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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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公告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电缆 补充件》(编号:CNCA-01C-002:2001/A1)(以下简称《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补充件》)已制定完成,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补充件》是对《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电缆》(编号:CNCA-01C-002:2001)的补充,实施时,须一并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编号:CNCA—01C—002:2001/A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电缆
补充件









2003-06-23发布 2003-07-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本规则补充件是对《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编号: CNCA-01C-002:2001)(以下简称《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的补充,应与《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一并使用。
本规则补充件条文编号与《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条文编号完全一致;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规则补充件所增加的条文;写明“删除”的部分,表示免除《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相应条款要求;写明“代替”的部分,则应以本规则补充件中的条文为准;未提及的条文,则仍以《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应条文为准。

1 适用范围
1.1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
增加以下产品:
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导体标称截面为0.75㎜2~2.5㎜2,芯数为6芯~41芯);
6)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导体标称截面为0.75㎜2和1㎜2,芯数为25芯~60芯);
7) 交流额定电压3k V及以下交联聚烯烃绝缘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2.2.1检验依据的标准
增加上述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具体如下:
5) GB 5023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附件4);
6) GB 5023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附件5);
7)GB12528.1 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GB12528.11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补充件1:交联聚烯烃绝缘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4.2.2.2检验的项目
该款用下述内容代替:
检验项目为产品标准及补充要求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附件1
增加上述产品的单元划分及送样指南,详见附件。
附件2
增加上述产品的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详见附件。

增加下列附件:
附件4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
附件5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附件1
序号第3、4、10部分用下表代替。

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送样指南
序号 产品型号 标准编号 型式试验送样指南
3 3.1 227IEC41(RTPVR) GB5023.5-1997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 任意截面样品1件。
3.2 227IEC42(RVB)227IEC43(SVR) 所需型号各送任意截面样品1件。
3.3 227IEC52(RVV) 任意规格样品1件,包括圆形和扁形时,应各送1件。
3.4 227IEC53(RVV)RVV 接近最多芯数和最小截面的样品1件,接近最少芯数和最大截面的样品1件,包括圆形和扁形时,应各送1件。
3.5 RVS JB8734.3-1998 任意截面样品1件。
4 227IEC71f(TVVB)TVVB GB5023.6-1997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接近最多芯数和最小截面的样品1件,接近最少芯数和最大截面的样品1件,T、Y系列各送1件样品,包括P型时,其中1件应是P型样品。
10 DCXF系列DCH系列DCEH系列WDZ-DCYJ系列 GB12528.1-1990JB8145-1995GB12528.11-2003 接近最大截面的样品1件,接近最小截面的样品1件,每一系列应至少送1件样品,WDZ-DCYJ系列125℃、150℃两种工作温度应分别送样;包括薄壁型时,其中1件样品应是薄壁型,满足上述要求后,其它系列可以送任意型号、规格的样品。

附件2
增加下表。

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GB12528.11-2003标准
产品类别 产 品 名 称 认证依据 对应国际标准 试验项目(标准条款编号) 频次 例行试验 确认试验
电线电缆 铜芯耐热125℃交联聚烯烃绝缘无卤低烟阻燃机车车辆用电缆 WDZ-DCYJ-125 GB12528.11-2003 1. 导体电阻 逐批 √
2. 电压试验 100﹪ √
铜芯耐热125℃高强度薄壁交联聚烯烃绝缘无卤低烟阻燃机车车辆用电缆 WDZ-DCYJ/B-125 3. 导体结构 逐批 √
4. 绝缘厚度 逐批 √
5. 外径 逐批 √
铜芯耐热150℃高强度薄壁交联聚烯烃绝缘无卤低烟阻燃机车车辆用电缆 WDZ-DCYJ/B-150 6. f值 逐批 √
7. 绝缘老化前机械性能 3月 √
8. 绝缘火花试验 100﹪ √




“GB5023-1997标准”部分用下表代替。

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GB5023-1997标准
产品类别 产 品 名 称 认证依据 对应国际标准 试验项目(标准条款编号) 频次 例行试验 确认试验
电线电缆 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 227IEC01(BV) GB5023.3-1997 IEC60227-3:1994 1. 导体电阻 逐批 √
2. 电压试验 逐批 √
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227IEC02(RV) 3. 90℃绝缘电阻*** 3月 √
4. 绝缘厚度 逐批 √
内部布线用导体温度为70℃单芯实心导体无护套电缆 227IEC05(BV) 5. 护套厚度** 逐批 √
6. 外径 逐批 √
内部布线用导体温度为70℃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 227IEC06(RV) 7. 绝缘老化前机械性能 3月 √
8. 护套老化前机械性能** 3月 √
内部布线用导体温度为90℃单芯实心导体无护套电缆 227IEC07(BV-90) 9. 绝缘火花试验 100﹪ √

内部布线用导体温度为90℃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 227IEC08(RV-90)

轻型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227IEC10(BVV) GB5023.4-1997 IEC60227-4:1994



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续)
GB5023-1997标准
产品类别 产 品 名 称 认证依据 对应国际标准 试验项目(标准条款编号) 频次 例行试验 确认试验
电线电缆 扁形铜皮软线*227IEC41(RTPVR) GB5023.5-1997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 IEC60227-5:1994 1. 导体电阻 逐批 √
2. 电压试验 逐批 √
扁形无护套软线电缆227IEC42(RVB) 3. 90℃绝缘电阻*** 3月 √
4. 绝缘厚度 逐批 √
户内装饰照明回路用软线227IEC43(SVR) 5. 护套厚度** 逐批 √
6. 外径 逐批 √
轻型聚氯乙烯护套软线227IEC52(RVV) 7. 绝缘老化前机械性能 3月 √
8. 护套老化前机械性能** 3月 √
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227IEC53(RVV),RVV 9. 绝缘火花试验 100﹪ √

扁形聚氯乙烯护套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227IEC71f(TVVB),TVVB GB5023.6-1997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IEC60227-6:1994


耐油聚乙烯护套屏蔽和非屏蔽软电缆227IEC74(RVVYP)、227IEC75(RVVY) GB5023.7-1997 IEC60227-7:1994


附件4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

本补充要求是对GB5023.5-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 软电缆(软线)》的补充。
本补充要求应与GB 5023.1-1997及GB5023.5-1997一起使用。
本补充要求未列出的条款内容应符合GB5023.5-1997的相应规定。

1 电缆型号、额定电压及结构尺寸要求
1.1 电缆型号及额定电压
电缆型号为RVV。
电缆额定电压为300/500V。
1.2 电缆结构尺寸
电缆芯数为6~41芯。
电缆结构尺寸如表1规定。

表1 电缆综合数据
导体芯数和标称截面mm2 绝缘厚度规定值mm 护套厚度规定值mm 平均外径 70℃时最小绝缘电阻MΩ·km
上 限mm 下 限mm
6×0.756×16×1.56×2.5 0.40.60.70.8 0.81.01.11.2 9.611.013.315.8 6.58.79.912.4 0.0110.0100.0100.009
7×0.757×17×1.5 0.40.60.7 0.81.11.1 9.611.013.3 6.58.79.9 0.0110.0100.010
8×0.758×18×1.5 0.40.60.7 1.01.21.2 10.613.214.2 7.59.510.8 0.0110.0100.010
10×0.7510×1 0.40.6 1.01.2 13.214.5 9.011.7 0.0110.010
12×0.7512×1 0.40.6 1.21.2 13.214.8 9.511.9 0.0110.010
15×0.7515×1 0.40.6 1.21.2 14.015.5 10.711.6 0.0110.010
16×0.7516×1 0.40.6 1.21.2 14.015.5 10.711.6 0.0110.010
19×0.7519×1 0.40.6 1.21.2 15.017.8 11.314.1 0.0110.010
20×0.7520×1 0.40.6 1.21.2 15.518.3 11.614.6 0.0110.010
24×0.7524×1 0.40.6 1.21.2 17.020.5 13.516.8 0.0110.010
25×0.7525×1 0.40.6 1.21.2 17.120.8 13.617.0 0.0110.010
表1 电缆综合数据 (完)
导体芯数和标称截面mm2 绝缘厚度规定值mm 护套厚度规定值mm 平均外径 70℃时最小绝缘电阻MΩ·km
上 限mm 下 限mm
30×0.7530×1 0.40.6 1.41.4 19.522.6 14.318.1 0.0110.010
37×0.7537×1 0.40.6 1.41.4 21.623.0 15.519.0 0.0110.010
40×0.7540×1 0.40.6 1.41.4 21.825.5 16.220.6 0.0110.010
41×0.7541×1 0.40.6 1.41.4 22.527.0 16.821.6 0.0110.010
5×0.75+1×26×0.75+1×27×0.75+1×211×0.75+1×212×0.75+1×218×0.75+1×219×0.75+1×224×0.75+1×229×0.75+1×236×0.75+1×238×0.75+1×2 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 1.01.01.21.21.21.21.21.41.41.41.4 9.811.011.514.214.515.516.018.819.522.023.0 7.78.08.49.59.712.212.814.014.515.816.7 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

1.3绝缘线芯识别
绝缘线芯采用颜色加数字或字母标志识别,绝缘线芯颜色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2 试验

电缆按表2规定试验。电缆结构尺寸应符合表1规定。

表2 电缆试验项目
序号 试 验 项 目 试验种类 试 验 方 法 条 文 号
1 电气性能试验
1.1 导体电阻 T,S GB 5023.2 2.1
1.21.2.11.2.2 绝缘线芯按规定的绝缘厚度进行电压试验0.6㎜及以下为1500V大于0.6㎜为2000V TT GB 5023.2GB 5023.2 2.32.3
1.3 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 T,S GB 5023.2 2.2
1.4 70ºC时绝缘电阻 T GB 5023.2 2.4

表2 电缆试验项目(完)
序号 试 验 项 目 试验种类 试 验 方 法 条 文 号
2 结构尺寸检查
2.1 结构检查 T,S GB 5023.1 检查和手工试验
2.2 绝缘厚度测量 T,S GB 5023.2 1.9
2.3 护套厚度测量 T,S GB 5023.2 1.10
2.4 外形尺寸测量
2.4.1 平均值 T,S GB 5023.2 1.11
2.4.2 椭圆度 T,S GB 5023.2 1.11

33.13.23.344.14.24.3566.16.277.17.27.3 绝缘机械性能老化前拉力试验老化后拉力试验失重试验护套机械性能老化前拉力试验老化后拉力试验失重试验非污染试验高温压力试验绝缘护套低温弹性和冲击强度绝缘低温弯曲试验护套低温弯曲试验成品电缆低温冲击试验 TTTTTTTTTTTT GB/T 2951.1GB/T 2951.2GB/T 2951.7GB/T 2951.1GB/T 2951.2GB/T 2951.7GB/T 2951.2GB/T 2951.6GB/T 2951.6GB/T 2951.4GB/T 2951.4GB/T 2951.4 9.18.1.3.18.19.28.1.3.18.28.1.48.18.28.18.28.5
8 热冲击试验
8.1 绝缘 T GB/T 2951.6 9.1
8.2 护套 T GB/T 2951.6 9.2

9 成品电缆机械强度
9.1 曲挠试验1) T GB 5023.2 3.1
10 单根绝缘电线或电缆的垂直燃烧试验 T GB/T 18380.1
注:1)仅适用于同心式绞合不大于2层,芯数不大于18芯的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
编 制 说 明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补充要求作为对国家认监委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中GB5023.5-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RVV型(227IEC53)电缆的补充。
本补充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300/500V、芯数为6~41芯RVV型电缆。

2 编制依据
本补充要求参照JIS C 3408-2000《电梯用电缆》编制。

3 绝缘线芯颜色
由于各电梯主体厂对电缆绝缘线芯颜色的要求不一致,本补充要求无法作出统一的绝缘线芯颜色规定,因此只能作出绝缘线芯颜色由供需双方协商的规定。

4 提出单位
本补充要求由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上海老港申菱电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南洋—藤倉电缆有限公司提出。

附件5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本补充要求是对GB 5023.6-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6部分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 》的补充。
本补充要求应与GB 5023.1-1997及GB5023.6-1997一起使用。
本补充要求未列出的条款内容应符合GB5023.6-1997的相应规定。

1 电缆型号、额定电压、结构尺寸要求及使用导则
1.1 电缆型号及额定电压
电缆型号为TVVB。
电缆额定电压为300/500V。
1.2 电缆结构尺寸要求
1.2.1 导体
电缆芯数:25~60芯。
导体截面和芯数的组合如表1规定。

表 1 电缆导体截面和芯数
导体标称截面mm2 芯 数
0.75和1 (28)、30、(32)、(34)、36、(39)40、42、(44)、48、(52)、(56)、60
注: 括号内为非优先芯数。

1.2.2 绝缘
绝缘厚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值,但是,在任一点的厚度可小于规定值,只要不小于规定值的
90%-0.1㎜。
绝缘电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电缆绝缘厚度及绝缘电阻
导体标称截面mm2 绝缘厚度规定值mm 70℃时最小绝缘电阻MΩ·km
0.75 0.4 0.011
1 0.6 0.010

1.2.3 绝缘线芯识别
绝缘线芯采用颜色加数字标志识别,绝缘线芯颜色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1.2.4 护套
护套厚度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出,分隔层的厚度应大于护套厚度。分隔层任一处的厚度可小于标称值,但应不小于标称值的80%-0.2mm。护套厚度的平均值应不小于规定值,护套任一处的厚度可小于规定值,但应不小于规定值的80%-0.2mm。分隔层厚度标称值及护套厚度规定值见表3。




上式中 e: 护套厚度(mm)
D:圆形电缆包复护套前直径,从下列公式计算获得扁型电缆的直径(mm)。



















图1 有分隔层时 图2 无分隔层时














电缆断面图




1.3 使用导则
电梯电缆预定安装用于自由悬挂长度不超过80m及移动速度不超过4m/s的电梯和升降机。当电缆使用范围超过上述限制范围时,应由买方和制造厂协商解决,例如增加承力元件等,增加承力元件的电梯电缆预定安装用于自由悬挂长度大于80m及移动速度不超过10m/s的电梯和升降机。

2 试验
电缆按表4规定试验。电缆结构尺寸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电缆分隔层厚度及护套厚度
导体芯数×标称截面mm2 分隔层厚度标称值e1 mm 护套厚度规定值 mm
e2 e3
30×0.7530×1 2.02.0 1.21.4 1.41.6
36×0.7536×1 2.02.0 1.21.4 1.41.6
40×0.7540×1 2.02.0 1.21.4 1.41.6
42×0.7542×1 2.02.0 1.41.5 1.61.7
48×0.7548×1 2.02.0 1.21.4 1.41.6
60×0.7560×1 2.02.0 1.21.4 1.41.6

表4 电缆试验项目
序 号 试 验 项 目 试 验种 类 试 验 方 法 条文号
1 电气性能
1.1 导体电阻 T,S GB 5023.2 2.1
1.2 绝缘线芯1500V电压试验 T GB 5023.2 2.3
1.3 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 T,S GB 5023.2 2.2
1.4 70℃绝缘电阻 T GB 5023.2
2 结构尺寸检查
2.1 结构检查 T,S GB 5023.1 检查和手工试验
2.2 绝缘厚度测量 T,S 5023.2 1.9
2.3 护套厚度测量 T,S GB 5023.2 1.10
3 绝缘机械性能
3.1 老化前拉力试验 T GB/T 2951.1 9.1
3.2 老化后拉力试验 T GB/T 2951.2 8.1.3.1
3.3 失重试验 T GB/T 2951.7 8.1


表4 电缆试验项目(完)
序号 试 验 项 目 试 验种 类 试 验 方 法 条文号
44.14.24.355.15.2 护套机械性能老化前拉力试验老化后拉力试验失重试验高温压力试验绝缘护套 TTTTT GB/T 2951.1GB/T 2951.2GB/T 2951.7GB/T 2951.6GB/T 2951.6 9.28.1.3.18.28.18.2
6 低温弹性和冲击强度
6.1 绝缘低温弯曲试验 T GB/T 2951.4 8.1
6.2 护套低温弯曲试验 T GB/T 2951.4 8.2
6.3 护套低温拉伸试验 T GB/T 2951.4 8.4
6.4 成品电缆低温冲击试验 T GB/T 2951.4 8.5
7 热冲击试验
7.1 绝缘 T GB/T 2951.6 9.1
7.2 护套 T GB/T 2951.6 9.2
8 成品电缆机械强度
8.1 静态曲挠试验 T GB 5013.2 3.2
9 单根绝缘电线或电缆的垂直燃烧试验 T GB/T 18380.1GB 5023.6第2.4.5条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编 制 说 明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补充要求作为对国家认监委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中GB 5023.6-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6部分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 》TVVB型(227IEC71f)电缆的补充。
本补充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300/500V、芯数为25~60芯TVVB型电缆。

2 编制依据
本补充要求参照JIS C 3408-2000《电梯用电缆》编制。

3 绝缘线芯颜色
由于各电梯主体厂对电缆绝缘线芯颜色的要求不一致,本补充要求无法作出统一的绝缘线芯颜色规定,因此只能作出绝缘线芯颜色由供需双方协商的规定。

4 提出单位
本补充要求由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上海老港申菱电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塑胶线厂、上海南洋—藤倉电缆有限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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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1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接受和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全部或其部分(如可供移植的器官、角膜等)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遗体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一致同意将其遗体全部或其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

  遗体捐献人指定并委托的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在工作、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

  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的遗体只能用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

  第五条 捐献人捐献遗体的意愿、行为和遗体尊严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遗体捐献工作。

  市、县级市(区)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日常工作。

  各级政府及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民政、司法、公安、财政、城管、老干部工作、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市、县级市(区)红十字会成立遗体捐献志愿者委员会,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申请捐献遗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 捐献人捐献行为的意愿表示必须真实。

  捐献人生前自愿登记捐献遗体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

  第九条 市、县级市(区)红十字会是本市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

  第十条 原则上,应由捐献人本人到登记机构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年迈体弱、行动不便者也可委托他人或要求登记机构上门办理遗体捐献手续。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应当告知捐献人有关遗体捐献的程序与事项,指导其正确填写《苏州市红十字会遗体捐献志愿者登记表》,并颁发《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志愿捐献遗体纪念卡》。

  登记表、纪念证、纪念卡由苏州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捐献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时可以在登记表上注明遗体捐献的保密要求,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办理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要求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市、县级市(区)红十字会及其遗体捐献志愿者委员会应与捐献人或执行人保持联系,了解关心捐献人身体情况。

  第十四条 遗体捐献接受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单位和医疗机构;

  (二)有专门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人员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地;

  (四)有开展相关工作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单位,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受市红十字会委托后,才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捐献人死亡后,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支持执行人履行义务。

  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可由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

  第十七条 因突发性因素导致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现死者是遗体捐献志愿者,应当及时通知执行人和相应的接受单位。

  第十八条 为保证所捐献遗体的安全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因患甲、乙类传染病而病故的病人遗体不列入捐献范畴。

  第十九条 接受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方面出具的死亡证明,并核对执行人提供的《苏州市红十字会遗体捐献志愿者登记表》或《志愿捐献遗体纪念卡》无误后及时接收遗体。

  第二十条 在接受、运送捐献的遗体时,公安、民政、城管以及相关物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予配合,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接受单位接收遗体后,应出具接收遗体证明,并及时书面通知原登记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捐献人近亲属的要求,可为捐献人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接受单位组织医学生适时举行向遗体捐献人致默哀仪式,以表示对其崇敬与尊重。

  第二十三条 接受单位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遗体的利用情况。

  捐献人的近亲属或执行人有权向接受单位查询捐献人遗体的利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单位负责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具备开展遗体组织器官移植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眼角膜或其他组织器官库,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实行监管。

  接受器官或角膜捐献的医疗机构,在获得接收通知后,应即核对捐献人身份及器官或角膜捐献相关资料,摘取器官和角膜须在捐献人死亡后4~8小时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培训,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社会风尚。要为已经实现捐献的志愿者设立纪念标志物,镌刻其姓名,褒扬其行为。纪念标志物由苏州市红十字会与苏州市民政局联合设立。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遗体捐赠。

  严禁进行遗体买卖,严禁利用遗体进行商业性活动。

  在遗体捐献工作中,如违反相关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


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1997.08.31



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
(1997年8月31日水利部水管[1997]349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促进水利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旅游区,是指利用水利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水工
程及水文化景观开展旅游、娱乐、度假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水利旅游区景物具体包括江、河、湖、库、渠、池等天然或人工形成的具有旅
游价值的水域及所属岛屿、滩、岸地;堤防、水利枢纽、渠闸、水电站等工程建筑
;水文化遗迹等景观;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
第三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旅游工作,并由水利管理司归口管理。县(含县
级市、区,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旅游工作。
跨行政区域或不隶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工程的水利旅游工作由上
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水利旅游区管理机构,即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利旅游区的开发
、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利旅游资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影响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管理。不得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毁林开
垦、采砂取土、挖坑造坟以及侵占水工程管理设施。
(二)保护水环境。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对具有向城市供水任务的水体要建
立严格的保护措施。
(三)做好水利旅游区的总体规划。在核心景区、重点景区、特别是历史水文
化遗迹区应建立必要的保护设施,不得兴建宾馆、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其他建设项
目。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游客人身安全,建立安全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 水利旅游区按其景观的功能、文化和科学价值、环境质量、规模大小
等因素,划分为三级,即国家级、省级、县级水利旅游区。
(一)国家级水利旅游区:水域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集中,水工程
规模大,水文化遗迹具有历史意义,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优越,具
有一定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水利旅游区:水域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对集中,水工
程设施规模较大,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
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县级水利旅游区:水域景观与景点景物相对集中,水工程设施具有一定
规模,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水利旅游区,应由管理机构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上报该水利旅游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以正式
文件并附初审意见报水利部。经相应的水利旅游资源评价机构论证后,由水利部审
批。
经批准建立的国家级水利旅游区,水利部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并通
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建立省级、县级水利旅游区,应由管理机构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相应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审批。
经批准建立的省级、县级水利旅游区,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
审批文件及其它资料汇总后报水利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报国家级水利旅游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级水利旅游区的基本要求,并
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报的意见和文件。
(二)水利旅游区的管理机构健全,隶属关系清楚,业主明确。
(三)已完成水利旅游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填报申请书。
(四)水利旅游区管理及保护范围明确,权属清楚。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水利旅游区的基本情况、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效益分析及投资来源。并附本水利旅游区的总体规划以及有关的图纸、照片、录
像等其它资料。
水利旅游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该水利旅游区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水利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必须按照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的规划设计进行。
第十一条 水利旅游区的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其合法
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在保证水利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水利旅游区的管理机构也可与其他单位
、个人以合资建设、合作经营方式联合开发,但不得改变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 水利旅游区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
准;未经批准,不得将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旅游区变更为非水利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水利旅游区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规定,经管理机构同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
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并向水利旅游区管理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水利旅游区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水
利旅游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水利旅游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
规定向该水利旅游区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水利旅游区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游人,应当保护水利旅游区
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水利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当绿化美化景物,设置防火、卫生、环保
、安全、游览路径等设施和标志,保证游客安全,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七条 各级水利旅游区管理机构,应对水利旅游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
有关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在水利旅游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旅游区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破坏水利旅游区内水土资源、水域景观、水工程和旅游设施的行
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号:[水利部水管[1997]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