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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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4〕21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





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根据《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国烟人[2002]460号)精神,现就做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应依据“按需设岗、按岗竞聘”的原则,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二、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只在科研、工程、农业、会计、经济、政工、统计、出版、审计、新闻、教师等系列中设置。
  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最低岗位原则:设置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设较高的岗位。
  (二)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多设岗位。
  (三)最适系列原则:设岗应在国家局(总公司)原则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进行设置,工作性质交叉的应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
  (四)最优结构原则:根据单位特点保持合理、优化的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设置应向生产、技术、研发部门倾斜。
  (五)最佳组合原则: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得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六)最高限额原则:行业各直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所属单位应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数内进行设岗。
  四、岗位设置方法及要求
  (一)各单位对专业技术工作进行岗位分析,再进行分解、分类、归并,以专业技术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在编制和工资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确定岗位设置数量,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岗位分析的内容是:工作任务、工作性质、技术复杂性、所需职能、职权范围、所受监督指导、所予监督指导、工作效果的影响、单位的规模、技术力量等。
  (二)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繁简程度、责任轻重、特别是所需资格条件,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岗位等级。
  (三)制订岗位工作规范或职责、任务书等,以书面形式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四)检查上岗人员在岗位上履行职责情况,对不恰当的岗位设置或岗位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五)根据单位任务增减,对岗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所聘岗位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聘任程序
  (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聘任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及与聘任有关的事项,同时成立由单位领导、专家及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聘任委员会。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三)人事主管部门组织申请人进行个人述职、答辩。
  (四)聘任委员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评议的基础上,结合考核情况,对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聘任意见。
  (五)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由行业各直属单位确定。
  (六)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七)签订聘约,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八)公布聘任结果,并颁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书》
  七、各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按以下原则设置。
  (一)各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可设置5-8个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地(市)分公司可设置1-2个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卷烟工业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产量150亿支(30万箱)-250亿支(50万箱)的不超过3个;产量250亿支(50万箱)-500亿支(100万箱)的不超过6个;产量500亿支(100万箱)以上的不超过10个。
  (四)科研院(所)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5%,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5%。
  (五)培训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六)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下属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分别负责设置。
  八、行业各直属单位应将本系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及岗位数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
  九、各单位所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局(总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十、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人事劳动司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行业各直属单位应根据《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国烟人[2002]460号),结合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切实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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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财产保全和执行等问题的复函

[2001]民三函字第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你局商标变(2001)6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对该函中所提
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同法院在同一天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
执行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我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你局在同一天
内接到两份以上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
应当按照收到文书的先后顺序,协助执行在先收到的协助执行通
知书;同时收到文书无法确认先后顺序时,可以告知有关法院按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125条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
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上级法
院,直至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规定进行协商以及报
请协调处理。在有关法院协商以及报请协调处理期间,你局可以
暂不办理协助执行事宜。
二、关于你局在依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过
程中,另一法院要求协助保全注册商标的协助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第88条第1款规定,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根据这一规
定,对于某一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要求你局协
助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变更等手续后,另一法院对同一注
册商标以保全原商标专用权人财产的名义再行保全,又无权利质
押情形的,同意你局来函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即协助执行在先采
取执行措施法院的裁判文书,并将协助执行的情况告知在后采取
保全措施的法院。
三、关于法院已经保全注册商标后,另一法院宣告其注册人
进入破产程序并要求你局再行协助保全该注册商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1条的规
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
序必须中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这一规定办理相关案件。在具体
处理问题上,你局可以告知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有关注册商标已
被保全的情况,由该法院通知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自行解除
保全措施。你局收到有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后,应立即协
助执行审理破产案件法院的裁定。你局也可以告知在先采取保全
措施的法院有关商标注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由其自行决定
解除保全措施。
四、关于法院裁决将注册商标作为标的执行时应否适用商标
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
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法院在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过
程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对注册商标及相同或者类似商
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标一并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并在采取
执行措施时,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一并予以执行。商标局
在接到法院有关转让注册商标的裁定时,如发现无上述内容,可
以告知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补充裁定后再协助执行。
来函中所涉及的具体案件,可按照上述意见处理。
此复。

二○○二年一月九日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的函

商标变(2001)66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2001年1月以来,我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商
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的规定,积极协助各地人民法院做好
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工作。半年多来,已协助执行诉讼
保全案件380多件,涉及注册商标1300余件。但在工作中,我
们也遇到了解释中未涉及到的情况:
一、不同法院在同一天对相同注册商标进行查封。如山东省
沂南县人民法院和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
28日同时向我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查封山东华日集团
总公司相同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不能重复
查封的规定,我局已要求该两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解决,否
则,将不予协助执行。
二、A法院对我局依据B法院的生效裁决正在办理转让注册
手续的注册商标进行查封。如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民事
调解,于2001年5月30日向我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
以前查封的“扳倒井”商标由山东扳倒并集团酒厂过户给山东扳
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局办理了相应的转让手续。在办理转
让注册手续期间,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查封尚在
山东扳倒井集团酒厂名下的上述商标。我局认为山东淄博市中级
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决定。因此对四川省成都市
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的请求未予协助执行。
三、B法院对A法院已经查封的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宣告破产
后,要求对A法院已经查封的有关注册商标实施保全措施。如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0日向我局送达协助
执行通知书,对江苏省兴化轴瓦厂的“飞月”商标实施财产保
全。江苏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0日向我局送达协助执
行通知书,称该法院于2001年7月25日宣告江苏省兴化轴瓦厂
进入破产程序,请求我局对该厂的注册商标实施保全措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是否应
终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飞月”商标的查封。
四、法院裁决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否遵守《商标法》关于“应
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办理”的规定。按照《商标法》的规
定,在申请商标转让注册时,应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办理。
因此法院在裁定转让注册商标时,应裁定将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
一并转让。对于未裁定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我局将不
予协助执行。
对上述问题各地法院与我局有些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因此建
议你庭就上述问题提出意见,以便我局更好地协助人民法院做好
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5〕51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12届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适应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和提高效率的需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开展市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分工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上级和本级政府文电、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示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关系群众利益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对涉及市政府工作的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七)对市长热线办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由督查室负责。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由督查室负责。


(三)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文电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的交办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
  (四)自治区、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示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根据领导批示、交办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
  (五)涉及市政府工作的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负责。


(六)市长热线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室八秘科负责。
  

第三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凡政府决策和领导同志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条 交办督查原则。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要根据自治区、市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市领导批示、交办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交办督查任务,并对落实情况跟踪督查。
  第八条 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机构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并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的督查任务。
  第九条 实事求是原则。各级政务督查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讲求实效原则。按照“ 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实行跟踪督办,使政务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第十一条 严格保密的原则。对领导同志的批示内容只能在督办通知中打印显示,不得向承办单位转送领导同志批示原件或复印件;要严格限定发送范围,做好发送登记;所有督查事项及相关资料,要视同正式公文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分解立项。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应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应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一)《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公室分解给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办理落实。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办理落实。


(三)领导交办事项,凡领导已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的督查件,按领导指示意见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对领导同志未明确承办部门或单位的督查件,根据其内容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协办部门或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办复时限。


(四)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披露需要督办事项,由所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主动承担办理。
  第十三条 分流承办。根据督查内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一)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交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二)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方、部门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三)自办。对重点工作或领导明确要求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办理的事项,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 督查催办。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各项任务完成时限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下达催办单、发督查通报等方式进行督查。对重要事项重点督查,紧急事项及时督查。为确保督查事项按时办结,市政府督查室对逾期未回告的承办部门或单位实行“催办制”,原则上距办结截止时间的前 3 天进行电话催办,要求其回告结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告的,即刻下发催办通知单;逾期半个月未回告的,上门催办或召开协调会,加大催办力度。
第十五条 协调落实。对分解下达给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承办的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协调时,一般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有关人员负责协调;重要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协调;特殊情况的,可报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
第十六条 反馈回告。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告,做到事事落实,件件回音。


(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将《 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办理情况,每季度向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每 2 个月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


(三)领导交办件按交办的时限要求进行回告。


(四)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批评性报道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无论是否有自治区、市领导同志过问,都要在报道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调查情况、整改结果或进展情况,并向有关新闻媒体反馈。


(五)市政府督查室将认真审查各承办单位的回告是否符合办理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回告,以书面形式、按有关程序报送交办的领导同志;对不符合要求的回告,退回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重新回告。


(六)市政府督查室每 2 个月对市政府重大决策及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以《 督查通报》形式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领导交办的重要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在《督查通报》上予以刊发。


第五章 承办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第十八条 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年终做出书面综合报告,领导批示件要在领导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第十九条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向交办单位反馈承办情况。反馈的内容应力求准确、精炼,格式规范,经主要领导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交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既要有明确分工,又要互相协作,不断提高整体承办工作水平。
  

第六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在本级、本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就政务督查工作开展组织协调、巡视检查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应对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本级、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建议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务督查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努力推动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并确定其办公室一名主任具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督查力量不足的应予以充实和加强。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为政务督查工作解决必要的经费、办公手段和交通工具;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务督查工作人员提供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的便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