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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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企(20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职工安置及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中央财政拨付的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要设立专户、独立核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
二、严格用款审批程序,合理使用资金。建立用款审批制度,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审查,用款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随意提高支出标准。支付补助资金时,由用款单位根据破产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主管财政部门应及时掌握补助资金的动态、流向,确保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
三、加强监督和检查。主管财政部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抽调专门力量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虚报冒领、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及时报告工作总结。企业关闭破产完毕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关闭破产实施情况、职工安置情况、资产处置情况、社会职能分离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财政部。
五、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关闭破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2001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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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发分配[2008]3号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用工行为,明确中央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做好《劳动合同法》学习培训工作

  《劳动合同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对健全和完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规范用工主体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各中央企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提高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重要性的认识。要全面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着力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工具,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学习中要注意结合实际,认真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把《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贯彻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深化用工、分配制度改革,依法修订和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规章,规范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在实体和程序上都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中央企业要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依法对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进行梳理、完善和规范。

  第一,抓紧修订和完善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对现行的企业劳动管理制度合规性进行梳理、审查,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按照有关程序修改或重新制定。

  第二,依法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补充、完善现有各类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力、责任、义务,做好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

  第三,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通过对企业有关劳动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把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与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灵活用工方式结合起来,加强人工成本控制,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适应企业经营模式需要、节约管理成本的新型用工模式。

  第四,努力构建新型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积极引入劳动用工新机制,改进完善各项劳动管理工作,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特别是要明确界定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加快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的市场化劳动用工机制。

  三、确保平稳推进,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劳动合同法》涉及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中央企业要周密部署,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稳妥推进。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工会作用,注重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把握工作的力度和节奏。要注意分析企业用工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劳动合同法律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劳动合同纠纷的预警机制,对已经出现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

  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分析在劳动纠纷等方面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要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我委将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好协调工作,努力为中央企业营造有利于深化改革、适应市场的劳动法律氛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我国刑法体系中,涉及罚金刑的法条、罪名众多。目前,罚金刑案件在判决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普遍存在判前预交罚金的情况。二是缴纳罚金被作为量刑从轻情节考虑,罚金异化为“赎金”。三是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罚金未明显体现从轻或减轻原则。四是法官在判处罚金刑的随意性很大。五是对罚金刑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导致量刑畸重。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对罚金刑执行进行监督,法院又没有规定罚金刑执行的程序和执行部门,加之相关部门对罚金刑监督的认识不完全统一,各地检察机关均未很好地开展监督工作,使罚金刑的适用监督不力,也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整体效果。

加强对罚金刑案件法律监督的构想及路径,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完善立法,转变观念,主动监督。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必须转变观念,把对主刑和附加刑刑罚监督统筹起来,全面进行监督。把附加刑刑罚执行的监督与主刑刑罚执行的监督放到同等位置进行监督。

1.完善刑法关于财产刑执行的相关规定。针对罚金异化为“赎金”,除检察机关依法对明显违法的情形提出检察建议、抗诉外,还应修改刑法关于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的规定。即财产刑由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监督。公检法分工制约,更有利于增强法院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使法院居中裁判的公正形象得到最大彰显,使“权钱交易”的怀疑得以避免,有利于节约法院执行成本,提高居中裁判的公信力。

2.立法应对罚金幅度进一步细化。罚金刑是以一定财产权利的剥夺为内容的刑罚措施,其本身只是惩罚、威慑进而预防犯罪的手段,并非目的。量刑规范化建设在进一步推行,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公诉犯罪的同时,可以提出是否适用罚金刑、罚金数额多少的量刑建议,并阐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根据,据此制约法院罚金刑判决的滥用。

3.建立罚金刑执行时限制度。罚金刑的执行时限应在判决书中明确,检察机关根据法院移交的法律文书掌握执行时限,超过时限的,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纠正。

二、完善检察监督的手段和方式。

1.确保检察机关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知情权。打破罚金刑执行中的程序壁垒、疏通罚金刑执行情况的反映渠道,是检察监督的前提。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可通过罚金刑案件执行报送制度、信息共享平台、被执行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等方式来实现。当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现象时,可及时进行监督。

2.完善检察机关监督的手段。罚金刑执行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可根据需要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必要手段,检察建议适用于一般违法情节,纠正违法适用于较为严重并已经造成一定后果的违法问题。除此之外,还应完善检察机关以下监督举措:一种是调查权。即规定侦查机关从立案之日起,对依法应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调查其财产状况。另一种是侦查权。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特有权力,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法院执行人员在罚金刑执行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贪污贿赂、私分罚没财产等违法行为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一般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建议法院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3.建立执行监督台账。执行监督部门应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建立统一的执行监督台账,对被判处附加罚金刑的,随主刑一并建立台账。对每个被执行人的情况根据判决、裁定确定的罚金交纳方式、时间、数额进行跟踪监督,随时与执行机关取得联系,了解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提供执行情况,如执行文件的附本、缴纳罚金的附件等。对逾期没有执行的,应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执行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执行。

4.建立动态的检察监督跟踪方式。罚金刑的执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判决确定后存在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减免缴纳等多种情况。因此,建立动态跟踪监督程序十分必要。对罚金刑一次交纳和分期缴纳的监督,检察监督的重点应围绕执行机关是否按判决、裁定指定的时间和数额执行财产刑展开。如超出判决、裁定确定数额或不按照指定的时间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作者单位: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