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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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批转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现转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就业工作关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局,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
党和国家一贯重视的大事情。近三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克服困难,努力开展劳动
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形势好转创造了条件,同时
也还存在就业难点等问题亟需研究解决。今后劳动就业任务更加繁重,按照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要求,适应加快改革开放特别是企业转换
经营机制的需要,工作难度还很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
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继续努力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的
要求,现将近三年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报告如下。

  一、劳动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989年以来,由于经济紧缩,社会吸纳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减弱,而7
0年代初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就业年龄,加上前几年农村劳动力向城镇
转移过多,城镇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非常尖锐。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劳
动就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了有关的方针、政策。经过全社会共同努力,三年
中在城镇安排了2170万人就业,将待业率控制在3%以下,同时妥善解决了企
业停工待工问题,保证了社会稳定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劳动就业工作取得成效的主要原因: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使劳动就业工作稳步开展。
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并实行目标管理
责任制;十几个部门建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的方针、政策,发展集体和个体经济,保持了在集体和个体经济中就业的人数占就
业总人数近40%的水平;通过实行政策与指标双控,使近两年“农转非”人数控
制在300万人以下。各级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积
极扶持,对扩大劳动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打开了劳动就业的新局面。辽宁省举办
“光彩杯”竞赛活动,鼓励更多的待业人员走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道路,
效果很好。四川省开展农村就业服务工作,两年中安置农村劳动力近百万人,湖南
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就业训练,使就业率明显提高。广东省针
对大量农民工的流入,加强宏现管理,与有关地区协商建立了劳动力有组织交流的
新秩序。吉林省四平市广泛动员,集聚社会闲散资金发展生产,积极开辟新的就业
门路。

三是全面开展就业服务,拓宽就业领域,提高了工作水平。目前,全国巳建立
职业介绍机构7800多所,通过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劳务交流等,
每年为700多万劳动者实现就业和转换职业提供服务;建立就业训练中心200
0多所,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对待业人员进行就业和转业训练,每年达200多
万人;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20多万个,从业人员800多万人,成为安置就业
和平抑社会待业率的重要手段;同时开展了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工作,
先后为30万待业职工提供救济和保障,并在解决企业停工待工问题和抗灾救灾中
发挥了作用。

二、劳动就业工作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

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非常突出。“八五”期间,
城镇需要安排就业的劳动力约为3600万人,企业中存在大量的富余人员,农村
还有一亿多人属于剩余劳动力,劳动就业工作面临着安排新增劳动力和消化剩余劳
动力的双重任务。特别是长期以来,内陆边远地区和县镇以及林区、矿区、军工三
线、铁路沿线就业难的问题,影响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安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
部分企业关停并转或破产,待业人员不断增多;近几年出现的时间集中、规模较大
的农民工流动,对城镇就业形成了较大压力。这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三、下一步继续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要求,今后开展劳动就业
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确立开发利用
劳动力资源的战略,在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同时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为此,要
把劳动就业工作的立足点由过去被动地接受人口压力、单纯安置就业,转变到积极
主动地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上来,通过加强职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就业前训练和转
业训练,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要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一步改变国家包揽
就业的做法,在劳动、工资、保险制度配套改革中积极培育劳务市场机制,逐步建
立企业择优用人、个人竞争就业、社会提供服务、城乡协调发展的就业新格局。要
继续贯彻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在城镇,主
要通过发展集体、个体经济和第三产业,广开就业门路,使新增劳动力实现就业,
并指导和协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始终注意把待业率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
围内;在农村,坚持“离土不离乡、就地转移为主”,通过大力发展农业和非农产
业消化剩余劳动力,防止出现大批农民工集中涌入城镇的现象。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需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执行劳动就业工作的“八五”计划,立足长远目标,抓好当前各项
工作的落实,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实行劳动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并使这项工
作同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的实施相协调。

 (二)全面落实劳动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检查《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
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凡没有认真落实的,要分析原因,切实采取措施,尽快予以落实;对好的经验,应
及时总结,大力推广。

  (三)认真抓好国务院关于待业保险规定的贯彻落实,健全完善各项具体的制
度办法,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好待业职工生活
救济和组织管理工作,并合理运用待业保险基金帮助待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转业
训练,促使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充分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作用,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指导他们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在积极扩大安置待业人员的同时,
尽可能承担一部分富余人员的安置和待业人员生产自救的任务。应继续发挥主办单
位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一厂两制”,互惠互利的经济关系;
按照集体经济的特点,建立健全用工、分配、保险福利制度,增强企业凝聚力,稳
定职工队伍。应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集资金,创办一批新企业,扩大吸收
就业的能力。

(五)进一步抓好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在加强城市基层服务组织建设的同时,
把服务网络逐步向乡镇延伸;同时制定和完善就业服务工作制度,加强职业介绍、
就业训练、待业保险、生产自救等各项工作之间的有机联系,全面开展就业服务,
推动就业工作和劳动制度改革。应努力搞好就业训练中心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优先发展定向培训,注重技能训练,以适应发展生产和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需要,
培养和输送更多的合格劳动者。应广泛开展劳动力供求信息的交流和就业预测工作。
对待业人员加强就业指导,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为企业自主用工提供服务。

(六)保证就业经费,努力提高资金周转率和使用效益,并逐步扩大建立就业
基金的试点,使劳动就业工作得到较为稳定的投入。

(七)搞好城乡劳动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与政策协调,在保持城镇就业稳定的
同时,疏通城乡劳动力合理流动、互为补充的正常渠道。对“农转非”人口继续实
行政策与指标双控的办法。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加强宏观调控,推广广东、广
西、四川、湖南四省区协调发展区域间有组织的劳务合作关系,搞城乡定点联系等
经验,对方向集中、规模过大的农民工盲目流动积极进行疏导。同时搞好农村劳动
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探索不同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途
径;结合农业的开发和农村工作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开辟就
业门路。

(八)增强做好转化就业难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争取在短期内把就业难的突出矛盾缓解下来。要鼓
励、支持难点地区和单位以自力更生为主,挖掘潜力,拓宽就业门路;有针对性地
搞好职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待业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对组织兴办集体企业
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抓紧落实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就业特别困难的人
员,要通过提供更多的就业服务,为他们创造条件。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劳动、
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
抓紧抓好转化就业难点的工作。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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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 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 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 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 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 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 国务院交办的;

二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 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 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 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 土地侵权案件;

二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 土地违法案件;

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 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 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 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 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 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 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 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 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 拟定的处理结论。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
2003年1月3日







关于转发《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团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团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办(1987)7号
1987年2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晋东南电力公司结合在我市进行试点的实际情况,拟定了“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行市“三电”办公室。

《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用电管理,使电力更好地为农村商品生产和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乡(镇)电力管理站(以下简称电管站)是搞好农电统一管理,解决农村低压设备维修资金,确保安全供用电,降低线路损耗,提高经济效益,端正行业作风,实现优质服务的有务措施。

第三条 乡(镇)电管站是乡(镇)一级管电组织,是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单位。行政上受乡(镇)政府领导,业务技术上受县电业局领导。

第四条 电管站的办公地址,由乡(镇)政府安排。

二、机构设置

第五条 凡用电的乡(镇)均应设立乡(镇)电管站,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用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管站人员的配备,应根据本乡(镇)的集体所有供、用电设备或用电量具体确定。一般可设专职电管员2-5人。电管站长由乡(镇)政府分管机电水的付乡(镇)长兼任,付站长(兼安全员)由乡(镇)提名,县(区)电业局考核备案。其他电管员视业务技术能力,分别担任或兼任会计、出纳、保管等职工。电管站负责管理本乡(镇)农村电工。农村电工的配备要根据用电村庄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以每二百户左右设一人,不足二百户者,可数村共设一名电工,视用电量的多少给予适当补助。

三、电管员及农村电工录用条件与原则

第七条 电管员应在本乡(镇)范围内选用,必须是身体健康,作风正派,事业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30岁之间,并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男性青年。对原电工技术较好的,年龄可放宽到40岁。

第八条 电管员的录用由乡(镇)政府和县电业局共同协商推荐,县电业局进行文化技术考试,县级卫生部门体检,择优录用。

第九条 农村电工必须由电管站和村民委员会协商推荐,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群众拥护,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独立工作和技术能力的20-40岁的男性两年担任。

第十条 被录用的电管员和农村电工,一律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由县电业局负责组织,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安全规程,技术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电工证。试用期间如发现不能胜任工作,可予辞退,另行录用。

四、电管站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电力事业中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制订并实施本乡(镇)低压电网发展规划,搞好本乡(镇)范围内的集体所有10KV配电设备,低压电网和用电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整改工作,努力降低低夺线损。

第十三条 汇总井上报本乡(镇)范围内新装及增容用电申请,组织低压民网的施工,并协助电业部门验收、供电。

第十四条 积极抓好触电保安器、漏电开关的安装使用。开展安全大检查,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和触电急救法,落实节电措施,搞好“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工作。

第十五条 管理并考核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布置检查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学习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十六条 负责核定,筹集所辖各村用电管理费用,搞好财务管理,节约开支。

第十八条 根据季节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用电大检查,做好集体所有10KV配电低压电网的春检和秋检及时清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完好率,并对所辖范围内高电压输电设备负监视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向县业局汇报,协助上级供电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侦破。

第十九条 做好本乡(镇)农电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和事故处理工作。根据部颁“农村用电管理条例”和“安全用电须知”制订防范措施并督促执行。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本乡(镇)开展低压电网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推广农村电气化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学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乡(镇)及农村各种用电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完成县电业局下达的各项供电生产计划和工作任务。定期向乡(镇)政府及县(区)电业局汇报工作,取得领导的支持。

五、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管站的财务管理主要是电费和管理费的管理,严禁电工承包电费。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用的筹集、使用,应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自筹、自管、自用”“以电养电,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费的来源和收取标准为:

1、集体所有制的10KV线路每月每公里收取巡视检查费1-3元,配电变压器变千伏安每月收取巡视检查费0.02-0.05元。

2、按照用户的用电量,一般每度电加收1-3分钱,农村口粮和饲料加工用电一般不加收管理费。

3、电管站可以从事电器修理和安装业务等,其劳各收入除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参加劳动的成员外,其余可作为本站的辅助收入。

4、县电业局应将支付原乡(镇)电工的工资转拨给乡(镇)电管站统一使用。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用的支出项目:

1、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奖金、补助等。

2、生产、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3、电工培训学习,安全用电宣传及办公费、旅差费。

4、集体所有10KV配电设备及低压电网的维修整改费。

5、低压线路损失的电量电费。

6、提取2-3%作为集体的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本站人身保险等开支。

7、提取0.2-0.5上交县电业局农电股,作为农电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 电管站要在当地信用社分别建立电费和管理费专用帐户。电费要按时上交县局存入电费专户不得挪用。管理费只限于站务开支,电工报酬及本乡(镇)供用电设备维修、整改等电力事业。由电管站负责提取,统一掌握,严格控制,任何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管理费在使用过程中,应坚持“先急后缓,有利安全,方便用电,促进管理,量入为出,注意积累”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的使用要接受乡(镇)政府和县电业局的监督。各项开支均应由电管站编制计划,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电业局审批,不经批准,不得支出,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工资奖励等也必须经过县电业局农电股按指标完成情况审批后才能发放,电管站每月按期填报管理费月报表和收支月报表。

第二十八条 电管站必须建立用户电费和管理费台帐,按户设卡公布电费花名表,执行统一印刷,统一编号的电费收据。电管站所有帐簿、帐目、发票及报表等都要妥善保存15年以上。电管站的帐簿使用增减记帐法。

第二十九条 农村电工应于每月抄表结束后按不同用电单价分类统计用电量、电费金额,详细填报用电月报,随同电费一并上交电管站复核审查。照明用电做到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县电业局的农电股,对各乡(镇)的管理费用要分乡(镇)记帐,分乡(镇)开支,年终结算费用结余按站积累,不得平调。

六、报酬及劳保福利

第三十一条 电管员的工资,一律由固定工资、岗位工资和浮动工资三部分组成。其报酬一般略高于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岗位工资按其职务、岗位的不同,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高低,服务态度的好坏,分为5元、10元、15元三等。浮动工资则按照县电业局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另外享受付食补贴5元。 自行车补助费和医疗费分别按2.5元和2元包干。

第三十二条 农村电工的工资,一律实行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浮动工资根据所管村庄的用户多少、售电量的大小以及电管站下达的各项指标情况定确。

第三十三条 对电管员(包括兼职站长)实行季度综合奖,资金额可控制为10、15、20元三等。农村电工实行年度综合奖,分10、20、30元三等。奖励要和安全、低压线损、电费回收、文明生产、劳动纪律、服务态度、资料管理等结合起来综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护发放标准:

电管员(不包括乡(镇)棉大衣、雨衣、雨鞋八年一件(双),工作服,棉鞋、棉帽三年一套(双),绝缘鞋、棉手套每年一双,草帽每年一顶,线手套、肥皂每季度一双(条),电池 每月两节。另发安全帽一项,试电笔一支、手电笔一支、手电筒一只、防护镜一付。

七、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管站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规程和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加强对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建立健全定期的安全日活动制度。

第三十六条 普及农村用电常识,加强安全用电宣传教育。要经常利用电影、广播、板报等群众进行安全用电的宣传,防上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电管员在其管辖范围内,如因违犯规程或瞎指挥造成他人伤亡或重大设备事故,由乡(镇)政府会同县电业局、公安局组织现场调查,按照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由乡(镇)政府进行严肃处理。

八、其它

第三十八条 电管员及农村电工必须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警惕优质服务,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如有违犯者,按规定国倍处罚, 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管站要加强电费和管理费的管理,做到按时收交,及时存入银行专户,严禁截留挪用。如有违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个人或集体均不得承包电费和管理费。

第四十条 各县(区)电业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执行意见。若有与本办法冲突之处世哲学,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三电”办公室和晋东南电力公司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