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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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2000年6月8日)

 

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2月21日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
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镇医药
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简称《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指导意
见》,确保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的实际,制定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六月八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2000年6月8日)

2000年2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等8个部门《关于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认
真贯彻《指导意见》,促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药
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充分运用监管手段,促进药品生产结构调整,抑制低
水平重复建设。
(一)认真执行《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暂行规定》。要严格药品生产准入条件,控制新增
生产加工能力,审批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注重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企业生产质量体系。新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一个二类以上新药(中药两个三类以上),且须通过GMP认证。
(二)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按剂型、类别,分阶段开展药品GMP认
证工作。2000年底完成大容量注射剂、粉针剂的GMP认证工作,2002年底完成小容量注射
剂的GMP认证工作。对其它剂型、类别的药品生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规定完成GMP认
证时限。对超过时限仍达不到GMP要求的不准生产,并注销其《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取
消其相应的生产项目。
(三)认真做好换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通过换证工作,整顿药品生产企业,
提高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水平。按照《2000年度〈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验收标准》,对
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整顿验收,限期达不到换证标准的企业,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
格的不予换证。
(四)逐步实施药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监管。在2000年度《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
工作中,对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在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范围中予以区别,为实施药品
生产企业的分类监管做好基础工作。
(五)充分运用监管手段,促进医药经济结构调整。依据“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
合”的工作方针,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支持、鼓励、促进药品生产企业联合、兼
并、重组,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有条
件地允许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鼓励质量好的药品、有优势的企业占
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

二、建立科学的新药审评机制,降低新药研制和审批管理成本,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
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
(六)加强新药审评工作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药品注册工作程序》和《国家药
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公开注册程序,规范专家审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药
品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药品审评工作科学、规范、公正、公平。要改革药品审评机
制,努力降低审批管理成本和研制成本。
(七)加强药品审评专家队伍建设。要认真做好第三批药品审评专家库人选的推荐、遴
选工作,充实、完善药品审评专家库,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权威的药品审评专家队伍。
(八)支持和鼓励药品科研开发创新。要制定相关政策,在审评、注册、发证等方面,
向高技术含量的新药倾斜。支持建立以生产企业为依托,面向生产、面向市场的新药研究开
发机制,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九)加强进口药品管理工作。要切实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严格进口药品申报
代理商的资格要求,严格进口药品技术审评标准,凡低于我国药品标准、低于已进口同品种
或发达国家同品种标准的进口药品,不予批准注册。

三、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流通秩序。
(十)严格换证标准,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兼并、重组。要认真执行《关于换发药品经营
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根据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
不同的换证条件、经营资格及责任,对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分别核发企业法人许可证、
非企业法人许可证,对达不到换证标准的企业暂缓换证或不予换证。通过换证鼓励大型批发
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将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配送中心,
逐步实现药品规模化经营。
(十一)强化药品批发零售的分类监督管理。在换证过程中,取消批发兼零售的经营方
式,根据《药品批发企业换证验收细则》、《药品零售企业换证验收细则》,对批发、零售企
业分别核发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现场审查验收工作分别由省级
和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十二)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化经营。要按照《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有关规定》
和《关于进行药品零售跨省连锁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药品零售跨省连锁
企业试点工作,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兼并、重组,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以适应我国加入W
TO后药品市场变化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支
持和帮助药品零售跨地区连锁试点企业的健康发展。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进行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要认真研究门
诊药房改为零售药店其产权、隶属关系的剥离问题,严格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条件和审
批程序对试点的门诊药房审查发证。
(十四)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常用急救药
品目录。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本辖区内个体诊所急救
药品管理办法,以便加强监督管理。
(十五)规范医疗机构的购药行为。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
理机构的资格、条件、认定程序、监督措施等进行认真研究,制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药品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和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十六)加强网上药品交易的监管。要针对药品的特殊性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药品电子商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网上药品交易行为。稳步开展药品电子商
务试点工作,逐步推进药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十七)积极探索建立《药品销售人员资格卡》。要通过开展试点,对其可行性,包括
资格卡的内容、制作、发放和管理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药品销
售人员资格卡管理办法》。

四、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十八)监督实施GSP工作。要根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制定监督实施GSP
的规划。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科学、公正地开展GSP认证,强化企业认证
后的监督管理。2000年下半年完成GSP认证试点工作,2001年正式施行GSP认证。通过5
年左右的时间,使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完成GSP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仍达不到GSP要求的,
取消企业药品经营的资格。
(十九)完善药品质量公报。《药品质量公报》将增加公布各种药品不合格率以及生产、
经营、使用各环节中的不合格率;取消标识厂家的作法,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
的药品,应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彻底核查清楚后再登公报;取消对质量公报中被假冒企业
的公报,防止误伤企业。
(二十)改革药品抽验机制。药品抽验工作要重点抽验农村用药、医疗单位、流通混乱
区域的药品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药品抽验收费机制的改革将按照三年完成的步骤积极推
进,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强对抽验方式、体制、统计模式等的研究,制定药品抽验机
制改革总体方案。
(二十一)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要查清假劣药品的来源和渠道,端掉制
售假劣药品的窝点。依法严惩制售假劣药品的企业和个人,对制售假劣药品案件的查处结果
将予以曝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彻底取缔辖区内所有
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发现一户,取缔一户,不留死角。对顶风违纪兴办新的药品集贸市场,
一经发现坚决取缔。要进一步规范全国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彻底解决超范围经营中西成
药和中药饮片等问题。

五、强化大型医疗设备市场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大型医疗设备的市场准入制度。
(二十二)切实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制定具体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审查内
容和程序,完善专家审评制度。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
法监督,加大对规避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走私、违规拼装等不法行为和ECT,PET
两类大型设备不履注册就擅自用于临床使用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十三)严格实施对进口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测。要充分利用机电进口办公室委托的机
电进口审批的职能,对于国内已有的技术水平较高的同类产品,用行政手段限制进口,保护
民族工业。
(二十四)从严启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
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企业验收细则,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进
行现场验收。符合验收标准的企业方可发证,不得放宽验收条件,降低发证要求。

六、完善执业药师制度,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
(二十五)认真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认证工作。补充、修改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
施办法》。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对获得高级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实行认定或一次性考
试认定的优惠政策,壮大执业药师队伍,满足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十六)健全执业药师注册制度。通过注册及相关政策,吸引和促进执业药师向药品
零售企业流动。修订《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提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意见,
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执业药师注册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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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瞒报、谎报事故(包括涉险事故,下同)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告事故情况,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有关事故情况,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畅通社会公众和职工群众的举报渠道。

  严禁将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和举报事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单位以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第七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查证。查证结束后,及时将查证及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查证。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和伤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查证;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查证瞒报、谎报事故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查证。

  第八条对瞒报、谎报事故的查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实行挂牌督办。

  第九条调查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应当重点查明瞒报、谎报事故的原因、过程,是否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和严重社会危害,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等情况。

  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的,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负有事故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

  第十五条因瞒报、谎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十六条瞒报、谎报事故行为调查处理结案后,承办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事故的查处情况,并将查处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本级政府网站、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关于颁发《海洋站测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海洋站测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1985年8月1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海洋站的管理,提高测报质量,增加海洋站观测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荣誉感,更好的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现颁发《海洋站测报工作规章制度》,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执行。望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制定有关执行《制度》的细则,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注意总结经验,并于一九八六年七月将贯彻执行的情况报调查指挥司。

海洋站测报工作规章制度(国家海洋局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
前 言
海洋站测报工作是海洋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海洋环境预报、环境研究和海洋开发服务的一项基础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按时、准确地取得第一性水文气象资料,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测报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国家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和荣誉,台站观测人员务必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对工作极端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严守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制度,坚持质量第一,为获取具有代表性、及时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的水文气象资料而努力。
目 录
前 言
一、岗位职责
(一)站长职责
(二)观测员职责
(三)预审员(兼职)职责
(四)资料、档案保管员(兼职)职责
(五)仪器维护、保管员(兼职)职责
二、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
(二)交接班制度
(三)仪器场地维护制度
(四)报表制作和报送制度
(五)业务学习制度
(六)报告制度
三、海洋站测报人员考核办法
(一)在职人员考核
(二)海洋站见习观测员转为正式值班的考核办法
四、海洋站测报质量评定办法
(一)目的和要求
(二)基分统计方法
(三)考核内容和扣分方法
(四)错情率统计
(五)几点说明
五、海洋站测报人员连续百班无错情劳动竞赛办法
(一)劳动竞赛评比条件
(二)验收核实
(三)授予“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和奖励
(四)加强领导
一、岗位责任制
(一)站长职责
1、海洋站长是全站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海洋站站长要团结全站人员,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搞好海洋测报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和领导全站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规定的测报工作和各项任务。
2、根据上级布置的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站的工作计划,合理组织分工和安排班次,并要以身作则,坚持参加测报值班,一般不少于全站平均数的三分之一。遇有重要工作任务和灾害性天气时,要亲临现场,做好组织指导及安全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督促检查全站业务人员严格执行观测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抓好本站各项业务建设。注意对测报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业务考核和业务学习,定期组织集体观测和业务讲评会,不断提高全站观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4、保护好测站环境和设施安全,组织好仪器设备的安装、检定和维护。
5、负责海洋站业务技术档案的填写及核实。
6、尊重当地党政领导,关心职工生活。搞好站容、站貌建设。
7、副站长协助站长做好日常工作。站长因故离站时,副站长行使站长职责。
(二)观测员职责
1、严格执行规范和技术规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各种观测仪器的性能、结构和使用维护方法,按时取准、取全第一性海洋、气象资料。了解当地海洋、气象变化情况。认真做好海洋情报、资料服务工作。
2、服从领导,积极完成分配的各项任务。
3、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决不弄虚作假,关心并积极参加站内各项工作和公益劳动。
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及专业知识,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海洋观测员。
(三)(兼职)预审员职责
1、熟悉规范和各项技术规定,认真审核原始记录和各种报表,负责纠正错误,保证数据正确,把好质量关。
2、原始记录要做到旬清月结、全面预审,按时报送报表,并认真填写报送清单。
3、审出的错情和疑问要逐一登记,并在业务质量评定会上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切实解决。对报表的工整程度进行评定,质量不合格的报表可交由站长退还本人,限期重抄。
4、认真填写预审单,写清记录疑、误的原因、情况及处理意见,统计测报错情、事故,填写质量评分表,并每月进行公布。
5、要认真负责对待查询,在收到查询单三到五天内组织讨论查复,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6、按月清点各种观测表、簿、自记纸、电码本、值班日志等,送交资料保管员入库。

(四)资料、档案保管员(兼职)职责
1、定期清理各种原始表簿、自记纸和加工整理的资料、档案。记录报表和自记纸要按时装订、详细登记,分类归档。做到有条不紊,便于查找,并负责提供服务。
2、保证资料完整无损。经常认真检查,做到五防:防火、防潮、防盗、防鼠咬、防虫蛀。
3、资料要注意保密,借用要有手续,归还当面清点,及时入库。严禁擅自更改资料。原始记录不得外借。如有丢失,需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
4、资料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全部资料、档案要移交清楚,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五)仪器维护、保管员(兼职)职责
1、编制器材计划,做好仪器的清领和供应工作。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帐物清楚。
2、保管好器材、防止丢失、变质和浪费。消耗器材要先到先用。
3、熟悉各种仪器的构造、性能及使用方法,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使用仪器合格、运转正常。
4、负责按时撤换和送检仪器,做到使用仪器不超检。报废仪器必须经上级验收、批准。
5、当仪器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全部仪器设备要当面移交清楚,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二、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
1、严格执行规范和各项技术规定,及时、准确完成各项测报任务。
2、提前到达值班工作点,做好测报值班的准备工作。严格遵照观测程序和时间,取全、取准各项资料。不私自代班、调班,不做与测报无关的事。
3、值班员必须密切注意天气及海面变化情况,按时巡视各种仪器,遇有特殊现象或仪器发生不正常时,要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
4、观测时必须携带观测簿,及时记录现场观测结果,不得追记、漏记,防止早测、迟测、缺测、漏报和损失仪器,严禁丢失资料、涂改、伪造记录及字上改字、擦、刮、贴等现象的发生。
5、做好值班的安全保密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值班室;值班人员保持值班室(观测点)的整洁和肃静。
6、必须按时为自记钟上弦,并定时进行观测用表对时。
7、全面细致检查、核对上班记录,认真填写值班日记。 (二)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前,值班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待接班员来到后,两人共同仔细检查全部仪器、用具和表簿。交接班工作完成后,双方在值班日记上签名。
2、因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时,应向站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改变班次。
3、本班发现的特殊天气或海面状况,应详细告诉下班,便于下班注意掌握;交接班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由交班员处理,接班员主动协助。
4、接班员未到,值班员不得离开岗位和中断值班记录。 (三)仪器场地维护制度
1、现用仪器设备由白班每天小清洁一次,每月按规范规定全面检查清洁维护一次。
2、水位自记仪应经常用软毛刷或干布擦刷,保持干燥;井内外水尺应定期清洗或重打油漆,并按规范规定校测水尺零点;每年清理一次验潮井,清除淤泥和海蛎子等(污物),清洗验潮井底输水管,经常维护井内浮筒。
3、岸用测波仪要严防灰尘、雨淋、日晒,每次观测完毕要加盖并放入干燥剂,注意制动和起重螺丝灵活;平时观测要注意测报浮筒跳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组织检查和维修。

4、水温表、采水桶每次观测后应及时用淡水冲洗。
5、盐度测量中,严禁在电导池无水时打开加热器;测量完毕,按技术规定进行清洗、贮放;(出现问题立即检查原因,及时排除,无法排除时,报上级业务部门处理)。
6、经常检查百叶箱、风向杆、围栏是否牢固并保持洁白,一般1 ̄3年油漆一次,大风和降雨(雪)以及其它有关天气之后要及时检查清洁仪器。
7、经常保持观测场内整洁,浅草平铺,草高不超出20厘米。观测场四周在规定距离内不种高杆作物。
8、安装、维护仪器一定要严密组织、保证安全。 (四)报表制作和报送制度
1、报表制作要定人、定时、明确责任,做到日清、旬清、月清。
2、报表字迹、符号要求工整、清晰、美观、大小适当,严禁书写怪体字、字上写字及涂、擦、刮、贴。
3、报表必须认真抄校,仔细进行初复算,严格预审,争取出门合格。
4、月报表应按规定的份数(连同预审单、报送清单)在次月十日前上报;年报表必须在制作前将全年查询单更正情况复校一次,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完成上报。
5、不合要求退回的报表,必须认真重新制作,并于报表收到后五天内寄出。
6、凡报送上级业务部门的各种记录报表,必须包装牢固、挂号邮寄。 (五)业务学习制度
1、业务学习采取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集体学习每周不少于4小时。
2、学习内容要密切联系业务工作,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学习规范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
3、未达到中专水平者应努力学习,在一定时期内达到中专水平;已达到中专或以上水平者,要不断提高理论基础和实际业务工作能力。
4、业务学习要定期考核(具体办法另定),作为测报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报告制度
1、定期向上级业务部门上报每季业务工作小结和全年测报工作总结及安排。
2、每月的测报质量考核月报表及其它观测报表同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3、海洋站档案变动情况表,于次年一月内填写一式三份报上级业务部门。
4、台站发生重大问题,如伪造涂改记录、损坏仪器、丢失原始记录资料等事故及场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要及时做不定期专题报告上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
三、海洋站测报人员考核办法
(一)在职人员考核
海洋站在职测报人员应定期考核,考核主要有以下四项内容:
1、出勤考核。按月(年)统计出勤、公差、病假、事假、旷工日数,计算月(年)出勤率。其中日数包括在站的各种工作日数和外出公差日数:
实际出勤日数
月(年)出勤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全月(年)应出勤日数
(准确到小数后一位)

探亲假时间和日数在备注栏内注明。月(年)应出勤日数为除节、假日和探亲假以外的日数。
2、业务工作质量考核。按现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3、业务技术及学习考核。年内本站、中心站、分局、局进行的各种业务技术、学习考核及测报竞赛成绩都要进行登记,有突出技术创新、发表业务论文除在备注栏内注明外,还应附有专门材料记载。
4、思想考核。主要考核对本职工作的认识、工作责任心、对业务学习的态度;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及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年终总结,经过群众评议、站领导批准,记入思想考核栏内。
(二)海洋站见习观测员转为正式值班的考核规定。
凡分配到海洋站担负测报工作的人员,不论是否为专业毕业生包括大学、中专、高中、短训班),必须通过见习和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值班。为使见习观测员顺利地完成见习期任务,非本专业院(校)毕业生先由分局(或中心站)组织进行三到六个月的专业知识培训,后再进入见习期。
达到正式值班的标准、考核办法和审批手续规定如下:
1、达到正式值班的标准。
(1)地面气象:
Ⅰ、气象专业毕业生(大学或中专)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非气象专业毕业生(不论大学、中专、高中或其它)见习时间一般为半年,包括学习气象基础理论和实习。
Ⅱ、见习操作必须做到:
A、基本掌握各种气象观测仪器的构造、性能及其维护,能正确操作和观测、整理记录;
B、基本掌握各类云的特征和结构,正确判别云状、云量、云高,会识别和记录各种天气现象和能见度;
C、在承担天气发报任务的台站工作,必须会编发天气电报;
D、会编制站内现有的各类气象报表;
E、见习期间错情率≤2.0%。 (2)潮汐
Ⅰ、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其中见习观测不少于30个班次)。
Ⅱ、见习操作必须做到:
A、懂得潮汐学一般知识,明确本站潮高基准面、水尺零点、校核水准点和基本水准点的关系。
B、懂得验潮仪的工作原理、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熟悉自记记录和报表编制。
C、在承担风暴潮观测任务的台站工作,应会编发风暴潮电报。
D、见习期间错情率≤2.0%。 (3)海浪
Ⅰ、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其中见习观测不少于30个班次)。
Ⅱ、见习操作必须做到:
A、懂得测波仪器的原理、结构和使用方法,正确进行观测和整理记录,掌握波高、波周期的目测方法,正确判定海况、波型。
B、会编制海浪报表。
C、在承担海浪发报任务的台站工作,应会编发海浪电报。
D、见习期间错情率≤2.0%。
(4)表层海水温度、盐度、海发光
Ⅰ、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其中见习观测不少于30个班次)。
Ⅱ、见习操作必须做到:
A、懂得水温、盐度观测仪器的工作原理、结构和使用方法,能正确进行观测和整理记录。
B、能按照发光类型和等级表正确进行观测记录。
C、会编制水温、盐度记录报表。
E、见习期间错情率≤2.0%。
2、考核办法: (1)见习观测员达到上述要求后,海洋站提出申请报告, 由中心站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
Ⅰ、笔试;Ⅱ、观测操作;Ⅲ、计算;Ⅳ、编发报;Ⅴ、报表。
每一项考核(考核细则由分局制定)结果以百分制计分,各单项分别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3、审批手续
(1)见习期满,由海洋站填表上报中心站,经中心站考核合格,报分局批准后,才能正式值班。
(2)根据见习观测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优秀的见习观测员,经海洋站长提名,中心站考核合格,报分局批准后,可提前正式值班。
(3)见习观测员见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不能达到正式值班的要求时,应适当延长见习时间;延长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时,应考虑其能否继续从事观测工作。
海洋站测报人员考核登记表
一九______年 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级别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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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份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全┃
┃项目 │ │ │ │ │ │ │ │ │ │ │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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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出勤日数 │ │ │ │ │ │ │ │ │ │ │ │ │ ┃
┃ ├─────┼─┼─┼─┼─┼─┼─┼─┼─┼─┼─┼─┼─┼─┨
┃ │公差日数 │ │ │ │ │ │ │ │ │ │ │ │ │ ┃
┃ ├─────┼─┼─┼─┼─┼─┼─┼─┼─┼─┼─┼─┼─┼─┨
┃ 勤 │ 事假 │ │ │ │ │ │ │ │ │ │ │ │ │ ┃
┃ ├─────┼─┼─┼─┼─┼─┼─┼─┼─┼─┼─┼─┼─┼─┨
┃ │ 病假 │ │ │ │ │ │ │ │ │ │ │ │ │ ┃
┃ ├─────┼─┼─┼─┼─┼─┼─┼─┼─┼─┼─┼─┼─┼─┨
┃ │ 旷工 │ │ │ │ │ │ │ │ │ │ │ │ │ ┃
┃ ├─────┼─┼─┼─┼─┼─┼─┼─┼─┼─┼─┼─┼─┼─┨
┃ │出勤率(%)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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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 │工作基分 │ │ │ │ │ │ │ │ │ │ │ │ │ ┃
┃ ├─────┼─┼─┼─┼─┼─┼─┼─┼─┼─┼─┼─┼─┼─┨
┃ 务 │事故次数 │ │ │ │ │ │ │ │ │ │ │ │ │ ┃
┃ ├─────┼─┼─┼─┼─┼─┼─┼─┼─┼─┼─┼─┼─┼─┨
┃ 工 │错情总扣分│ │ │ │ │ │ │ │ │ │ │ │ │ ┃
┃ ├─────┼─┼─┼─┼─┼─┼─┼─┼─┼─┼─┼─┼─┼─┨
┃ 作 │错情率(%)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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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考核单位 │ │ │ │ │ │ │ │ │ │ │ │ │ ┃
┃技术├─────┼─┼─┼─┼─┼─┼─┼─┼─┼─┼─┼─┼─┼─┨
┃及学│考核项目 │ │ │ │ │ │ │ │ │ │ │ │ │ ┃
┃习考├─────┼─┼─┼─┼─┼─┼─┼─┼─┼─┼─┼─┼─┼─┨
┃核 │成绩评定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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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想考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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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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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洋站测报质量评定办法
(一)目的和要求
质量考核的目的是考核海洋站测报人员的工作质量, 便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纠正错误,促进测报人员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
质量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严禁弄虚作假。
(二)基分统计方法
1、观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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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单位 │基分│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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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 浪 │ 次 │ 4 │ 加密观测亦按此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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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温 │ 次 │ 2 │ 采水样一次加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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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位 │ 天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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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暴潮 │ 时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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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冰 │ 次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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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发光 │ 次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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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观测 │ 次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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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风、水位自记纸│ 张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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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温压湿降水纸 │ 张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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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冰情图 │ 张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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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冰厚 │ 点 │ 2 │参加人每人每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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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盐度 │ 个 │ 1 │参加人平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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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气象报 │ 组 │05│取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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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上班记录 │ │ │得上班记录所得的基分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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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检查仪器 │ │ │气象10分,潮汐、温盐、波浪各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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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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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海表│海表│海表│海表│海表│海表│海表│气表│气表│旬表┃
┃ 分数 │ │ │ │ │ │ │ │ │ │ ┃
┃工序 │ 1 │ 2 │ 3 │ 4 │11│13│14│ 1 │21│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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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录│ 5 │15│20│15│ 8 │40│20│35│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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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对│ 3 │10│12│ 9 │ 6 │24│12│2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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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算│ 8 │16│38│24│12│64│32│39│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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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算│ 6 │12│30│18│ 8 │48│24│30│48│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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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底本│每份得分与复算分相同 ┃
┃ ├──┼─────────────────────────────┨
┃ │抄本│每份得分与校对分相同 ┃
┃ ├──┼─────────────────────────────┨
┃审│原始│每份得分为校核上班记录所得分的50% ┃
┃ │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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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抄本只统计抄录、校对分 ┃
┃备 注├─────────────────────────────┨
┃ │2、气表中作雨量自记加5分,抄逐时风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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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内容和扣分方法
1、伪造涂改记录或电报:伪造指根本没有进行观测,赁空捏造的记录或电报:涂改指为掩盖错情而将观测记录、电报等涂改,致使记录失真。每发生一项扣60分,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本人态度等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2、缺测:某项目定时观测全部未进行或超过正点一小时进行为缺测。每发生一次,按该项目定时观测基分的十倍扣分。
3、缺报:漏发整份电报(气象、水文报以正点后45分钟为准;航空报以正点后10分钟为准)为缺报。每发生一次扣40分。
4、早测:不按规定时间,提前进行观测为早测。发生一次,按所测项目时观测所得基分的2倍扣分。
5、迟测:超过规定观测时间,而在规定时间进行补测的为迟测。按所测项目定时观测得基分的2倍扣分。
6、观测错情
(1)目测错情。经研究,确定有明显差错的,每项扣2分。
(2)器测错情。各类仪表读数有错,每错一项扣2分。
(3)自记纸错情。各种自记纸的读数达到下列误差,每一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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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气 压 计│温 度 计│湿 度 计│雨 量 计│日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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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错│ │ │ │ │一天感光迹线┃
┃ │≥0.5pa│≥0.5℃│ >1% │≥0.3mm│大于铅笔线 ┃
┃标准│ │ │ │ │0.2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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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风 向 │ 风 速 │水位计潮时│水位计潮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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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错│ │风速≤3.0m/s,>0.3m/s │ │ ┃
┃ │≥1个方位│ │≥1分钟 │≥1cm ┃
┃标准│ │风速>0.3m/s时,>风速×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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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小于上述规定虽不算错,但须改正误差。
(4)漏测项目。某项或某几项要素漏测,每漏一项要素扣4分。
(5)自记记录中断。在守班时间内自记记录中断,按影响正点记录的个数计算错情,每个扣2分;非守班时间内出现记录中断,是否扣分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雨量自记纸在无降水过程中中断记录,可不算错情。
(6)查算错情。在查算过程中出现的差错。以要素为单位计算错情个数,每个扣2分;影响错不扣分。
(7)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维护仪器,每发生一次扣3分。如:不按规定清洁仪器或换湿球纱布;仪器不上弦、不对时;不冲洗水温表和帆布桶;漏掉最低气温度表酒精柱读数;字上改字,擦、刮、贴等。
7、发报错情:包括编错、漏组、多组、例组、传递错等,按组数计算错情个数,每个错情扣1分,最多不超过4个。
8、报表错情:错一个扣2分,但不统计影响错。
9、其他:凡不影响测报质量,但未按规定填写或填写错误的项目,每项扣一分。如:表、簿封面,封面里的各项日期、签名;自记纸换上换下的时间、型号等。 (四)错情率统计(取小数后两位)
1、个人错情率:个人月测报总扣分
_________________×100%
个人月测报总基分
2、全站错情率: 全站个人月测报总扣分之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全站个人月测报总基分之和
(五)几点说明:
1、如发现伪造、涂改、缺测、缺报、丢失原始资料等,应及时弄清情节,严肃处理。
2、损坏仪器等不列入质量考核,但发生后要及时采取措施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并报中心站。
3、下一班对上一班的记录、报表抄算或编报错情等未校出而被第三者或预审员,检查发现的,校对者和上一班各算错情的一半。
4、中心站审核各种报表中发现的错情,预审员算一个错情,属原始记录错,值班员和复算者(校对者)各算半个错情,属报表错,初算者(抄录者)和复算者(校对者)各算半个错情。
5、旬、月报表中发现的错情,算在该旬、月的最后一天。年报表中发现的错情,算在次年的3月31日。
6、海洋站每月将测报质量统计好,填写一式三份,由站长签名后随月报表上报中心站二份,经中心站审核更正后于每季后二月内(连同中心站质量统计)上报分局(中心站每季发《测报质量简报》一次)。
7、执行本办法时如遇有问题,在不影响本制度总的精神的前提下,由分局负责解答,并上报局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8、在危险天气情况下进行观测时,应在注意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保证测报质量。
五、海洋站测报人员连续百班无错情劳动竞赛办法
为增强海洋站测报人员的工作责任习,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广大测报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测报工作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此办法。
(一)劳动竞赛评比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关心集体,团结互助。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消灭伪造、涂改、缺测、缺报、早测、迟测,人为原因损坏仪器、丢失原始资料等现象。
3、边疆值班达到的要求:
(1)测报业务连续取得1800分无错情时,算作连续50班无错情;连续3600分无错情时,算作连续百班无错情;连续7200无错情时,算作连续双百班无错情。
(2)测报业务连续取得5400分,错情扣分不超过2分时,作为连续百班无错情看待;连续取得10800分;错情扣分不超过2分时,作为连续双百班无错情看待。
(3)原始资料、报表预审工作单独计算。凡预审记录、报表达到连续二十个站月(年报表按月报表来参加统计)无错情者(即连续取得基分7000分),作为连续双百班无错情看待(连续50班、百班无错情的计算方法由分局自定)。考虑到报表预审有的站是轮流担任,故此“连续”是指某人连续预审次数(即月份不一定连续)。但预审员必须参加测报值班,其值班班次不得少于本站月值班测报人员数(包括预审员)除当月总值班次数的三分之一。预审员参加测报值班的工作基分和错情,与其他测报人员一样另行统计,并参加竞赛活动。
(4)测报人员连续半年或以上时间未参加值班工作,则在统计连续50班、百班和双百班无错情工作基分时,未参加值班前后的工作基分不得合并统计。预审员连续半年不参加预审工作,则在统计连续二十个站月无错情时,未参加预审前后的月份不得合并统计。
(二)验收核实
1、达到连续50班、百班无错情者,由中心站组织验收核实,报分局审批达到连续双百班无错情者,分局验收核实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2、验收时,必须抽查原始记录(包括报底)。验收双百班无错情时,抽查各项记录资料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验收50班、百班无错情时,抽查的资料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3、参加验收的同志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得循私舞弊。验收工作要走群众路线。验收结果要征求站长和群众意见后,再上报审批。
4、海洋站凡有隐瞒错情、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劳动竞赛资格外,全站人员50班、百班、双百班无错情的统计都从验收之日重新开始计算,以前的统计一律作废。
5、经验收后应写出验收小结归档备查。
(三)授予“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和奖励
凡达到连续双百班无错情,并由分局验收核实后,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每年审批二次(五月、十一月),授予“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和给予奖励,并通报分局,以资鼓励。
连续50班、百班无错情的应给予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分局自行制定和实施。
(四)开展劳动竞赛中,各级领导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测报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他们钻研技术,苦练基本功,着重锻炼每一个测报人员的独立工作能力,实事求是地按时取准取全第一性资料,全面提高测报质量,为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