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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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2005年7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确保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结构的广泛性和合理性,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组织安排,调离原选举单位或工作岗位,接任的工作岗位可不安排市人大代表的;
(二)交叉兼任上级人大代表职务,现职工作无特殊需要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自认为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原选举单位的多数代表或原提名的组织,认为其不宜继续任代表职务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按以下程序:
(一)由党委或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向代表提出辞职建议;
(二)代表本人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请求;
(三)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并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接受代表辞职的决定;
(四)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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