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中央6号文件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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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央6号文件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贯彻中央6号文件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今年以来,我国旅游业发展总的形势是好的,旅游业广大干部、职工贯彻落实十四大精神,扩大’92观光年成果,坚持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一手抓海外促销,一手抓国内建设,国际国内旅游一起上,成效是明显的。今年1至5月份,来华旅游入境人数1676.7万人,比去
年同期增长9.6%;全国有组织接待海外旅游者270万人,比去年同期增长10.3%;全国旅游外汇收入16.9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2%,完成今年旅游外汇计划46亿美元的36.7%。
在持续发展的同时,旅游业也出现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一是部分企业特别是旅行社受房地产等行业的牵动和影响,开拓海外客源市场、扩大招徕接待工作不够,客源增长速度有放慢的趋势;二是部分旅游建设项目缺乏充分论证,市场针对性差,存在一定盲目现象;三是有的旅游度假
区项目外资到位率低,发展不平衡;四是有的地方越权审批旅行社,影响了对旅行社总量和结构的调控;五是部分旅游企业经营不善,“挂靠”、“戴帽”等不规范的承包方式干扰了市场秩序,有的旅行社违法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为了缓和国家外汇资金紧张,旅游业一定要抓住机遇,奋力创收;一定要加强宏观调控,协调发展。现根据中发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旅游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发〔1993〕6号文件。
正确认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旅游业发展形势是贯彻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关键。
要认识到旅游业兴衰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而且旅游业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行业,虽然目前旅游业发展形势总的不错,但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必然要反映到旅游业中来;旅游业本身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矛盾,在调控不力的经济环境中也会进一步加剧。不认
识到这种关系,对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大措施就会贯彻不力;不纠正这些问题,就会给旅游业长远发展带来不利。
要认识到,国家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不是全面紧缩,而是结构调整,重点是解决发展中脱离实际的问题,目的是保证一个持续、稳定的发展。旅游业作为改革开放的先导性产业和第三产业中重点发展的产业,适度超前发展的政策不变,但也确实要加强宏观调控,更好地引导市场。
在国家和行业的结构调整中,可能会触及到部分地方和企业的局部利益。各级旅游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调整工作,做到令行禁止,顾全大局。

二、抓住机遇,加快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中央、国务院在投资、金融和财政体制方面采取的一系列发展改革措施,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和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机遇。目前,旅游工作要注意抓好三个重点:
(一)国内抓产品,国外抓促销,积极开拓国际客源市场,加速客源市场的深层次开发。国内抓产品,要在巩固、丰富传统产品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的专项和特种旅游,注意精选节庆活动,形成旅游产品。国外抓促销,对周边市场,要根据覆盖面相对较大的特点,着重开发面对公众
的促销活动,刺激市场需求的增长,拓宽客源层;对远程市场,要根据覆盖面比较窄的现状,着重开展对旅游商的促销活动,更多地发挥市场中介的作用。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各项旅游接待创汇指标的超额完成,要统筹安排1994年的各项旅游活动,部署’94
文物古迹游,为1994年旅游工作创造良好的开端。
(二)要更有效地利用外资。对现有的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应下功夫办好、提高经济效益;在景点、景区、旅游商品、旅游交通等领域可以有步骤地吸引直接投资,以调整外商对旅游业的投资结构,适应配套发展的要求;要抓紧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提高外商投资项目的资金到位率
;对部分国有老饭店可以引进外资进行改造。
(三)要在全行业提高质量意识,坚持以质取胜。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切实加强对各类旅游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各类旅游企业要完善各项服务规范,妥善处理旅游者投诉,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强宏观调控,保障旅游业协调发展。
必要的宏观调控,是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化旅游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从而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提高旅游经济效益,确保旅游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认真清理在建旅游项目。一要确保外商投资资金到位率,二要防止旅游设施项目简单模仿、近距离重复建设。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必须对本地区在建旅游设施进行清理、审核排队,对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不明的旅游项目,要下决心停建。对以利用外资为主
建设的旅游项目,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商投资的资金到位;要积极做好旅游景观、度假项目的导向工作,避免盲目建设。
(二)精选旅游节庆活动,注重社会和经济效益。除经过国家旅游局精选确定的以外,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各旅游节庆活动进行认真筛选。社会经济效益差、对经济发展带动效应不明显的节庆活动,必须停办;社会经济效益明显,有利于旅游业整体发展的节庆活动,应给予积
极支持、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旅游客源招徕和接待服务工作。
(三)控制旅游社发展总量,严格依法审批旅行社。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加强组织纪律性,不得越权审批或以“试办”等名义审批一、二类旅行社和合资旅游社。要严格审批第三类旅行社。
(四)端正旅游企业经营方向,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旅游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开拓客源,做好旅游招徕、接待待主要业务工作,对一些唯利是图,违法经营,不顾旅游服务质量,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旅游企业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停止其
经营旅游业务。严禁以承包名义搞个体经营旅行社业务。
以上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并请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国家旅游局。



199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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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武警总部、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粮油供应标准问题的通知(节录)

商业部、武警总部


商业部、武警总部、关于武装警察部队粮油供应标准问题的通知(节录)

1987年3月23日,商业部、武警总部
武警部队的粮油供应问题,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均按《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1993年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宁波保税区进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浙江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宁波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由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保税区内允许从事国际贸易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货物加工、包装、运输、商品展销以及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三条 保税区内中外(含港澳台、下同)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同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市政府授权,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主持编制保税区建设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发布和组织实施保税区的有关管理细则;

(三)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或办理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企业及内部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区内计划、财政、工商、规划、基建、土地、房产、外经、外贸、劳动、人事、环保等方面的行政手续,协调海关、税务、商检、金融管理等职能部门在保税区内开展有关业务;

(四)负责保税区内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

(五)负责人员、货物、车辆出入保税区中方人员出入境手续的审批;

(六)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保税区设立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 保税区鼓励设立从事建设、投资、服务等业务性公司以及劳务、会计、法律事务等代理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八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可向保税区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经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保税区内注册的企业可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租赁、购置房产。

第十条 保税区内企业建设工程规划及设计须经管委会批准。建设工程可自行招标,也可委托保税区开发经营公司代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和经营的服务项目可自行定价。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定期向管委会报统计报表。 企业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册,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必须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簿,并要接受海关的核查。

第十三条 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分配形式和招聘职工的条件。招聘事务可自行办理,也可由有关部门代理。

第十四条 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四章 贸易管理

第十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可从事以转口贸易为导向的国际贸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贸易活动。

第十六条 经海关批准,允许保税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从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加工业务。

第十七条 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从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金融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外金融机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保税区内设立营业机构。

第十九条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按国家《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区内中资企业经营的业务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其经营所得外汇税后余额,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部归企业所有,存入现汇帐户。

第二十条 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和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凭完税或清税证明汇往境外。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筹措外汇资金或向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措外汇资金,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按外汇调剂的有关规定,在区内外的外汇调剂中心从事外汇买卖。

第六章 税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境外运往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或者保税。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缴关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应办理进口手续,并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缴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缴的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商品运往境外时,准,可在保税区内设立营业机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缴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按国家海关规定和保税区有关税收政策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交通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进出保税区人员,一律凭管委会认可的有效证件。个人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经营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二十九条 保税区内的中方经营管理人员的出国出境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入境有效的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