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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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秘〔2005〕8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3月30日



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
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
评议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根据省委九届六次全会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2005年在全省开展“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以下简称“最佳最差单位评议”)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四次全会和市纪委三次全会的部署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动力,以纠正解决侵害经济发展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政风行风问题为重点,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为载体,以社会普遍认可、广大群众满意为目标,以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和社会服务部门为主要对象,紧紧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总体要求,纠建结合、整体推进,狠抓落实、务求实效,通过扎实有序地开展“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转变作风,实现政风行风明显好转,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的总体目标,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发展、大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评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纠风专项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是否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部署,落实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把纠风专项治理和“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工作摆上了领导班子的重要日程,经常研究,加强督查,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形成了制度,形成了氛围。

  (二)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服务;中央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停止,是否存在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的问题。

  (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情况。是否实行“六项制度”,增加办事透明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或“一站式”办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为管理和服务对象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情况。是否出台了对经济发展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并狠抓落实,取得了实效;是否精心组织、积极参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和行风建设热线”节目,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跟踪问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纠正和查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政风行风问题情况。是否采取措施加强队伍建设,执政为民,廉洁自律,及时纠正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政风行风问题,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刁难勒卡和“三乱”等行为。

  各参评部门和行业要围绕上述五项内容,结合自身履行的职责、服务范围和本部门、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具体的评议内容。

  三、参评部门

  我市确定参评部门共计53个,按照职能相近、以主要职能为主的原则,将53个参评部门分为执法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三个组分别进行评议。

  执法监督部门(14个):市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交通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物价局、国税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市规划局。

  综合管理部门(23个):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委、建委、信息产业局、农委、教育局、人事局、文化局、发改委、水务局、经济合作促进局、财政局、林业局、科技局、粮食局、旅游局、新闻出版局、城市管理局、广电局、中小企业局、商务局、畜牧局。

  社会服务部门(16个):市房产住宅局、哈供排水集团公司、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市邮政局、哈铁分局、哈电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市商业银行、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铁通哈尔滨市分公司、北方电信哈尔滨市分公司。

  各区、县(市) 确定参评部门时,本地区设立以上机构的或是有以上机构职能的单位必须包括在内,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参评部门,但不宜过多。

  四、实施步骤

  (一)制发工作方案。全市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地区和市属各参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10日前报市纠风办。

  (二)公开承诺。4月份,组织市属参评部门通过《哈尔滨日报》、“中国·哈尔滨市政府网”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承诺内容主要是:本部门在“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中重点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标;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为人民群众办哪些实事等,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请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各参评部门要参加市纠风办与哈尔滨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联合举办的“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和行风建设热线”直播节目,认真解决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为企业和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各区、县(市)也要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参评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

  (三)自查自评。7月份,市属各参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和“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报告,于7月底前报市纠风办。

  (四)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按照全省统一要求,11月上旬开始进行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由市和区、县(市)分别组织实施。各区、县(市)的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结果,务于11月30日前报市纠风办,市纠风办综合后,于12月上旬报省纠风办。

  (五)问卷测评。按照全省统一要求,12月上旬开始进行问卷测评。问卷测评、问卷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由市纠风办组织实施,测评结果汇总统计后,于12月31日前报省纠风办。

  (六)工作总结。2006年1月上旬,各区、县(市)和市属各参评部门对“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材料报市纠风办。

  (七)公布评议结果。2006年1月下旬公布评议结果。

  五、考评办法

  “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采取市、区县(市)联动,问卷测评、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议结果分为3个档次,即最佳单位、达标单位和最差单位。其中执法监督组的前5名、综合管理组的前8名、社会服务组的前6名为最佳单位;其他6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最差单位。

  各区、县(市)确定各组最佳单位名额时,原则上不超过各组参评部门的三分之一。

  (一)问卷测评办法

  1、问卷测评票使用省统一设计的票样,按参评部门笔划排序,由市里统一印制发放。区、县(市)增加的参评部门,印在同一测评票中,列在其后。

  2、问卷测评票数额分配。问卷测评票总数为8000份。其中,市里直接组织测评的问卷测评票为3000份;区、县(市)的问卷测评票为5000份。

  3、问卷测评主体及比例。由企业填写的测评票占60%,其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25%,外资、合资企业占10%,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占25%;国有、集体企业比例不足的可以将测评票发往其他企业填写,以保证企业测评票占60%的比例。其他人员填写的测评票占40%,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街道、乡镇干部及离退休人员占20%(各地区可将其中的5%,请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班子成员填写),工人、农民、下岗职工等群众代表占15%。测评主体的选择方法为随机抽样。

  4、问卷测评分数设置。每张问卷总分为100分,汇总时按填写人的选项换算为分数。每项“好”为100分、“较好”为80分、“一般”为60分、“差”为40分。对因不了解某部门的工作而弃权的,按“一般”统计分数。

  5、市里确定的参评部门,在有的区、县(市)没有设立机构的,当地不进行问卷测评,以其他有机构的区、县(市)测评结果的平均值计分;在有的区、县(市)机构合并,且职能存在的,共用测评结果计算相同分数。有的参评部门实行跨行政区管理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机构在哪里就由哪里进行问卷测评。

  (二)听证评议办法

  听证评议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分别由市、区县(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党委、政府和纪委的主管领导参加。会上,由参评部门领导简要汇报一年来“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情况,然后由聘请的评议代表当场填写评价意见并打分,当场统计、公布分数。为搞好听证评议,市、区县(市)要分别组织若干评议小组,定期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参加听证会的评议代表由社会各界组成,并注意突出参评部门的服务对象;评议代表采用轮换制,应在召开听证会的前一天随机选取,并严格保密。听证评议按照参评部门的三个组别分别举行。

  (三)工作考核办法

  坚持工作考核与“环境与行风热线”考核相结合,市和区、县(市)纠风办分别负责对本级参评部门的考核,实行百分制。

  1、工作考核。主要是聘请行风评议代表组成考核组,采取明察暗访、走访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办法,对参评部门领导重视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落实抓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提高“窗口”服务质量的情况、积极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的情况、严肃查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的情况等进行量化考核,按照评议标准,实事求是地打分。同时,要征求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参评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问题,自身积极调查、严肃处理的,可不扣分;由有关部门查出来的或交由本部门而不及时调查处理甚至包庇袒护的,要酌情扣分;部门领导班子或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最佳单位。

  2、“环境与行风热线”考核。主要是对各参评部门安排部署、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环境与行风热线”情况和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到直播间情况、各参评部门公布的监督举报电话工作情况及受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态度、处理、反馈情况等进行考核,按照评议标准,实事求是地打分。各区和未开设“环境与行风热线”的县(市)可不将此项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3、市里确定的参评部门,在有的区、县(市)没有设立机构的,当地不进行工作考核,以其他有机构的区、县(市)考核的平均分值计分;在有的区、县(市)机构合并的,以牵头机构为主进行考核,其他职能部门共用其考核分数。

  4、有的参评部门实行跨行政区域管理的,其所在地区实行属地管理,参加当地“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在当地进行排序。

  (四)评议结果的计分方法

  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在确定市属各参评部门的最终评议结果时,问卷测评分占60%,听证评议分占20%,工作考核分占20%。

  市属参评部门中的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哈供排水集团公司、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市邮政局、哈铁分局、哈电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市商业银行、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铁通哈尔滨市分公司、北方电信哈尔滨市分公司等22个部门的得分计算公式为:市本级分(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40%+下级分(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60%。

  其他31个部门的得分计算公式为:市本级分(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60%+下级分(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40%。
  各区、县(市)参评部门评议结果计分公式为: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

  在同一类别的参评部门中,不允许出现并列排名的情况。

  六、奖惩措施

  对被评为最佳单位的要授予本年度“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单位称号。对被评为最差单位的要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领导班子要写出整改报告,并将情况通报组织部门。另外,设立“政风行风建设进步奖”,对一些达标单位问卷测评中群众满意率比上年上升 幅度较大,且排在达标单位执法监督部门前3名、综合管理部门前5名、社会服务部门前3名的,授予“政风行风建设进步奖”。

  七、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是省委、市委强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深入开展 “两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哈尔滨大发展、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的领导
下,由各级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要成立领导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评议活动中遇到的实际 问题,保证评议活动顺利进行。各参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注重实效,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权勒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和服务态度不端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针对这些问题 的复杂性、反复性、顽固性,研究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克服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 纠正解决侵害经济发展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政风行风问题,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取得实效。

  (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评议结果真实可靠。对市属参评部门的问卷测评,由市纠风办组织实施。对区、县(市) 参评部门的问卷测评,由区、县(市) 纠风办组织实施,市里派人到现场协助指导。要坚持现场填票,当场密封后带回,防止弄虚作假等问题发生。问卷测评票的统计工作,委托有关部门使用省里统一设计的软件进行,当场拆封、当场统计结果。市纠风办要在现场监督,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和区、县(市)代表参加监督。在听证评议、问卷测评时参评部门人员不能作为代表进行填票。

  (四)严格执行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要认真执行《中共黑龙江省纪委 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工作纪律的规定》,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尤其对人为改动“最佳最差单位评议”统计数据和评议结果,上级变相向下级施加压力提出明确的保名次目标,向测评主体和听证评议代表打招呼、拉选票、吃拿送请等问题,要坚决禁止。对明知故犯者,一旦发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五)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考核工作程序。各区、县(市)要参照全市的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制定本地区“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的考核办法,其中的计分标准和办法,不得调整或增加、减少,统一按全市考核细则的规定实施。工作中,不得随意减少程序和环节、降低考核标准。

  附: 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考核细则



        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
           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考核细则
 
  一、工作考核(15分)

  由市纠风办组织若干评议小组,按照评议内容,走访企业、街道、农村,暗访参评部门的服务窗口,发现问题核实后,予以扣分。

  扣分项目及标准: 

  1、中央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未停止;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收费项目未公示,每项扣0.2分。

  2、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审批的,每项扣0.2分;行政审批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每项扣0.2分。

  3、本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以权谋私、刁难勒卡和“三乱”问题的,每项扣0.2分。

  4、违反市政府《七条禁令》的,每件扣0.2分。

  5、对市有关部门转办的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和“环境与行风热线”的群众信访件,未按要求查办的,每件扣0.2分;未按时限上报结果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每件扣0.2分。

  6、开展“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无领导机构、无具体工作部门、无实施方案的,每项扣0.2分;向社会承诺未兑现的,每项扣0.2分;党 委(党组)年内研究政风行风建设和“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工作至少两次,每少一次扣0.5分;未搞自查自纠的扣0.5分;未按要求参加有关“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的会议、未按时上报有关材料的,每件(次)扣0.2分。

  7、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工作检查、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经查属实的(列入考核内容的事项),每件扣0.2分。

  8、发生或发现(2004年以来)侵害、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及影响、干扰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是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或交由本部 门而不及时调查处理,甚至包庇袒护的,每件扣0.5分。

  9、在“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从总分中扣除1—5分。

  工作考核计分公式:工作考核分=15分-扣除分数。

  二、“环境与行风热线”组织实施情况考核(5分)

  扣分项目及标准:

  1、无“环境与行风热线”组织实施机构和工作方案的,每项扣0.2分。

  2、主要领导未到直播间,且无正当理由、也未事先予以说明情况的,每次扣0.4分。

  3、对听众反映问题因某种原因一周内解决不了,且未说明情况和明确解决期限的,每件扣0.2分;半个月内仍未说明解决情况和答复情况的,每件扣0.3分;被下发《督办通知》的,每件扣0.4分。

  4、对受理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问题,不实行“首问负责制”,推诿不理的,每件扣0.2分。

  5、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的受理企业和群众咨询、投诉、举报问题的“环境与行风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有企业和群众反映受理和处理问题不认真、推诿不理,经查属实的,每件扣0.2分;未按哈纠办发[2003]8号文件规定,每月反馈一次受理和处理问题情况的,每次扣0.2分。

  6、对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处理不认真,发生重复上访,经查属实的,每件扣0.2分。

  “环境与行风热线”考核计分公式:“环境与行风热线”考核分=5分-扣除分数。

  三、听证评议(20分)

  1、听证评议的组织。听证评议采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听证会分别由市、区县(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参评部门协助,按执法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三个组分别进行。

  2、参加听证会人员及时间。参加听证会评议代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巡视员和服务对象。同时,邀请公证人员对听证会进行全程法律监督。服务对象由每个参评部门提供15名服务对象名单,抽签确定5人参加听证会。参加执法监督部门听证会的服务对象为70人,参加综合管理部门听证会的服务对象为115人,参加社会服务部门听证会的服务对象为80人。参加每场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巡视员各10人,共计30人。执法监督组、社会服务组听证时间各为1天,综合管理组听证时间为1天半。

  3、听证会程序。由参评部门领导简要汇报一年来“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情况,时间为15分钟;每个参评部门汇报工作后,由参加听证的评议代表当场填写评价意见和打分,当场统计、公布结果。听证评议计分标准:“好”为20分,“较好”为15分,“一般”为10分,“差”为5分。对空白票按“一般”计算分数。

  听证评议计分公式:听证评议分=听证评议总分÷参加听证会评议代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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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案件回访机制 提升检察公信力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李宁 陈亚静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执法理念,确保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今年以来,景县人民检察院以积极探索推进“五院”建设的新途径、新机制为契机,探索实行了案件回访制度,以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确保监督到位为目标,推动诉讼监督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一、推行案件回访机制的意义
  “十二五”时期,衡水市检察系统确立了“以法建院、以公立院、以德育院、以廉养院、以新兴院”的发展思路,景县院全面探索实践“五院”建设的新举措、新机制,通过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开展情况,探索实行了案件回访机制,该机制把执法办案同化解矛盾纠纷相结合,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案结事了”的标准,是“五院”建设的一项具体成果,对推动“五院”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有利于“以法建院”建设。案件回访机制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以执法办案为依托,坚持做到依法检察、规范检察,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有利于“以公立院”建设。案件回访机制加强了对职务犯罪查处和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使干警能够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接受监督,既体现了实体公正,又做到了程序公正;既做到查办职务犯罪,解决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又加强了法律宣传,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全面提升了执法办案水平,全面提高了法律监督能力,全面彰显了执法公信力。三是有利于“以德育院”建设。通过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干警忠诚于党,执法为民,敬业奉献,进一步提高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四是有利于“以廉养院”建设。案件回访机制对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加强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具有重要意义,该机制把强化内部监督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实现了职业行为的规范养成。五是有利于“以新兴院”建设。案件回访机制是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一项新举措,体现了检察干警始终保持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状态,能够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二、案件回访机制的构架
  案件回访机制涉及全院多个部门,回访涉及办案的各个环节,一是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回访,主要是群众反映强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二是对不立案、不捕、监督立案、监督撤案案件进行回访;三是对不起诉、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监督刑罚执行等案件进行回访;四是对发放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
  回访的内容包括:一是着重跟踪回访考察诉讼监督措施落实情况,督促发案单位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了解干警在办案中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的好人好事;了解干警在办案执行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十个不准”、“九条卡死”硬性规定等纪律情况,有无违法违纪现象;诉讼过程中是否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了解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满意,是否存在矛盾可能激化、引发涉检访甚至造成恶性事件的隐患等情形。三是听取发案单位、当事人、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检察机关办案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对于相互加强监督制约的意见和建议。
  三、案件回访机制的运行
  为使案件回访机制顺利进行,我院各部门密切协作,通过建立领导组织、完善工作流程,强化监督落实,使案件回访机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是成立了由分管检察长、纪检监察、案管办、人民监督员及公诉、侦监、反贪、反渎、监所、控申、民行、预防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回访小组。
  二是完善了工作流程。制定了景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回访制度》、《案件回访流程图》,建立了《诉讼监督登记台账》、《诉讼监督回访卡》。规定:业务部门建立并向案管办报送《诉讼监督登记台帐》及相关法律文书,纪检监察部门和案管办进行案件评估预警,认为有必要回访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回访活动由纪检监察、案管办及相关业务部门干警组成回访小组,通过深入回访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发案单位、当事人、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通过座谈会、填写回访卡等形式,首先跟踪考察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整改检查,督促发案单位把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检察监督取得实效。其次,多方面、多渠道地对检察干警的执法活动和办案作风进行考察,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对好的方面予以肯定,对办案中需要改进的问题,建议执法办案部门进行研究整改。第三,对犯罪嫌疑人跟踪回访的同时,还要对案件中的相关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回访,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和要求,并积极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理疏导,避免以恶治恶,防范其将对犯罪行为的仇恨转化为对社会的不满,防止极端事件的发生。考查后,由考查人员填写《诉讼监督回访卡》,由主管检察长、纪检部门审查,实行一案一卡,《诉讼监督回访卡》由案管办存档,作为考察干警执法办案、廉洁从检的依据。对在回访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启动警示训诫程序,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达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接受监督的双向监督效果,既强化外部监督,又强化内部监督,不断提升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效果。
  三是建机制全面监督落实。加强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强化监督措施。在诉讼监督方面:一是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重视人民群众举报、当事人控告申诉以及其他社会监督情况反映。二是完善外部沟通协调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通报反馈,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主动接受监督方面:一是自觉接受侦查、审判等机关的制约,加强联系沟通,听取工作建议,促进法律监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二是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执法的公信力。三是主动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保证法律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
  该机制推行以来,共回访案件16起,回访当事人7人次,回访单位6个,在回访中发现有个别被建议单位对检察机关的建议不够重视,通过回访,帮助该单位分析存在的隐患,并进行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加以整改,使检察建议真正落到了实处,同时了解到检察干警在办案中能够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化矛盾解纠纷保和谐。诉讼监督案件回访机制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目标,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强化监督意识,规范监督程序,提高监督质量,注重监督效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科技进步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科技进步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我省农村特别是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对于科学技术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为推动科技人员向农村和中小企业合理流动,使科技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紧密结合促进农村科技进步,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
规定。
一、对农村科技工作的要求
农村科技工作要面向经济建设,适应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使科技的运行机制、组织结构和人事制度,有利于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有利于调动科研、科技服务推广机构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人才、技术、智力向农村的转移和扩散,有利于农村的脱贫致富。为此,除大力开发
农村智力资源,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外,要积极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向农村流动,使科技成果尽快应用于农村经济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使之形成具有较高适应能力和较高产出能力的合理经济结构。
二、进一步放宽政策,调动科技部门和科技人员振兴农村经济的积极性。 (一)引导、鼓励、支持科技部门和科技人员、有条件的离退休科技人员,到农村承包、领办、租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承包股份企业,承包、领办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简称承包、领办、租赁企业,下
同)。
1.科研、设计部门、大专院校、大型厂矿企业、军工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地按单位到县及县以下农村承包、领办、租凭企业或文化、卫生事业,可以利用技术作“干股”入股,并参加与分红。被选派到农村的科技人员的收益分配,由单位和被派出人员议
定。
2.科研、设计部门、大专院校、大型厂矿企业、军工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科技人员,可以采取留职停薪、辞职或调离等形式,到农村承包、领办、租赁企业,但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单位写出报告,经单位批准,并按质按量完成申请前单位安排的阶段任务后方可。
留职停薪的科技人员,要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按省科委编制的统一格式填写),每年向单位交纳原工资额的20%到50%的留职费;到贫困县,或者到非贫困县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的,可免交一至二年或交纳原工资的10%的留职费。留职停薪的科技人员,可不迁户口
,不转让粮食关系,保留原住房,参加原单位调资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并保留其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资格;返回原单位工作后,工龄连续计算。留职停薪期间,因工伤亡的待遇,在与单位签订合同时议定。对辞职到县及县以下承包、领办、租赁企业(个体企业除外)的科技人员,
接收单位对其原有工龄要连续计算。离退休科技人员要保留其离退休金和所享受的生活福利待遇。省、州(市)政府、地区行署机构中的人员超编单位,处级(含处级)以下的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经济工作干部,留职停薪或辞职的,参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但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凡自愿要求到农村承包、领办、租赁企业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都要积极鼓励、支持,继续关心他们的政治进步,对他们生活上的困难和留在城镇的家属住房、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给予关怀。如因留职停薪、辞职或调离发生争议,分别由省地两级科技干部主管部门仲裁。


3.县及县以下农村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可以到省、地、州(市)的科研、设计部门、大专院校、大型厂矿企业和军工企事业单位招聘科技人员,担任经理、厂长、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等技术职务,允许给被聘人员优厚待遇。但不得在中、小学教师中进行招聘。在招
聘工作中,招聘单位和被聘人员都必须与被聘人员单位联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科技人员到农村承包、领办、租赁企业,在贷款、税收、生产资料供应及产品流通等方面,与同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5.科技人员到农村承包、领办、租赁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严格划开。属国营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经营权属于个人;属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属于个人。 (二)允许并鼓励科研、设计部门、大专院校、大型厂矿企业、军工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保证按质按
量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到农村从事业作余兼职,但必须经本单位同意。如需应用或使用属于本单位的技术成果、资料、仪器设备、房屋水电等,应经单位同意,并按业余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单位交纳使用费。 (三)鼓励和支持集体、个人兴办各种
类型的科技服务机构和商品流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允许他们承担国家、地方、部门和私人所委托的科学任务;允许他们与科研、设计部门、大专院校、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厂矿企业挂钩,聘请技术指导和顾问;允许他们带徒弟、请帮手和招聘所需人员;允许他们同有关单位进行

合作开发经营。 (四)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要主动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可以单独或联合承接国家、集体和个人所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承包等项目,实行有偿服务;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物资物资。从事技术性服务与经营所得的收入,暂免所得税 ,可以从所获纯收入
中提取10%到15%用以奖励直接参与科技服务的科技人员。对于没有收入的项目,允许从项目费用中支付每人不高于五十元的报酬。 (五)鼓励、支持科研、设计部门、大专院校、大型厂矿企业和军工企事业单位,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以签订合同的办法,与农村建立多层次、多
形式的联合。可以进行定向技术服务,定向智力开发,定向成果转让;可以建立科学技术成果综合运用基地或商品生产基地;可以建立多形式的子企业,子企业享受乡镇企业或科研型企业的同等待遇。各种形式的联合体的收益分配,均按双方或多方投入比例共同议定。 (六)积极鼓励能
带领人民致富的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先富起来。科技人员辞职、留职停薪经营企业,或业余兼职进行科技服务所获得的合法收入,除按规定交纳个人收调节税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三、开拓农村技术市场
要多层次、多形式地开拓和发展农村技术市场、情报信息市场和专利服务市场,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允许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建立技术市场的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在信贷、税收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民办技术市场机构与国家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农村技术市场要结合农村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成果转让、技术服务、难题招标、人才培训、人才(智力)交流、信息提供、决策论证等内容的技贸活动。
有关技术市场的管理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农村科技进步的工作,作为振兴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正确引导和教育广大科技人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科技人员要以发展经济、兴黔富民为己任,勇于开拓,勇于创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自身精神文明建
设,为实现共同理想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要充分发挥科技管理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科技管理部门要与经济部门密切合作,统筹和组织科技力量、奖金、设备,搞好科技发展规划。要抓“星火计划”的落实工作,推进农村科学技术进步,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六、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城镇国营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集体企业。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七、本暂行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