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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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填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商业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是一项新的工作,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各商业银行要加强领导,做好基础工作,逐步提高监督和考核水平。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银发〔1994〕38号文《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所称商业银行系指下列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经营人民币业务的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人民银行总行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情况的考核行;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是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情况的考核行,也是商业银行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执行其总行下达的资产负债比例情况的监督行。人民银行对未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论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有权采取纠正措施。
第四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项暂行监控指标执行情况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商业银行总行应将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到其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并将分解指标上报自己的考核行及抄送分支机构的监督行;在考核时,应将全系统的数据报表汇总后报考核行。商业银行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单独向自己的考核行报送考核报表,并接受考核行的监督。商业银行非法人的分支机构要向自己的监督行报送报表,并接受监督行的监督。
第五条 监控指标均以会计科目的数据填写和测算。没有会计科目的要建立台帐,按台帐填写和测算。
第六条 对监控指标中的存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按月考核,资本充足率每半年考核一次,其他指标按季考核。
第七条 按月考核的指标,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月末后15天内将有关报表报送考核行(监督行);按季考核的指标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季末后20天内将有关报表报送考核行(监督行);资本充足率指标考核表各商业银行应在半年结束后的20天内报送考核行(监督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报送报表的同时,要报送对指标的执行情况的分析及改进意见的报告。
第八条 各项数据均应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将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的情况于季末30天内报送人民银行总行资金司。
附: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略)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填制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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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财政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三年五月九日)



漯政〔2003〕30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财政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

  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为建立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保障机制和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办〔2002〕20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老干部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漯办〔2001〕59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本级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统筹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及市老干部局共同核定,企业按规定参加统筹,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征收并及时将征集的统筹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条 确无能力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的特困企业,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特困企业:(一)无生产经营。企业处于全面停产状态1年以上,近期又无望启动生产经营的,或有部分生产经营,但全部收入不能保障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二)无租赁和其他收入。在无生产经营情况下,又无门面、厂房、设备等租赁和其他收入的,或有租赁和其他收入,但全部收入不能保障离休干部医疗费的。(三)无自行支配的任何资产。企业资产被全部抵押或被司法机关查封无法变现的。

  第四条 符合特困企业标准的企业,每年9月份首先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政府批转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市政府审定后,根据企业的困难程度,按我市规定的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标准,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

  第六条 对特困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凡确定的特困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补助金额,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按季度拨付给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七条 用人单位转让、合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受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保障责任,参加社会统筹,按标准缴纳医疗费统筹金。

  第八条 企业破产、撤销时,按照豫办〔2002〕20号文件精神,从资产清算中按当年医疗费统筹金标准一次性为本企业离休干部缴纳10年的医疗费统筹金。对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统筹金从国有资产中剥离,其标准同上。

  第九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堵塞漏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老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建[2003]7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特制订《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范本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规定,以及现行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规定中明确应专门研究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抗震加固的高层建筑工程(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对超限高层建筑予以判定,在初步设计阶段由初步设计主审部门征询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意见,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五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由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和管理专家组成,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聘任,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六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应当自接受超限高层建筑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初步设计主审部门。

第七条 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可由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审查,或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资料,应当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文件的要求(见附件二)。

第九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抗震设防设计依据、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勘察成果和抗震性能评价、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设计与结构设计的协调、采用的计算程序、结构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的计算结果和分析判断、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以及可能存在的结构抗震安全问题等。

第十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包括组织审查、结构分析及试验等)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查不予通过,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是否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和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有关单位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超限高层建筑的界定

一、建筑高度超过下表高度限值(单位:米)的高层建筑。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烈度

6度

7度

8度

钢筋混凝土框架

60

55

45

钢筋混凝土短肢剪力墙

100

100

60

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

130

120

100

钢筋混凝土剪力墙

全部落地剪力墙

140

120

10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20

100

80

钢筋混凝土筒体

框架-筒

150

130

100

筒中筒

180

150

120

钢筋混凝土板柱-剪力墙

40

35

30

钢结构框架

110

110

90

钢结构框架-支撑(抗震墙板)

220

220

200

钢结构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

300

300

260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220

190

150

钢筋混凝土错层结构

100

80

60

二、同时具有下述三项及其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

(一)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

(二)建筑平面长宽比抗震设防烈度7度大于6.0,抗震设防烈度8度大于5.0;

(三)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从抗侧力构件截面中心算起)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

(四)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超过连接宽度;

(五)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

(六)等效剪切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等效剪切刚度平均值的80%;

(七)除顶层或裙房(辅楼)高度小于主楼20%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

(八)下部楼层水平尺寸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的0.9倍,或整体外挑尺寸大于4m;

(九)带转换层(抗震设防7度转换层位于5层以下,抗震设防烈度8度转换层位于3层以下)、加强层、或错层(错层高度≥600mm或梁高)等复杂结构的高层建筑(任一类型按一项不规则计);

(十)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80%。

三、不规则程度为下列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

(一)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从抗侧力构件截面中心算起)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40%;

(二)结构平面突出长度超过连接宽度抗震设防烈度7度时为2倍,抗震设防烈度8度时为1.5倍;

(三)结构平面为角部重叠的平面图形或细腰形平面图形,其中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图形的25%,细腰形平面中部两侧收进超过平面宽度50%;

(四)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4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5%(包括错层);

(五)等效剪切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6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平均值的70%;

(六)除顶层或裙房(辅楼)高度小于主楼20%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30%;

(七)下部楼层水平尺寸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的0.8倍,或整体外挑尺寸大于5m;

(八)转换层位置超过《高规》规定的高位转换层的结构(即抗震设防烈度7度:5层及其以上,抗震设防烈度8度:3层及其以上);

(九)错层结构(错层高度≥1200mm)、连体结构、或多塔楼高层建筑;

(十)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65%;

(十一)塔楼位置明显偏置的大底盘(裙房)高层建筑;

(十二)厚板转换的高层建筑;

(十三)巨型结构的高层建筑;

(十四)单跨框架结构的高层建筑;

(十五)超出规范规定的混合结构体系(如下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上部为钢结构)的高层建筑。

四、采用新的结构材料、新的结构体系或新的结构抗震技术的高层建筑。



超限高层建筑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文件要求 

一、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勘察单位及资质、设计单位及资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设计依据:包括采用的规范、规程及其版本。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本数据:包括场地类别、液化指数和判别、土层剖面、土层主要物理力学指标及结构时程分析的地震动参数等。

四、抗震设防标准:包括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各主要部位设计使用荷载的选用。

六、地基基础设计概况:包括基础类型、持力层、基础埋深、地下室底板和顶板的主要截面、桩型和单桩承载力,承台或底板的主要截面、地基的沉降计算量。

七、建筑结构布置和选型:包括主楼高度和层数、出屋面高度和层数、裙房高度和层数、结构高宽比、防震缝的设置(类型、位置和净宽);结构体系的选择。

八、建筑超限情况的判别:包括建筑高度超限,结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程度,以及复杂结构情况等。

九、结构分析输入和输出数据:包括二个以上计算软件及其版本、结构分析输入的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建设场地设计特征周期)、结构阻尼比、结构构件材料强度、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输入地震动时程曲线名称和频谱特征曲线、楼层质量、各楼层质量中心与刚度中心的偏心率、裙房与塔楼质心的偏心、结构总重力和总地震作用、各楼层侧向刚度与其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及与其相邻上部三层平均侧向刚度之比、结构分析采用的振型数、质量参与比、各振型特征的判断及以扭转为主振型周期与以平动为主振型周期的比值、各楼层最大层间位移与层高的比值、各楼层最大水平位移(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水平位移(层间位移)的比值、计算简图、计算单元划分及弹性楼板区域的选定、墙体承担的倾覆力矩比、柱和剪力墙最大轴压比、梁最大剪压比。

十、计算结果的分析,时程分析与反应谱法的结果比较,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十一、初步设计文件及基本抗震构造,包括建筑平面(含总平面)、立面、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和结构布置图,混凝土和钢材的强度等级(品种),楼、屋面板厚度,关键部位梁柱的截面尺寸、配筋率和配箍率,墙体和筒体的厚度,边缘构件配筋,短柱分布范围和数量,错层、连体、转换构件和加强层的主要构造。

十二、设计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与震害资料及计算程序。

十三、送审设计文件和资料均应由设计人员签章,并加盖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出图章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

十四、按规定要求进行抗震试验研究的,应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