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59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湘潭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日
湘潭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改善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本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接受市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按以下规定确定管辖范围:
(一)本市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
(二)中央和省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直接审计的重点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市审计机关审计。
(三)中央、省和市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本市投资为主的,由市审计机关审计;中央或省投资为主的,由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审计,或由国家审计署和省审计厅授权市审计机关审计。
(四)跨省市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按照以上三项规定的管辖范围进行审计。
(五)县(市)区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工程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建设项目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定计划。
审计机关制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竣工项目统计资料为依据。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审计计划。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性资金;
(二)企业事业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企业和事业组织自筹资金或者银行贷款;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贷款;
(五)社会公益性资金。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
(一)招投标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资金来源、管理和使用;
(三)预算、概算执行;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五)投资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第十条 实行业主负责制的重点工程项目,在竣工决算未经审计之前,原机构不得撤消,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工程完工以后,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市委组织部门对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对其前期准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报审计机关备案。
开工前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项目计划及批复情况;
(二)资金来源;
(三)工程概算、预算;
(四)工程招投标及承发包情况;
(五)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指定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一般性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验证。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验证报告应当抄送审计机关,经审计机关审核后,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从事的资产评估、验资、审计验证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组织对建设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接受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计划;
(二)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图纸、概算及其审批文书、预算;
(三)承发包合同、标书、施工预算、现场施工记录;
(四)竣工图纸、工程决算、竣工财务决算、交付使用资产清单;
(五)基建财务会计资料、工程结算资料、财产物资供应资料及盘点清单;
(六)银行往来、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
(七)专业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审查、验证报告和结论;
(八)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以财政、财务、会计、金融、税收、物价、固定资产投资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行为和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高估冒算工程决算而增加建设成本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财政性资金,尚未拨入建设单位的,按规定予以核减;已经拨入建设单位的,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并按规定处罚;
(二)属单位自筹资金的,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科目;对因虚列建设成本而漏缴的税费,责令限期缴纳;
(三)由财政和单位共同投资的,根据投资比例分别依照以上二项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挪用建设资金的行为,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计划外投资和超规模、超标准投资,由审计机关责令被审计单位从竣工决算中剔除,用单位自有资金解决,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虚列尾工工程,隐匿结余资金、隐瞒或者截留基本建设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处理、处罚:
(一)责令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二)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除用于归还贷款外,剩余部分的70%应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三)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私分投资款项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业务活动或者违规收取建设单位款项的行为,由审计机关责令纠正,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限制其承揽业务,直至取消资格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出具不实证明文件的,审计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有违法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向中介机构主管部门提出吊销其资质的建议,或者将案件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决策失误、管理失控而造成损失浪费的,以及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行为和对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律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涉嫌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当将案件资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3日起实行。《湘潭市基建(技改)项目预(决)算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潭政发[1996]2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审计局〈湘潭市基建(技改)项目预(决)算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施行细则〉的通知》(潭政办发[1996]9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8〕2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四日
中山市行政审批绩效测评
电子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绩效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许可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是指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对行政审批实施的情况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并依据监控的结果,实行行政效能综合评价,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告诫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实施行政审批相关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便民高效;
(四)行政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五)电子监察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六)效能与量化分析相结合;
(七)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八)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五条 建立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制度。绩效测评情况通过适当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六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监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行政效能和廉洁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投诉;
(三)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四)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影响行政效能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活动中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七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和形式,将应公开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公开。
(二)流程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的依据、规范、步骤、条件、数量及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期限合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期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四)收费合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
(五)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六)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应承担的责任。
(七)廉洁行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廉洁情况。
(八)满意度。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满意程度。
(九)服务工作。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工作态度等情况的评价。
(十)电子政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和配合全市开展电子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的方式:
(一)通过系统实时采集行政审批的相关审批数据、过程以及现场监控数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控。
(二)通过系统实时采集到的信息,对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咨询与投诉及时作出处理。
(三)通过发放满意度调查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满意度调查。
(四)通过采用不定期、事前不通知的形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现场抽查和暗访。
(五)通过开展各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效能的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第九条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及行政服务在线系统等各种渠道,反映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绩效情况的意见和发表建议。
第十条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实行量化测评,采用评分制、扣分制和加分制,每季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测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四个等级设定对应分值,得分90以上为优秀,70-89为良好, 60-69为合格,0-59分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绩效量化测评结果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纳入《中山市直机关单位工作实绩考核依法行政考核量化指标》的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对量化测评中存在的问题和定期绩效量化测评不合格的部门,由市监察局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行政监察告诫书》。对屡次测评不合格,整改成效不显著的,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开展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监控、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违纪行为,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因行政行为违法而造成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作出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行政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对不配合和阻挠开展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工作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非许可、核准、登记、备案及内部事务等其他行政行为的绩效测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
1.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及说明
2.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满意度调查表
附件1
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部门)
内容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扣分标准 被扣分数
政务
公开
(10分) 1、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服务在线公示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事地点、咨询和投诉电话,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内容 违反一次扣3分
2、申请书(表格)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表格)格式文本 违反一次扣3分
3、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服务在线系统上公开 违反一次扣3分
4、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服务在线告知行政审批申请人享有救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违反一次扣3分
5、审查行政审批申请时发现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违反一次扣3分
6、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违反一次扣3分
7、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涉及申请人及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按期组织听证 违反一次扣3分
8、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一次扣3分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应当在办公场所、部门网站及行政服务在线公布法定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违反一次扣3分
10、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应当提供公众查阅 违反一次扣3分
11、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违反一次扣3分
1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违反一次扣2分
1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违反一次扣2分
1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违反一次扣2分
流程
规范
(14分) 1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违反一次扣2分
16、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违反一次扣2分
17、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违反一次扣2分
18、应当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不予许可申请及补正告知、作废办结、中止办理的理由 违反一次扣1分
19、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违反一次扣2分
20、依法应当上报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下级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并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违反一次扣2分
21、依法应当听证、需要听证的应按期按程序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违反一次扣5分
期限
合法
(14分)
期限
合法
(14分) 2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违反一次扣2分
23、依照法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 违反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5分(被发出纠错指示信号的,按测评方法之四执行)
2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违反一次扣2分
25、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违反一次扣2分
26、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违反一次扣2分
收费
合法
(10分) 27、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一次扣10分
28、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收费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一次扣5分
29、行政机关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违反一次扣5分
30、举行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违反一次扣5分
3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按照公布的法定依据、项目和标准收费 违反一次扣2分
监督
检查
(12分)
监督
检查
(12分)
32、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被许可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违反一次扣10分
33、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以下行政审批: 违反一次扣10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
(5)出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34、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以下情形的行政审批注销手续: 违反一次扣5分
(1)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审批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审批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35、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违反一次扣5分
36、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违反一次扣5分
37、行政机关实时、准确、齐全报送行政审批数据 违反一次扣2分
38、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检查结果 不良情况一次扣2分
法律
责任
(10分)
法律
责任
(10分)
39、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决定的 每次扣10分
40、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每次扣10分
41、无法定依据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每次扣10分
4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4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4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6、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不予许可申请及补正告知、作废办结、中止办理的理由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因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8、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以及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2、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出现引起行政复议并发生审批结果变更,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导致行政诉讼并败诉,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廉洁
行政
(10分)
55、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七执行
56、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审批所收取费用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58、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满意
调查
(10分) 59、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每次扣5分,行政处分的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60、满意度调查表结果为不满意或很差的 不满意每次扣0.1分,很差每次扣0.2分
服务
工作
(10分) 61、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热情有礼,按时上岗,标识明确,秩序良好 违反一次扣2分
62、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接听电话及接待申请人员用语规范 违反一次扣2分
63、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 违反一次扣2分
64、服务态度端正,不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违反一次扣2分
65、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网上咨询与投诉 违反一次扣1分
66、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达10分钟以上的 每次扣2分
67、公示的咨询与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内无人接听的 每次扣2分
68、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的 每次扣2分
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细则(工作人员)
内容 量化测评要求与标准 扣分标准 被扣分数
政务
公开
(8分) 1、行政审批决定与否应书面说明理由 违反一次扣3分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一次扣5分
流程
规范
(15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违反一次扣2分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违反一次扣2分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违反一次扣2分
6、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违反一次扣2分
7、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违反一次扣2分
8、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不予许可申请及补正告知、作废办结、中止办理的理由的 违反一次扣1分
期限
合法
(15分)
期限
合法
(15分)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审批决定 违反一次扣2分
10、依照法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审批的决定 违反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5分(被发出纠错指示信号的,按测评方法之四执行)
1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违反一次扣2分
12、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违反一次扣2分
13、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违反一次扣2分
监督
检查
(12分)
法律
责任
(12分)
法律
责任
(12分) 14、实施监督检查不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与被许可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违反一次扣10分
15、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职权撤消以下行政审批: 违反一次扣10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
(5)出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的其他情形
16、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以下情形的行政审批注销手续: 违反一次扣5分
(1)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审批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审批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17、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处理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违反一次扣5分
18、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求答复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违反一次扣5分
19、必须实时、准确、齐全报送行政审批数据 违反一次扣2分
20、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的检查情况 不良情况一次扣2分
21、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每次扣10分
22、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继续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每次扣10分
2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6、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不予许可申请及补正告知、作废办结、中止办理的理由而被责令改正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7、办理行政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2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0、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以及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2、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出现引起行政复议并发生审批结果变更,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3、实施行政审批不当引起行政诉讼并发生诉讼结果败诉,而被责令改正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廉洁
行政
(14分) 34、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5、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依据、项目和标准收费而被责令退还或受到行政处分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审批所收取费用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38、出现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每次扣10分,行政处分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满意
调查
(12分) 39、出现有效投诉、有效举报的 每次扣5分,行政处分的按测评方法之六执行
40、满意度调查表结果为不满意或很差的 不满意每次扣0.1分,
很差每次扣0.2分
服务
工作
(12分) 41、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热情有礼,按时上岗、标识明确,秩序良好 违反一次扣2分
42、行为规范,服务热情,言辞适度,接听电话及接待申请人员用语规范 违反一次扣2分
43、解答问题耐心细致,态度明朗,观点明确 违反一次扣2分
44、服务态度端正,不与申请人发生争执 违反一次扣2分
45、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网上咨询与投诉 违反一次扣1分
46、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达10分钟以上的 每次扣2分
47、公示的咨询与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内无人接听的 每次扣2分
48、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的 每次扣2分
说明:
一、测评方法
(一)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按季度进行,半年、年度的总分取季度平均值。
(二)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采取评分、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务公开、流程规范、收费合法、法律责任、廉洁行政、监督检查采取扣分制;电子政务采取评分与加分相结合;服务工作、满意度采取评分与扣分相结合;期限合法采取扣分与加分相结合。
(三)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采用100分基准分制。部门的具体分值为:政务公开占10%,流程规范占14%,期限合法占14%,收费合法占10%,监督检查占12%,法律责任占10%,廉洁行政占10%,满意度占10%,服务工作占10%。
电子政务为行政机关事项上网情况得分,满分为15分。
工作人员的具体分值为:政务公开占8%,流程规范占15%,期限合法占15%,监督检查占12%,法律责任占12%,廉洁行政占14%,满意度占12%,服务工作占12%。
部门和工作人员每部分最低得分为0分。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中山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每次分别扣2分和5分。
(五)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情节轻微且没有达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度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按量化打分细则相关内容进行扣分。
(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及行政审批问题被投诉的,经查实,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在每季度测评中一次性依次扣除10、15、20、30、40、50分。
(七)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期限内提前办结的予以加分。
(八)同时涉及两个部分以上量化测评内容的,不作重复扣分。上述所有扣分、评分及加分均同时计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得分内。
(九)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业务,数据报送不完整等情况扣分的,扣分标准按单位行政审批业务办结总量的比例计算,每1%扣1分,最高扣5分。
二、组织实施
(一)行政机关的测评工作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工作人员的测评工作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二)市监察局应当收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自动传送的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信息作为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收集行政效能监察和责任追究的结果,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机构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结果,作为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市监察局还可以采取民主测评、组织检查等方式对被测评对象测评行政效能,并将结果作为行政审批绩效量化测评的依据。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量化测评得分按以下公式和方法确定:
1、部门量化测评得分=基本得分(政务公开情况+流程规范情况+期限合法情况+收费合法情况+满意度情况+服务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法律责任情况+廉洁行政情况+奖励分)×折合系数+上网情况得分;
2、工作人员量化测评得分=基本得分(政务公开情况+流程规范情况+期限合法情况+满意度情况+服务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法律责任情况+廉洁行政情况+奖励分)×折合系数。
奖励分=奖励基数 ×奖励比重
各单位采用相同的奖励基数3
奖励比重 =
(A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A类事项法定期限) ×(A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
(B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B类事项法定期限) × (B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
(C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C类事项法定期限) × (C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
…… +
(N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N类事项法定期限) ×(N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N类事项”是指同一审批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
“N类事项业务数量”是指同一审批事项且提前办结工作日相同的业务数量。
“业务总量”是指本部门业务申请件的总量。
“法定期限为1个工作日”如未出现黄、红牌的,按办结率100%进行计算。
例如,某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法定期限
事项1 10
事项2 15
事项3 4
某月,该单位办理的业务量如下: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该事项的业务量
事项1 40
事项2 10
事项3 30
该单位当月办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按提前办结
工作日分类 提前办结
工作日 数量
事项1 A类事项 8 12
B类事项 7 13
C类事项 6 15
事项2 D类事项 12 7
E类事项 10 3
事项3 F类事项 3 17
G类事项 2 7
根据以上情况,代入公式计算:
业务总量 = 40 + 10 + 30 = 80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按提前办结工作日分类 公式子项:
(该类事项提前办结工作日 / 该类事项法定期限) ×(该类事项业务数量 / 业务总量) 结果(%)
事项1 A类事项 (8 / 10) × (12 / 80) 12%
B类事项 (7 / 10)× (13 / 80) 11.38%
C类事项 (6 / 10) × (15 / 80) 11.25%
事项2 D类事项 (12 / 15) × (7 / 80) 7%
E类事项 (10 / 15) × (3 / 80) 2.5%
事项3 F类事项 (3 / 4) ×(17/ 80) 15.94%
G类事项 (2 / 4) × (7 / 80) 4.38%
奖励比重 =12% + 11.38% + 11.25% + 7% + 2.5% + 15.94% + 4.38% = 64.45
上网情况得分=已上网审批事项数量/应上网审批事项数量×15
折合系数
“折合系数”的计算方法与该部门的业务总量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的比例相关,其规则如下:
1、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0.5%以下的系数为1.0;
2、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0.5%-1%的系数为1.01;
3、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1%-5%的系数为1.02;
4、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5%-10%的系数为1.03;
5、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10%-15%的系数为1.04;
6、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15%-20%的系数为1.05;
7、占全市当季度业务总量20%以上的系数为1.06。
附件2
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电子监察满意度调查表
被测评部门: 测评时间:
编号 测评情况(请在对应字母中打√)
1 你对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2 你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3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4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服务技能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5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工作质量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6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7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办事效率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8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文明仪表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9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
10 你对行政审批受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是否满意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D、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