
      注射剂 400mg,冻干粉 支 66.5  
14 83 加替沙星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14.4  
      片剂 100mg*8片 盒(瓶) 18.9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23.5  
      片剂 100mg*12片 盒(瓶) 28.0 *
      片剂 200mg*6片 盒(瓶) 24.4  
      片剂 200mg*8片 盒(瓶) 32.2  
      片剂 200mg*12片 盒(瓶) 47.6  
      片剂 400mg*4片 盒(瓶) 28.1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14.4  
      胶囊 100mg*8粒 盒(瓶) 18.9  
      胶囊 100mg*12粒 盒(瓶) 28.0  
      胶囊 200mg*6粒 盒(瓶) 24.4  
      胶囊 200mg*12粒 盒(瓶) 47.6  
      注射剂 100mg/2ml 支 25.0 *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28.0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47.6  
      注射剂 400mg,冻干粉 支 80.9  
15 86 甲磺酸培氟沙星 片剂 200mg*6片 盒(瓶) 9.0  
      片剂 200mg*10片 盒(瓶) 14.7  
      片剂 200mg*12片 盒(瓶) 17.6  
      胶囊 200mg*6粒 盒(瓶) 9.0 *
      胶囊 200mg*12粒 盒(瓶) 17.6  
      注射剂 200mg/2ml 支 16.0  
      注射剂 200mg/5ml 支 16.0  
      注射剂 400mg/5ml 支 27.2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19.0  
      注射剂 400mg,冻干粉 支 32.3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21.0 *
16 87 左氧氟沙星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7.9  
      片剂 100mg*12片 盒(瓶) 15.5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13.0  
      片剂 100mg*100片 盒(瓶) 120  
      分散片 100mg*6片 盒(瓶) 10.3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7.9  
      胶囊 100mg*10粒 盒(瓶) 13.0 *
      胶囊 100mg*12粒 盒(瓶) 15.5  
      胶囊 100mg*20粒 盒(瓶) 25.4  
      注射剂 100mg/2ml 支 5.0  
      注射剂 100mg/5ml 支 5.0  
      注射剂 100mg/10ml 支 5.0  
      注射剂 200mg/2ml 支 8.5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8.0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13.6  
      注射剂 100mg/50ml 瓶 9.8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10.0 *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17.0  
      注射剂 200mg/100ml,一次性输液袋(含一次性输液器) 袋 21.0  
      注射剂 200mg/200ml 瓶 17.5  
      注射剂 300mg/100ml 瓶 23.2  
      注射剂 300mg/200ml 瓶 23.7  
17 90 替硝唑 片剂 500mg*4片 盒(瓶) 2.3  
      片剂 500mg*8片 盒(瓶) 4.5 *
      片剂 500mg*10片 盒(瓶) 5.6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7.6  
      注射剂 400mg/100ml 瓶 13.0 *
      注射剂 400mg/200ml 瓶 13.5  
      注射剂 500mg/250ml 瓶 16.2  
      注射剂 800mg/200ml 瓶 22.6  
18 110 氟康唑 片剂 50mg*3片 盒(瓶) 14.4  
      片剂 50mg*6片 盒(瓶) 28.0 *
      片剂 50mg*8片 盒(瓶) 36.9  
      胶囊 50mg*3粒 盒(瓶) 14.4  
      胶囊 50mg*6粒 盒(瓶) 28.0  
      胶囊 50mg*7粒 盒(瓶) 32.5  
      胶囊 50mg*8粒 盒(瓶) 36.9  
      胶囊 100mg*3粒 盒(瓶) 24.4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47.6  
      胶囊 100mg*8粒 盒(瓶) 62.8  
      胶囊 150mg*1粒 盒(瓶) 11.6  
      胶囊 150mg*3粒 盒(瓶) 33.3  
      胶囊 150mg*6粒 盒(瓶) 64.9  
      胶囊 150mg*8粒 盒(瓶) 85.7  
      注射剂 100mg/50ml 瓶 18.6  
      注射剂 200mg/50ml 瓶 31.8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32.0 *
19 247 水溶性多种维生素 冻干粉 复方(见注2) 支 15.0 *
20 357 胸腺肽 冻干粉 5mg 支 5.5  
      冻干粉 10mg 支 9.4  
      冻干粉 20mg 支 16.0 *
      冻干粉 40mg 支 27.2  
      冻干粉 50mg 支 32.3  
      冻干粉 60mg 支 37.1  
      冻干粉 80mg 支 46.2  
      冻干粉 100mg 支 54.9  
      注射剂 5mg/2ml 支 4.5  
      注射剂 10mg/2ml 支 7.6  
      注射剂 20mg/2ml 支 13.0  
21 354 重组人干扰素α-2a 注射剂 100万iu 支 19.4  
      注射剂 300万iu 支 45.0 *
      注射剂 500万iu 支 66.5  
    重组人干扰素α-2b 注射剂 100万iu 支 22.4  
      注射剂 300万iu 支 52.0 *
      注射剂 500万iu 支 76.9  
    重组人干扰素α-2b (假单胞菌) 注射剂 100万iu 支 24.2  
      注射剂 300万iu 支 56.0 *
      注射剂 500万iu 支 82.8  
    重组人干扰素α-1b 注射剂 10μg 支 25.0  
      注射剂 30μg 支 58.0 *
      注射剂 50μg 支 85.8  
    复合干扰素α 注射剂 9μg/0.3ml 支 249 *
      注射剂 15μg/0.5ml 支 368  
22 839 曲克芦丁 片剂 60mg*100片 盒(瓶) 3.0 *
      片剂 100mg*100片 盒(瓶) 4.4  
      注射剂 300mg/10ml 支 6.0 *
      注射剂 60mg 支 2.0  
      注射剂 100mg 支 3.0  
      注射剂 150mg 支 4.1  
      注射剂 300mg 支 7.0  
      注射剂 400mg 支 8.7  
      注射剂 480mg 支 10.0  
注:1、表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
2、水溶性多种维生素的规格以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规定为准。







表二:
单独定价及原研制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序号 医保目录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 备注

1 24 头孢呋辛酯 伏乐新 片剂 0.25g*6片 盒(瓶) 23.7 苏州中化 *
      伏乐新 片剂 0.25g*12片 盒(瓶) 46.2 苏州中化  
      达力新 片剂 0.25g*6片 盒(瓶) 23.7 深圳制药厂 *
      达力新 片剂 0.25g*12片 盒(瓶) 46.2 深圳制药厂  
      西力欣 片剂 0.25g*12片 盒(瓶) 52.5 葛兰素史克 *
    头孢呋辛钠 安可欣 注射剂 0.75g 支 33.6 塞浦路斯麦道甘美大药厂 *
      明可欣 注射剂 0.75g 支 34.8 意大利依赛特大药厂 *
      西力欣 注射剂 0.75g 支 37.2 葛兰素史克 *
      力复乐 注射剂 0.75g 支 37.2 礼来公司 *
2 30 头孢克肟 世福素 胶囊 50mg*6粒 盒(瓶) 28.2 广州白云山  
      世福素 胶囊 50mg*10粒 盒(瓶) 46.2 广州白云山  
      世福素 胶囊 100mg*6粒 盒(瓶) 48.0 广州白云山 *
      世福素 胶囊 100mg*10粒 盒(瓶) 78.5 广州白云山  
      世福素 颗粒剂 50mg*6袋 盒 33.9 广州白云山  
3 34 头孢哌酮钠 麦道必 注射剂 1g 支 37.2 塞浦路斯麦道甘美大药厂 *
      先锋必 注射剂 0.5g 支 27.1 辉瑞公司  
      先锋必 注射剂 1g 支 46.1 辉瑞公司 *
4 35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舒普深 注射剂 0.5g/0.5g 支 80.3 辉瑞公司 *
5 36 头孢曲松钠 泛生舒复 注射剂 0.25g 支 15.6 台湾泛生制药  
      泛生舒复 注射剂 0.5g 支 26.5 台湾泛生制药  
      泛生舒复 注射剂 1g 支 45.0 台湾泛生制药 *
      罗氏芬 注射剂 0.25g 支 32.5 罗氏公司  
      罗氏芬 注射剂 0.5g 支 55.2 罗氏公司  
      罗氏芬 注射剂 1g 支 93.8 罗氏公司 *
6 37 头孢他啶 泰得欣 注射剂 1g 支 52.8 海南海灵 *
      复达欣 注射剂 1g 支 78.0 葛兰素史克 *
      凯复定 注射剂 1g 支 78.0 礼来公司 *
7 46 硫酸奈替米星 力确兴 注射剂 100mg/2ml 支 46.4 美国先灵葆雅 *
8 57 阿奇霉素 希舒美 片剂 250mg*4片 盒(瓶) 54.5 辉瑞公司  
      希舒美 片剂 250mg*6片 盒(瓶) 80.6 辉瑞公司 *
      希舒美 注射剂 500mg 支 150 辉瑞公司 *
      希舒美 干混悬剂 100mg*6袋 盒 48.6 辉瑞公司 *
      舒美特 片剂 125mg*6片 盒(瓶) 47.4 克罗地亚普利瓦  
      舒美特 片剂 500mg*3片 盒(瓶) 70.3 克罗地亚普利瓦  
      舒美特 胶囊 250mg*4粒 盒(瓶) 54.5 克罗地亚普利瓦  
      舒美特 胶囊 250mg*6粒 盒(瓶) 80.6 克罗地亚普利瓦 *
      舒美特 干混悬剂 400mg 瓶 32.1 克罗地亚普利瓦  
      舒美特 干混悬剂 800mg 瓶 54.5 克罗地亚普利瓦  
      舒美特 注射剂 500mg 支 150 克罗地亚普利瓦 *
      其仙 注射剂 125mg 瓶 26.8 沈阳一药  
      其仙 注射剂 250mg 瓶 45.6 沈阳一药 *
9 66 克林霉素磷酸脂 特丽仙 注射剂 600mg/4ml 支 42.0 辉瑞公司 *
      特丽仙 胶囊 150mg*12粒 盒(瓶) 14.4 辉瑞公司 *
10 79 环丙沙星 悉复欢 片剂 250mg*10片 盒(瓶) 10.0 广州南新 *
      悉复欢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29.7 广州南新 *
      林青 片剂 250mg*10片 盒(瓶) 10.0 广州贝氏 *
      林青 片剂 250mg*20片 盒(瓶) 19.5 广州贝氏  
      林青 片剂 250mg*30片 盒(瓶) 28.8 广州贝氏  
      西普乐 注射剂 200mg/100ml,玻瓶 瓶 84.6 拜尔制药 *
11 81 氧氟沙星 贝立德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6.9 广州贝氏 *
      奥复星 片剂 100mg*12片 盒(瓶) 7.7 北京双鹤 *
      奥复星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7.9 北京双鹤  
      奥复星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13.5 北京双鹤 *
      泰利必妥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18.9 日本第一制药  
      泰利必妥 片剂 100mg*20片 盒(瓶) 36.9 日本第一制药 *
      泰利必妥 片剂 100mg*100片 盒(瓶) 174 日本第一制药  
      泰利必妥 滴眼剂 5ml:15mg 支 31.5 日本参天制药 *
      泰利必妥 眼膏 3.5g:10.5mg 支 31.5 日本参天制药 *
12 86 甲磺酸培氟沙星   注射剂 400mg/5ml 支 41.2 法国RogerBellon药厂 *
13 87 左氧氟沙星 利复星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19.2 北京双鹤 *
      利复星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32.6 北京双鹤  
      来立信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19.2 浙江新昌 *
      来立信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32.6 浙江新昌  
      来立信 注射剂 300mg/100ml 瓶 44.5 浙江新昌  
      来立信 注射剂 500mg/250ml 瓶 66.6 浙江新昌  
      左克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19.2 江苏扬子江 *
      左克 注射剂 100mg/2ml 支 14.2 江苏扬子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6片 盒(瓶) 27.8 日本第一制药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10片 盒(瓶) 45.4 日本第一制药 *
      可乐必妥 片剂 500mg*4片 盒(瓶) 64.4 日本第一制药  
      可乐必妥 注射剂 300mg/100ml 瓶 105 日本第一制药 *
      可乐必妥 注射剂 500mg/100ml 瓶 156 日本第一制药  
      可乐必妥 滴眼剂 5ml:24.4mg 支 39.6 日本参天制药 *
14 110 氟康唑 大扶康 胶囊 50mg*7粒 盒(瓶) 164 辉瑞公司  
      大扶康 胶囊 150mg*1粒 盒(瓶) 58.3 辉瑞公司 *
      大扶康 注射剂 100mg/50ml 瓶 216 辉瑞公司 *
      大扶康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368 辉瑞公司  
15 354 重组人干扰素α-2a 罗荛愫 注射剂 300万iu 支 193 罗氏公司 *
      罗荛愫 注射剂 450万iu 支 263 罗氏公司  
    重组人干扰素α-2b 甘乐能 注射液 18MIU(多剂量笔) 支 1235 美国先灵葆雅 *
注:表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