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宜府令第14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李乐成
二○一○年四月一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
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并将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目录见附件2)。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2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7件)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一)宜昌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二)宜昌市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三)宜昌市信访处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四)宜昌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五)宜昌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六)宜昌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七)宜昌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九)宜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十)宜昌市乡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十一)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十二)宜昌市磷矿资源和产品运销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员未位淘汰制的通知(宜府发〔2001〕31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1〕36号);
(十五)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金标准报告的通知(宜府发〔2002〕39号);
(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昌开发区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3〕3号);
(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3〕13号);
(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5〕17号)。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7件)
一、继续施行的市人民政府令目录(101件)
(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二)宜昌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三)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四)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五)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六)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七)宜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八)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九)宜昌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十)宜昌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十一)宜昌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十二)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十三)宜昌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十四)宜昌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十五)宜昌市限制养犬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十六)宜昌市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十八)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十九)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二十)宜昌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二十一)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二十二)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二十三)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二十四)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二十五)宜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二十六)宜昌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二十七)宜昌市水文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二十八)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二十九)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三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三十一)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三十二)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三十三)宜昌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三十四)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三十五)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三十六)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三十七)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三十八)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三十九)宜昌市暂住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四十)宜昌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四十一)宜昌市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四十二)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四十三)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四十四)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四十五)宜昌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四十六)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四十七)三峡工程施工区治安保卫工作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四十八)宜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四十九)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五十)宜昌市城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五十一)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五十二)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五十三)宜昌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五十四)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五十五)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五十六)宜昌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五十七)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五十八)宜昌市世界和平公园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五十九)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六十)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六十一)宜昌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六十二)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六十三)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六十五)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六十七)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六十八)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六十九)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七十)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七十一)宜昌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七十二)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七十三)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七十四)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七十五)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七十六)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七十七)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七十八)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七十九)宜昌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八十)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八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八十二)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八十三)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八十四)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八十五)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八十六)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八十七)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八十八)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八十九)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九十)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九十一)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九十二)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九十三)宜昌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九十四)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九十五)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九十六)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九十七)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促进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九十八)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九十九)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一百)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一百零一)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二、继续施行的宜府发文件目录(106件)
(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减灾防震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号);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和基础统计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22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1〕23号);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七)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宜府发〔2001〕35号);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购买城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进城落户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1〕46号);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
(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和医疗救护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1〕66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2001〕62号);
(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和驻地部队军官随军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16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2〕23号);
(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27号);
(十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无公害蔬菜发展保障蔬菜产品食用安全的通告(宜府发〔2002〕31号);
(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
(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设置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的通告(宜府发〔2002〕35号);
(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宜都市个体客运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的通知(宜府发〔2002〕36号);
(二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坝区治安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2〕45号);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2〕55号);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及第一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6号),废止有关取消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下放转移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
(二十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及第二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23号),废止有关取消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下放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及第三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32号),废止有关取消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下放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33号),废止有关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国家、省级审批事项的初审或审核的部分;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报告的通知(宜府发〔2003〕34号);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3〕38号);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1号);
(三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2号);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天然气开发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3〕43号);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第四批改变管理方式及归并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4〕2号);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4号);
(三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和治理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6号);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4〕22号);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4〕24号);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程》的通知(宜府发〔2004〕25号);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31号);
(四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4〕33号;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宜府发〔2004〕39号);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5号);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宜府发〔2005〕13号);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宜昌开发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宜府发〔2005〕15号);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19号);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2号);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4号);
(五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
(五十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给予适当减免的意见(宜府发〔2005〕26号);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宜昌段港口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7号);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9号);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32号);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宜府发〔2005〕33号);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6〕7号);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15号);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
(六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19号);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官庄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决定(宜府发〔2006〕22号);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2号);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宜昌江段采砂的通告(宜府发〔2006〕34号);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号);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7〕4号);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宜府发〔2007〕9号);
(七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宜府发〔2007〕12号);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7〕16号);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7号);
(七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18号);
(七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
(七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7〕23号);
(七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26号);
(七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开辟航班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8号);
(七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七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八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
(八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08〕3号);
(八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4号);
(八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5号);
(八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胭脂坝段河道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8〕6号);
(八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7号);
(八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8〕9号);
(八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14号);
(八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6号);
(八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17号);
(九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8号);
(九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
(九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08〕22号);
(九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8〕25号);
(九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27号);
(九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2008~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宜府发〔2008〕28号);
(九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31号);
(九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宜府发〔2008〕32号);
(九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区工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8〕34号);
(九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9〕6号);
(一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14号);
(一百零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
(一百零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宜府发〔2009〕19号);
(一百零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9〕22号);
(一百零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9〕23号);
(一百零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9〕24号);
(一百零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主题词:法制文件决定令
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5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本溪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沟油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卫生部门负责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监管责任,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市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依法对废油产生、处置利用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规建设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办法,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负责食用油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督促在餐饮服务单位中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
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行为,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办法;督促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单位建立台账,实施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
市质监部门负责对证照齐全的食品加工企业非法使用地沟油进行整治,对原材料进厂监督检查,依法处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管,依法查处经营地沟油产品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行业整治工作,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户)及饲料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畜禽。
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受理、侦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地沟油问题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有关地沟油犯罪行为和封闭炼制贮存窝点。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的废弃油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重点整治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和集体食堂。
第六条 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二)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禁止将含有油脂的污水和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或交由未经审批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处理。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等制度;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煎炸废油直接排放到生活垃圾网点。
(五)禽畜屠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餐饮服务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渣油脂和餐厨废弃物,应送交有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处理,禁止流入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
第七条 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
(二)转运地沟油应制定运输方案和事故防范应急预案。
(三)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密闭容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转运应按照就近转移原则,本市有利用处置单位的,不得跨市转移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
(五)地沟油转移前,必须向市环保部门申报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市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移运输。
(六)不得擅自倾倒、转移餐厨废弃物;禁止将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贮存、利用处置。
第八条 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利用处置地沟油、餐厨废弃物。
禁止以地沟油、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九条 地沟油及餐厨废弃物加工处理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加工处置过程产生二次污染,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所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核定的数量;每年提交一次年度污染物监测报告。
(二)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办法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
(四)执行固体废物申报制度,地沟油处置利用单位向市环保部门申报全年废物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危废物管理台账;处置废物的种类或数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设置废物识别标志,将生产过程中二次产生的危险废物送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档案。
(六)严格按废物经营范围规定的类别从事废物经营活动,禁止不按照经营范围规定从事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
(七)建立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转移、贮存、安全处置报告制度、管理台账制度,相关联单存档保存5年。
第十条 地沟油加工利用处置项目实行环保准入制度。涉及地沟油及餐厨废弃物加工处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市环保部门审批;不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地沟油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废油利用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要制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计划;执行地沟油安全处置措施,所用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生物柴油、工业油脂、动物饲料等生产企业定期进行自查核查,环保部门应对食用油精炼加工、分装灌装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核查进料、出油记录等情况,发现进料与出油数目明显不符,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未办理环评审批擅自动工建设、投入运营的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加工处置企业,环保部门依照权限责令立即停止建设、运营,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超过试运行期未申请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运行。对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补办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工商部门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