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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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

 (2005年2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委员长会议批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按照依法监督、讲求实效的原则,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的内容和时间
1、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结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水源地保护、工业排污治理和达标排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加快节水型经济和社会的建设。
(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通过,1996年修改。水法于2002年修订。)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4、5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6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律师履行职务、执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律师队伍管理的经验和问题。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加强执法工作,促进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法于1996年通过,2001年修改。)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5、6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8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3、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结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安全投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煤矿等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通过。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通过。)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6、7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8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4、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实施情况(结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和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改进执法工作,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农业法于1993年通过,2002年修订。水法于2002年修订。)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9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0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5、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促进就业、落实最低工资保障、解决工资拖欠、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力度,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于1994年通过。)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10、11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2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在对上述每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各执法检查组都要注意了解和收集各方面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的意见和建议,为以后修改有关法律作准备。
二、检查的对象和组织
1、检查的对象和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行政、审判、检察等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安排开展自查活动。
2、检查的组织
对每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均应遵循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检查组由常委会委托相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组成。水污染防治法的检查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律师法的检查以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的检查以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农业法的检查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主。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检查组成员从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中确定。赴地方了解法律实施情况时,可分成若干小组,每组1-2位委员,工作人员从全国人大机关抽调,小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对有的法律的检查,可吸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各司其职,统筹安排,共同做好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执法检查和其他调研、视察活动要合理安排,避免同一时间集中在同一地点,给地方造成不便。
三、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1、要围绕检查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具体内容、日程安排、人员组成等),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和研究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可进行前期调研。
2、要认真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也要注意听取有关群众团体的意见。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组织专题汇报。
3、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要抓住典型深入剖析,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检查组到地方时,接待单位不要层层陪同,只需安排少量必要人员帮助做些联络性工作,陪同人员的总数在检查过程中的同一时间内不得超过检查组人数。各检查组要严格掌握这个原则。
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吃请,不受礼。接待单位不陪餐,不送礼。
4、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情况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5、执法检查组要在组长主持下,围绕法律实施这一主线,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本身需要修改、补充和解释的建议等。报告要求真务实,敢于反映问题,不回避矛盾。报告篇幅不宜过长,一般6000字左右,辅之以音像资料的,篇幅还可适当压缩。
6、执法检查报告由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汇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办公厅转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认真研究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所提问题和建议,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书面汇报请相关专门委员会先行研究,提出评估性意见,再以会议文件形式印发常委会会议,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为促进执法检查后整改工作的落实,执法检查报告转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三个月内,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跟踪听取一次汇报。常委会办公厅要做好督办工作。
四、检查的新闻报道
设立2005年常委会执法检查新闻组,负责组织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执法检查的过程是对法律进行宣传普及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制教育的过程,通过对执法检查的有效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每部法律实施的检查都要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计划,重点抓好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会、赴地方检查的重要情况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情况的报道。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好的典型、重大违法事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并报经领导批准后,组织记者进行专题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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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命案招标及由此引发的思考

张海燕

摘要 命案招标作为侦查实践中的一项大胆探索,受到赞扬的同时也经受着质疑,一方面它使侦查破案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有了相对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有必要澄清在命案招标认识上存在的诸多误区,认清其与经济领域中的招投标活动的实质区别,并对其加以客观地分析。
关键词 命案招标 侦查效率 破案

2004年,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推出了“命案招标”,引起广泛争议。从侦查实践看,“命案招标”并非焦作首创。社会对此举褒贬不一,其中不乏观点偏激者。招投标本属于经济活动范畴,将其借用到刑事侦查领域,使得“命案”与“招标”联系在一起,在很大程度上是该项创新必然伴随争议的症结所在,因为在多数公众的思想中,公权力为民主持公道,是不该与利益有瓜葛的,至少在情感上是不易接受的。“命案招标”本质上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竞争激励机制,目的是落实破案责任制,提高侦查效率,其初衷是良性的。
“命案招标”所带来的积极意义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该项举措进一步明确了破案责任,权责明确,增强了侦查人员的责任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侦查破案效率,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其在深层次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探讨。
一、正视“命案招标”的理论前提
焦作市公安局推出该举措的大背景是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开展的“命案必破攻坚战”,因此我们可以把“命案必破”理解为命案招标的理论前提。笔者以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范围内(也就是说在一个相对的时空内)有可能达到100%的命案侦破率,注意这里讲的是一种可能性,是有条件的,但如果说侦查机关一定能达到100%的破案率,这个命题则存在重大瑕疵,是经不起推敲的。
侦查工作具有其特殊性,侦查过程是一种回溯性思维过程,是由果推因的推理活动,具有不可预知性,在这个倒叙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变量,即或然性因素。侦查过程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之间的活力对抗,是一个动态系统,虽然侦查机关握有强大的国家权力之盾,但相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却处于信息劣势,因为犯罪分子才掌握着最充分的犯罪信息。命案必破的提法虽然欠妥,但作为一种侦查理想,具有激励功能。在命案必破这个大前提下,提出命案招标,使得命案招标的主旨更加鲜明,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
二、解读“命案招标”中存在的三个误区
误区一,命案招标是在命案必破的强大压力之下提出的,期冀由压力而生动力。笔者以为,该种动力是由外部因素激发的。诚然,动力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内力或外力产生的,抑或两者之和转化而来,是一种特殊的能量转换,但相比之下,动力源自然是由内力驱动的最佳,最具主动性,其次内外力之和(内力>外力),最次外力。命案招标则更倾向于第三者,而源于外力的动力,难于持久,其能量源终会枯竭。
各地公安机关的命案招标虽具体内容不一,实乃异曲同工,其内容都包含两方面:“大棒加胡萝卜”,即责任和利益,笔者称其为一种推拉式的外力。以利益为拉动力,以责任为推动力,两力相加,产生前进的动力。
误区二:在焦作市公安局实行命案招标后,四起命案积案一个月内侦破,由此引来激烈争议。从表象上看,破与不破,只因一个“命案招标”,尽管其内容有责任鞭策,有利益驱动,赞同者看到的是前者,反对者更多看到的是后者。从而造成一个假象:警察需要额外利益刺激才能破案。从而导致公众的抵触。笔者以为有必要澄清一点,虽然有利益因素在内,但不应忽略命案招标所带来的责任到位的作用,两者都是案件侦破的要素。
误区三:案件的侦破受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的制约,而“命案招标”似乎过于强调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易误解为以往没有破案是因为侦查人员主观上不努力。试图从主观上解决案件侦破问题,却淡化了客观因素的制约作用。
三、从作为招标对象的案件透析命案招标
以焦作市公安局为例,命案招标后,一个月内侦破的四起陈年命案有三起皆是已有重大犯罪嫌疑人,只因在缉捕上出现困境,并非疑案、难案。只有第四起案件—修武县“2000.3.19”无名尸骨案,可归于难案,案情简要内容如下:根据以往侦破经验,命案发生后先查找尸源,查死者的社会关系,锁定疑犯,用此思路三年多未破案,形成积案。命案招标后,新组长先从查现场入手,大量走访,得知案发现场当年是一个砖厂,案件以此为突破口得以侦破。我们姑且不对先前的侦查思路是否正确加以评说,从该案例暴露出的侦查工作中的问题是值得反思的。即侦查思维定势,以静态的思维看动态的案件侦破工作,未重视现场在侦查破案中的特殊作用。正如人的指纹具有专属性一样,每一起案件皆有其各自的特点,即使是同一人做的系列案件,因某些共同特征可以串、并案侦查,但在某些环节上仍存在差异,因此,没有一层不变的侦查思维模式可以套用,不能以不变应万变,侦查对象处在变化中,则侦查思维也要随机应变。
这里有必要重申犯罪现场勘查以及犯罪环境信息的重要性,因为犯罪现场上往往储存着犯罪信息,或是大量的,或是微小的,但都有可能会给侦查破案带来意想不到的收益。现代刑事侦查依靠刑事鉴识技术引导破案,即使在歇洛克•福尔摩斯时代,也不完全是依靠“KEEN EYES AND GUT-FEELING(敏锐的目光与直觉)”,福尔摩斯几乎每起案件中必亲自勘查现场,从中获取犯罪信息,再经过缜密的推理破案。侦查思维构建在犯罪信息之上,而犯罪信息又要依赖侦查思维的整合,二者不可或缺,因此随着现代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的科技含量日益提高,新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侦查对抗能力亦要随之提高,甚至更胜一筹,掌握侦查对抗的主动权。
四、对命案招标实践的深层思考
针对焦作市公安局命案招标实践的几点做法,笔者有以下思考:其一,焦作市公安局对招标案件在全局范围内招标,该局相关文件规定:“根据案件侦破难易程度评估,标的分别设定为3万元、2万元、1万元不等奖金;凡在专项行动期间,抓获一名命案在逃人员奖励3万元,对突出贡献的,报请记功,破格提拔使用。”
对破案有功人员,作为奖励,给以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是情理之中的事,有时候也是一种必需,能够激励侦查人员的破案积极性。但不宜过,前文讲过,内动力才能持久,而这种内动力源于警察,尤其是刑侦人员的职业精神,而单纯地诱之以利,或加压,都有个度的问题,可能会出现类似于经济学上的边际效用递减现象,即是说,当一个人对利益的追求不断攀升到最高点后则这种欲求会不断趋减,从而驱动功能弱化。
其二,中标者多是从事刑侦工作多年的各大队的队长或副队长,及经验丰富的骨干侦查员,哪些人能中标由一套制度和规定决定:破案方案由市局领导会同有关专家研究,比较优劣。笔者的疑问有二:一是由于案件侦破具有不可预知性,究竟哪种方案能最终破案能否事先选定,值得质疑,这不同于经济活动中的招投标,对投标书的评标有一个可参考的量化标准,如成本可以预算,质量可以控制。破案方案是一种思维的表述,而评价这种思维的最终标准是能否破案(诚然,以最小的侦查成本获取最大的侦查效率是最佳方案)。但问题在于这个标准本身要依靠该标准所要评价的对象的实施来验证,即是事后标准,非事前标准,实质上使得被评价对象失去了所谓的评价标准。二是按照精英的评价标准选出的破案方案是否就能指向破案?破案过程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分子的思维对抗过程,侦破方案也要随着信息的不断获取而不断修正,是动态的,甚至有可能完全推翻事先拟定的方案。因此,笔者认为与其在零散的图画碎片中挑出一张主观上认为较完美的一张,不如将所有碎片拼起来,或许得到的是更美的风景,即优选不如整合优势,达到最大的可能性,更利于拓宽侦查思路。
另外,针对一些确实难度大,无侦查线索的案件,根据实践情形看,存在无人应标现象。由于奖惩结合,风险系数大,趋利避害,导致真正有难度的案件仍为悬案,从而未达到命案招标设计者的理想初衷,冲抵了其所带来的积极效应。根据实践部门的反映,招标后,能够迅速破案主要归因于新的侦查思维打开了破案思路,换人换了思维,即“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由此推理,要换侦查思维,一定要换人吗?显然该命题是不正确的,思维是多层次的,多角度的,问题在于侦查思维的单一,不在于是否为同一人。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不妨成立“冷案组”(team for cold cases),集中优势兵力作战。
其三,案件侦破工作的每一步进展皆向领导汇报,每步行动要经过领导同意,思路自己拿,工作自己做。这表明侦查中的招标不等同于经济中的招标,经济活动中的招投标双方是市场上有不同经济利益目标、但市场地位平等的独立经济主体,投标者之间是竞争关系,从经济学上讲,各方都是为谋取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侦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面协作,投标方与招标方是行政隶属关系,而非并列关系,招标方与投标方之间、投标方之间目的同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各方之间更多的是协作关系而非竞争关系。因此刑侦中的命案招标,只是借用了经济中的招标,两者有本质的不同。侦查破案需要的是各方的合力,而不应将这种合力分散。笔者疑问,命案招标是否能如在经济活动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一样,而提高侦查效益?有待实践检验。
从焦作市公安局的做法看,市局成立督导组,办案经费由市局拨付,要多少给多少,甚至不惜坐飞机抓捕疑犯(有时必要),人力有保证,需要大面积排查时市局调动警力配合,整个案件侦破过程,有关技术人员全程跟踪提供保障,可以看到,围绕命案招标侦破小组,需要各方面的支持,以其为中心,并未发挥出小军团作战的最初构想,耗费大量侦查资源,成本高,但从另一方面讲,如果这些保障未跟上,就很可能使命案招标流产,这是一个矛盾。
五、结语
经济领域里的招标活动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和调整,保证其公正性。笔者认为可以将“命案招标”作为一种例外机制使用,不宜作为常规机制,并且需要有完整的程序规则来规范,一项新制度出台后,往往需要诸多环节的衔接配套,需要植根的土壤,如果没有适宜生存的土壤,终将异化。
在实施命案招标的各地公安机关的做法中,几乎都要求中标者事先交纳不同比例的保证金,如果不能破案,则予以没收。由于警察(刑警)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要承担较大的职业风险,而命案招标又使得刑侦人员,要承担另外一份风险,即经济风险。经济保障是执法公正,执法独立的一个基础条件,而返道行之,长此以往,难免滋生执法腐败。
侦查实践中要避免一种倾向,即只在意结果,而不问在取得这个结果的过程中是否会产生一些副产品,要结果更要过程,不可否认,命案招标实施后的确在短期内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不能只争朝夕,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侦查机关为社会提供特殊的公共产品,有其特殊的运行规则,我们只能说在这个规则内探索有益的改革举措,使得这个规则更加有效运转,更趋完善,而不是打破甚至推翻这个规则。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责任金缴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安全生产责任金缴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府发〔2012〕1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安全生产责任金缴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遵义市安全生产责任金缴纳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是指遵义市辖区内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金(以下简称责任金),是指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行业管理部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超过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后,在一定期限内应向市人民政府缴纳的专项惩罚性资金。


第二章 责任金的缴纳与管理

第三条 责任金由市财政局设立责任金专户储存。

第四条 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超控制考核指标的,每超1人缴纳责任金5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缴纳责任金10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缴纳责任金20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特大以上事故缴纳责任金300万元。其中:责任金由班子成员共同承担5%。

第五条 按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安全生产主要责任部门超控制考核指标的,每超1人缴纳责任金2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缴纳责任金3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缴纳责任金50万元;每发生一起生产安全特大以上事故缴纳责任金100万元。部门职责交叉的,各承担一半。其中:责任金由班子成员共同承担5%。

第六条 责任金由相应的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终结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事故发生地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应的市直行业管理部门发出缴款通知书,相应的县、区(市)财政部门按通知书的要求将责任金划拨至市财政局责任金专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缴纳的责任金由市财政局按要求划拨至责任金专户。

年度指标超控的责任金,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于次年第一季度向相应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发出缴款通知书,由相应财政部门按要求将责任金划拨到市财政局责任金专户。

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出责任金缴款通知书,逾期三个月不缴纳,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签署文件送市财政局扣缴。

第七条 责任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局按资金使用管理权限负责监督,不得挪用。


第三章 责任金的使用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金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奖励、表彰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每年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及达标的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安全生产主要责任部门实行重奖,对安全生产工作优秀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责任金的使用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审批。

第九条 责任金的使用情况,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向市安委全体会议通报。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责任金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缴纳责任金的,纳入下一年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考评的范围,除必须补交齐外,还要按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扣除相应分值,并不得评为下一年度的名次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