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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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45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湖北省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省移民局

(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北省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坝区移民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妥善安置好移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管理坝区移民资金的单位,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坝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移民局负责移民资金的管理、监督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和所属单位移民资金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计划管理。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执行经批准的移民规划和移民年度实施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按移民计划和进度拨款,实行决算和验收制度。

  (三)专款专用。坝区移民资金是专门用于施工占地移民安置补偿的专项资金。移民资金由移民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移民资金挪作他用。移民经费的拨付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

  第四条 坝区移民资金的来源:

  (一)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拨付的坝区移民补偿资金。

  (二)坝区移民资金利息收入。

  (三)其他资金。

  第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计划、财务人员,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各单位要支持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 为了确保移民任务的完成和移民资金的正常使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不断建立健全计划、财务、项目管理、竣工验收、审计检查等各环节、各层次的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根据批准的湖北省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进度与工程进度相衔接的要求,编制移民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省移民局负责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投资计划的审批,指导、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与审批:每年9月30日以前,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10月31日以前,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汇总的年度投资计划报省移民局审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以省移民局审批后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为执行依据。

  第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及时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计划的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每年10月份左右调整一次。属投资大类内的项目调整,由市移民局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属投资大类计划的调整,由省移民局审批。

  第十二条 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其投资超过移民补偿的项目,超过部份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建立移民计划年度报告制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在每年年终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交本级执行移民年度计划的书面报告。移民项目法人单位,亦须按上述规定向本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移民统计制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统计工作,并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移民工程进度、经费使用情况等统计资料,向有关方面及时报告统计信息。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并对下级单位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批准的范围使用。其范围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城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费、临时占地补偿及复垦费、实施管理费、培训费、基本预备费、勘测设计费及监理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项目。

  第十七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由省移民局根据计划及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付给市移民管理机构,市移民管理机构按隶属关系下拨,不允许人为滞留资金。

  第十八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南水北调移民资金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暂参照财政部颁发的《三峡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移民建设单位,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九条 移民资金其他费用使用的有关规定:

  (一)移民机构的实施管理费。从移民项目经费总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由省移民局统筹安排使用。经费的使用建立“下管一级”责任制。各级行管费由管理机构内部设置的机构单独建账、单独开户。

  (二)培训费、基本预备费、勘测设计费、监理费等间接费用,由省移民局统一掌握,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移民管理机构银行存款利息,其性质属移民资金,实行报批,按计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移民部门可以拒付。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移民资金实行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建设项目必须把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移民工程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纳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的项目,视为已立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再进行设计和评估。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可纳入年度计划安排。凡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视为开工报告已批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所需经费,可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但要计入该项目移民概算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与相应的移民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项目建设过程中,移民管理机构有权对移民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和移民安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移民工程项目按工程承包合同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国家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认真组织或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结果要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坝区移民工程项目造价是移民工程项目预(概)算的依据,也是进行项目决算及审计的依据。移民工程项目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批准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相应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日常审计)过程中,有权直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移民工程项目造价的编制、审核、批准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各自负责的移民工程项目,均应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持资料的完整齐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以监察部门牵头,移民、审计、检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移民资金监督网,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并督促审计整改工作。

  各级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移民系统内部财务检查制度,做到内部财务检查与审计机关的外部审计相结合,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实行离任审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以及使用移民资金的各单位,均应接受移民系统的财务内部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外部审计,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暂缓拨付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

  (二)擅自变更移民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和标准的;

  (三)移民资金支付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结算凭证不合规的;

  (四)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机构报送移民资金计划、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五)不配合审计、财务检查的,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严重失真的;

  (六)未按审计决定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暂停移民资金拨付,并报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财会机构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擅自变更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的;

(五)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用于移民机构行管费或非移民项目;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对移民资金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移民管理机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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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0703/172944/content_172944.ht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
(三)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3.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4.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通风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5.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6.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且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放射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3.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工程技术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名。
4.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见附录1和附录3)。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且运行良好。
(三)仪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当有相应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当符合要求。
(五)检测实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实验室应当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六)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七)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八)放射性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
放射性样品应当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操作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当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一)具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检测方法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二)具有所申请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见附录2和附录4),其中,化学因素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42项,物理因素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8项;放射卫生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12项。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四)样品检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规定要求书写、打印、审核、签章、发送和保存。
(五)独立完成盲样考核,且考核合格。
(六)原始记录应当规范、清晰、完整、可溯源,并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七)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基础,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2份检测报告(或模拟检测报告)。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一)评价报告的编制规范、内容全面、结论正确;评价过程管理符合要求;原始记录规范、清晰、准确、完整、可溯源,并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二)应当具备一定范围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3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备全部3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
(三)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基础。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应当至少独立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六、其他要求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并严格进行质量控制。
(二)应当有与其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措施。
(三)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所申请的业务范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附录1
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目录(甲级)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件)
一 采样设备
1 5L/min~30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10(5)
2 1L/min ~5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20(10)
3 0~1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20(10)
4 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大型气泡吸收管、小型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冲击式吸收管等) 15(每种)
5 压力计 2
6 温、湿度计 2
7 流量计 2
二 现场检测设备
8 热球式风速仪 2
9 辐射热计 2
10 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2
11 黑球、湿球温度计 2
12 个体噪声剂量计(包括防爆) 10(4)
13 倍频程声级计(包括防爆) 2(1)
14 手传振动测定仪 1
15 照度计 2
16 电磁场测定仪(含高频、超高频、工频及微波等频段) 1
17 紫外线测定仪 1
18 烟尘浓度测试仪 2
19 不分光红外线分析仪 1
20 皮托管 2
三 实验室检测设备
21 分析天平(1/1000) 1
22 分析天平(1/10000) 1
23 分析天平(1/100000) 1
24 去湿机 1
25 普通冰箱 3
26 低温冰箱(-20℃) 1
27 样品消化装置 1
28 样品混匀装置 1
29 磁力搅拌器 1
30 超声波清洗器 1
31 恒温水浴箱 1
32 离心机 1
33 高温炉 1
34 干燥箱 1
35 红外线干燥箱 1
36 白金坩埚 5
37 普通坩埚 5
38 玛瑙研钵 1
39 生物显微镜 1
40 相差显微镜 1
41 分散度测定器 1
42 酸度计 1
43 分光光度计 1
4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45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46 高效液相色谱仪 1
47 离子色谱仪 1
48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49 气相色谱仪(FID、ECD、NPD、FPD或PFPD) 2


附录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甲级)
序号 检测项目 条件要求
一 化学有害因素
(一) 金属类
1 锑及其化合物 ☆
2 钡及其化合物 ★
3 铍及其化合物 ☆
4 铋及其化合物 ☆
5 镉及其化合物 ★
6 钙及其化合物 ☆
7 铬及其化合物 ★
8 钴及其化合物 ☆
9 铜及其化合物 ★
10 铅及其化合物 ★
11 锂及其化合物 ☆
12 镁及其化合物 ☆
13 锰及其化合物 ★
14 汞及其化合物 ★
15 钼及其化合物 ★
16 镍及其化合物 ★
17 钾及其化合物 ★
18 钠及其化合物 ★
19 锶及其化合物 ☆
20 钽及其化合物 ☆
21 铊及其化合物 ★
22 锡及其化合物 ★
23 钨及其化合物 ☆
24 钒及其化合物 ☆
25 锌及其化合物 ★
26 锆及其化合物 ☆
27 铟及其化合物 ☆
28 钇及其化合物 ☆
(二) 非金属类
29 硼及其化合物 ☆
30 无机含碳化合物 ★
31 无机含氮化合物 ★
32 无机含磷化合物 ★
33 砷及其化合物 ★
34 氧化物 ★
35 硫化物 ★
36 硒及其化合物 ☆
37 碲及其化合物 ☆
38 氟及其化合物 ★
39 氯及其化合物 ★
40 碘及其化合物 ☆
(三) 有机类
41 烷烃类化合物 ★
42 烯烃类化合物 ☆
43 混合烃类化合物 ★
44 脂环烃类化合物 ★
45 芳香烃类化合物 ★
46 多苯类化合物 ☆
47 多环芳烃类化合物 ★
48 卤代烷烃类化合物 ★
49 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 ★
50 卤代芳香烃类化合物 ★
51 醇类化合物 ★
52 硫醇类化合物 ★
53 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 ★
54 酚类化合物 ★
55 脂肪族醚类化合物 ☆
56 苯基醚类化合物 ☆
57 醇醚类化合物 ☆
58 脂肪族醛类化合物 ★
59 脂肪族酮类化合物 ★
60 酯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
61 醌类化合物 ☆
62 环氧化合物 ★
63 羧酸类化合物 ★
64 酸酐类化合物 ☆
65 酰基卤类化合物 ★
66 酰胺类化合物 ★
67 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
68 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
69 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
70 芳香族酯类化合物 ★
71 异氰酸酯类化合物 ★
72 腈类化合物 ★
73 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
74 乙醇胺类化合物 ☆
75 肼类化合物 ★
76 芳香族胺类化合物 ★
77 硝基烷烃类化合物 ☆
78 芳香族硝基化合物 ★
79 杂环化合物 ☆
80 有机物定性 ☆
(四) 农药类
81 有机磷农药 ★
82 有机氯农药 ★
83 有机氮农药 ★
(五) 其他化合物
84 药物类化合物 ☆
85 炸药类化合物 ☆
86 生物类化合物 ☆
(六) 粉尘类
87 总粉尘 ★
88 呼吸性粉尘 ★
89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 ★
90 粉尘分散度 ★
91 石棉纤维 ★
二 物理有害因素
92 高温 ★
93 高气压 ☆
94 低气压 ☆
95 手传振动 ★
96 噪声 ★
97 照度 ★
98 紫外辐射 ★
99 高频电磁场 ★
100 超高频辐射 ★
101 微波辐射 ★
102 工频电场 ★
103 激光辐射 ☆
104 通风(风速、风量、风压) ☆
说明:★为重点检测项目;☆为一般检测项目。

附录3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仪器设备目录(甲级)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
1 X、γ射线测量仪 2
2 环境X、γ剂量率仪 2
3 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 2
4 中子测量装置 1
5 高剂量率测量仪 1
6 氡测量仪 1
7 空气采样装置 1
8 灰化装置 1
9 γ能谱仪 1
10 热释光或光致发光测量装置 1
11 *固体径迹探测系统 1
12 *低本底α、β测量仪 1
13 *低本底α能谱仪 1
14 *低本底液闪测量仪 1
说明:带*号者允许与其他单位共享。
附录4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甲级)
类别 检测项目 备注 条件要求
序号 名称
非医用辐射设备及场所检测 1 工业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检测 X、γ和中子等射线探伤 ★
2 人体、行李包、车辆、集装箱等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放射防护检测 ★
3 非医用加速器放射防护检测(不包括中、高能加速器) ★
4 含密封源仪表放射防护检测 ★
5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放射防护检测 ★
6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防护检测 ★
7 中子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8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9 其他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核设施与辐照装置等大型设施工作场所辐射防护 10 核电站放射防护检测 ★
11 核燃料循环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包括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工化、燃料制造、反应堆、燃料后处理、核燃料循环研究等工作场所 ★
12 大型辐照装置放射防护检测 ★
13 中、高能加速器放射防护检测 大于等于50MeV ★
工作场所放射性核素分析 14 γ放射性核素分析 ★
15 α放射性核素分析 ☆
16 β放射性核素分析 ☆
17 总α放射性分析 ☆
18 总β放射性分析 ☆
19 氡及其子体检测 ★
20 放射性气溶胶检测 ☆
说明:★为重点检测项目;☆为一般检测项目。



附件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一、第一类业务范围的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1.技术评审项目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序号 具体内容
1.组织机构 法人资格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 2 ★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计量认证 3 ★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部门设置 4 *质量管理部门
5 *评价部门
6 *检测检验部门
7 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岗位设置、职责 8 *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
9 *质量控制负责人
10 质量监督员、设备管理员、内审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
11 评价人员、检测人员
12 授权签发人
经费保障 13 台账及经费保障措施
依法执业 14 ★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人员 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 15 ★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不得外聘
16 经培训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 17 ★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包括评价、检测人员) 不少于25名,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18 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
19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0 *具有2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名
21 *具有2年以上评价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名
22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通风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且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名
23 *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且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名
24 *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25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现场笔试考核 26 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质量控制负责人必须参加考试,并考试合格
27 评价人员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8人
28 检测人员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8人
29 *现场考试人员合格率达到90%
3.工作场所及实验室 工作场所 30 ★有与所从事的评价、检测(检验)、质量管理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31 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2 有独立的档案室,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实验室要求 33 检测实验室应布局合理,整洁有序,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4 检测工作场所的水、电、气布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实验室具备有效的防尘防毒设施及相应的警示标识
35 实验室应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6 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4.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配备 37 *具有附件1附录1所规定的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仪器设备应有购置凭证,停用设备不计入有效设备
38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满足工作需要,并运行良好
计量检定 39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
40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相应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41 检定周期内应进行运行核查
仪器设备管理 42 *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3 主要仪器设备应建有档案,有验收、检定校准、使用和维修等有关资料。进口仪器设备说明书的使用方法部分应当有中文译文
44 仪器设备应有固定的放置场所,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45 精密仪器和加热设备隔离放置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检测方法 46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检测样品及耗材管理 47 *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
48 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49 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符合有关要求
检测能力 50 *申报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51 *化学因素重点检测项目应不少于42项(附件1附录2)
52 *物理因素重点检测项目应不少于8项(附件1附录2)
53 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2份检测报告(或模拟检测报告)
作业指导书及运行 54 建立规范的物理因素检测作业指导书,并有效运行
55 建立规范的化学有害因素(化学物质、粉尘)检测作业指导书,并有效运行
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抽查20份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档案) 56 原始记录应按照要求书写、审核、签字
57 *现场采样和检测记录信息规范、清晰、完整
58 *原始记录具有可溯源性
59 原始记录数据处理规范
60 *检测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发送
61 检测报告检测方法与判定依据正确
62 检测报告内容完整、规范
63 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实际操作能力考核
(参加考核人员不少于4名) 64 *现场采样、检测操作规范、熟练
65 实验室分析操作规范、熟练
66 现场采样、检测、实验室分析记录规范、完整
盲样考核 67 ★盲样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要求(现场考核6个盲样,有机化合物2个、非金属化合物1个、金属样品2个和农药样品1个)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评价能力 68 *应当具有不少于3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
69 *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应至少独立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评价报告
(抽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4份) 70 评价目的、依据、范围、方法正确,评价内容完整
71 工程分析全面、到位
72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全面、准确
73 危害程度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价科学、准确
7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准确
75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建议有效可行、具有针对性
76 评价结论完整、准确
评价过程管理 77 评价工作委托文件
78 合同评审记录
79 评价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80 现场调查与实施
81 评价资料的收集与分析
82 评价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和发送
83 评价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84 *评价相关原始资料应准确、完整、可溯源
模拟评价 85 *编制现场模拟评价报告的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评价等部分,要求分析全面、准确,防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
职业卫生工程考试
(参加考试人员不少于2名) 86 职业卫生工程口试合格
87 职业卫生工程测试操作熟练、规范
7.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8 *质量管理手册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89 *程序性文件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90 *作业指导书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91 记录表格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文件控制 92 文件受控制度建立健全
93 *文件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94 内部审核全面、有效
95 管理评审应有效开展
96 纠正和预防措施可行、落实有效
监督记录 97 校核人记录
98 *监督员监督记录
99 投诉处理记录
注:有★为否决项,有*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考核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2.判定标准
技术评审项目共99项,其中否决项8项,关键项34项,一般项57项。
判定标准如下:
评审结论 否决项 关键项 一般项
通过 全部符合 全部符合 无不符合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整改后通过 全部符合 无不符合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2项 不符合项数≤2项或
5项<基本符合项数≤8项
整改后复审 全部符合 不符合项数≤2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不符合项数≤5项或
8项<基本符合项数≤10项
不通过 不符合项数≥1项 不符合项数>2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不符合项数>5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10项

二、第二类业务范围的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1.技术评审项目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序号 具体内容
1.组织机构 法人资格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 2 ★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计量认证 3 ★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部门设置 4 *质量管理部门
5 *评价、检测(检验)部门
6 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岗位设置、职责 7 *技术负责人
8 *质量控制负责人
9 质量监督员、设备管理员、内审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
10 评价人员、检测人员
11 授权签发人
经费保障 12 台账及经费保障措施
依法执业 13 ★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人员 技术负责人 14 ★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不得外聘
15 经培训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 16 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
17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18 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工程技术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名
19 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放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
20 ★经培训合格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
21 *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22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现场考核 23 *参加现场笔试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
24 *现场笔试人员合格率达到90%
25 管理人员口试成绩合格
26 专业技术人员口试成绩合格
3.工作场所及实验室 工作场所 27 ★有与所从事的评价、检测(检验)、质量管理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28 有独立的档案室,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实验室要求 29 工作场所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制订有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30 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31 放射性样品应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
32 *操作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33 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
34 实验室应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5 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4.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配备 36 *具有开展项目需要的仪器设备(附件1附录3),仪器设备应有购置凭证,共享仪器应提供合作协议或合同书。停用设备不计入有效设备
37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运行良好
计量检定 38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相应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仪器设备管理 39 主要仪器设备应建有档案,有验收、检定校准、使用和维修等有关资料。进口仪器设备说明书的使用方法部分应当有中文译文
40 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1 仪器设备应有固定的放置场所,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个体防护措施 42 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检测方法 43 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检测样品管理 44 应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管理
45 应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检测能力 46 *申报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47 放射卫生防护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12项(附件1附录4)
48 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2份检测报告(或模拟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
(抽查15份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档案) 49 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规范,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0 应按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或保存
51 数据处理规范
52 *原始记录可溯源
质量控制措施 53 积极采取包括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有证标准物质在内的各种质量控制措施
实际操作能力考核
(参加考核人员不少于4名) 54 *检测操作规范、熟练
盲样考核 55 *考核样品检测结果合格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评价能力 56 *应具备全部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
57 *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应至少独立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评价报告
(抽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4份) 58 评价报告书格式与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9 *抽查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的专家审查意见
60 评价工作的委托文件
61 评价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62 现场调查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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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洛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商洛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商洛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是根据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际出台的一部具有很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出台实施本办法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暂行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把《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途径,采取培训班、辅导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暂行办法》的学习宣传。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全文刊播《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宣传报道各地的典型事例、案例,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公安机关要组织公安干警认真学习《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熟知其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研究落实执行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提高依法管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要将《暂行办法》印制成宣传册和学习读本,印发到市、县区、乡镇、村四级干部手中,印发到每一位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主和驾驶人员手中,使《暂行办法》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四、要加强对《暂行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督办室要会同监察、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组织对各县区、各部门、各乡镇和基层单位实施《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和解决各地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暂行办法》得到有效实施,促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商洛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驾驶、使用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参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公路、运管)、农业(农机监理)、广电、教育、安监、卫生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行综合治理,确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经费保障制度。
  第六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采取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形成严密的管理网络系统。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突出交通安全的原则,杜绝特大交通事故,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县区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县区长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相关领导责任。
  乡镇长、分管乡镇长负责本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全面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明确包村干部、村委会主任负责落实本村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教育驾驶人和村民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是执法主体。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全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实行综合监管,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是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
  公路巡警中队是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的直接管理单位。
  公安派出所参与管理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
  农村警务室协助管理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
  管段(片)民警是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交通(公路)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及时勘查、治理,改建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设立醒目交通标志和警示牌,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第十二条 交通(运管)、农业(农机监理)、广播电视、教育、安监、卫生等部门分别履行交通安全管理、交通法规宣传和交通事故抢救职能,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车主和驾驶人员,要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细化安全管理要求,明确职责,强化源头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辖区组织开展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台账,归口管理信息统计上报,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具体管理乡村道路养护维修,及时排除交通事故隐患,落实包村干部监管责任。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记录,落实处理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包村干部、村委会主任要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员台账,掌握本村车辆和驾驶人员底数情况,逐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逐人落实监管责任,实行一车一人一包。督促车主和驾驶人参加检、审、验、登记挂牌,制止、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并将交通安全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营造保障交通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规范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考试、发证、车辆登记上牌、安全检测、强制报废等程序,对县区车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做好法规授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注册、登记、挂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考试;核发、审验机动车驾驶证;处罚交通违法人,处理交通事故;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等项工作。完善车辆强制报废程序,堵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要落实大队领导包片、包股、包所、包队管理责任制,检查、指导基层管理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公路巡警中队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加强道路巡查,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交通违法人,处理一般交通事故;建立健全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辆、车主和驾驶人台账;掌握辖区道路交通基本情况;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落实交警包段管理的责任。
  公安派出所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掌握辖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辆和驾驶人情况;排查登记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开展道路巡查;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和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落实民警包片(村)管理的责任。
  农村警务室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检查、制止交通违法行为。
  管段(片)民警要经常做好管辖路段(片)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熟悉和掌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辆、车主和驾驶人情况,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开展道路巡查,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制定和落实管段(片)交通安全计划;经常与乡镇人民政府包村干部、村委会主任交流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集贸会及节庆日活动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道路巡查力度,严肃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等行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活动期间的公众安全。
  第十六条 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客运车站(场)和客运车辆的管理,积极拓展农村客运市场,大力推广使用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增加客运班次,方便群众出行。
  交通(公路)部门根据政府要求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建议,加强对县、乡、村公路的修建养护,及时整治、治理事故多发路段。
  第十七条 农业(农机监理)部门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安监、卫生部门要建立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制订和完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事故)的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部门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校每学期安排两次以上交通安全法制教育。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两次以上交通安全大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包村干部、村委会干部每月与车主、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警示谈话,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县区公安局及交警大队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公路巡警中队、公安派出所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公路巡警中队每天坚持道路巡查,确保道路不失控。
  包段(片)民警每月与辖区村委会干部、警务室人员、车主、驾驶人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座谈,检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了解运营情况,掌握安全管理重点,做好记录。
第四章 驾驶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必须依法取得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严禁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二十三条 严禁酒后驾驶,严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
  第二十四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人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后,应及时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登记,并按规定审验。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管)部门要经常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教学、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驾驶申请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培训质量和驾驶技术水平符合要求。
  第二十六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人员必须参加乡镇政府、村委会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教育。自觉接受检查、监督,签订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书,不得影响或干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争做遵纪守法、安全文明的新型公民。
第五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运营、使用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 严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无牌证营运行驶。
  第二十九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登记挂牌时,须在车辆两侧喷涂“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违法载人”等安全警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挂牌。
  第三十条 禁止违反规定异地登记挂牌,避免造成车辆失控漏管。
  第三十一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限期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不符合运营条件的车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地封存,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强制回收解体,并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包租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载客,不得强迫驾驶人违法操作。
第六章 责任规定
  第三十三条 无驾驶证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酒后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暂扣驾驶证六个月,记12分;一年内因酒后驾驶被处罚2次以上的,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处罚款500至2000元,记6分;对载5人以上的,经处罚后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员举办3至5日的安全学习教育班。
  第三十六条 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记分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在异地登记挂牌,长期在当地运营,逃避监管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检查车辆,动员当事人办理转籍、过户手续,责令当事人落实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后,因交通不便,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三十九条 村委会干部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使所包车辆和驾驶人发生违章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管段(片)民警、乡镇人民政府包村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失控漏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造成事故隐患未酿成事故的,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十一条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县区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发生二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发生三次死亡2人以下一般事故及一年内发现查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5起以上的,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交警中队、公安派出所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主要领导主动请求辞职。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车辆管理规定,对不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的车辆登记挂牌、核发检验合格证,对未经培训学习或经考试不合格的驾驶人员核发驾驶证而造成事故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在分清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基础上,除追究直接肇事人的责任外,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失管、漏管等原因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追究责任,做出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对辖区发生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重、特大交通事故负领导责任,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