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载人航天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39:36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载人航天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载人航天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6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对载人航天领域的发展表示关注;
  愿意进一步加强双方在该领域的友好合作;
  以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进行合作的协定》为基础;
  并注意到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国国家航天局和俄罗斯航天局关于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进行合作的议定书》;
  对两国航天局卓有成效的工作予以确认;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平利用载人航天技术及其相关技术,在该领域进行平等互利的合作。
  在此协议范围内的合作不与双方各自的国际义务相矛盾。

  第二条
  一、本协议包括如下载人航天领域的合作内容和形式:
  (一)开展方案论证、研究、设计、试验、制造等方面的技术合作和咨询;
  (二)提供有关产品、部件、器件和材料;
  (三)进行安全性、可靠性和质量保障等方面的技术合作;
  (四)利用有关生产、试验、专业人员训练的设备和设施;
  (五)进行专业人员训练、科研和工程管理经验等交流;
  (六)交换科技资料、实验数据和软件。
  二、双方就协商确定的载人航天领域其它内容进行合作。

  第三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作为本协议的中方执行机构,负责中方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俄罗斯联邦政府指定俄罗斯航天局作为本协议的俄方执行机构,负责俄方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
  二、双方决定成立一个联合委员会,并责成各自的执行机构负责其组建工作。联合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本协议各方执行机构的一名副职领导级别的官员担任。
  联合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两国有关部门、企业和公司对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的合作内容的实施,协调解决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商定有关合作计划,协商本协议未尽事宜等。
  联合委员会会议视情况轮流在两国举行。
  三、双方支持和促进两国有关部门、企业和公司,在本协议的范围内进行合作,并签订有关协议和合同。
  四、具体的合作计划,与此相关的责任和权利、财政结算程序以及执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联合工作的其它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俄罗斯航天局另行商定,或在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俄罗斯航天局同意的条件下,由参与联合工作的组织和企业以文件形式商定。

  第四条
  一、双方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根据本协议确定的合作计划和项目顺利实施,其中包括为对方人员提供入出境便利、为执行具体合作项目合同颁发所需的出口许可证及其他必要的协助等。
  二、双方相互通报各自在载人航天领域的主要计划及进展情况。
  三、本协议的签订不妨碍此前已确定的载人航天领域的合作项目(有关议定书、工作纪要、会议纪要,以及符合各自国家法律的项目合同)的执行。

  第五条 双方采取措施保证对本协议范围内相互提供的产品、设备和材料在海关及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条 本协议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双方遵循各自国家的法律和两国间的有关协议。

  第七条 本协议范围内所规定的合作项目使用自由兑换货币结算,支付办法由其它具体文件确定。

  第八条
  一、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技术、专利、部件和器件、实物和材料、合作计划和工作进度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二、双方在本协议范围内共同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成果、信息和数据由双方共享,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三、未经双方同意,本协议不向第三方和新闻媒介透露。

  第九条
  一、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如双方未达成另外的协议,由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尚未结束的合作计划和项目的执行。
  二、本协议与双方达成的该领域其它协议不一致时,适用本协议。
  本协议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邹家华              索斯科维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知识产权诉讼策略

我们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有效性,并期望从得到他人对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样的尊重。如果我们的知识产权未能得到尊重,我们会毫不犹豫立即采取行动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是大公司最常用到的战略方针。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申请专利不是为了拥有专利而申请专利,也不是为了发明才申请专利,申请专利是为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使竞争对手无法进入某新产品或业务的市场,许多专利的产生并不是因为需要有某种技术,也不是因为有了了不起的新技术,而是因为要保护某产品。而有的知识产权诉讼早以不再是制止侵权,有了千百种理由,已经演化为试图禁止竞争的产生。

一、诉讼目的

为潜在的收益

将知识产权提到公司日程上来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漫长的过程,没有什么像它那样容易引起激烈的纠纷。然而,几乎在一夜之间,整个公司都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这种认识是一种潜在的利益,可以转化为积极的影响。随着产权纠纷的不断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不断出现,这正是检验企业的产权维护系统是否具有活力的绝佳机会。尽管有可能输掉产权官司,但积累的经验是企业的一笔长期财富。不过,这其中也包含着相当高的隐含成本。

为分散对手的精力

在打知识产权官司的过程中,企业会把很多精力投入在法律纠纷上,而忽视了其他的一些事情,诸如创新发明、客户服务和新产品上市等,那些直接参与诉讼官司的人员感觉打这种官司会使人筋疲力尽,心血耗尽。企业中最优秀的法律顾问都被派去处理长期的产权纠纷,他们就丧失了为企业未来的知识产权垄断地位打天下的机会。为了要打赢官司必须有足够的证据,那些技术人员们不得不放下手头的工作去全力搜集各种法庭上用于作证的数据资料,而将要出庭作证的业务经理们则要仔细地准备上庭的证词等事项……经历一个知识产权的诉讼过程就要耗费这么多的人力,使得竞争对手根本不能安心于本职工作,为企业创造真正的商业价值。

为转移对手注意力

当你正在跟一个知名的竞争者争夺知识产权时,其他竞争对手可能会乘虚而入,而你却全然不知。正当你以为自己赢得了一场官司时,某个不知名的商界新贵可能早就瞅准了机会准备将你打垮。好好利用,这不失为一个上好的计策,如果你的主要竞争对手正忙于在法庭上解决纠纷,你可以抓住时机,利用他们的疏忽来给自己制造一个新的机会。

为公司声誉的免费宣扬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是媒体比较感兴趣而争相报道的焦点,这也许正是一个公司想要的,在某种情况下,一家公司可能希望给公众留下一个坚决维护其权利的形象,乘机也可以对公司的产品进行一番宣扬,很多默默无闻的小公司,能因为一场诉讼,巧妙地利用媒体纷纷扬扬的报道,而一举成名,其新产品也得到迅速推广。媒体的报道成了免费的广告,这样一场诉讼是大多数企业斗愿意参与的,他们看重的是诉讼过程,对于结果反而不怎么在意了。

二、诉讼策略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运筹学

收益成本分析以及运筹学的其他相关的定量分析技术可以用来对诉讼方案,就像其他投资一样,进行分析,通过逐个列出各种可能的结果,找出这些结果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各个结果发生的概率,对这些结果的成本和时间安排进行估算,并对各个结果可能带来的收益进行预测。这一基本方法要求人们对不同方案内进行选择时,必须全面考虑各个方案,并重点分析各个方案能带来的纯收益,这就为对各种可能的诉讼方案进行客观的定量比较提供了基础,从而能够更好的对诉讼加以控制,获得更好的结果。

那么像其他投资计划和运营方案一样, 也可以对知识产权诉讼进行分析,运用运筹学和系统分析的定量技术,再加上专利法方面的专门知识,十分有助于正确地作出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决定。通过结合运筹学和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避免简单地将有关诉讼的问题决定权让给诉讼律师,更好地控制他们,使他们对自己更有价值,决不能一旦作出起诉的决定,就退居二线,等着支付律师费用。

对诉讼迟延的定量分析

在对知识产权诉讼决策的收益成本分析中,可以采取与用于其他大多数投资计划进行分析的方式不同的方式来计算时间的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经常通过用将来的支出或收入乘以一个时间折扣率,来获得其现值,即将来的一块钱比现在的一块钱便宜,其折扣率等于从相关的一方借贷的利率,或者等于把其投入别的项目中时所获得的利润率,对于诉讼迟延本身可能就是目的之一。比如一方可能会通过诉另一方侵权,把另一方将与自己机的产品构成竞争的产品投入市场的时间迟到侵权诉讼结束。

先捏软柿子

如果一个专利权人计划对多个侵权者提出诉讼,最好先诉最弱的哪个,这样可以建立相关专利是有效的并且具有法律约束里的先例,从而使继续诉较强的侵权者的风险有一定程度的减小。另一个策略是,在通过达成许可协议进行和解时,许可费用最好比被告成功抗辩的花费低,这样被告乐于和解,而原告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获得收益,并且还能避免冒专利被判定无效之险。

猪养肥了再杀

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利器主动出击时,应该注意时机的选择。“国外大企业通常的做法是:发现有企业侵犯自己的专利后,并不马上起诉他们,而是观望一段时间,等到其中某个侵权企业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建立起了较大销售网络,销售额达到上亿等较大规模时,他才会进入起诉该侵权企业。这样不仅给予侵权的企业一个影响很大的打击(可能破产),而且自身也能获得天文数字的赔偿。”因为在他们看来,如果一开始就诉讼的话,无论是从成本还是时间精力来说都不合算。所以伺机而动已经成为国外许多知识产权代理律师的习惯思维,他们会向其代理的客户建议在适当的时机提起诉讼,进入诉讼程序。


作者:王律师,王路(北京)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项目组织单位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项目组织单位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0]359号


各中央项目组织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精神,为做好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申报2011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项目组织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具有组织全国、行业中小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二)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组织中小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项目组织单位,可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中小企业参团费用予以支持;

  (二)每一标准展位(9平方米),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其他地区中小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一个企业同一展会最多支持2个展位;

  (三)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每个企业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中小企业参团费用的50%,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70%。

  三、申请项目基本要求

  (一)项目组织单位组织3省市及以上中小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参团中小企业在10家及以上;

  (二)申请的项目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三)项目实施日期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四、申报项目需要提交的资料

  项目组织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报告,同时,将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报送到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

  (一)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和分项目、分企业拨付汇总表(网上申报系统可自动生成);

  (二)批准参展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参团人员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

  (三)对外签订的展位合同和公共布展合同复印件;

  (四)对外付汇及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需加盖财务章。

  五、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项目组织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参团企业,不得截留。

  六、申报时间和要求

  项目组织单位统一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站(www.smeimdf.org)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书面资料。

  网上材料报送时间: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月21日;

  书面材料报送时间:2010年12月27日至2011年1月28日。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