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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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0年8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2000年8月25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免去杨世明、于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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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规办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04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整规办等九部门《关于开展2004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国权办[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总政版权局:

“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盗版”,是2004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重点之一。为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常识,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和守法意识,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打假、防假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全国整规办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2004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整规办发〔2004〕 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整规办发〔2004〕3 号)通知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版权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整规办发〔2004〕3号)通知精神、认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作为四月份的重点工作来抓。各地版权局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中,要紧紧围绕“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策划、周密部署,力求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效果明显,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宣传著作权保护知识,努力营造领导重视、群众参与的良好氛围,达到逐步增强全社会著作权保护意识的目的。

二、认真做好“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的组织与参与工作。“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是“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的重点活动之一,也是今年著作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的重点。各地版权局要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举办“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的通知》(国权〔2004〕4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参赛组织工作,确保“全国著作权知识大赛”顺利进行。

三、各地版权局在“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要结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要求,加强执法,开展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检查图书、音像和软件市场,坚决打击盗版图书、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不法行为。对侵权盗版制品要一律收缴,对重大案件要追根溯源,对制售侵权盗版制品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专项治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遏制各种侵权盗版行为,增强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确保“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收到良好的效果。

各地版权局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开展著作权保护宣传活动和打击各种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并将报告国家版权局。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我国推行“1990年国际温标”实施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我国推行“1990年国际温标”实施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根据第18届国际计量大会(CGPM)及第77届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的决议,自1990年1月1日开始,国际上正式采用“1990年国际温标(以下简称ITS-90)”,以此替代现行的“1986年国际实用温标(IPTS-68)”及“1976年0.5~3
0K暂行温标(EPT-76)”。为保持我国温标与国际上的一致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我国采用“ITS-90”实行有计划、分阶段、逐步实施的方针。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工作分工和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负责完成各自管辖范围内的“ITS-90”的推行工作。
2.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设立“1990年国际温标技术指导办公室”,负责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学习班并在技术上指导各单位执行“ITS-90”的工作。
3.由我局计量司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实施步骤
4.1990年1月1日至1991年6月30日为第一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4.1翻译“ITS-90”的有关文件;编写、出版《1990年国际温标宣贯手册》。
4.2组织宣贯“ITS-90”。
5.1991年7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为第二阶段,主要工作如下:
5.1 从1991年7月1日起,温度计量仪器的生产、使用,量值传递均须按本办法实行“ITS-90”。
5.2 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直接复现、传递“ITS-90”和按T90-T80差值表给出T90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温度量值。
5.3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应按科研合同的要求,完成推行“ITS-90”所需基准的研究工作。
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技术机构和国家授权的温度计量器具的法定检定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配备推行“ITS-90”所需的计量标准器和检定装置。
5.5 制定、修订有关计量检定系统和计量检定规程。
6.1994年1月1日起为第三阶段。
在第三阶段内,我国将全面实施1990年国际温标。
三、实施方法
7.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组织编写的《1990年国际温标宣贯手册》(以下简称“宣贯手册”)是目前我国推行“ITS-90”的技术依据。
8.有关的温度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在修定之前仍然有效;若上述计量技术法规的内容与施行“ITS-90”有矛盾时,有关法规的归口单位应及时提交临时修订稿,国家技术监督局按简化程序予以临时批准颁布。
9.从1991年7月1日起,各种类型的标准温度计分别按下列方法实施“ITS-90”:
9.1 工作基准温度灯、标准光学高温计、标准(精密)光电高温计和标准温度灯按t90-t68差值表给出t90。
9.2 测温范围高于0℃的标准铂电阻温度计按“ITS-90”规定的分温区进行检定和使用。但二等标准铂电阻温度计也可按t90-t68差值表将t68数据换算成t90数据,在0℃至630.74℃范围内使用。
9.3 测温范围低于0℃的标准铂电阻温度计
9.3.1 标准铂电阻温度计及套管式低温铂电阻温度计仍按原方法检定得出W68值,经转换成W90值后按“ITS-90”内插公式给出T90值。
9.3.2 铑-铁电阻温度计和锗电阻温度计按T90-T68差值表转换成T90值,按规定的办法重新拟合后,给出符合“ITS-90”的检定结果。
9.4 标准热电偶
9.4.1 在铂铑10-铂热电偶退出国家基准后,其他各级标准热电偶仍保持现行检定系统中的传递关系。
9.4.2 各种标准的热电偶,包括标准铂铑10-铂热电偶、标准铂铑30-铂铑6热电偶、标准镍铬-镍硅热电偶、标准铜康铜热电偶及标准镍铬-金铁热电偶,均按“宣贯手册”规定的办法给出T90或t90值。
9.5 标准玻璃液体温度计应按“ITS-90”进行检定;生产厂应按“ITS-90”进行生产。
10.工作用温度计量仪表(包括工业测温仪表及实验室用温度计)按下列原则实施“ITS-90”:
10.1 采用国际通用分度表的温度仪表,需等待按“ITS-90”制定的国际通用分度表公布后,再全面采用“ITS-90”。目前它们的检定和生产应根据各种仪表的具体情况按“宣贯手册”中规定的办法采取相应的临时措施。这类仪表包括热电偶,铂热电阻,以及与热电
偶、铂热电阻配套使用的显示、记录、控制仪表和温度变送器。
10.2 各种基本误差等于或小于五倍t90-t68差值的仪表、实验室玻璃液体温度计和其他高精度的玻璃液体温度计,从1991年7月1日起进行检定和使用时要根据t90-t68差值表进行换算和修正。上述各种玻璃液体温度计的生产应按“宣贯手册”中规定的办法从1991
年7月1日起按“ITS-90”进行。其它温度仪表按照“ITS-90”进行生产的期限不得迟于1992年1月1日。
10.3 在10.1和10.2条款中未提及的工作用温度仪表不需作任何变动,自然过渡到“ITS-90”。
11.自1991年7月1日起,在检定温度仪表时,检定结果均应按T90或t90给出,并在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中明确说明。
有条件的单位,在1991年1月1日到1991年6月30日期间,可以同时按t90和t68给出两份检定证书。
对1991年7月1日尚未到检定周期的温度计量器具,从1991年7月1日起各单位使用它们进行量值传递时,应按“宣贯手册”中规定的方法将t68转换成t90。如果在到达检定周期前需按t90修改原证书,则必须将检定证书送原检定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加盖检定印章。
12.温度计量仪器制造部门和生产厂也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措施推行“ITS-90”。
13.各归口单位应对与施行“ITS-90”有关的计量技术法规进行分类清理,按计划抓紧组织制定修订。
14.国防系统应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按照本实施办法做好“ITS-90”的推行工作。
15.自1991年7月1日起,凡进口的温度计量器具必须按“ITS-90”的有关规定验收。
16.本办法中有关施行“ITS-90”的技术问题由1990年国际温标技术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