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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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4〕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2、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并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即办件通知书》。
(2)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即办件的数据库。
二、承诺件管理
1、承诺件的认定
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不能当场或当日办理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2、承诺件的管理
(1)各窗口必须收下承诺件,并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收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第三联报主管部门领导,第四联存窗口。《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收件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承诺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若属于窗口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办理任何手续。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承诺件办结后,受理窗口应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件办理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第三联报主管部门领导,第四联存窗口。
(4)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有关窗口必须向服务对象作出书面说明,服务对象有权向中心投诉督查科投诉。
三、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2、联办件的管理
(1)联办件的受理实行主办单位牵头负责制。
(2)基建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城市公用事业项目联办件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市建设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受理责任部门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商贸业项目联办件的受理责任单位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第一受理窗口部门为责任单位。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主办单位)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报中心主任室,第三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第四联存责任窗口。
(4)责任窗口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窗口(部门),并报中心业务协调科,审批责任窗口应帮助指导服务对象为联审会议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5)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议,明确联办件的责任部门和相关内容,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作出时限承诺。
(6)联办件必须根据联办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特办件的管理
1、特办件的认定
有特殊理由以及对地区或行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而需特事特办的事项,即属特办件。
2、特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向中心业务协调科提出申请并认定后,中心向服务对象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特办件办理通知书》。
(2)中心尽快召集各有关部门及时召开联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3)各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上报件的管理
1、上报件的认定
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均属上报件。
2、上报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后,经确认为上报事项的,受理窗口应出具《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上报件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送部门领导,第三联送中心业务协调科,第四联存窗口。
(2)受理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审核的,则由联办主办单位牵头落实。
(3)受理窗口部门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各部门分别上报联系,由联办主办单位负责帮助办理。
六、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的规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件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办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2、补办件的管理
(1)各窗口必须收下补办件,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协调科,第三联存窗口。《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补办件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服务对象补全材料之日起计算。
七、退回件的管理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的主件缺少。
(2)经窗口初审,申报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若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但审议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按中心统一印制的表格建立台帐,并填写《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报中心业务协调科备查,第三联存窗口。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有权持《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协调科申请复核,由业务协调科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八、本暂行办法由漯河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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