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公布2001年“红”、“黄”牌成人高校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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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2001年“红”、“黄”牌成人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1年“红”、“黄”牌成人高校名单的通知


2001-06-13

教发[2001]28号


  根据2000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结果和成人高等学校“红”、“黄”牌核定标准,确定了2001年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红”、“黄”牌成人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

  按有关规定,被确定为“红”牌的成人高校不得安排招生;被确定为“黄”牌的成人高校不再扩大招生规模。对其中连续三年被亮“红”牌的成人高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撤消其建制;连续三年被亮“黄”牌的成人高校原则上应停止招生。

  近年来,随着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成人高校的办学条件日趋紧张。有关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改善成人高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确保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必要的规格和质量。

2001年“红”牌成人高等学校名单

(116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国家检察官学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南海业余大学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

海关管理干部学院
海关总署

空军第四职工大学
总后生产管理部

北京市西城区职工大学
北京市

北京市化学工业局职工大学
北京市

北京市物资贸易职工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成人教育学院
北京市

北京市实验大学
北京市

北京市农工商联合总公司职工大学
北京市

中国纺织政治函授学院
北京市

华北电业联合职工大学
北京市

天津联合业余大学
天津市

天津市职工现代企业管理学院
天津市

管道局职工学院
河北省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河北省

河北省衡水地区教育学院
河北省

河北保定地区教育学院
河北省

张家口市职工大学
河北省

石油物探职工大学
河北省

太原化学工业公司职工大学
山西省

山西省水利职工大学
山西省

临汾地区教育学院
山西省

呼和浩特市职工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干部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教育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巴彦淖尔盟教育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

沈阳市二轻家具职工大学
辽宁省

沈阳新光动力机械公司职工大学
辽宁省

辽宁建设职工大学
辽宁省

东北电业职工大学
辽宁省

鞍山职工大学
辽宁省

辽宁轻工职工大学
辽宁省

抚顺职工大学
辽宁省

丹东职工大学
辽宁省

锦州职工大学
辽宁省

朝阳职工大学
辽宁省

本溪职工大学
辽宁省

辽宁工运学院
辽宁省

辽宁卫生职工医学院
辽宁省

辽宁冶金职工大学
辽宁省

新乐精密机器公司职工大学
辽宁省

冶金部鞍山冶金管理干部学院
辽宁省

吉林省直属机关业余大学
吉林省

长春市直属机关业余大学
吉林省

吉林市职工大学
吉林省

长春市成人文理学院
吉林省

扶余农村成人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省

吉林电力职工大学
吉林省

吉林卫生管理干部学院
吉林省

长春煤炭管理干部学院
吉林省

哈尔滨轻型车厂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邮电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鸡西市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黑龙江金融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上海电业职工大学
上海市

梅山职工大学
上海市

上海市邮电职工大学
上海市

上海航天职工大学
上海市

上海汽车拖拉机联营公司职工大学
上海市

上海金融职工大学
上海市

江苏电力职工大学
江苏省

江苏冶金职工大学
江苏省

江苏对外贸易职工大学
江苏省

南通市职工大学
江苏省

扬州市职工大学
江苏省

苏州教育学院
江苏省

浙江省电力职工大学
浙江省

富春江水电职工大学
浙江省

宁波市纺织局职工大学
浙江省

温州市工人业余大学
浙江省

杭州教育学院
浙江省

浙江嘉兴教育学院
浙江省

蚌埠市职工大学
安徽省

三明业余大学
福建省

漳州教育学院
福建省

南平业余大学
福建省

济宁市职工大学
山东省

济南机械职工大学
山东省

山东冶金职工大学
山东省

山东省水利职工大学
山东省

青岛市职工大学
山东省

济南市职工大学
山东省

山东省滨州教育学院
山东省

山东省济宁教育学院
山东省

山东电力职工大学
山东省

山东财政职工大学
山东省

山东省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
山东省

开封空分设备厂职工大学
河南省

新乡市纺织职工大学
河南省

周口教育学院
河南省

湖北兵器工业职工大学
湖北省

湖北省纺织职工大学
湖北省

湖北省直属机关业余大学
湖北省

武汉冶金安全技术职工大学
湖北省

武汉市教育学院
湖北省

咸宁教育学院
湖北省

武汉市职工医学院
湖北省

广州市联合职工大学
广东省

广东省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
广东省

海口市业余大学
海口市

海南铁矿职工大学
海南省

海南教育学院
海南省

红光电子管厂职工大学
四川省

四川省化工职工大学
四川省

成都有色地质职工大学
四川省

贵阳职工大学
贵州省

云南省文化厅职工大学
云南省

西北电业职工大学
陕西省

西安石油勘探仪器总厂职工大学
陕西省

陕西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
陕西省

兰州铁路工程职工大学
甘肃省

乌鲁木齐石油化工总厂职工大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01年“黄”牌成人高等学校名单

(49所)

学校名称
主管部门

▲新疆兵团职工大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北京市宣武区红旗业余大学
北京市

▲北京市农业管理干部学院
北京市

*天津市渤海化工职工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职工化工学院
天津市

**天津市房地产局职工大学
天津市

**天津市职工工艺美术学院
天津市

**长治市教育学院
山西省

**北票矿务局职工煤矿专科学校
辽宁省

**阜新职工大学
辽宁省

**通化市职工大学
吉林省

**延边黎明农民大学
吉林省

**梨树农村成人高等专科学校
吉林省

**白城市职工大学
吉林省

**黑龙江省直属机关职工大学
黑龙江省

**五常朝鲜族教师进修学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
黑龙江省

**江苏省职工医科大学
江苏省

**江苏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江苏省

**金华教育学院
浙江省

**福建省直属机关业余大学
福建省

**福州业余大学
福建省

**福州市工人业余大学
福建省

**福建省漳州业余大学
福建省

*九江教育学院
江西省

▲潍坊教育学院
山东省

▲洛阳兵器工业职工大学
河南省

*河南省安阳钢铁公司职工大学
河南省

▲河南卫生职工学院
河南省

**磨料磨具工业职工大学
河南省

**鄂城钢铁厂职工大学
湖北省

**长沙市教师进修学院
湖南省

**湘潭市教师进修学院
湖南省

▲南海成人学院
广东省

**湛江市业余大学
广东省

**江门市职工业余大学
广东省

**广西直属机关业余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

**重庆城建职工学院
重庆市

*成都水利水电职工大学
四川省

**雅安教育学院
四川省

**黔东南州教育学院
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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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举证责任倒置是严格责任实现的途径

郭辉


  举证责任倒置与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在内容上是基本相通的。近代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但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危险责任的不断增加,事故损害的频繁发生使侵权法的某些价值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当代侵权行为法适应社会的需要获利了空前的发展,同时在侵权法和证据法上都提出了一个如何对危险责任以及事故责任中的受害人进行有效的救济和全面的保护问题,举证责任倒置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
  若不坚持确认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中,如环境污染问题、产品责任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案件中,可能会造成极不公正,极不合理的结果。尤其应当看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将因果关系或过错的举证负担置于接近事故源的一方承担也能够有效地促使举证责任被倒置的当事人一方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损害的发生。从诉讼的角度看,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医疗过错事件和公害、药害事件那样的通过高度科学性、技术性过程发生损害的场合,要外行的受害者证明损害到底是否可能预见,对于预见到的危险加害者负有体积结果回避义务,并且,是否可以说加害者已尽到该义务,这些对受害者来说简直就是强人所难。在这种场合下,与作为专门家、事业者的被告相比,作为受害者的原告,在科学的专门知识、理解能力上均处于劣势,并且根本谈不上准备证据的经济上的资力,现代民法引入了严格责任等新的归责原则。
因此举证责任倒置是严格责任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在侵权法中,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非绝对。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加害人就其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免责,各国立法例多承认加害人得提出特定抗辩或免责事由”。严格责任的严格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即受害人在遭受损害以后,就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或因果关系的问题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将此证明负担倒置给行为人。二是对行为人反证证明的事由进行严格的限制。法律上对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由是有严格规定的,即行为人只有在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和不可抗力赞成的才能被免除其责任。这种限制也可以说是对于“倒置”的事由的限制。正是因为实现了举证责任倒置且对倒置的事由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因此责任才是严格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格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是相通的,严格责任必须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体现其责任的严格性,而举证责任倒置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落实严格责任。由于严格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例外,其通过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使与承受,如果允许法官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自由裁量,无疑允许法官未经审判就决定当事人一方胜诉或败诉。


北安法院 郭辉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27日)

深无办字〔2005〕15号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指配
  2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3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4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
  5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01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指配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深圳市范围内需要使用频率和呼号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审批权限,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受限。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用于经营性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属于本市许可权限,频率或呼号不用于经营性的,采用直接指配的方式;不属于本市许可权限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二)符合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和呼号规划;
  (三)频率和呼号资源许可;
  (四)必要的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设计符合资源有效利用原则(通过直接指配方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01年11月12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4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三)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无线电频率和呼号使用方案及网络设计方案(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五)成交确认书(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通信或者服务范围在深圳辖区内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决定;通信或者服务范围超出深圳辖区的无线电频率或呼号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招标、拍卖方式许可程序
  1.管理机关组织招标拍卖;
  2.成交确认;
  3.招标拍卖中标者提出申请;
  4.管理机关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二)直接指配许可程序
  1.审批权限在深圳本级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业务处协调、预指配频率;
  (5)深圳市无线电监测站监测预指配频率;
  (6)按相应的许可方式批复申请人。
  2.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签发上报文件;
  (4)上报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5)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批复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通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频率监测时间,频率监测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通过直接指配方式,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频率和呼号使用批复文件。
  有期使用有效期为5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使用期不得超过10年。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临时使用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依据:《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关于在设台审批时明确频率使用期限的通知》(2000年4月26日国无办〔2000〕9号)第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频率和呼号许可后,方可按批文核定的参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呼号。
  十三、收费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按年度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02号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置和使用各频段无线电台(站)。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卫星地球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1份);
  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以不提交第4项文件;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2年6月21日信息产业部令第21号)第二十条。
  (二)微波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1份);
  4.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5.微波站技术方案及有关参数:提交为适应电磁兼容分析计算所需要的技术参数(包括设置微波电路的理由、通信任务、通信容量、调制方式、拟使用的频段、拟建微波电路的路由图和各微波站的站址、经纬度、天线高度等);
  6.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1日国无管〔1996〕19号)第九条、第十条。
  (三)广播、电视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1份);
  4.国家或省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关于开通电视、广播频道,配置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委托广播、电影、电视部行使有关无线电管理职权的通知》(国无管〔1996〕8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台(站)(包括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国家同意经营移动网络、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或《直放站技术资料表》(1份);
  4.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集群通信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1份)或《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无线电台站核定表》(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同意组建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的批复》(粤府函〔1989〕131号)。
  (七)其他无线电台(站)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原件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1);
  (二)《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2);
  (三)《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3);
  (四)《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4);
  (五)《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5);
  (六)《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6);
  (七)《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7);
  (八)《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8);
  (九)《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9);
  (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技术资料表》;
  (十一)《直放站技术资料表》。
  以上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执照)。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决定,其他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电台执照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核发;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授权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5.核发电台执照。
  (二)除(一)以外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上报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
  5.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批复申请人;
  6.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7.核发电台执照。
  十、行政许可时限
  决定权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权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有期使用有效期不超过3年;临时使用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法律依据:《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424号)第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
  十三、收费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按年度征收无线电管理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无线寻呼台频率占有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4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全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2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讯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正式进口
  1.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写明进口设备型号的核准证编号、核准代码及用途;
  (2)进口单位为最终用户的需提交频率台(网)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须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1份,打印盖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第一次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第(1)和第(5)项材料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口
  1.办理进关审查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说明进口的用途;
  (2)需要在国内使用的,需提供临时使用频率台(网)的许可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办理进关批件
  (1)《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进口合同或设备运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第一次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所申请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功能、调制方式及主要技术指标包括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发射功率、占用带宽及杂散发射限值等(原件1份,打印盖章)。
  第(1)和第(4)项材料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国无管〔1995〕15号)第八条、第十二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月30日国无管办〔1996〕18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首页免费下载“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申报软件”,按软件指引录入表格数据、打印、按申报键,导出申报数据软盘或移动U盘。在打印件上盖章后,与软盘或移动U盘一并报送。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理进关审查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3.业务处签署意见、盖章。
  (二)办理进关批件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管办领导审批;
  4.批复申请人,核发批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九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进关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进关批件,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向用户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后,方可从海关进口批件核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准在深圳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3份,打印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三)研制的可行性报告及技术资料(1份,打印盖章);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3月24日国无管〔1995〕8号)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二)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三)无管办领导审批;
  (四)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有效期由其在批件中核定。
  法律依据:《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后,方可按核定的参数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发射特性进行信号核准,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无管〔1997〕12号)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一)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二)《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3份,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三)该型号设备的整体、前后面板的清晰照片及其结构尺寸(原件1份);
  (四)说明该型号设备功能的主要技术资料(1份,打印盖章);
  (五)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型号设备半年内的型号核准测试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一)和(二)项材料也可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下载软件,按既定的格式填写,递交打印件及软盘或移动U盘(详见“六、申请表格”)。
  法律依据:《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可到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首页免费下载“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申报软件”,按软件指引录入表格数据、打印、按申报键,导出申报数据软盘或移动U盘。在打印件上盖章后,与软盘或移动U盘一并报送。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型号核准证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初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一)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二)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三)无管办领导审批;
  (四)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时核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方可按核定的设备型号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三、收费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规定缴纳设备检测费。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网站(http://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法律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