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5:29:50   浏览:9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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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系列表格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统一和规范劳动行政部门的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及集体合同审核管理系列表格(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并作简要说明如下:
一、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该图是按照报送、登记、审核、通知、备案的顺序来表达集体合同管理工作流程的,从而使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和基本环节一目了然。
二、集体合同报送审核登记表(表1)。该表主要反映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的审核情况。本表由各省市按地区填写。按照一个企业只有一个集体合同编号的原则设计合同编号,登记序号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顺序来设定。审核结果
一栏可填“通过”或“未通过”。
三、集体合同审核表(表2)。该表由劳动行政部门内部有关业务机构对集体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使用。
四、集体合同审核意见汇总表(表3)。该表由集体合同审核的主管机构汇总有关业务机构审核意见使用。
五、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表4)。凡集体合同经审核未通过的,由审核集体合同的主管机构填写此表并通知企业。
六、集体合同审核通知书(表5)。凡集体合同经审核通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填写此表并通知企业。
七、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表6)。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有变更或解除的情况,由集体合同双方填写此表。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变更或解除进行审核,以确定变更或解除是否合法有效。
八、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表7)。该表用于劳动行政部门对经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进行备案。
九、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劳统合同〔97〕1号)。该表是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按季反映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的专用表格。原《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劳关司函〔1996〕12号)停止使用。
十、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统计表(劳统合同〔97〕2号)。该表用于劳动行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分析研究。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依照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所示的程序及表1至表7规定的格式,做好集体合同的报送、登记、审核、通知、备案等管理工作;同时按要求填报《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和《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统计表》。
附件:1.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
2.集体合同报送审核登记表
3.集体合同审核表
4.集体合同审核意见汇总表
5.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
6.集体合同审核通知书
7.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
8.集体合同备案登记表
9.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
10.集体合同管理工作统计表

附件1: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流程图

------- ---------- ----------- -------
| | | | 合 | | | | 合
|新签、续订| | 对主体资格和 | 格 | 分部门对集体 | |汇总集体合| 格
|集体合同文|--→| 协商程序进行 |--→| 合同条款进行 |--→|同审核意见|--→
|本及其说明| | 审核 | | 审核 (表2) | | (表3)|
| | | | | | | |--
------- ---------- ----------- ------- |
| | | | |
|不| 不| 不| |
|合| 合| 合| |
|格| 格| 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集体合同报送 | |
-----------------------------→| 登记表 |←---
-----------------------------→| (表1) |
| | |
| ----------
---------- ---------- ----------
| 变更、解除集 | | 对资格、程序 | |填写集体合同变 | 合格
| 体合同文本及 |-----→| 和内容进行审 |-----→|更、解除审核表 |-----
| 其说明 | | 核 | | (表6) | |
---------- ---------- ---------- |
| | | |
不| 不|
不| |
合| 合|
合| |
格| 格|
格| ---
| | |
-------------------------------------------

---------
| |
|签发集体合同审|-----------------
|核通知书并通知|----------- |
| 企业(表5)| | |
| | | |
--------- | |
| |
↓ |
--------- --------- |
| | |集体合同报送 | |
|签发集体合同审| |审核情况统计 | |
|核意见书并通知|-----→|表(劳统合同 | |
| 企业(表4)| |〔97〕1号)| |
| | | | |
--------- --------- |






-------- |
|集体合同备 | |
---------------→| 案登记表 |←-
| (表7) |
--------

-----------
| |
-→-------- | 集体合同管理 |
| 通知企业 | | 工作统计表 |
-→-------- | (劳统合同 |
| 〔97〕2号) |
| |
-----------



19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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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访问芬兰共和国代表团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访问芬兰共和国代表团名单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

团 长
  赛福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
团 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田秀涓(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福利部部长
  李书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陈其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副部长
  屈 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高崇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张邦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汤蒂因(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上海华孚金笔厂经理
  杨石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南开大学校长
秘书长
  屈 武(兼)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购房办理城市户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购房办理城市户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购房办理城市户口的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6月3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




长治市购房办理城市户口的暂行办法

为了启动房地产市场,推动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化水平,根据国发(1997)20号文件精神,结全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购房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购买本市市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

二、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长治市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心在市区内建造的房屋;商品住房,是指具有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在市区内建造的房屋。

三、购房入户的人数及收费标准

凡购买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的,按照以下入户人数及收费标准,办理户口入市手续:购买1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一套可办理入市户口二个; 购买1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一套可办理入市户口三个;上述入市户口中,每个农转非户口按1000元计收城市基础设施费,每人非农入市户口按300元计收城市基础设施费;费用的收取必须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按三七比例,30%返城郊区,70%留市财政。

四、购房入户办理程序

购房者购房后,须凭全法有效证件到长治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应税费。购房者凭交易处核发的过户单,到长治市产权产籍监理和办理房产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购房者交易处出具的特定证明和产权证件,到市公安局申领准迁证等有关手续。购房者凭迁移证和粮食关系等手续,到购房所在地派出所和粮店办理上户及粮食手续。

五、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