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46:10   浏览:8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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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月12日,民政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厅(局):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改变目前社会团体印章的尺寸、样式、制作和管理使用比较混乱的状况,现将《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社会团体刻制印章,须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呈批,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刻制,并提交其刻制印章的委托书。
三、印章的尺寸、样式
(一)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为四点二厘米,中间可刊会徽(没有会徽的可空着),会徽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为四厘米,中间可刊会徽(没有会徽的可空着),会徽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印章的尺寸、样式与其总部印章相同。
(五)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印章名称前应冠其总部名称。
四、印章的名称、枚数、文字、字体
(一)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及刻制枚数,应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社会团体不得擅自变动。
(二)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三)民族自治地区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四)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其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五)印章印文中的汉文,使用宋体字并应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五、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一)社会团体应将印章印模报民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二)对于非法刻制的社会团体的印章,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收缴。
(三)社会团体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社会团体变动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民政部门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民政部门封存。
(六)社会团体被撤销,由民政部门收缴其印章。
(七)社会团体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六、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七、对于收缴的和社会团体交回的印章,由民政部门登记造册定期销毁,并通知批准刻制印章的公安部门备案。
八、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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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
你庭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征求意见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此案所涉及的纠纷属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在于,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协议,其当事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被保证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债务人(被保证人)和保险人(保证人),债权人一般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可以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在该案中,天字号矿与郴县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保证保险合同,因此,他们之间由履行该项合同之间所引起的纠纷,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此案不适用《保险法》或《担保法》,而应适用1983年发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法》于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此前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并不具有追溯力;此案所涉及的纠纷属保险合同纠纷,不在《担保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三、保单关于一年保险期限的约定是有效的。在该案中,《企业借款保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保险期限为“自被保证人取得贷款之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为止”,但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保单和《试行办法》均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单上载明
的保险期限可以视为当事人对保险期限的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此外,保单上关于保险期限的约定多为手写。在保险实践中,手写文字的效力高于打印文字,打印文字的效力高于印刷文字,因此,保单关于一年保险期限的约定是有效的。



1999年8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1月26日,最高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内检经字(86)146号《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86)财预字228号文件中关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82)财预字78、91号文及有关的补充规定、解释等同时废止”的规定精神,对查获的赃款赃物应按照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办理。
二、赃物中不易搬运的物资设备,可以原地封存,随案移送赃物清单、照片,待法院判决后再作处理。
三、在查办案件中,赃款赃物应予追缴。对于已被案犯全部挥霍,无法追缴或者被某些单位挪作他用无力赔偿的赃款赃物,应先查明事实,并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附卷移送法院审理。
四、对已转入其他单位或个人手中的赃款赃物,亦应先查明事实。同时应采取保全措施,该扣押的扣押,该查封的查封,并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和扣押清单、查封赃款赃物法律文书附卷移送法院审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