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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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若干规定

河北省政府


河北省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若干规定
河北省政府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利用本省旅游资源,有效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快我省省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建设,扩大旅游创汇,发展本省经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办度假区应有明确的地域界限,所在地区旅游资源丰富,环境优美,交通便捷,适于集中建设配套旅游设施,客源基础和对外开放工作基础较好。
第三条 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行业归口省旅游局管理。度假区内设立管理委员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
第四条 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度假区举办下列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优惠。
(一)投资开发旅游资源;
(二)从事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兴办以旅游创汇为主的第三产业;
(四)兴办无污染的旅游产品出口企业;
(五)其他本省特别鼓励的项目。
第五条 在度假区内兴办的上述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列支全部返还;第6年开始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由当地财政列支
返还50%。
第六条 外商将其从度假区企业中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税后利润在度假区再投资举办、扩建旅游创汇型企业,创汇收入占经营收入70%以上(含70%)、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目投资的,应当追缴已退的企业
所得税款。
第八条 度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办公用品和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等,以及常驻外商和境外技职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照
顾。
第九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在度假区内开办外汇商店,收取外币。
第十条 允许在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合资旅游汽车公司应优先购置使用国产车,可适当购置进口车,对购置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免征横向配套费。
对国内企业在区内开办的旅游汽车公司,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上述购置的车辆一律不得转售区外。
第十一条 度假区内的中外合资旅游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海外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 外商在度假区内投资建设本省特别鼓励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利用外资兴办的旅游经营项目(不含宾馆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含1000万美元),由度假区管委会自行审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在区内投资成片开发土地,外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从度假区批准兴办之日起,10年内留在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度假区新增加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属于中央的部分外,其作部分从该区批准兴办之日起,十年内全部留作自我发展之用。
第十六条 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度假区兴办企业和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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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48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AB公司(香港)收购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股票认购权有关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二、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三、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 (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
1992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警衔条例》)已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这是完善我国人民警察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警衔制度对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进一步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警衔条例》并参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司法警察。
(一)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各级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司法警察并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及经批准设立的其它法院的司法警察。
评定授予警衔范围内的人员,由于目前有某种情况,如职务未定、出国留学进修、已连续病休2年以上未恢复工作、工作不称职、因违纪违法正在受审查等,暂缓评定授予警衔。
以工代警的人员,待办理干部录用手续后再评定授予警衔。
(二)不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为:已批准离休、退休或在1992年6月30日前已到离休、退休年龄的司法警察;已调任法院其它工作岗位的司法警察;合同制的司法警察;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到职的司法警察;已决定调离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二、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
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通盘考虑,全面衡量。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标准如下:
(一)正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二)副厅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6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监;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三)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8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四)副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五)正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4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0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4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六)副科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8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2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七)科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30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
参加工作满18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8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其余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八)办事员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20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12年的,可授予二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8年的,可授予三级警司;
参加工作满4年的,可授予一级警员;
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员。
(九)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机构的指挥管理干部按本院内设庭、室的领导干部配备,按评定警衔标准授予警衔。
(十)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幅度内高评一级警衔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按批准权限单独报批。
上列标准中:
“德才表现”,是指司法警察的政治品质、思想觉悟、遵纪守法、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英勇献身等表现和知识化、专业化程度,实际工作能力,执法水平。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不是指临时委派或暂时指定代理的职务。
“担任现职时间”,是指现任职务从其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日起计算的任职的时间。连续担任同一等级职务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满12个月为工作年限1年。

三、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组织实施
(一)依照《警衔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认真核定警察建制、编制员额和司法警察职务等级的基础上确定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司法警察的范围,明确应授、缓授和不授的具体对象。
(二)整顿司法警察纪律作风和警容风纪,坚决清理不合格人员。对不称职的司法警察原则上由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集中培训,经培训合格的可授予警衔,仍不合格的调出司法警察队伍。
(三)搞好动员教育,要组织司法警察学习《警衔条例》及有关规定,使司法警察明确实行警衔制的意义和目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正确对待警衔的评定授予。尤其是各级法院司法警察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以律己,起表率作用。
(四)认真负责地进行组织鉴定。厅(局)级和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司法警察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鉴定;处级和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的司法警察由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鉴定;科级和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司法警察由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处)鉴定;基层人民法院科员级、办事员级的司法警察由本院政工人事部门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德、才、绩三个方面,以近几年的表现为主。要坚持实事求是,既肯定优点,又指出缺点,要体现不同职务各类人员的特点,避免千篇一律,务求客观、准确、全面。
(五)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鉴定的政治工作部门要逐人填写《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并下达授予警衔命令。首次授予警衔的命令时间统一填写为1992年9月1日。凡拟评定授予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员名单及其审批表,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进行汇总研究,统一平衡后,分别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六)授予警监、警督警衔和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警司、警员警衔的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实施。授予警司、警员警衔的仪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的步骤安排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情况,为有利于加强领导,保证工作顺利开展,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分期分批进行。
第一批: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北京、天津、上海市和省会市、自治区首府以及重庆、深圳、珠海、厦门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第二批:地(市)级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批:县(市)基层人民法院,铁路、海事等专门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和经批准设立的其它法院的司法警察。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要求在1993年3月底以前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