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委托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民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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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委托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民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委托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民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支持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的开展,做好外经贸试点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委托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221号)和民政部、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对〈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民社函〔1998〕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自1994年开展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以来,这一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快外经贸企业以内部职工持股改制为重点的公司制改制步伐,实现外经贸企业三年转制和解困目标,同时也为了简化审批手续,根据李岚清副总理关于持股试点工作“应纳入
十五大有关企业改革的方针和有关具体规定实施”的要求,我部决定,委托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托审批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下属企业中至少有两家企业(含两家)已经参加了外经贸部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并已获外经贸部原则批复或已完成改制;
(二)已经成立股改领导小组,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专职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参加过外经贸部举办的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培训并获合格证书。
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擅自审批。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受托审批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过程中,必须统一政策、严格按照《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188号)及其配套文件进行。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特别是律师的
主协调作用。
三、实行受托审批后,试点企业可以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及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四、实行受托审批后,试点企业可以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到相应的民政部门办理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有关登记手续。
五、受托审批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将改制企业根据《外经贸企业设立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文件目录(试行)》(〔1997〕外经贸计财字第466号)要求制作的申请设立公司的全套申报材料报外经贸部备案。
六、外经贸部对受托审批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实行稽查监督制度,凡不具备条件擅自审批或违规操作的,一律取消受托审批权。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民社函〔199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外经贸委(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就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7〕28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试点企业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由各级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其业务主管部门。
申请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资格审查文件和具有审批权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原则同意进行内部职工持股试点的批复。
二、各部委所属的外经贸总公司,不论设在何地,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都由外经贸部作其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负责注册登记。
总公司下设的经改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成立内部职工持股会,其住所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市的,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其业务主管部门,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公司住所地在地(市)、县(市)级城市的,由地(市)、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其业务
主管部门,地(市)、县(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注册登记。
三、内部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人数以出资职工人数为准。内部职工持股会的注册资金依据职工出资数额确定,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证明。
四、内部职工持股会设理事会,理事长是该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不得兼任持股会的理事长。内部职工持股会不设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不刻财务专用章。
五、地方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工作,参照各部委所属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办法实施。
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登记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目前仅在外经贸试点企业范围内进行注册登记。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进行工作,不得随意扩大登记范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办函〔1997〕452号)同时废止。



199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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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1999年第三季度药品抽验中不合格药品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1999年第三季度药品抽验中不合格药品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
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下称“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根据全国药品抽验计划要求,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各省级药品检验所在
全国范围内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部门进行抽样检验(结果详见附件1:药品质量公报),现就抽验不合格药品的查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海南碧凯药业公司”等130个生产单位生产的“阿司匹林肠溶片”等67个品种、184个批号不合格药品(见附件1中的附表一、二),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按劣药进行查处,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将
继续进行跟踪抽样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抽样单位中的经营或使用上述不合格药品的单位,按经营或使用劣药依法进行查处。
二、经核实,标示为“湖北黄石市卫生材料厂”等31个生产单位生产的“风油精”等21个品种、41个批号的标示药品(见附件1中的附表三),均为假冒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规定,按假药进行查处,统一没收、销毁;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
追究被抽样单位及购销途径中的经营单位的责任,对尚未查清的应追查其假药的来源。
对标示为“吉林省天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甲硝唑片”(批号980402、规格0.2g),经生产单位确认为“无此批号”,但被抽样单位认定是直接从“吉林省天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并有进货发票。为此,对上述的标示生产单位及相关的两个经营单位,责成吉林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重点调查。
三、对海南碧凯药业公司生产的阿司匹林肠溶片,黑龙江省乌苏里江制药厂生产的蛇胆川贝液,哈尔滨世一堂制药厂生产的头孢氨苄片,共计3个生产单位生产的3个品种(见附件2),属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企业成品库内跟踪抽验仍有1批以上不合格的或同品种质量考核中有
3批以上不合格的,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责成海南、黑龙江等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撤销上述品种的批准文号。
四、经对抽验不合格药品进行核查工作中查实:江西省景德镇市医药公司、山西晋中益济堂药店、内蒙古五原利民药店、内蒙古通辽市北方药材经销公司、内蒙古临河医药站批发部、广东省云浮市区城基路彭国洪药店因违反规定从非正规渠道进货,致使假药流入流通渠道,危害人民生
命与健康,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责成江西、山西、内蒙古、广东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6家经营单位依法查处。
对安徽省毫州药材总公司及其挂靠人员王振云、李全才非法经营假冒药品问题,责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核查。
五、山西省西山矿务局职工医院自称从山西康达药业有限公司进货,但无进货证明;宁夏平罗县太西镇卫生院二门诊自称从私人手中进货,无进货证明;宁夏中卫县沙桥卫生所自称从西安的郑春林手中用中药饮片换货,但无进货证明;内蒙古包头市第七医院自称是该院私人换药的,无
进货证明。上述4家医疗单位违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不能保证病人的用药安全有效,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特此通报。
六、在前期药品质量公报(总第40期)附表四中公布了湖南省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一部经营的标示为鹤壁市制药厂(河南省)生产的甲硝唑片(批号为980521),经厂家反复确认为无此批号,属假药;后经核查该批药品是该厂生产的。为严肃法律,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
十条及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责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该批药品的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撤销该厂生产的甲硝唑片的批准文号。
七、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本期公报中假劣药品的查处力度,查处结果于2000年1月15日前上报我局市场监督司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附件1:药品质量公报
(略)

附件2: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名单

1、海南碧凯药业公司 阿司匹林肠溶片 40mg
2、黑龙江省乌苏里江制药厂 蛇胆川贝液 10ml
3、哈尔滨世一堂制药厂 头孢氨苄片 0.25g

附件3:依法查处的经营企业名单
1、江西省景德镇市医药公司
2、山西晋中益济堂药店
3、内蒙古五原利民药店
4、内蒙古通辽市北方药材经销公司
5、内蒙古临河医药站批发部
6、广东省云浮市区城基路彭国洪药店



1999年10月10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0年以来发布的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90年以来发布的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2002年3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对1990年以来制定的行政规章共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其中的9件行政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行政规章目录

  序号:1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农民住房保险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2月1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说明 主要内容违背了保险自愿的原则,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抵触。

  序号:2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统计报表统计资料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11月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涵盖。

  序号:3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1月9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说明 其中中方干部档案、行政和工资关系等主要内容已经被我市新制定的《洛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取代。

  序号:4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城镇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4月2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说明 已被1999年11月30日发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洛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取代。

  序号:5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4月2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涵盖。

  序号:6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6年9月2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第25号

  说明 主要内容已被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涵盖。

  序号:7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7年8月23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说明 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不一致,被我市新制定的物业管理办法取代。

  序号:8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8年4月22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说明 已被我市新出台的燃气管理办法取代。

  序号:9

  行政规章名称 《洛阳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9年1月8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说明 主要内容与《关于印发<河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价房字[2000]076号)及《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豫价房字[2000]077号)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