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1:45:09   浏览:8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

商建发〔2005〕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精神,切实用好商务部、财政部安排的相关扶持资金,积极稳步地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商务部决定对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组织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原则、对象、时间及方式

  验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实地核查,严格执行标准;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依法合理解决,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有关资料。

  验收的对象:经商务部核准备案的试点企业在试点县(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地级市、地区、师,下同)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

  验收的时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试点企业要求及管理需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验收。

  验收的方式:原则上由试点项目所在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负责复检。项目验收机构根据试点规划,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对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

  二、申请验收的试点企业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验收农家店应准备下列相关材料,在验收时备查: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的登记台帐;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二)申请验收配送中心原则上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
   2、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
   3、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三、验收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1、企业提出验收申请:试点企业在当年11月2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表》(附件1、附件2),申请对已经完成和当年内预计完成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的项目验收。
   2、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初验,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申报内容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格的材料报送至当地地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验收
   1、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成立验收小组,在收到验收申请的12个工作日内逐一完成验收,并拍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的内部、外部数码照片各1张。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验收的,经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2、验收完成后,地级商务主管部门的验收负责人应当时在《验收申请表》的主页和回执上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达标”字样的意见,并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
   3、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汇总,以文字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连同《验收申请表》一并送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4、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报送全部验收信息,包括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照片(内部、外部照片各1张),照片的文件名同农家店或配送中心的名称。

  (三)复检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可根据情况,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到实地进行复检。抽查的具体比例一般应不低于2%,不高于10%。抽查的方式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在复检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后,应将项目名称及地址信息在商务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及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验收申请表》是申请资金补助和享受其他各项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其存档3年。
   3、每年1月15日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结果形成《试点工作验收报告》(附件3)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规财司),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抄报财政部。
   4、商务部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地上报的验收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5、试点企业对地级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结果有异议的,试点企业可直接通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提出复议,商务部在接到复议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
   6、验收合格的项目将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7、对经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商务部将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其免费发放由商务部统一制作的标志牌。标志牌不实行终身制,凡抽查不合格及经检举核查有问题的农家店将收回标志牌。对标志牌的发放、管理、使用及收回,商务部将出台专门的文件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验收依据及界定

  (一)验收依据
   1、《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
   2、日用消费品农家店按《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执行;农业生产资料农家店按《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3、商务部批准各地试点县及试点企业的函;
   4、试点企业与所在地地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的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5、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新建和改造农家店的界定
   对新建和改造的农家店,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界定是否在当年完成新建和改造。
   1、新建农家店的界定方法。可从5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农家店是否新建: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查看税务登记证日期;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2、改造农家店的界定方法。可分别从加盟和直营两种方式界定:
  (1)对加盟方式改造的农家店的,可从5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查看加盟合同的签订日期;查看农村店铺工商执照变更日期,包括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查看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2)对直营方式改造的农家店,可从4个途径不同侧面确定:查看已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查看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实地考察了解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验收小组由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包括适当吸收财政、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同志参加,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试点企业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建立联系人制度,做到上下信息通畅,事不等人。

  (二)各地验收情况将作为各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业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对违规地区及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核减以后年度试点比例及申请扶持资金资格。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规财司)备案。


  附件: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
     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经[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农业部关于做好2013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3]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月23日







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点



2013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紧紧围绕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目标任务,牢牢抓住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这条主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发展多元服务主体,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宣传贯彻,进一步落实和维护好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开展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具体实现形式、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等研究。

(二)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继续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指导各地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在认真总结登记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意见,规划进度、明确政策、落实经费。研究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登记工作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全国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深入开展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工作,研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和监管制度。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工作。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办法,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农田基本建设,引导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四)全面提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能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启动实施《西部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规范开展仲裁培训工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核评价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入贯彻实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群众来信督查督办,畅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渠道,及时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矛盾。

二、加强重点领域农民负担监管,推动减负惠农政策落实

(五)拓展农民负担监管范围。采取总结交流、情况通报、重点督查等形式,推动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加强制度建设,保持高压态势,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继续完善和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总结推广各地实践经验,研究制定相关监管措施,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等领域延伸。

(六)推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化建设。按照《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推动一事一议项目规范组织实施。在深入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各地制度健全、操作规范、监管严格、群众满意的典型经验,示范引导一事一议规范化建设。扩大一事一议信息化试点范围,逐步建立文件发布、项目审核、项目管理、数据统计一体化的网络监管系统。组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调研,适时修改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推动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七)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问题治理。针对农民反映和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解决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村义务教育等领域多收乱罚及向村级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问题。继续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采取部省联合治理、省级自主治理两种方式,实行排查、处理、整改全程督办,深入解决区域性涉农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组织开展对黄河灌区农业用水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治理,切实纠正不合理收取水费、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积极探索采取综合改革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黄河灌区农民用水负担过重的问题。加强农民负担重点信访案件督办,解决农民反映的难点问题。

(八)强化对减负惠农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推动地方实施逐级督导评价制度,实行审核评价和实地抽查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督导相结合,定期开展实地督导,及时通报督导结果,督促各地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一事一议专项检查,切实纠正筹资筹劳办法不完善、组织实施不规范、超范围超限额等问题。坚持开展减负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年度检查,深入督办违规违纪问题。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测工作,完善监测指标,提高监测质量,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

(九)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结交流各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验。探索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研究提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意见。

(十)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按照已有部署,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三资”清理工作。指导各地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等制度。推进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的建设,适时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总结宣传先进经验,确保示范县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建设农村集体“三资”、承包土地、农民负担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进程。

(十一)加强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研究制定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强化村级财务公开,进一步推动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继续做好农村财会人员业务师资培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报表及时编制和汇总报送机制。加强农村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农村审计文书示范文本,指导各地做好日常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等专项审计。

四、强化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与服务,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十二)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指导各地合作社主管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合,建立示范社评定发布工作机制,对示范社开展运行监测、动态管理。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所有涉农项目要与示范社对接,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机制。

(十三)推动政策完善落实。要把完善政策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在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积极会同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增加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有关部门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指导合作社做好发票领用等工作。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引导各地规范开展信用合作。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十四)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支持建立一批合作社人才培训实训基地,依托基地逐步健全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合作社人才培养体系,广泛开展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培训,着力打造一支管理水平高、市场意识强、乐于奉献、素质优良的合作社领军人才队伍,大力培养一支政治素养高、业务本领强、服务意识好、热心合作事业的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

(十五)强化服务指导。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立直销店(连锁店),开展“农社对接”试点。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引导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方面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五、完善扶持政策措施,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

(十六)加强形势研判和重大问题研究。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变化,及时了解龙头企业在生产、贸易、带动农户就业增收等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及时研究对策,为龙头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重点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建设创新机制及扶持政策研究,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多种形式金融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和龙头企业“走出去”战略等重大问题研究。对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开展经济运行监测分析。

(十七)推进龙头企业扶持政策落实。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99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培育品牌。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部门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政策落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推动地方加快出台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政策。

(十八)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加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工作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出台扶持政策措施,积极为示范基地发展提供有效支持。修订完善示范基地创建办法,组织认定第二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将示范基地打造成为改革创新的试验示范区,在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打造科技创新和质量检验检测平台等方面开展探索,积累经验,扩大示范基地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力。

(十九)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深入研究不同行业、不同类型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典型经验,总结推广一批龙头企业加基地加农户、龙头企业加合作社加农户、龙头企业加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加农户、行业协会加龙头企业加合作社加农户等典型模式,示范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二十)加快推进一村一品发展。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加快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建设。开展全国一村一品发展情况调查,加强一村一品工作指导,因地制宜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对传统优势明显、独具地方特色、主导产业突出、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专业村镇授予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称号,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一村一品专业村镇和品牌大县。

(二十一)开展人才培养和产销对接活动。进一步修订完善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教材,开展农业产业化政策、经济运行调查、运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龙头企业专题培训,组织各地完成对1500名龙头企业负责人的培训任务。为龙头企业搭建产销对接平台,组织其参与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中国(宁夏)园艺博览会等活动。通过举办展会、参观考察、发展境外投资等方式,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做好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服务工作。支持指导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开展工作。

六、启动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二)加强工作统筹和政策调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合力。开展专题调研,侧重研究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及鼓励其参与公益性服务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财政、发改、金融等政策支持。

(二十三)开展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在全国选择一批领导重视、基础较好、经验具有普适性的县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工作,通过扶持典型、总结经验,探索构建服务供给充足、体系综合配套、供需对接顺畅、服务机制完善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有效措施。

(二十四)扎实做好服务体系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沟通协调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情况监测工作。注重监测的科学性、时效性、真实性,完善数据采集、信息审核、整理填报等工作规程。加强数据汇总分析,做好成果转化运用工作。

(二十五)创新社会化服务机制。鼓励各地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有效整合各类公益性、经营性服务组织资源,形成综合配套服务体系,创新服务供需对接机制。鼓励公益性服务机构、经营性服务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分工合作,发展专业服务公司合作社加农户、龙头企业加合作社加农户等服务模式。

七、加强农经体系建设,做好农村经营管理基础工作

(二十六)加强基层农经体系建设。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联合制定加强基层农经体系建设的意见。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理顺农经工作体制与职责体系。

(二十七)做好农经统计工作。抓好年报、半年报和年终预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质量。及时做好统计分析,发挥好决策服务作用。继续组织业务培训和工作考评,延伸绩效考核,促进业务能力与水平进一步提升。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使农经统计适应农经工作拓展的要求。继续开展基础研究,探索改进统计调查方法。

(二十八)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围绕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选择若干专题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突出顶层设计,做好政策储备。完善农村经管调研网络,坚持农经特邀调研员制度,充实农经专家队伍,搞好课题委托和成果运用。

(二十九)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宣传。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经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围绕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典型经验,制定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精心策划、深入开展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加强农经信息网站建设,完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网络平台。加强农经信息、简报编发管理,为领导决策部署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附件:
农办经〔2013〕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JJTZ/201302/P020130201532159426870.ceb


法官行使释明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罗锦锋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些当事人不懂法律规定,而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和不正确的说法,有时候需要法官对法律或者案件事实进行解释,纠正当事人的错误说法,引导进行正确的诉讼。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叫释明。法官的释明权是指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人对证据规则的理解产生错误认识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询问或说明,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证据予以补充的权能。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当事人一方误以为法官偏坦另一方,动摇对审判公正的信任,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拖延,法官行使释明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法官应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法官行使释明权一般应是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通过解释法律、发问等方式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以保持其中立性。
  2、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在采取口头方式时,都应以笔录、电话记录等书面形式予以固定。
  3、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决定权。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一定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尊重当事人的决定权,而不能是根据法官的个人意志告诉当事人具体怎么做。
  4、法官行使释明权一定要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行使释明权应贯穿于立案、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审后、判决等各个过程,而不仅是在判决中行使。
  5、法官行使释明权应注意未审先定的问题。尤其是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一定要保持谨慎态度,应时刻强调其意见只是对案件预测的可能结果,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未审先定的怀疑。


(荔浦县人民法院 罗锦锋 13788231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