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品、锑品出口供贷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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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品、锑品出口供贷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国家经贸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21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1991]5号文件关于对钨、锑等资源性商品实行保护性开采、冶炼以及[2000]外经贸管发第523号文件关于规范出口秩序的有关规定,现将《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二OO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李荣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石广生

 

钨品、锑品出口供贷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国家资源,整顿国家钨品、锑品出口经营秩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实现钨、锑行业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钨品、锑品是指外经贸部《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0]外经贸管发第649号)中附件1、2所列商品。

第二章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条件

  第三条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第四条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钨品:相当于仲钨酸按(APT)生产能力3000吨(含3000吨,下同)以上(以2000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近三年出口供货量(相当于APT)平均每年l000吨以上。锑品:锑品生产能力4000吨以上,近三年出口供货量平均每年1500吨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出口供货的产品中深加工产品所占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认证工作。

  (三)钨精矿到APT的主工艺流程回收率大于95%,APT到钨粉回收率大于97%;锑精矿到精锑冶炼总回收率80%以上。

  (四)钨精矿到APT能耗小于1吨标煤/吨产量,APT到钨粉能耗小于4.6吨标煤/吨产量;精锑冶炼能耗小于1.27吨标煤/吨产量。

  (五)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

  (七)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钨、锑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

  对未达到以上各项要求的企业,原则上不予认证。

第三章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程序

  第五条 由各地经贸委会同外经贸厅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对本地区申报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当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冶炼加工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六条 各地经贸委会同本地区外经贸厅,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仅限钨品,下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第七条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对各地区申报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提出审核建议,并于当年l0月31日前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建议,对各地区申报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的监督与处罚

  第九条 取得钨品、锑品出口供货资格的生产企业,须按季度向各地经贸委、外经贸厅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报送本企业采购原矿及初级产品的发票复印件,及外贸出口企业采购本企业钨、锑产品数量报表及税务发票的复印件。

  第十条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对钨品、锑品生产和出口企业间签订的供货合同进行监督,并及时将情况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十一条 各地经贸委会同外经贸厅对本地区具备出口供货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对各地具备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钨品、锑品生产企业,如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经查实,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取消其出口供货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取得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年审,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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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做好2005年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做好2005年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教育报刊社、中国教育电视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央8号文件”)发布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2005年中小学德育工作要紧紧围绕继续深入贯彻中央8号文件精神,抓住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这个关键,把《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央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不断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现就做好2005年中小学德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德育课程改革,切实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

  根据中央提出的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的要求,教育部将组织修订《德育工作规程》、《小学德育大纲》和《中学德育纲要》等文件,继续做好中小学德育课程标准的修订和课程教材的审定工作,重点推进高中德育课程与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衔接。各地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有利于推进大中小学德育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教育途径和教育方法,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符合学校德育工作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的教育教学活动,使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纵向衔接、横向贯通、层次递进、螺旋上升。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将德育与各科教学融合起来。各地还要积极开展德育教学改革与试验,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各种启发式、参与式、讨论式的教育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的针对性、感染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

  二、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

  各地要学习借鉴北京市推广普及校园新童谣的新鲜经验,在中小学校开展编创、征集、推广、诵读新童谣和儿童诗歌的活动。要根据新时期的特点,坚持贴近学生生活、贴近学生实际、贴近学生群体,举一反三,不断创新出学生喜闻乐见的教育活动,通过儿童歌曲、小话剧、课本剧的创作和表演,卡通画、手抄报、动漫制作等形式,普遍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健康和深受广大未成年人喜爱的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六一”前后,各地中小学校都应举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比赛活动,引导学生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理想和情趣。中国教育报等教育报刊、中国教育电视台及各地教育电视台等媒体要通过开辟专栏、制作专题片等形式,加强对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的宣传。

  要把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与净化校园文化环境紧密结合起来,抵制不良文化、粗口歌、不健康的口袋书的影响。要加强对学生文明上网的教育引导工作,采用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有害信息的控制,及时屏蔽、删除网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要全面开放中小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和计算机教室,加强对学生上网的指导,为学生提供健康、安全的学习条件。

  三、认真组织开展好2005年“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

  2004年全国开展的“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取得了很好效果,创造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新形式。今年,各地要以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和长征70周年为重点,开展好“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要通过传承伟大的长征精神,使广大中小学生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浴血奋战的拼搏精神和革命传统;通过抗日精神教育、反对侵略和反分裂教育,加深学生对爱好和平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认识。各地组织开展民族精神教育活动要因地制宜,从本地实际出发,挖掘具有地方特色的教育资源,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品牌活动。要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形式多样地组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既可以利用本地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旧址、重大事件发生地组织学生开展参观访问活动,也可以利用影视手段组织学生开展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等影视教育活动,还可以组织主题班会,利用学校的墙报、板报、广播站等组织专栏,开辟广播节目等形式。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根据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组织红色旅游活动,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各地要重视并加强对中学生的时事政策教育,弘扬时代精神,增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感受时代进步步伐。

  四、积极推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切实关心、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

  各地要认真研究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中小学生心理素质的影响,重视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试验示范工作,并积极开展农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试点工作,推进心理健康教育由城市中小学向农村中小学普及。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开展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观摩与交流等多种形式,引导教师尊重学生、热爱学生,强化教师保护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的自觉意识,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学校要配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专职教师,开展符合儿童身心成长规律、符合教育规律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要针对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家庭等特殊家庭学生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心理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教育和辅导,提高他们抵抗挫折、克服困难的能力。

  五、切实加强中小学班主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团队组织的优势

  班主任是学校德育工作最基层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实施者。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重视班主任工作,明确每一位教师都有承担班主任工作的责任,并采取措施鼓励教师积极主动地承担班主任工作,激励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优秀教师担任班主任。要加强对班主任的培训和指导,定期组织班主任培训,提高班主任的工作水平,加强班集体建设。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师德报告团、师德论坛等形式,广泛宣传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的先进经验。要以班主任建设为龙头,带动全体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使每一位教师都能够关心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关心思想道德的健康成长,将教书育人的要求融于各个教育教学环节之中。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组织、少先队和学生社团组织的优势,开展丰富多彩的团队活动和班级活动,努力营造轻松、民主、活泼、健康向上的班风、校风,充分调动和发挥每个学生自觉提高道德修养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共同进步。

  六、加强中小学生文明习惯教育和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各地要结合进一步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大力开展中小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要把培养学生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作为中小学德育的基础性工作,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要把学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与创建良好的校园文化、开展社区服务、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文明习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重要工作,积极推进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选聘工作,并积极争取公安、司法机关的支持与配合,组织开展法制讲座、辅导报告,组织学生旁听法院的开庭审理过程,开展模拟法庭实践等活动,创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切实增强学生学法、守法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积极开展禁毒教育和预防艾滋病的教育。

  各地要利用今年是我国工读教育发展50周年的契机,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表彰工读教育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交流工读教育的经验,研讨新形势下改进和加强工读教育的新思路、新机制,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切实发挥工读教育在预防和挽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的作用。

  七、进一步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功能,认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发挥校外活动场所和社会实践基地在学生德育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现有的场所和基地开发符合青少年学生身心特点、具有吸引力的实践活动项目,增强活动项目的思想性、趣味性和互动性。要积极探索青少年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新形式、新途径,努力将社会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有机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当地的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同时发挥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以及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教育阵地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还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夏令营、冬令营等深受学生喜爱的社会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到工商企业、科研单位、军营、农村等进行参观,增进学生对社会生产生活实际的了解。要继续做好国家彩票公益金扶持中西部贫困地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建设项目的如期完成并尽早投入使用。

  八、密切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联系,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积极参与“小公民道德建设”和“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家庭教育宣传活动,积极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办好家长学校,积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鼓励中小学校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学校德育活动。要积极参与建立并充分利用社区教育平台,发挥各种社会文化教育资源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作用。要积极开展青少年社区社会实践活动评价的试点工作,将学生在社区的表现与学校表现、学生综合评价紧密结合起来。要积极邀请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以及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参与学校德育工作。进一步加强与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公安、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科技、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舆论环境、网络环境、文化环境和校园周边环境。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研究提出2005年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具体措施及安排,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年底前要向我部提交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年度报告。我部将加强对各地推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及时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五年三月一日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

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各地要根据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过多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调整补偿方案,合理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付线。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机构功能和技术条件严格界定用药范围,原则上不能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各地要在研究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中,增加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适宜的中医(含民族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含民族药)品种,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省(区、市)内各县(市、区)之间的补偿水平差异不宜过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和筹资水平相当的地区补偿水平应相对统一。

三、规范基金使用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四、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要研究采取适当方式将一些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根据当地一些特殊病种的平均患病率、次均门诊费用、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具体的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

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进行一次体检,但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农民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体检费用原则上从农民家庭账户结余中支出;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五、规范住院补偿

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的地区,对由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已经实行分段补偿的,要逐步减少分段档次。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可实行分段补偿,但不宜档次过多。要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补偿起付线可按照本地区同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4倍设置,中西部地区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应从高到低逐级递减。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封顶线应考虑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住院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方式的地区,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

六、加强门诊补偿管理

门诊补偿分为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两种形式。实行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研究改进和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和管理,使大多数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受益。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要合理制定补偿方案,明确门诊补偿范围,设定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要严格控制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外医药费用,加强门诊医药费用控制,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农民就医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提高基金使用率

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在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案之前,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县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在开展二次补偿时,应主要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

八、完善转诊和结算办法

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农民转诊和报销补偿办法。原则上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提倡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或现场报销的方式。农民到县外就医也要简化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各省级、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定省级、市(地)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农民县外就医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在一些农民工集中生活的城镇地区,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为外出务工的农民提供良好服务。



卫生部(章) 财政部(章)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章)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