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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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保证高标准扫盲教育质量,完成广东省扫盲历史任务,要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国家教委《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考核验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验收标准
凡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满十五周岁以上,具有广东户籍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在农村要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要达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建立了乡镇、管理区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学点),并组织脱盲人员继续学习,巩固提高;最近三年以来的脱盲
人员复盲率低于百分之五;普及初等教育巩固,六率达到要求;所辖农村的管理区(行政村)、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达到上述标准。
二、申报验收制度
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须申报(填写申报审批表和一千字扫盲验收总结),经验收合格,审批确认。采取乡镇、管理区(街道、居委会)等自验,县(市、区)验收,地级市审核,省验收;逐级申报,政府审批,同时,抄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验收制度。
(一)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管理区、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
(二)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乡镇、街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
(三)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向市人民政府申报,经验收审核同意后,再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由省人民政府抽查验收和审批。
三、组织领导
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教育、科技、农业、妇联、共青团、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团体成立的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验收的内容及方法
验收的重点是农村的管理区、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及同级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标准、考核验收的办法和对三年来脱盲人员进行逐一考核认定。
(一)听取被验收单位的政府负责人的高标准扫盲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基本情况。
(二)核查有关档案材料:1990年人口普查青壮年人口文化状况,文盲、半文盲登记册及丧失学习能力人员名册;最近三年以来脱盲人员花名册、学员作业、脱盲考试试卷等有关扫盲教学和考核资料;脱盲学员巩固提高、防止复盲的资料;乡镇、管理区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学点
)办法情况;小学年度统计报表和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等。
(三)验收小组成员要深入基层单位,通过座谈、家访、测验等形式核实有关情况。
(四)县(市、区)要逐村逐乡进行验收。市在全面审核县(市、区)材料后,也要组织人力验收。省对申报验收的县(市、区),采取抽查的方法,进行验收。
(五)被验收管理区或居民委员会的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最近三年以来的脱盲人员,除已具有小学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正在接受普通小学和业余小学教育、脱盲后巩固提高班结业的人员外,都应该参加验收考试。无资料证明其未复盲而又不参加验收
考试的,一律按文盲、半文盲计算。考试前,要通过查验身份证、花名册、学员作业等方法,核实其应试资格,防止弄虚作假。
(六)验收考试以管理区(居委会)为基本单位,也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考试,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命题。省、市抽查县(市、区)的验收,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命题。考试内容按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七条个人脱盲标准要求命题。验收考试和评卷工作,
由验收小组成员组织实施。
(七)要认真做好青壮年文化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确定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标准,要以教育行政部门统计的数字和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为依据。如有差距,应作具体分析,摸清具有当地户籍人口的数量和现有文化水平。同时,关注流动人口的扫盲工作。
五、验收的发证、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单位脱盲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高标准扫除文盲的县(市、区)和不设区的市,由省人民政府发给广东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证书,对先进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六、经费来源
验收工作和表彰奖励所需经费,按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以保证考核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严格验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验收工作,严格要求,保证质量,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验收小组有权中止验收;如验收后发现问题,应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八、凡1992年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高标准扫盲验收合格的县(市、区),在自验复盲率的基础上,再由所在市审核合格后,填报《广东省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申报审批表》和一千字左右扫盲验收总结材料,各一式五份,呈省实批。
九、要认真做好脱盲人员的巩固提高工作,防止复盲。
十、本考核验收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98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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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纳米比亚就保留纳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纳米比亚


关于我与纳米比亚就保留纳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7月11日)
国务院:
  我与纳米比亚政府已就“九七”后纳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我方照会(副本)和纳方照会(影印件),请予备案。纳方照会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纳米比亚就保留纳驻香港特区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纳米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纳米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来照,内容如下:
  “纳米比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就纳米比亚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纳米比亚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安徽省鼓励归侨侨眷投资兴办企业的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鼓励归侨侨眷投资兴办企业的规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现将《安徽省鼓励归侨侨眷投资兴办企业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鼓励归侨侨眷投资兴办企业的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归侨侨眷引进侨资、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来本省兴办归侨侨眷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归侨侨眷投资企业是指:
(一)归侨、侨誊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归侨、侨誊资金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企业;
(三)归侨、侨誊、侨誊子女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30%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归侨侨誊投资企业。归侨侨誊投资企业中属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归侨侨眷投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县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侨务办公室确认,并发给《归侨侨誊投资企业确认书》。
《归侨侨眷投资企业确认书》由省侨务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五条 归侨侨誊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接受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新办归侨侨眷投资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予以适当减免所得税。
第七条 归侨侨誊投资企业,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给予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的照顾。
第八条 归侨侨誊投资企业可以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的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的物品。
第九条 归侨侨誊投资企业的自有外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
第十条 对归侨侨誊投资企业,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燃料、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收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投资企业招聘、招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被录用人员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允许流动。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港澳台同胞眷属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