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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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2001)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3号令),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它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引(供)水、水土保持、除险加固、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粮食、棉花、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
(八)其它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场所等项目;
(六)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有和自治区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和自治区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和自治区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下同)人民币以上;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项目可研审批部门核准后,可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确有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可研审批部门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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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规定,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的议案,决定: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



1999年7月27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延政发〔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审批签发程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发文文种为: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字号分别为:“延政发”、“延政字”、“延政任字”、“延政函”、“常务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上行文,应当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由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重要的,核报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或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除以上授权签发以外的市政府公文,经市长以会议授权或特殊紧急情况下口头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市政府公文,应附市长授权的《会议纪要》或口头授权文字记录。

五、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市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六、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种为: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字号分别为:“延政办发”、“延政办字”、“延政办任字”、“延政办函”。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的上行文,应当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由秘书长授权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分管副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核报秘书长签发。

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复审—秘书长签发;需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的重要公文,由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秘书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审签程序为:科长(主任)初审—受权的副秘书长签发。

九、联合发文的审签程序为:

市政府与市委、军分区或其他同级别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审签程序同本规则(五)。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主办单位的,呈签文稿用市政府文稿首页纸,履行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后呈送有关部门会签,再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号、印发。与市委的联合发文均由市委办公室编号、印发。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会签单位的,沿用主办部门的文稿首页纸(签署意见的位置不够用时,可另附页说明,必要时骑缝加盖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并由主办部门编号、印发。

市政府办公室与同级别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审签程序同本规则(八),有关事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其他文件签发

(一)“延政党组发”文件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二)“延政办党组发”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三)“延政函字”双联便函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四)“延政办函字”双联便函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

(五)“延情通报”由发表讲话的市政府领导本人签发。

(六)除以上规定外,以市政府名义的其他行政事务用印,应当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其他行政事务用印,应当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外,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的批呈意见中不用“审签”。应由市长签发的的公文,分管副市长批示同意后,不视作签发。

十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秘书长签发的外,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向分管副秘书长的批呈意见中不用“审签”。应由秘书长签发的公文,分管副秘书长批示同意后,不视作签发。

十三、领导同志在审签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签名或圈阅均视为同意。

十四、签发文件须使用规定的公文首页纸,签批的文字不得越过文稿左侧装订线。

十五、文件审签程序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编号、印发,退回原承办科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