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改、废止、保留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9:38   浏览:8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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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改、废止、保留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改、废止、保留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改、废止、保留的决定》经2004年6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行政审批的
            行政规章修改、废止、保留的决定

  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及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订、废止、保留情况予以公布。现行行政规章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一、涉及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进行修订的行政规章9项:
  (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1号《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六)《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0号《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5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八)《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九)《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涉及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不需要修改的行政规章3项: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号《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涉及行政许可,需要等国务院相关条例发布后再行废止或者修改的行政规章2项: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咖啡因管理规定》。

  四、涉及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予以废止的行政规章1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五、涉及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规章,不需要修改的1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5号《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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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http://www.moj.gov.cn)。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和四川省成都市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台湾居民在上述地区报名时,须在网上填写本人信息、上传照片、缴纳费用。报名成功后,不再进行现场确认。

  (一)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居民在不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地区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有关事项,报名人员可以查阅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

  (三)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在广东省深圳市或福建省厦门市报名参考。厦门市、深圳市考区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在登录报名网站后,选择报名地点、证件类别(台湾居民)、填写证件号码进入网上报名系统。不能完成上述报名程序的考生,可以咨询厦门市司法局或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协助办理。同时,还可以通过受委托的台湾岛内社团法人机构代为办理。

  二、考务费及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考务费,在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的地区执行网上交费办法。

  在不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的地区,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

  报名受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员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学位认证书。

  持内地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报名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台湾居民,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一)在大陆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二)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当在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人员经复审合格,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考试承办机构发放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www.lawpress.com.cn)。

  五、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大陆办理认证需要15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5153257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报名处:(86)-592-3759055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86)-755-83053807 83053883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36288787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香港律政司网站: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hkeaa.edu.hk/nje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修正)

农业部


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修正)
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厅(局):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凡用于防治动物疫病,促进动物生长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必须经农业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生产、使用。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者,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兽药管理法规予以查处。
据了解,近期国外某些饲料厂或畜牧场主非法将平喘药SALBUTAMOL(又名羟甲叔丁肾上腺素)加入猪饲料中使用,以促进动物生长,此做法危害极大,已引起国外有关当局的高度重视并严加制止。另据了解,国内某些刊物也有将未经农业部批准的诸如影响生殖的激素(如性
激素、促性腺激素及同化激素等)、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如玉米赤霉醇等)、催眠镇静药(如安定、安眠酮等)、肾上腺素能药(如异丙肾上腺素、多巴胺及β肾上腺素激动剂等)等药物或物质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的宣传报道,其中个别品种尚有非法生产和使用的情况。上述药品
或物质均未经农业部批准作为动物促生长剂使用,滥用的后果将影响畜牧业的安全生产,并造成畜产品中兽药或有害物质的残留超标,严重影响人畜健康。
为加强兽药管理,请你厅(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地畜牧生产用药情况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科研院校进行检查,严禁制售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及动物促生长剂,严禁在饲料及饲料产品中添加未经农业部批准用于饲料添加使用的兽药品种,严禁非法
使用兽药。违者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同时对非法使用的饲料生产单位、畜牧生产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并要求各地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199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