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33:50   浏览:8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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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2005年7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确保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结构的广泛性和合理性,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组织安排,调离原选举单位或工作岗位,接任的工作岗位可不安排市人大代表的;
  (二)交叉兼任上级人大代表职务,现职工作无特殊需要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自认为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原选举单位的多数代表或原提名的组织,认为其不宜继续任代表职务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按以下程序:
  (一)由党委或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向代表提出辞职建议;
  (二)代表本人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请求;
  (三)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并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接受代表辞职的决定;
  (四)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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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10月7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罗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

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

1987年4月17日,国务院

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国发〔1982〕147号,对于改善我国能源交通状况,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了加快能源交通建设,进一步繁荣城乡经济,决定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基金),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未开征能源交通基金的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能源交通基金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7%征集。
三、缴纳单位缴纳所得税后年利润不足5000元的,免缴能源交通基金。
四、缴纳单位免缴能源交通基金的项目和能源交通基金的征集管理,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缴纳单位在本规定发布后30日内,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报送应缴纳能源交通基金的项目及有关资料。
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