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
国家经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44号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业损害调查听证活动,维护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调查程序中举行的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四条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就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要求国家经贸委举行听证,或者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六条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国家经贸委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
产业损害调查听证申请书应当包括听证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第七条 国家经贸委举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将举行听证的决定、听证事由、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相关要求等事项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相关利害关系方。
第八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或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方式向国家经贸委进行登记,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通用语言文字正本一式10份。
第九条 听证当事人包括已向国家经贸委登记参加听证的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
第十条 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提出延期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延期,由国家经贸委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通常由3至5人担任,其中1人担任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各利害关系方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利害关系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方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利害关系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利害关系方提出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是否回避,由国家经贸委决定。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
(二)确认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
(三)向听证当事人发问;
(四)决定是否允许听证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五)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六)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或制止;
(七)听证过程中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由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进行听证登记时向国家经贸委提交参加听证会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对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查验听证当事人身份及代理人代理资格,宣读听证会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听证申请人陈述要求举行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三)听证当事人陈述;
(四)听证当事人最后陈述;
(五)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八条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机关在听证会上应进一步收集信息,并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及提交证据材料的机会。
第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所作的口头发言和陈述均应以听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经贸委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相关补充证据也应在听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经贸委提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听证;
(二)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中止听证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终止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中止或者终止听证情形的,是否中止或者终止听证,在确定听证主持人前由国家经贸委决定,在确定听证主持人后由听证主持人合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7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报纸地方版、增版广告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设立的报纸地方版和增版,可按该报社《广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广告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二、报纸地方版的广告经营活动由报社广告经营部门负责,其违法广告行为由报社承担法律责任。
三、报纸地方版出现违法广告,按照《关于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广字〔1995〕第245号)文件的规定,案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使用《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通知报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报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广告案件
查处意见书》后,应当在60天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向发出《广告案件查处意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查处结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加工承揽广告管理的通告
工商广字〔1996〕第375号
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许多单位急于寻找业务的心理,虚构业务项目,通过加工承揽广告招引客户后,再诱骗客户订立法律责任不清的经济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又称质量保证金、定金、预收款等,下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手法是:不法分子利用加工承揽广告诱使业
务承接人与之签订加工合同,在合同中故意模糊业务项目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当业务承接人完成业务项目后,不法分子任意解释质量标准,千方百计使业务承接人完成的业务项目达不到其要求,最终以业务承接人无能力履约为借口毁约,并不退还原收取的合同保证金。这种违法行为的
直接后果,是业务承接人不仅合同保证金被骗,其支付中介人的中介费及为承接和完成业务项目的其他投入也无法收回。目前,此种违法行为滋生蔓延,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为规范加工承揽广告的发布行为,打击虚假加工承揽广告,特通告如下:
一、加工承揽广告是指企业(以下称业务委托人)自行或通过中介人发布的寻求其业务项目合作伙伴(即业务承接人)的广告。加工承揽广告仅是一种业务项目信息的介绍,不是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加工承揽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9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