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美国出口蜂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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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对美国出口蜂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对美国出口蜂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2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外贸中心,食品土畜商会,各总公司:
根据我部同美国商务部签订的《关于中止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蜂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协议》,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我部制订了《对美国出口蜂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暂行办法》将于1995年11月1日起生效,请各单位迅速转发给有关
企业,并按照执行。

附件:《对美国出口蜂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执行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与美国商务部签订的《关于中止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蜂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协议》(以下简称《中止协议》),有效地维护对美国出口蜂蜜的秩序,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外经贸部是对美国出口蜂蜜的管理机关,负责与美国就中止协议的有关事项进行磋商,协商解决《中止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实施对美出口蜂蜜配额有偿招标工作,授权并检查有关部门签发输美蜂蜜的“中国对美国蜂蜜出口配额证书/原产地证明”(以下简称“配
额证书”)。
(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负责提供蜂蜜出口协调价格,负责处理蜂蜜出口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事务局)负责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签发对美出口蜂密“配额证书”,并负责出口统计工作。
(四)中国海关负责对所有向美国出口的蜂蜜实行监管,凭有效出口许可证和对美国出口蜂蜜的“配额证书”查验放行货物。
第三条 产品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配额产品范围指所有天然蜂蜜、天然蜂蜜占重量50%以上的人工蜂蜜和食品助剂,包括零售包装或批量散装的所有等级和颜色的蜂蜜,含液体、拌乳、蜂巢及蜂巢切装形式或块装形式。
第四条 设限地区
根据《中止协议》规定,中国蜂蜜对美国出口设限地区系指对美国所有的关税区(美国50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和美国境内的对外贸易区的直接或间接出口。
第五条 配额年度。
对美国出口蜂蜜配额按照配额年度计算,每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为一配额年度。
第六条 配额证书制度。
外经贸部对向美国出口蜂蜜实行配额证书管理制度。“配额证书”是含配额证书和原产地证明的一种文件。所有中国对美国出口(包括直接和间接出口)的蜂蜜都必须配有此证书。
“配额证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交进口商凭以清关提货;第二联(海关查验放行联)交中国海关查验放行后留存;第三联海关加盖“验讫盖”后交出口企业退原签证机关,由签证机关核销后报送外经贸部(贸管司);第四联由签证机关留存。
“配额证书”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编制的《“配额证书”填制说明》用计算机填制。配额证书一经签证机关签发,持证企业不得自行涂改。
出口企业仍需按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持《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然后再到事务局领取“配额证书”。
第七条 配额的管理原则和方式。
(一)原则:为有效地执行《中止协议》,维护良好的出口秩序,配额的使用应相对集中,不宜分散。
(二)方式:出口企业通过招标方式取得配额。配额每年分两次招标,每次招标最高数量不超过年配额的60%,时间为每年5月和12月。配额的转、受让只能在有投标资格的企业中进行。
第八条 “配额证书”的申请与签发。
(一)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1个月内凭出口许可证、出口合同、商业发票和信用证或本票以及填妥的“配额证书/原产地证明申请表”向签证机关申领“配额证书”。
(二)签证机关须对上述文件内容进行审核,并依据中标通知书和当时有效的协调价格严格审核配额和价格事项,签证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配额证书”总有效期为3个月。
(三)结转配额证书的签发;某一配额年度的“配额证书”在7月31日之后,一般不得再签发。但对该年度中未签“配额证书”的剩余配额,在报经外经贸部核准结转后,签证机关可在下一配额年度的前3个月签发相应配额证书,其数量不得超过下一年度配额总量的15%,此类“
配额证书”内所列配额年度应为上一配额年度。

(四)预借配额证书的签发。经外经贸部核准后,签证机关最早可于上一年度的6月1日签发总数不超过15%的下一年度的“配额证书”。
(五)“配额证书”内第六栏HTS编码项下,签证机关按美国海关10位税则号填写,我海关按8位税则号负责监管。海关在“配额证书”第一、二、三联上第十五栏内加盖统一的海关单证专用章。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配额证书”签证费。签证费的使用办法将另行规定。
第九条 出口协调价格。
自《中止协议》生效之日起,美国商务部定期提供参考价格,外经贸部委托食土商会对参考价进行审核,食土商会应据此制订中国蜂蜜对美国出口协调价格,并按时通知中标企业和发证机关执行。如发现参考价格脱离实际,难于执行,食土商会应立即报告外经贸部。对低于协调价格的
,发证机关不得签发出口许可证和“配额证书”。
第十条 出运期限。
出口企业在领取“配额证书”后,须在“配额证书”签发之日的1个月内将货物出运,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统计与报告。
(一)事务局须每月将所签发“配额证书”情况用电脑打印统计汇总表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同时抄送食土商会,须每半年将“配额证书”所列信息按固定格式用电脑打印汇总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同时抄送食土商会。
(二)视情况需要,外经贸部将责成食土商会汇总我蜂蜜出口有关信息。外经贸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签发机关须将所签发的销往美国及美国以外所有国家和地区的蜂蜜出口许可证所列信息按要求用电脑打印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同时抄送食土商会。
(三)外经贸部委托食土商会对上述(一)、(二)项所列文件的信息进行汇总,并按要求分别于3月15日前和于9月31日前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四)食土商会和对美蜂蜜出口许可证及配额证书的签发机关及出口企业,须妥善保存与执行《中止协议》的有关全部资料以便备查。
第十二条 反规避。
所有出口蜂蜜的各类外贸企业,在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蜂蜜签订的销售合同中,须注明该合同项下销售之蜂蜜不得再出口、转运或换货到美国,或被用来规避《中止协议》对美出口蜂蜜的限制。所有出口许可证签发机关,对合同中没有上述注明的出口企业,不得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罚则。
对于下列情况,视情节轻重依次给予通报批评、扣减配置、吊销配额、或取消其对美出口蜂蜜经营权;
(一)擅自超用配额的出口企业;
(二)出口价格低于协调价格的出口企业;
(三)占有配额但不出口也不上交、不转让的出口企业;
(四)倒卖配额的出口企业;
(五)非法利用第三国/地区产地证或标签转口我国蜂蜜或换货至美国的出口企业;
(六)私自更改或伪造“配额证书”的出口企业或个人;
(七)出口商品商标使用及其质量违反我有关法规和出口标准的企业;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避《中止协议》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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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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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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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经州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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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大理州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及授权的组织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率、效能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监察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第四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效能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

(二) 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

(三) 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相结合;

(四) 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五)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和权限 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

  (一)检查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检查履行工作职责、按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的情况;

  (三)检查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的情况;

  (四)检查行政管理内部事务的行政效率情况;

  (五)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九条 监察机关对行政效能进行检查或调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和所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监察机关有权对被监察部门的行政效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工作建议。

  监察机关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惩或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影响行政效能的过错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监察机关有权根据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情况,提出人事处理的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有权对被检查、调查单位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采取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检查事项:

  (一)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

  (三)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

  (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的立项由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或者监察机关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而需要检查的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对立项的检查事项应当拟定检查方案,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检查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 检查的目的;

(二) 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 检查的时间、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 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五)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进行检查前,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向被检查的部门和检查事项涉及的部门签发《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可以将检查方案一并通知被检查单位。但是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人士参加。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制度,受理和办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效能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构成违纪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检查或调查,应当由两人以上的监察人员组成检查组或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检查或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被检查的部门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评价、社会评价和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遵循下列标准:

(一)合法性;

  (二)合理性;

  (三)定约性;

  (四)对比性;

  (五)效率、效能。

  第二十四条 监察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应当全面、客观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检查或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 被检查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

(三)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四) 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五) 处理的依据和意见;

(六) 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章 奖励和过错责任追究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效能奖惩遵循奖勤罚懒、惩腐倡廉、奖惩得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效能奖惩涉及个人的,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或者提出奖励建议:

  (一)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维护政令畅通,成绩突出的;

  (二)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

  (三)科学决策,有效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防止和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突出的;

  (六)主动提供案件线索,敢于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七)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成绩突出的;

  (八)其他需要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履行工作岗位职责中,不能按时效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在对重大问题的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决策或者违反决策程序决策,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一)无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

  (三)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依据、条件、时限、程序和结果的;

  (四)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六)不按法定条件或者法定时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的;

  (七)不按法定项目或者标准收取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一)无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的;

  (三)不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收费的;

  (四)不开具合法票据,不据实、不按规定填写票据内容的;

  (五)违反规定只收费不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一)无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或者检查许可证明实施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对检查对象实施查封、扣押、滞留 、查车查物的;

  (五)对封存、扣押财物不当场开据清单或者不如实填写内容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检查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一)无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的;

  (四)不开具合法票据,不据实、不按规定填写票据内容或者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使用或者损毁封存、扣押财物,或者不按程序公开处理封存、扣押财物,暗箱操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

  (六)不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的;

  (七)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八)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

  (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四条 在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作风问题失察失管的;

  (二)不实行政务公开,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难度造成损失的;

  (四)不落实服务承诺,工作作风蛮横粗暴,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企业和群众的;

  (五)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财物,参加当事人提供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六)向村、社区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款物的;

  (七)强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团体、行业组织,违反规定举办培训、评优、达标升级等活动的;

  (八)对行政效能投诉机构转办的投诉件,不按规定登记、受理和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

  (九)其他违反行政事务管理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有下列方式:

  (一)行政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负有行政效能过错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分清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对领导者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组织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政效能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违纪的,对有关部门或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被告诫人对行政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辩,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效能告诫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效能过错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部门或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行政效能过错行为且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受到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后,又因行政效能过错应当受到追究的;干扰、阻碍调查处理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效能过错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给予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的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方式提出人事处理的监察建议:

  (一)考核等次;

  (二)待岗培训;

  (三)引咎辞职;

  (四)免职或责令辞职;

  (五)辞退、解聘;

  (六)其他需要提出的。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

  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监察机关。

  第四十四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或者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申请复审或者提出异议。

  第四十五条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或者拒绝、阻挠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监察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犯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2001)32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促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中国制造产品。
第三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并推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司,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承办。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依据工作需要,设生产资料、消费类产品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制定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确定评价方案,具体进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工作原则、计划和任务,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中国名牌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表彰。
第五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九)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近三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十)产品在国内生产或者进口原材料组装,国产化率达到80%以上。

三、评价指标
第七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出口创汇率三项指标。市场占有率和用户满意度反映消费者(用户)对申请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出口创汇率衡量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
第九条 质量评价是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能力。评价指标包括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二个方面。其中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对比,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企业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条 效益评价重点选择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两个指标,主要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前者反映工业生产成本及费用投入的经济效益;后者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能力,是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
第十一条 发展评价指标主要从产品的生产企业能否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进行评价,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水平、企业规模水平两个指标。主要评价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发展及适应市场的状况。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出方案。

四、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行业和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见附件)和《产品免检申请表》(质技监局监发〔2000〕114号),并按规定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日期之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按照申报条件和各类产品的评价细则提出评价意见,并以省级名牌战略领导机构的名义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其中,免检审查按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7号令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价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申请材料分送有关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评价报告和中国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初选名单,报顾问、主任、副主任审核。
第十九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审核通过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将确定的名单上报顾问、主任、副主任核定。
第二十一条 以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向社会公布当年的中国名牌产品名单。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可进行广告宣传,但必须注明所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间。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和有关材料中使用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第二十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按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7号令)的规定,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条件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五条 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应在期满当年提前重新申请并获通过。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中国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参加中国名牌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工作人员的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除按本规定进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再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编号:□□□□□□□□□□□□
中国名牌产品申请表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
企业名称:(盖公章)__________
企业代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印制
填表说明
1.“编号”由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填写。12位数字中前4位为年号,第5、6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编号,7~9位为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发布的开展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的产品类别代号,第10~12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申请企业配发的顺序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编号为:
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15)、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广东(44)、广西(45)、海南(46)、重庆(50)、四川(51)、贵州(52)、云南(53)、西藏(54)、陕西(61)、甘肃(62)、青海(63)、宁夏(64)、新疆(65)
2.“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企业名称”和“企业代码”由申报企业填写。
3.表1、表2由企业填写,如果表中地方太小,企业可以另附详细材料。表2中“用户满意度”、“综合得分”、“权数”和“最后得分”企业不需要填写。表2中“实物质量水平”按各专业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填写。表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省级部门、行业和社会团体针对申报产品情况讨论并形成综合意见。表4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牌战略领导机构填写。表5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团体针对申报产品情况讨论并形成综合意见。表6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委员会填写。
4.表1中“企业规模”统一按固定资产规模填写。
5.表3中要综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产品最近连续三次监督抽查是否合格的意见。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产品近三年出口商品检验是否合格的意见。
·省级质量检验协会对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的意见。
·省级质量管理协会对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状况的意见。
·省级消费者协会对申报产品投诉情况的意见。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运行情况的意见。
6.表5中要综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申报产品最近连续三次监督抽查是否合格、近三年出口商品检验是否合格的意见。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对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的意见。
·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对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状况的意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申报产品投诉情况的意见。
·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运行情况的意见。
指 标 解 释
工业成本费用 利润 成本费
1. = ÷ ×100%
利润率(%) 总额 用总额
总资产贡 利润 税金 利息 平均资
2. =( + + )÷
献率(%) 总额 总额 支出 产总额
×100%
新产品产 当年新 当年工业
3. = ÷ ×100%
值率(%) 产品产值 总产值

表1 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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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
|详细地址 | |
|-------------------|------------------------|
|企业法人代表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企业性质 | |企业规模 | |
|-------------------|------------------------|
|申报产品名称 | |
|-------------------|------------------------|
|注册商标名称 | |何地注册 | |
|-------------------|------------------------|
|获省级名牌的年份 | |
|-------------------|------------------------|
|是否属于安全认证管理产品 | |产品获安全认证时间 | |
|-------------------|------------------------|
|体系认证时间 | |
|-------------------|------------------------|
|是否中国驰名商标 | |被认定时间 | |
|-------------------|-----|--------------|---|
|是否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 | |获生产许可证时间 | |
|-------------------|-----|--------------|---|
|是否属于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管理产品 | |获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时间 | |
|-------------------|-----|--------------|---|
|是否属于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产品 | |获出口质量许可证时间 | |
|-------------------|-----|--------------|---|
|是否属于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产品 | |获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时间 | |
|-------------------|------------------------|
|产品所执行的标准 | |
----------------------------------------------

表2 企业申报及综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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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指标及评价内容 |1998年|1999年|2000年|综合得分| 权数 |最后得分|
|-------------------------|-----|-----|-----|----|----|----|
| | |申报产品产量 | | | | | | |
| | |------------------|-----|-----|-----| | | |
| |市场占有|在全国同类产品中的排名 | | | | | | |
| | |------------------|-----|-----|-----| | | |
| |率 |市场销售额 | | | | | | |
| | |------------------|-----|-----|-----| | | |
|一| |在全国同类产品中的排名 | | | | | | |
| |----|------------------|-----|-----|-----|----|----|----|
|市|用户满意| | | | | | | |
|场| |用户满意度 | | | | | | |
|评|水平 | | | | | | | |
|价|----|------------------|-----|-----|-----|----|----|----|
| | |申报产品出口量 | | | | | | |
| | |------------------|-----|-----|-----| | | |
| |出口创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的排名 | | | | | | |
| | |------------------|-----|-----|-----| | | |
| |水平 |申报产品出口金额(美元) | | | | | | |
| | |------------------|-----|-----|-----| | | |
| | |在全国同类产品中的排名 | | | | | | |
|-|----|------------------|-----------------|----|----|----|

| |实物质量|申报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 | | | | |
| | |------------------|-----------------| | | |
|二|水平 |同类产品的国际先进水平 | | | | |
| |----|------------------|-----------------|----|----|----|
|质|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情况 | | | | |
|量| |------------------|-----------------| | | |
|评|质量保证|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情况 | | | | |
|价| |------------------|-----------------| | | |
| |能力 |企业对市场情况的反应机制以及售 | | | | |
| | |后服务情况 | | | | |
|-|----|------------------|-----------------|----|----|----|

|三|成本费用|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 | | | | | |
| | |------------------|-----|-----|-----| | | |
|效|效益水平|在全国同类产品中的排名 | | | | | | |
|益|----|------------------|-----|-----|-----|----|----|----|
|评|总资产贡|总资产贡献率 | | | | | | |
|价| |------------------|-----|-----|-----| | | |
| |献水平 |在全国同行中的排名 | | | | | | |
|-|----|------------------|-----|-----|-----|----|----|----|
|四|技术开发|企业新产品产值率 | | | | | | |
| | |------------------|-----|-----|-----| | | |
|发|情况 |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重 | | | | | | |
|展|----|------------------|-----|-----|-----|----|----|----|
|评|企业规 |企业总资产规模 | | | | | | |
|价| |------------------|-----|-----|-----| | | |
| |模水平 |在全国同行中的排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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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有关部门、行业、社会团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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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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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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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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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省级名牌战略领导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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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名牌战略领导机构办公室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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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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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综合国家级有关部门、行业、社会团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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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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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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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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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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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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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