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地方民政部门不得以公证形式出具证明送往国外使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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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地方民政部门不得以公证形式出具证明送往国外使用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地方民政部门不得以公证形式出具证明送往国外使用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福建省民政厅: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地方民政部门不得以公证形式出具证明送往国外使用事》〔领八函(1995)1号〕转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出国所需的出生、经历、亲属关系等有关证明,应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地方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无权受理
,请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注意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地方民政部门不得以公证形式出具证明送往国外使用事
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
最近,据我驻外使、领馆反映,福建等一些地方村民委员会和民政部门直接为我公民出具出生、亲属关系等证明,当事人将证明携往国外,因未经公证而引起有关外国当局疑虑和外交交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出国所需的出生、经历、亲属关系等有关证明,应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并应在证书送往国外使用之前,履行中国方面及有关国家驻华使馆的领事认证手续。
为杜绝上述问题进一步发生,请你司尽快通知各地民政部门,中国公民出国所需的有关公证证明,应统一由当地涉外公证处出具,各地民政机关不得受理。



199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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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江市委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中共广东省阳江市委 阳江市人民政府


中共阳江市委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

为了加快阳江的经济发展,“九五”期,我市继续实施“工业兴市”的经济发展战略,采取多轮驱动的办法,坚持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外资多种经济成份企业一起上,市、县(市、区)、镇、村四级企业一起上,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一起上,走内涵与外延扩大再生产相结合的道路,通过引进、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多渠道引进资金、人才,加快原有工业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加强企业管理,促进工业生产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为此,特制定如下加速我市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市规划的工业区内兴办工业企业,可享受如下用地优惠:
1、土地出让费:新规划的工业区80-90元/平方米(含土地出让金),工业区负责区内30米以上道路的配套建设;已开发建设的工业区,则按政府审定的成本价格。
2、地价款可采取“交六缓四”的方法,首期付款60%,其余部分三年内按协议不计息逐步付清。
3、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按规定价给予八折优惠。
4、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按规定价给予八折优惠;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省认定的高新科技项目和外资独资项目,按规定价给予七折优惠。
5、租赁工业用地,租金按每平方米每年10元收取,租期不少于3年。
6、购买工业用地者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擅自转让用地,违者则按商业用地补交所减免的一切费用。
7、购地后两年内必须建成投产(特别重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除外),逾期不投入建设的土地,由政府收回,已付出的地价款不退还。

第二条 在用水、用电方面给予优惠
8、对新办工业企业免收自来水建设集资费和建设开发费。
9、新办企业的水费在三年内按八折收取。
10、对工业企业的用水不限量。
11、新办企业报装用电的增容费可以分期付款,先付60%,其余部分分两期在两年内付清。
12、企业因经营困难,当月未能交水电费的,允许签订协议在二个月内交清。
13、设立市电源建设发展基金。“九五”计划期内每年在市政府征收的电力附加费中提取5%作为电源建设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新上项目的电源建设。

第三条 减免各种规费
14、对工业区内新办项目免收工程档案押金、建筑噪音超标排污费、邮电线路费、其余规费(除电力增容费外)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15、转制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在换取国土、房屋所有权证及工商登记时,只收取办证的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行政性收费。
16、转制企业在产权出售、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地产使用权转移费、交易费、公证费等一律按低标准减半收取。

第四条 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17、新办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从投产年度起,其所得税按“先征后退”的办法,三年内由财政部门按60%返还给企业。
18、对经过国家、省、市批准的技改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所增加的所得税,按“先征后退”的办法,五年内由财政部门按60%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19、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后三年内,对新增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以改制前一年实际上缴的所得税为基数),按“先征后退”办法,金额返还给企业。
20、国家级新产品可享受三年、省级新产品可享受两年先征后还新增部分所得税和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优惠,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第五条 鼓励易地办企业
21、对一些基础设施落后、尚未具备办工业条件的镇,允许其到市、县(市、区)工业开发区办企业。
22、对易地办的工业企业,产值划归镇统计,实现的税收由财政部门按50%返还给投资的镇,并优先安排该镇的劳动力入厂就业。

第六条 对引进工业项目的有功人员(不含招商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奖励
23、对引进外资或工业项目者,由政府按对方实际投资的1-30%,给予一次性奖励。兑奖办法,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进者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呈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七条 对为发展阳江经济作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在阳江市区域内投资三百万美元以上兴办工业企业的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授予阳江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采取优惠措施,推进科技进步
24、对引进我市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和先进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组织人事部门要优先审批,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并免收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城市建设增容费。
25、引进人才的单位和企业要优先为其解决好住房,有关部门要切实为其家属和子女解决读书和就业问题。
26、对引进的科研成果和技术,企业可以给予有关科研人员一次性的奖励,允许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和技术入股,企业根据其成果和技术所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第九条 提供优质服务
27、各级政府设立招商服务机构,为工业区内企业提供从立项报批到收费把关等一条龙服务。
28、各职能部门要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手续。对办事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等要张榜公布,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做到随到随办,并在一个星期内给予答复;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也要在三天内向上级有关部门呈批,并积极协助催办。
29、对外商独资兴办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兴建的环保、消防、用水、用电设施以及基建工程,允许他们自行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市有关部门要在工程质量方面严格把关。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市民兵规范化训练实施细则

江苏省南京军分区


南京市民兵规范化训练实施细则
南京军分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民兵军事训练规范化的需要,提高训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军委、总参谋部以及两级军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民兵军事训练。
第三条 民兵规范化训练,应当按照中央军委、总参谋部颁发的训练法规,对民兵实施集中、统一、系统、有序的军事理论教育和技术、战术教练活动。
第四条 本市民兵规范化训练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在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必须在区县民兵军事训练基地或市民兵训练中心实施集中训练。无武器、装备和训练场地的军(兵)种专业技术兵,由区县人武部统一组织,实行分片定点集中训练或由驻军带训。
(三)必须坚持依法治训,按纲施训,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保证人员、时间、内容、质量指标的落实。参训人员到训率不低于98%;训练合格率不低于95%;合格兵员储备率不低于95%。
(四)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保持正常的训练秩序。训练期间应建立临时党(团)组织,落实政治教育。全体参训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和学习条令、条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指挥。无严重违反纪律的现象;无重大行政责任事故;无训练伤亡事故。
(五)必须建立一支以区县人武干部为主体,区县人武干部与专职武装干部、民兵干部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的教练员队伍。教员与参训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比15;训练中广泛应用电化教学;主要兵种训练应有示范分队。
(六)必须按级负责、勤俭练兵、注重效益,实施训练保障。训练基地的训练、教学、设施(场地),以及生活保障设施必须符合规定;民兵事业费、以劳养武收益等经费必须首先保证民兵军事训练。

第二章 组织计划
第五条 各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民兵军事训练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着眼平时和战时可能担负的任务,分别制定军事训练规划、计划,部署训练任务。
第六条 民兵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必须如期完成。因特殊情况,区县人民武装部需要调整减免训练任务的,应按照总参谋部[1990]参动字76号文件的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并报南京军区备案。调整减免的训练任务,在下1至2年内补训完成。
第七条 区县人武部拟制民兵年度(期)训练计划,必须报经军分区批准。经批准的军事训练计划,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军分区同意。
第八条 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军分区赋予的民兵军事训练任务,分别制定民兵年度、期军事训练计划。年度训练计划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军事训练任务、训练期次、训练专业和参训单位、人数、施训方法、措施,以及较大的训练活动等。期次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参训人员、训练内容
、时间分配、施训方法、训练场地、授课教员、训练要求和措施等。另外,每期训练实施前还应当制定周训练计划,内容包括:每日、每课时的军事训练内容、地点、组织实施方法、保障措施、组织者或教练员等。
第九条 各区县人武部每年的训练任务,包括下列要素:
(一)参训人员指标。严格落实步兵与专业技术兵、专业技术兵内部各专业的比例。从未经本级组织指挥训练的基干民兵干部和未经本职训练的基干民兵中落实训练对象。提倡开展“超前训练”,实行先训后编,女民兵的参训比例应控制在8%-10%。为确保参加训练的人数,各单
位可在指令性任务数基础上,增加1%-2%的机动数。
(二)训练时间指标。各年度训练的起止时间从当年的1月至当年12月。民兵军事训练的时间规定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为60个训练日,2年内完训练;民兵干部为30个训练日,一般在1年内完成;步兵为20个训练日,专业技术兵为25个训练日,当年一次完成;民兵无装备
的专业技术兵为25至30个训练日,当年一次完成。每年训练日按8小时计算。训练时间不包括往返、节假日、政治教育等时间。
(三)训练内容指标。步兵和有武器装备的专业技术兵的训练内容,按《民兵军事训练大纲》的规定落实;无武器装备的专业技术兵的训练内容,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事训练大纲》的规定落实,完成班以下的训练课目。民兵干部主要进行指挥和教学法训练;民兵主要进行技术
和战术基础训练。所有参训人员必须按规定完成实弹射击、实弹投掷、实爆作业。
(四)训练效果指标。所有参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或《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实施考核,合格的要求为各科目成绩均达及格以上。

第三章 训练准备
第十条 民兵军事训练,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准备和教学准备。
第十一条 思想准备。各级人武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上级要求,结合民兵的现实思想,拟制训练动员和思想教育提纲,各级宣传部门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手段,开展宣传教育,提高民兵依法参训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组织准备。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军事训练的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训练机构。区县人武部应当成立训练大队,由区县人武部部长、政委分别担任训练大队队长、政委。训练大队下设军事(教学)组、政工组、后勤组,由区县人武部科(室)领导分别担任各组组长。
(二)拟定训练编组。参训人员应当根据行政区划或训练专业按照连(中队)、排(区队)、班的建制进行编组,抽调军政素质较好的专武干部、民兵干部分别担任连(中队)、排(区队)长。
(三)调整充实教学力量。根据训练任务。组成相应的教学班子,配备教员。军事组下设技术、战术、兵种、科技等教学组。选拨教员的标准和范围是:热爱民兵工作,军政素质好,有一定教学水平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武干部、专武干部、民兵干部和复退、转业军人。要保持教员队伍
的相对稳定。注意解决教员的实际问题。
(四)择优选定参训人员。本着训练与组织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参训人员,避免重复和顶替训练的现象。参训民兵的年龄,原则上农村控制在20周岁以内,城市控制在22周岁以内。应当参照征集新兵的身体、政治、文化条件优选参训人员。
第十三条 物质准备。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军事训练的需要,做好下列物质准备:
(一)训练经费。民兵军事训练经费由区县政府、人武部和参训单位共同筹措解决。具体筹措标准由区县人武部根据训练任务作出预算,报请区县政府批准下达各参训单位执行。训练结束后,由训练大队根据本人表现及训练成绩,通知原单位按同等劳力收入水平(同岗、同工种标准)
发给误工补助或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往返差旅费和途中补助等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
(二)训练场地、设施准备。每期开训前,应组织人力、物力对射击场、投弹场、占术训练场、专业技术兵训练场以及其他训练设施进行维护和整修,对损坏的设施、器材,应及时进行添置更新。在市民兵训练中心施训的单位,训练场地、设施由中心提供。
(三)武器弹药、教器材准备。依据训练任务,适时调拨武器准备,请领弹药,申领(购买)训练教材、器材。
(四)生活物资准备。民兵训练期间的食用油、粮、副食品和生活用煤、训练(运输)用油等,有关部门要以优惠价格供给。及时添置(修理)炊具、餐具、被装、水瓶、脸盆等生活物资。炊事人员原则上从各参训单位抽调。医务人员原则上从区县医院或参训单位借调。在市民兵训练
中心施训的单位,部分生活物资由中心提供。
第十四条 教学准备。区县人武部应当根据教学任务,做好下列教学准备:
(一)组织教学法集训。适时组织教练员进行教学法集训,时间一般为7至10天,重点学习《民兵军事训练大纲》和《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统一教学程序和方法。
(二)组织备课示教。按照训练课题,应于开训前,组织任课教员编写、修改教案,并由军政首长先审批。教案经批准后,应当认真进行备课和试讲、试教,试教合格者,方可任教。教案应包括:课目、目的、内容、时间、方法、要求、教学实施、讲评等。编写教案的要求是:内容完
整,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语言精练。
(三)培训示范分队。所训的主要军(兵)种和重点、难点课目,应建立示范分队(人员)。视情于开训前3至5天,组织示范分队(人员)进行短期培(复)训,配合教学、提高授课质量。

第四章 训练实施
第十五条 军事训练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民兵军事训练大纲》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必须在区县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市民兵训练中心)实施集中训练。训练任务较重的单位可分期分批实施。确因武器、装备、场地等原因无法在区县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市民兵训练中心)集中施训的
,经军分区批准,由区县人武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训前组织工作。各基层人武部应按照区县人民武装部规定的时间,统一组织参训人员携带武器、装备和生活用品按时报到。参训人员集中后应进行训练动员,内容包括:宣布训练编组及负责人;明确临时党(团)组织及负责人;明确各级组织、各类人员工作职责;
宣布各项规章制度;传达上级有关军事训练指示;部署训练任务;明确指导思想、时间、内容、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动员结束后,应及时召开队务会、班务会、党(团)支部(小组)会等。
第十七条 按照施训程序科学练兵。施训程序应当按照先单兵(手)后班(组),先技术后战术,先理论后操作,先分解后连续,由简到繁,由易至难,循序渐进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训练期间,各级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各项训练制度,不图形式,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防止漏训、偏训。教员要从训练效果出发,贯彻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的方针,运用不同形式和方法把兵训好练活,广泛开展群众性练兵
和评比竞赛活动,使训练既生动活泼,又扎扎实实。
第十九条 区县人武部应当组织参训人员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完成年度训练的实弹射击、实弹投掷、实爆作业和军分区组织的4年一周期的高射武器对空实弹射击考核任务,并由主要领导亲自组织。训练队必须建立安全领导小组,每班都要有安全员,严格监督所有参训人员遵守操作
规程,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训练期间,应当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训练、行政管理、政工制度,并制定训练基地管理使用制度。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训练、生活秩序。
第二十一条 训练工作制度。各项训练工作制度是保持良好的训练秩序,确保训练质量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抓好以下制度的落实:
(一)计划制度。应根据上级训练指示精神,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科学安排各连(中队)、各兵种、各课目、各场地之间的训练秩序,使整个训练有计划地进行。
(二)会议制度。年度训练工作开始前应召开训练准备会议,区县人民武装部应主动向区县委、人民政府汇报上级的训练指示以及本级的部署、打算,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及时解决训练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开训时,应召开动员会议,明确有关事项;训练中,应召开形势分析会,
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训练结束时,应召开总结表彰会议,讲评训练工作,实施奖惩。
(三)备课示教、示范教学制度。教员在教学中要言传身教,以自已的模范行动影响、启发、诱导参训人员,并注意发挥示范分队的作用,搞好示范教学。
(四)评教评学制度。训练中,应适当利用课余时间,组织教员和参训人员开展评教评学活动,发挥军事民主,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训练质量。
(五)干部跟班作业制度。直接组织领导训练的干部,应坚持跟班作业,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实爆实弹作业时,主要领导应亲自到场组织,把好安全关。
(六)检查考核制度。每训完一个科(课)目,考核一个科目(课目),不及格的及时补考。训练结束时,应对参训人员的训练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合格者及时发给证书并及时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军分区结合区县人武部组织的普考进行抽考。
(七)登记统计制度。军事训练的登记统计,按期、年度进行,必须真实准确。登记统计内容包括:参训人员、训练时间、训练内容和训练质量。报表由区县人武部部长、政委签署,军分区由司令部首长签署。登记统计的报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重大军事活动,应当专题报
告。 区县人武部应建立军事训练档案,内容包括:指示、计划、总结、登记统计资料,教练员档案,合格人员登记卡片等。训练档案按照保密规定保管。
(八)请求报告制度。凡涉及训练任务的调整或其他的重大事项,均应及时请示;凡涉及重要军事活动安排或发生训练事故,均应及时报告。
(九)武器、弹药安全保管制度。武器、弹药应当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做到专库存放和专人看管,严禁与训练器材、教练弹混放,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爆炸等事故。训练期间需建立严格的请领、登记、使用、擦试、保管、检查、回收、交接等制度。训练枪支、弹药必须由训练队干部
分发。实弹、实爆作业后对剩余弹药、炸药和作业场应及时清点,并及时回收民兵装备仓库保管。
(十)训练教材、器材分发、使用、移交制度。应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负责,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防止丢失、被盗。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制度。为做到管理工作制度化,1日生活条令化、连队化,训练大队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作息制度。应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作息制度,遵守操课时间规定。
(二)考勤制度。对每个参训人员的到课情况,应认真进行检查、登记,并使之与训练报酬、奖励挂钩,杜绝旷课、迟到、早退的现象。
(三)请销假制度。训练期间一般不准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集训队领导同意,归队后应及时销假并补课。
第二十三条 政治工作制度。训练大队应充分发挥政治工作的保证作用,落实以下政治工作制度:
(一)教育制度。每批民兵集训,均应安排2至3天的政治教育,以提高参训人员的训练积极性。具体内容按政治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党、团活动制度。党(团)支部应组织开展活动,原则上每星期1次,充分发挥党(团)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团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文体活动制度。训练队应利用课余时间,积极组织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参训人员的训练生活,增加民兵军事训练工作的吸引力。
(四)奖惩制度。对训练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训练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单位、个人)应给予严肃的处理或处罚。军事训练的奖励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实施。误工补助(工资、奖金和
福利待遇等)应与训练表现和成绩挂钩,以真正达到奖优罚劣之目的。
第二十四条 训练基地管理、使用制度。各级政府、军分区和区县人武部必须十分重视抓好民兵军事训练基地(训练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抓好“软”、“硬”件的配套完善工作,使之达到有良好的生活设施、有规范的训练场地(设施)、有精干的教员队伍、有完善的电教设备,能食
宿、能训练的要求。训练基地(中心)要积极开展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减轻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负担。基地以劳养武的原则是:首先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税务、工商部门应给予优惠,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民兵
军事训练和自身的配套完善建设。

第五章 训练考核
第二十五条 民兵军事训练考核必须严格按照《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进行,以衡量单位(个人)训练成绩,检验训练效果,促进民兵规范化训练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军事训练考核分为普考和抽考。普考是对全部参训人员受训科(课)目的全面考核,由训练大队组织。抽考是对部分参训人员受训科(课)目的抽样考核或者全面考核,由上级军事部门组织。区县人武部组织普考的时间应上报军分区,未经军分区抽考或未经军分区同意自
行考核的单位,其训练成绩降低一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 军事训练考核,应当在训练期间进行,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核和作业(操作)考核。非训练期间,一般不专门抽调民兵进行考核。抽考一般结合普考进行,防止重复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其补考成绩降低一个等次列入个人总成绩,经补考不合格者,不得编入基干民兵组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南京军分区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