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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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的批复

1985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民请字第5号《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件的请示报告》及补充意见材料均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孙怀英有权继承丈夫顾鸿滨的遗产,同时,鉴于她长期经管房屋,付出了代价,在分配遗产时,还应给予适当照顾。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件的请示报告 (84)民清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兴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房产继承案件,处理没有把握,特请示如下:
原告人顾月华(女,65岁,兴化县人,上海市某合作商店退休职工,现住上海市浦东南路东建二村)与被告人孙怀英(女,67岁,兴化县人,上海市某居民加工组退休职工,现住兴化县昭阳镇)是姑嫂关系。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有4间(隔成8小间)原属原告人的祖父顾祥太所有。顾祥太(于1935年以后不久死亡)生子顾秋和,顾秋和先娶梅氏,梅氏约于1910年生子顾鸿滨后不久病亡,到1917年顾秋和又娶邹氏为妻,次年生女顾月华。顾、邹夫妇把儿、女抚养成人。顾鸿滨于1935年左右与孙怀英结婚,顾月华也于同一时期结婚,随夫去上海定居。
同年,邹氏亦去上海女儿顾月华处生活。1941年顾秋和病死,邹氏回乡办理了丧事仍去上海,房屋没有明确分割,此后由顾鸿滨,孙怀英夫妇住用,1952年顾鸿滨病死,不久孙怀英因生活困难去上海谋生定居,与婆邹氏、姑顾月华没有往来。
上述房屋于1953年1月由兴化县人民政府发给“契纸执照”。此执照是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换发的新证,执照中注明,受业主是孙怀英。原业主栏未填姓名。在附注栏中注明:此房是“祖遗产业,原契遗失,补给此照”。发证以后,邹氏是否知道,无法查清,双方当事人在上海期间,房屋由孙怀英租给他人住用。
1975年,邹氏(80岁)在上海死亡,其生前没有提出过处理房屋的主张,是否放弃产权也无法证实,孙怀英于1980年退休回兴化,部分住用此房,其余仍然出租,1981年4月,顾月华得知孙怀英要出卖房屋,即回兴化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
县、市、省法院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房主顾祥太在媳妇邹氏于1935年去上海以后不久死亡,他的遗产房屋已被儿子顾秋和继承,顾秋和于1941年病故,该房产即被一起生活的儿子顾鸿宾夫妇继承。1952年顾鸿宾病亡,该房产又全部转移给其妻孙怀英所有。孙怀英长期以来对房屋行使了产权,人民政府又于1953年1月发给她房产执照(即契纸执照),而邹氏于1935年去上海以后,从未主张过房屋产权,事实上放弃了房产权,故邹氏没有遗产房屋可让顾月华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房主顾祥太死亡以后,他的遗产房屋应由其子顾秋和继承,为顾秋和与邹氏夫妇的共有财产,虽然邹氏在1935年去上海女儿顾月华处生活,但她与顾秋和仍是夫妻关系,顾秋和于1941年死亡,邹氏回乡料理了丧事,房屋一直没有分割,而且原房屋至今尚在,只是先后由顾鸿宾、孙怀英管理和使用。尽管在1953年1月人民政府发给的“契纸执照”上注明受业主是孙怀英,但此执照同时注明房屋属“祖遗产业,原契遗失”,发契纸执照时,有没有征求此房共有人邹氏的意见,邹氏是否知道此事,邹氏生前有没有表示过放弃房屋产权均无法证实,上述房屋中的一部分产权应为邹氏所有。邹氏在1975年死亡以后,鉴于其子顾鸿宾早已死亡,也没有留下子女;其媳妇孙怀英也非与她共同生活,故邹氏的遗产应由其女儿顾月华继承,在处理中,可以从具体情况出发,给孙怀英以适当照顾。
我们对此案通过多次讨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特此请示,请予批复。
198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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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行为的分类和规范

卜凡涛


  〔内容提要〕:乡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制约了乡镇行政行为的合法开展。本文以乡镇职权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对乡镇行政行为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防范措施,以促其在合法轨道内运行。
  关键词: 乡镇 行政行为  分类  规范

  乡镇政府是我国农村基层政府,其行政行为与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的联系密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理念的普及,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了很大的规范,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乡镇行政行为多是落实国家“三农”政策,完成上级有关行政部门交办的事项,在行使行政行为过程中,往往面临地区实际、群众态度、社会稳定等相关复杂因素,需要多个部门协作、动用多种行政手段才能完成,而相应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又增加了行政行为失范的可能性。另外,有些乡镇“重视自身利益,轻视群众利益”、“重视行政手段,“轻视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乱作为,怠于职权不作为现象还很普遍,而且乡镇行政行为的制约监督机制并不健全,很多乡镇行政行为实质上处于监督空白状态,这样就影响了乡镇行政行为的合法开展。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从行政法角度对乡镇行政行为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和分类,从而提出对应的规范措施。以促进其在合法轨道内运行。
  一、乡镇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等类别,但对于乡镇行政行为而言,存在着“三少三多”:照搬法律条文的少,需要自由裁量的多;独立完成的少,合作完成的多;自主开展的少,上级交办的多。所以原有的行政行为分类有不足以概括乡镇行政行为全貌之缺陷,不能全面反映乡镇行政行为的特征,也就不能够很好地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行使。
多数行政法学者都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可见,行政职权是行政行为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从行政职权方面着手,就能很容易地辨别政府活动是不是行政行为,是在职权范围内运转还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独立行使职权还是和其他部门共同行使职权。所以本文以乡镇政府的职权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对其进行分类,依此标准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一)乡镇独立完成的行政行为。是指乡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独立自主行使职权、在乡镇一级就能完成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中除了乡镇一级的行政职权之外,再无其他公权力参与,乡镇是唯一的行政主体。根据“权责相符“的原则,这类行政行为的结果,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之外,由乡镇政府独立承担。例如,在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中,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乡级人民政府享有处罚权。
  (二)乡镇与其他部门共同完成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是指在由几个行政主体共同行使相应职权才能完成的行政行为中,乡镇政府在其中某个阶段或者环节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尽管各个部门在行政行为完成过程中起的作用可能有主次之分,先后之别,但各个部门的行政活动都是整个行政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一不可。这类行政行为的结果,由行政行为各阶段或者环节的行使方相应承担。例如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整个个审批中,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包括受理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并及时上报。这三个环节是乡镇政府职权的行使范围,在这三个环节出现渎职、不作为等现象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乡镇政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乡镇依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是指乡镇政府依照上级部门委托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根据授权权限,又可以分成全部授权以及部分授权,其结果由授权委托方承担。但是受托方存在过错的,委托方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例如,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这条规定就赋予了乡镇一级政府在计生执法中,可能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受托方从事执法活动。
  二、乡镇行政行为的规范
  虽然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立法数量已成规模,但是具体到乡镇行政行为上面,却又常常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况,越是对相对人侵害严重的行为,往往越容易遇到这样的问题。客观上是因为法律法规空白或者规定笼统,主观上是因为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行使过程中,头脑中缺乏法治观念,不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依法行政原则,而是千方百计钻法律漏洞。这就造成了乡镇行政行为的失范。
(一)乡镇独立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在该类行政行为中,有些行政行为的行使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这类行政行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而对那些拥有职权但是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如何具体行使,需要发挥乡镇政府主观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一定要在法律原则允许范围内,做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依法行政的六项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可以采取行政合同(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方式灵活行使,政府要兑现行政合同中的承诺,遵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果出现了某些重大政策变动等情况,应该给予相对人必要的补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招商引资等行为,还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因素,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护当地百姓的切身利益。既要在法律范围内积极追求“有作为”,又要避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乱作为和消极对待、怠于行使的渎职不作为。
(二)乡镇与其他部门共同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共同行政行为往往是涉及行政主体众多、相对人人数众多、行政程序复杂、涉及利益面广阔、社会影响面广泛的行政行为,例如征地、动迁等。多存在着各行政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不公开等问题,往往给人以“政出多门”之感,面对相对人的质询,往往出现“下级推上级、上级推下级”的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对此,要明确并公开各行政主体之间的职权分工和责任承担以及行政行为程序、进展情况。各行政主体应该在其发挥职权的阶段或者环节中承担相应责任,乡镇政府应相应在其发挥职权的阶段或者环节承担行政责任。这样既避免了行政主体之间的推诿扯皮现象,也方便了群众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三)乡镇依授权完成的行政行为的规范。对于乡镇行使委托授权的行政行为,委托部门要公开委托授权的范围及依据、责任承担,受托乡镇要在规定的权限内行使权力,委托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对于在行政行为行使中,因乡镇超越授权或者违反授权规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委托方要及时给予赔偿,并追究受托方的相关责任。
  三、结语
  乡镇要切实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乡镇领导、乡镇行政人员要加强法律学习,增加法律知识储备,提高执法技能。要严格贯彻行政过错责任等各项依法行政制度。要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强化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政府内部监督职能,督促乡镇行政自我纠错。司法机关要从司法监督方面发挥监督职能,畅通群众反映、反馈渠道,充分发挥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各种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使乡镇行政行为在自我规范和外部监督之下得到更大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

(胶南市法制办  卜凡涛)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32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所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独立设置,县(处)级建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负责起草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及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受市政府的委托,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评估;管理安全咨询机构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全市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人员除外)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和注册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与安全生产有关设备、设施、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落实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经费提取、安全风险抵压金和事故经济赔偿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
  (八)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与定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管理工作;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石油天然气管道清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评比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协调和解决涉及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的制定与目标管理考核;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议与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新产品技术鉴定,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文秘、信息、保密、档案和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财务、经费、资产的管理及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工作;负责党务、工会、纪检监察、对外事务联系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编制、劳资和全市安全工程师技术职称初审、申报工作;负责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人大、政协提案督办和信访接待;组织机关政治理论、业务学习活动;负责综合调研和重要文件、报告、总结的文字综合与审核。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重大政策的协调研究和拟定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经费、安全风险抵压金提取和事故经济赔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对执法文书制作、行政许可事项签发的审核,承办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工作和指导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法制建设;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安全培训机构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者、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和注册工作。
  (三)安全生产协调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消防、海上水上、道路交通、煤炭、建筑安装、城市燃气、铁路道口、特种设备、公共安全、旅游、环境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综合监督管理,统计、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监督管理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渔业、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民爆、电力、贸易、粮食、旅游、农业、气象、市政公用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有关材料、劳动保护用品和重大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指导、协调或参与应急救援及监督管理安全评估工作;负责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与批复结案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负责管理安全科学技术学会工作;组织、管理安全生产专家组;组织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安全技术示范、科研成果鉴定和推广使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创优评先、达标活动。
  (四)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地质、建材、石油天然气开采及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有关材料、劳动保护用品和重大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指导、协调或参与应急救援及监督管理安全评估工作;负责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与批复结案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和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办理非煤矿山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与发证;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矿山沉陷区的隐患治理工作。
  (五)重点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督管理石油、化工、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花爆竹、医药、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有关材料、劳动保护用品和重大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指导、协调或参与应急救援及监督管理安全评估工作;负责上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与批复结案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负责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与发证和特种环境施工单位监督管理。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与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与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和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废弃处置、包装物与容器产品质量、交通运输、毒性鉴定与医疗救护、市场经营、邮寄、区域规划;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和指导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工作;组织全市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和监督检查重大隐患治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9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