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洪绍武贺建玲债务担保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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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洪绍武贺建玲债务担保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洪绍武贺建玲债务担保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0年5月24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民文(1990)9号关于洪绍武、贺建玲债务担保一案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段君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借洪绍武人民币一千元,还款日期为同年十月三十日,贺建玲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了名。后双方为还款日期是公历十月三十日还是农历十月三十日发生争执,经双方协商将还款日期明确为农历十月三十日,对此,贺建玲在场亦未提出异议。鉴于这一行为只是明确原借据的还款日期,而未变更主体、内容和履行方式,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此案不适用我院经复(1988)4号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批复,贺建玲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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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废止)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

漯政〔2006〕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村落。
  第三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房管、民政、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具体实施主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城中村在充分尊重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大成员意愿的基础上,经申请、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必须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环境质量。
  第八条 已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九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之后,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逐步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下进行。
  第十一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在各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改造详细规划,经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审核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实行一村一案。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的各类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实施,并纳入全市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对未依照规划进行改造建设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公布界定的建成区范围内列入改造的城中村原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并依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城中村国有土地利用要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土地用途不变。
  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工商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按现状用途确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类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确认给该公益性或事业单位。
  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原农用地承包人可继续承包经营。但因实施规划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需要。
  宅基地使用人可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城中村按照规划改造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按出让方式处置的,予以办理出让手续。
  其它土地使用权确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出租、抵押或土地用途改变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或土地用途改变的,应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 凡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各类出让用地或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需要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公开出让的土地收益,按照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收入征管体制,由财政部门统一征收,财政、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监督全额用于本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土地出让金或公开出让的土地收益,自转到财政专户之日起,7日内结算返至村委会完毕。
  第十七条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调用。
  第十八条 城中村异地建设需要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供应,也可由市人民政府采取置换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转为国有的土地需要收回使用权的,对原有的土地使用人给予补偿。其中,用于城市公益事业建设的土地,原集体土地转为国有的土地可按农用地征用标准补偿,或按原取得土地的价格补偿;用于商业开发性质建设的土地,按原土地用途的评估价标准给予补偿。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并对承包经营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条 自改造规划公布之日起,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停止一切与实施城中村改造规划无关的建设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现有不符合城中村改造规划要求,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改造时应予拆除。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坚持统一建设、成片改造的原则,规划容积率不得高于本市城市住宅区最高容积率,用地规模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小用地规模。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在制定可行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的前提下,可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自行改造,也可以与投资商联合改造,还可以通过招标选定投资商独立改造。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所需资金可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投资商自筹、村民集资、抵押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按照规划改造城中村的,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中村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建设用房应首先用于安置本村村民,仍有剩余的,也可以一次性出售或出租给本村村民。出售或出租给非本村村民的房屋,应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人防等公用设施,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按规划自行配套建设的,在本市管辖权限内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中,由投资商独资开发建设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用房,可按程序申报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公布,转为国有土地管理的城中村,其拆迁管理依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需拆除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自行改造建设城中村的,可在符合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村实际,自主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投资商独资改造建设的城中村,可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房地产企业的承受能力,按照村民自愿、双方互利的原则,依法协商确定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投资商参与改造建设城中村时,在与村集体商议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时,可在《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住宅有合法证件部分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被拆除的住宅无合法证件部分的建筑面积,依据拆迁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合理处置。(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处合法宅基地按基准安置面积数的新建住宅面积予以安置;实际拆迁面积不足基准安置面积数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新建住宅成本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建筑面积超过基准安置面积数的部分,由拆迁人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基准安置面积,根据河南省宅基地面积标准,结合本市城市住宅小区容积率控制标准,在不大于宅基地面积的1.1倍的基础上,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形成一致决议的方式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84平方米。
  被拆迁人如果不同意上述产权调换办法,可以选择按实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购置新建住宅面积的办法。(三)每处合法宅基地原则上按一户安置,该处宅基地在268平方米以上,并且其家庭已经分户,可以按两户安置。分户的有效时间应在2004年5月1日以前,分户家庭的户主应为原户主的直系亲属,同时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项内容。(五)拆除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参照评估机构的估价结果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六)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七)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的其它附着物的,拆迁人应依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迁原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及乡镇企业用房、其它非住宅房屋或建筑物、构筑物,由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安置。
  第三十三条 2004年5月1日前城中村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未补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5月1日后城中村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第三十四条 非本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或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城中村改造完成后经确认符合改造规划的,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符合改造规划的,应予拆迁,由拆迁人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已办理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可以转让。但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应当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城中村改造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利用涂改、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欺骗手段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有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中,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可采取措施改正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受到停止建设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罚的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拒绝、阻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规定,以改善城中村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就业为宗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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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林业厅更名为林业局。林业局是省
人民政府主管林业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行政
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
  1.林业生态环境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与保
护。
  2.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3.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
  4.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
  5.依法治林,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林业建
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林业建设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指导林业执法工作。
  (二)组织、指导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
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组
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商品
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风景林的培育和管理;组织、指导国有林
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
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和运输;依法管理
林地、林权,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
树木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研究提出主管的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调整
意见;在全省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指导下,指导森林、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
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主管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
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协调森林生态旅游
的宏观管理。
  (五)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
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指导、监督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
检疫工作。
  (六)研究提出林业经济发展调节意见和林业产业政策措施;依法监管林业
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
  (七)指导林业基本建设,管理省级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和林业专项贷款
计划;监管林业资金的使用,指导林业财会工作;负责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
工作。
  (八)组织、协调林业科技、教育培训、宣传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指导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管理、指导直属事业单位
的工作。
  (十)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林业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机关文电、调研、档案、会议、信息、督查、
宣传、信访、保密、保卫、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草拟有关林业的法规、规章,研究提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
国土绿化、林业产业和防治水土流失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承办林业执法监
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开展林业普法教育。
  (三)计划财务处
  编制林业建设总体规划、计划;研究提出林业经济发展调节意见;管理林业
基本建设、省级林业事业费、林业基金及林业专项贷款计划;负责林业行业统计;
监管林业资产及林业资金的使用,指导林业财会工作,负责引进外资和内部审计
工作;研究提出涉农木材收购保护作价和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意见并监督实
施。
  (四)营林处(挂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编制营林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林木育种、森林
经营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组
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商品林(包括用
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风景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监督外资造林项目的实施;
指导国有林场(苗圃)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
检疫和预测预报;提出森林植物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承担省绿化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林政处
  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
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工
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管理林地、林权,审核征占用林地,监督林地开发利
用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
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研究提出主管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调整意见;指导森
林、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主管的野生动植物
及其制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协调森林生态旅游的宏观管理。
  (六)森林防火办公室
  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省界联防工作,编制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和森林火险区划,监测和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森林消防监
督;组织协调重大森林火灾调度扑救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七)科学技术与对外合作处
  编制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林业科研、技术开发、科技推广、技术
监督、标准化和专利管理等工作;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技术市场建设;
组织协调林业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审核外商在广东造林和林业投
资项目,开展粤港澳林业合作与交流,指导林业系统进出口业务。
  (八)人事处
  管理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教育工作;研究提出林业行业专业
技术资格及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林业人才队伍建
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组织开展林业职工和林农培训;监督直属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的
建设和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林业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局直属行政单位

  森林公安局。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指导林区和直属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人员编制

  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
正副处长(主任)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森林公安局事业编制25
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1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