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决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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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决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决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包府发〔2007〕6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的决定》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包头市关于在全市实施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的决定》,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农区和牧区。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围封禁牧工作的实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保障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围封禁牧的督查、管理工作。农牧、水务、扶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围封禁牧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实施围封禁牧的范围、步骤、时间



第五条 全市农区和石拐区五当召镇吉忽伦图嘎查、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土右旗九峰山自然保护区,2007年8月25日起全面实施围封禁牧,牲畜全部舍饲圈养。

第六条 达茂旗1.6万平方公里牧区,2007年开展围封禁牧试点工作,2008年围封禁牧草场不少于总草场面积的40%;到2009年底,达茂旗牧区草原全面实施围封禁牧,牧民基本转移迁出。具体方案结合“收缩、转移、集中”发展战略的实施另行制定。



第三章 扶持引导生产发展政策



第七条 为鼓励发展舍饲肉羊生产,对山北农区(包括石拐区五当召镇吉忽伦图嘎查、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土右旗九峰山自然保护区)新建基础母羊棚圈,实行一次性补贴。凡基础母羊数达到30只以上,新建或改扩建面积超过90平方米棚圈的牧户,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给予新建户每平方米50元的补贴,给予改扩建户每平方米25元补贴,每年补贴棚圈建设面积62万平方米,其中,新建面积为60%,改扩建面积为40%,时限为2007年—2009年。

第八条 为提高畜牧业饲草供给水平,对全市范围内新建青贮窖的牧户(达茂旗牧区补贴方案另行制定),市、旗(县区)两级财政给予每立方米100元的补贴,每年补贴建设8.2万立方米,时限为2007年—2009年。

第九条 为积极调整种植业结构,扩大优质饲草料种植面积,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对全市范围内优质牧草种植给予补贴。对多年生优质牧草每亩补贴50元(种子补贴30元,种植补贴20元),每年补贴面积20万亩,时限为2008—2009年;对一年生优质牧草每亩补贴种子费10元,每年补贴面积8万亩,补贴年限2008—2012年。多年生优质牧草专指苜蓿品种,一年生优质牧草主要指专用青贮玉米和高丹草。

第十条 为解决2007年围封禁牧后养殖户饲草储备不足问题,市、旗(县区)财政对山北农区(包括石拐区五当召镇吉忽伦图嘎查、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土右旗九峰山自然保护区)62万只基础母羊饲养户给予饲草购置费补贴,每只基础母羊补贴20元,每户不超过50只。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补贴范围为达茂旗、固阳县、石拐区、九原区、土右旗,补贴资金由市、旗(县区)按比例匹配。对达茂旗、固阳县的上述补贴,市、旗(县)两级财政按2:1比例匹配;对石拐区、九原区、土右旗的上述补贴,市、旗(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匹配。

第十二条 为加快畜种改良,市级财政对全市新建的“四有标准”(有房舍、有设备、有种羊、有技术员)牲畜人工授精站点给予补贴,用于配备种公羊和配种器材,补贴标准为每处站点1万元。从2007年—2009年,市级财政每年补贴新建牲畜人工授精站点100个,三年补贴新建站点300个。各有关旗县区负责站点房舍建设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十三条 为提高全市饲草加工水平,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农用机械补贴,优先用于对青贮饲料调制机、揉草机、铡草机、饲草粉碎机等机具的补贴。

第十四条 为加大管护和技术推广力度,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管护工作经费150万元,技术推广经费150万元;达茂旗、固阳县、土右旗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以上两项经费不低于60万元,石拐区、九原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低于30万元。

第十五条 以上各项围封禁牧生产补助资金(详见附表),市、旗(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列入本年度部门预算。市本级财政2007年度为3263万元,2008年、2009年均为3124.5万元。因2007年部门预算已批复下达,市财政2007年安排的资金主要从本年度财政超收中解决。

第十六条 围封禁牧资金运行采取“三专一封闭”和“报帐制”方式管理。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将待各旗县区匹配资金落实到位后,按项目工程进度拨付各旗县区。

第十七条 未列入补贴范围的东河区、青山区、昆区、高新区、白云区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补贴办法。

  

第四章 监督和奖惩



第十八条 市、各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围封禁牧工作的督促检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季度都要将督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进行书面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围封禁牧工作督查主管部门,对发现的偷牧现象必须及时督促旗县区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处理。处理不及时,未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形成重大影响的,要对督查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旗县区政府、苏木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禁牧管理职责,导致放牧、偷牧现象频发,禁而不止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畜主违反规定,在禁牧区内放牧的,依照《包头市林木保护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由旗县区政府林木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畜主和放牧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对偷牧及禁牧工作人员执法不力、不公、渎职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内围封禁牧加强生态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照《林业生态建设实绩考评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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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在预防腐败上也能有所作为

杨涛


据新华社近日报道,中共浙江永康市委组织部近日下发文件,在全市聘请15个党政一把手的妻子担任“两圈”(生活圈和社交圈)监督信息员。对于作为党政一把手的丈夫在8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和社交圈做些什么,这15个妻子将予以重点检查和监督,并随时向组织部门反映丈夫的情况。
这一消息一出来,就招到一片的反对之声,有人认为永康市是在作秀,也有人认为这一做法有违中国古代传统的“亲亲相隐”的伦理道德,也会因此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但在我看来,永康市出台这一文件,是在领导干部在法律监督、党内监督与舆论监督外开拓了一个新的监督途径,有其可取之处。
首先,从以往的反腐败的实践来看,无论是胡长清、程维高还是刘方仁的腐化堕落与其家属、朋友都有关联,生活圈、社交圈成为是领导干部腐败的主要滋生源之一。但是,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分散性的特点,组织上难以掌握,对其监督管理一直是薄弱环节。而作为与领导干部一起生活的配偶在获取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信息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而,让妻子来参与监督有利于弥补组织监督的真空。
其次,让妻子来参与到对领导干部“两圈”的监督,是充分利用道德、伦理、亲情的多种方式,预防其腐化堕落。作为监督者的妻子,其可以使用道德、伦理、亲情的多种方式来劝阻和感化领导干部,有时甚至能产生法律强制监督无法达到的效果。而且,妻子兼有的监督信息员的身份,对不听劝阻的领导干部也能起到某种约束力。
再次,让妻子来参与到对领导干部“两圈”的监督,实际上也是让领导干部的妻子本身得到法制教育的一个过程,可以有效地减少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诱因。在现实中,许多领导干部的腐败犯罪是在妻子参与甚至是纵容下进行的,让妻子自身得以教育,警钟长鸣,从而做到自身不参与并且劝阻领导干部走向腐败的深渊。
同时,我们也看到,永康市这一文件中,规定作为受聘为监督信息员的条件是要自愿、敢于负责、出于公心、作风正派,并且对于监督信息员也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措施。因此,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授权性的而不是义务性的规定,而且着眼于防范的角度,所以不违反中国古代传统的“亲亲相隐”的伦理道德,也不会因此破坏家庭关系的稳定。并且,这一倡导性的制度仅仅是给那些想让领导干部廉洁、使家庭平安的家属一个监督权利,目的是要预防领导干部的腐败,比起领导干部因为腐败而使家庭走向万劫不复的遭遇而言,平时的防微杜渐的措施虽然会给家庭带来某种不快但实在是算不了什么,从某种意义上讲,反而更是为家庭的长久的平安幸福着想。
当然,我们不能迷信这么一个制度能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成效,其效果如何,最终还是要在实践当中检验。我们所要做的是静观其效,不急于去全盘否定这一创新的制度。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

近年来,我国已相继加入或批准了一些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地防止和惩处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条约,如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现在,国务院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这类条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将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等行为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予以惩处;有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任何这类罪行确立管辖权,而不论罪犯是否其本国人、罪行是否发生于其国内。这一旨在对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损害国际关系的国际性犯罪行为,确立普遍管辖权的条款,已成为有关国际条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已经加入或批准的这类条约,要求我们承担上述管辖义务;将要加入或批准的这类条约,也将要求我们承担相应管辖义务。特别是,对于在我境外针对其他国家应受条约保护的对象,犯有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之后,进入我境内的外国人,有义务行使刑事管辖权。
据此,为使我国因加入或批准这类条约而承担的国际义务同国内法的规定有机地衔接起来,在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未作调整之前,国务院认为,有必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某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将视为国内法上的犯罪,在其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上述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请审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