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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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修正)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修正)
山西省政府


(1993年11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0月10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四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划、城市规划、城建和房地产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供地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
(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出让期限届满由政府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部门选址定点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地块的位置、面积、界线、用途、出让年限、规划设计要求、标定地价、出让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各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负责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应根据土地的位置和用途等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基准地价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供求情况进行调整。标定地价应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程序:
(一)出让方向有意受让方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必要的资料。
(二)有意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各出让方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等文件。
(三)出让方对有意受让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于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四)协议出让的价格,应在不低于标定地价的基础上,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同意并予以公布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受让方按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向出让方支付定金,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签订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全部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受让方在支付全部出让金和应缴纳费税之日起二十日内,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程序:
(一)出让方向投标者发出招标通知书或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在招标通知书或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时间内投标并支付保证金。
(三)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开标、评标和决标。评标委员会评出有效标书后,对投标单位信誉进行评审,再决定中标者,由出让方对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中标者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定金。
(五)中标者在支付全部出让金的二十日内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出让金的,视为弃权,所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未中标者支付的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原数退还。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程序: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到公告指定的场所办理竞买手续。
(三)公开拍卖开始,经过竞买者之间应价竞争,确定出价高者为受让方。
(四)双方当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按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定金。
(五)受让方在支付全部出让金的二十日内,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出让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及出让金不予退还。出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出让金;受让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可以依法根据合同规定要求赔偿。
第十二条 受让方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三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在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设计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受让双方根据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本地块标定地价协商。协商价格由房地产管理机构公布,协商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政府有权优先受让。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二十日内,转让、受让双方持转让合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在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二十日内,租赁双方应持租赁合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出租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者因出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规定办理出租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抵押的,抵押双方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持抵押合同和权属证明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
记。
第十八条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法律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处分后的土地使用权收入,按下列顺序分割:
(一)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支付处分费用。
(三)扣除涉及抵押标的应缴纳税费。
(四)偿还抵押权人本息及罚金。
(五)归抵押人的剩除部分。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十九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六十日,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手续。
土地使用者应按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终止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分别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提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提前收回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给予相应补偿。
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的余期、出让金总额、土地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经批准后,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先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
(一)土地使用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者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可根据其取得权利的不同情况和转让、出租、抵押的不同方式,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百分之四十。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也可以按月或按年向土地管
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交纳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无偿收回,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限期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处以非法收入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违反有关城市规划、房产、基本建设等法律、法规的,分别由城建、城市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双方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的,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交所漏税费。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依据本办法收缴的土地出让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房地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997年10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原《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处以非法收入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199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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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及《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人员从业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及《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人员从业规范》的通知

汕府办[2002]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及《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人员从业规范》业经2002年3月2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的管理,保障社会信用信息交流的合法化和规范化,促进汕头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是指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组织(以下简称征信机构)负责运行的,联系信用信息提供者的,专门实施对本市社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加工、储存、传输,并依法在网上披露和提供查询的网络系统。
  第三条 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社会信息系统平台,由以征信机构的网络平台为网络中心,并联接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计算机网络为网络分支组成。
  (二)信用信息数据库,构建在网络中心,由信用基础数据库、有过不良行为者的在案资料库及其他资料库组成。
  (三)相关业务数据库,由信用信息提供者负责构建的分布在网络分支的专用数据库组成。
  第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护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信用征信监督机构,负责对社会信用信息网络实施监管。
  第六条 征信机构应负责网络中心的网络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保护,并对信用信息提供者下设的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信用信息提供者及其下设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和单位有关网络分支和业务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护和数据的更新加载工作。
  第七条 征信机构及信用信息提供者应保证各自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通信线路畅通,以及信用信息数据库与各相关业务数据库可互访。
  互联网(线路)运营商应保证社会信用信息网络通信线路的畅通。
  第八条 社会信用信息网络内部间的信息交流和向外披露信用信息、提供有关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九条 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人员从业规范》。
  第十条 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数据库的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提供者应及时更新,并将变更的信息通过信息平台通知并传送至网络中心,由网络中心在8个小时内对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网络中心和网络分支应做好社会信用信息交流的记录和跟踪,并做好储存信息的备份。
  第十三条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的内容、项目以及相关业务数据库的标准,由社会征信监督机构负责制定。
  第十四条 征信机构应负责对信用信息提供者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进行分析、归类、汇总。
  第十五条 征信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管理需要,会同信用信息提供者制定信息系统安全措施和信息维护规范,拟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及信用信息提供者下设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社会信用信息网络运行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应当设置访问权限,并采取相应的认证和鉴别授权技术。
  通过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传送数据的,信用信息应当经过加密处理。
  第十八条 社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互访的方式与权限,及其认证和鉴别授权技术、变更信息的通知与传送具体方式,由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提供者根据社会信用信息的安全保密以及明确责任的需要协商确定,并报社会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人员从业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本市社会信用系统的正常运作和信用信息的客观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人员,是指从事本市社会信用信息网络管理和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包括业务操作人员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三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方可从事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工作: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二)具有大专以上毕业文凭或同等学历水平,有一定的信息管理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英语基础。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四)掌握一定的计算机知识,熟练使用计算机处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从业守则:
  (一)模范遵守、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廉洁奉公,秉公办事,遵守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用户馈赠、报酬、回报及其他名义的各种好处费。
  (三)不伪造或故意更改信用信息,不擅自披露社会信用信息。
  (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社会信用信息维护规范。
  (五)注重调查研究,准确反映事实,保证社会信用信息的客观公正。
  (六)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水平。
  (七)发现社会信用信息有错误,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领导,并告知该项信息的提供者或接受者,经确认后及时给予纠正。
  (八)爱护仪器设备,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九)团结协作,提供文明服务和管理,保证社会信用信息的客观、公正、规范、安全及流通渠道的顺畅。
  (十)恪守保密规定,不复制、不外传社会信用信息数据;调离岗位后,不得泄密,不得非法使用社会信用信息数据。
  第五条 违反本规范,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本规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旅发〔201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促进旅游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我国旅游质量总体水平,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我局组织编制了《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是我国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关键时期,是全面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加快转变旅游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面对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坚持质量强旅、建设旅游质量强国,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善民生与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迫切需要,是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走规模增长与质量效益并重发展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旅游业科学发展、增强我国旅游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决策、将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必由之路。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旅游质量对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纲要》确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目标,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旅游质量工作纳入到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有针对性地解决重点旅游质量问题。要发挥好《纲要》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夯实旅游质量基础,加强贯彻实施力度和检查考核,确保《纲要》目标的实现,推动旅游质量强国建设,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家旅游局
2013年3月18日



附件:《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

http://www.cnta.gov.cn/files/yutian/2013/2013%2003/《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doc




旅游质量发展纲要
(2013—2020年)




国家旅游局
2013年3月
                 目 录
                
一、旅游质量基础与发展环境……………………………(1)
二、指导思想、工作方针与发展目标………………………(3)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方针
   (三)发展目标
三、旅游质量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7)
   (一)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
   (二)加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
   (三)优化旅游质量发展环境
   (四)夯实旅游质量发展基础
   (五)推动旅游质量发展创新
四、旅游质量提升重点工程………………………………(15)
    (一)标准化试点示范工程
    (二)安全旅游建设工程
    (三)旅游品牌建设工程
    (四)旅游诚信建设工程
    (五)文明旅游推进工程
    (六)旅游人才培养工程
五、组织实施………………………………………………(20)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完善配套政策
    (三)狠抓工作落实
    (四)强化检查考核



      《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促进旅游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旅游质量水平,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制定本纲要。
    一、旅游质量基础与发展环境
    质量是国家综合实力和国家文明程度的体现。旅游质量发展是建设旅游强国根本之策,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问题,关系到广大游客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旅游业整体形象。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政策措施推动下,我国旅游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产业体系初步建立,旅游质量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特别是国务院颁布实施《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以来,我国质量发展的社会环境得到很大改善。2009年,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了《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在全行业开展了旅游质量年主题活动、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标准化试点、旅游人才培养、旅游服务质量评价、旅游信息化和导游服务质量提升等七项提升工程,全行业质量意识不断增强,旅游产业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不断加强,旅游设施、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旅游城市游客满意度稳步提升,覆盖旅游各要素各领域的标准体系基本建立。旅游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我国正由世界旅游大国向世界旅游强国迈进。
    但是,我国旅游质量发展基础还很薄弱,旅游质量水平仍然滞后于旅游经济发展,追求发展速度和规模,忽视发展质量和产业素质的现象普遍存在,旅游质量管理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基础薄弱,恶性低价竞争比较普遍,旅游投诉渠道不够畅通,旅游监管力量相对不足,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旅游市场秩序没有根本好转。
    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是我国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关键时期,是全面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我国旅游业既面临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深化改革开放、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文化繁荣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和国际旅游市场竞争激烈的挑战。同时,随着大众旅游消费需求激增和多元化,旅游业发展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旅游质量问题更加重要,提高旅游发展质量和游客满意度水平成为新时期旅游业发展的迫切要求。面对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实施质量强旅战略、建设旅游质量强国,是保障广大游客切身利益、改善民生与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迫切需要,是转变旅游业发展方式、走规模增长与质量效益并重发展道路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旅游业科学发展、增强我国旅游业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通过制定并实施《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全面提升我国旅游业发展质量,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战略决策。
    二、指导思想、工作方针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为目标,以“实施质量强旅,打造中国服务”为主题,围绕“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落实责任,综合协调,大力实施旅游质量提升工程,全面提高旅游质量水平,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方针
    1.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价值导向。努力提高旅游设施、产品、服务、管理的人性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要,促进游客满意度继续稳步提升。
    2.坚持诚信守法,把诚信旅游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倡导旅游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完善旅游诚信体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旅游质量信用监督机制。
    3.坚持以质取胜,把“质量强旅”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核心理念。构建各级政府部门监管、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旅游质量工作格局,推动旅游业做实基础、做精产品、做优服务、做大品牌、做强产业,依靠旅游质量创造竞争优势,增强我国旅游业的核心竞争力。
    4.坚持安全发展,把安全旅游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强化旅游安全意识,落实旅游安全责任,严格旅游安全监管,加强旅游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旅游安全保障能力,妥善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广大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5.坚持夯实基础,把基础建设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保障条件。深化理论研究,加强旅游法治建设,加强旅游人才培养,推进旅游标准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有利于旅游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
    6.坚持创新驱动,把质量创新作为旅游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提升旅游产业发展素质,推进旅游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旅游产品和旅游业态创新,增强旅游创新能力和旅游发展活力。
   (三)发展目标
    1.总体发展目标
    到2020年,旅游质量基础进一步坚实,旅游市场秩序明显改善,旅游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旅游质量体系更加完善,游客满意度居服务业前列,在国际上树立“美丽中国之旅”品牌,旅游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2.具体质量目标
   (1)环境与设施质量:到2020年,全国旅游业发展环境显著改善,旅游服务设施质量显著提升,旅游质量管理与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健全,旅游市场规范有序,旅游软实力显著增强,旅游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作用更加显著,游客对旅游环境与设施质量的满意度稳步提高。
   到2015年,旅游环境与设施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如下:
   ——旅游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旅游质量意识进一步增强,旅游质量发展观念广泛认同。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旅游质量监管与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旅游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旅游业成为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和推动力量。
   ——旅游设施质量明显提升。旅游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质量明显改善,旅游目的地交通畅通,旅游标识系统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基本满足游客需求。
    (2)旅游产品质量:到2020年,旅游产品结构更趋合理,产品质量体系更加完善,产品创新能力和品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旅游产品质量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5年,旅游产品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如下:
   ——旅游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在继续丰富旅游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旅游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提升产品品质,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旅游目的地、精品旅游线路和精品旅游景区。
   ——旅游品牌价值明显提升。培育一批国际知名的自主旅游品牌,创建一批旅游目的地品牌、旅游企业品牌、旅游服务产品品牌,旅游品牌价值和效益明显提升。
   ——产业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现代科技在旅游业推广应用更加广泛,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产业素质不断提升,智慧旅游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培育并形成一批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旅游企业和集团。
   (3)旅游服务质量:到2020年,全面实现旅游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品牌化,旅游诚信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一批国家级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游客满意度得到明显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5年,旅游服务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如下:
   ——旅游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旅游质量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推动建立1-2项由我国主导的旅游国际标准,旅游标准覆盖面大幅提升,健全和完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旅游质量认证认可制度,创建一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
   ——特色旅游服务精品基本形成。实现旅游服务的特色化和精细化,培育形成一批特色旅游服务项目和品牌,基本形成专业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模式。
   ——游客满意度稳步提高。旅游行业自律能力和诚信意识明显增强,主要旅游城市平均游客满意度指数达到80以上,满意度位居全国服务业顾客满意度前列。
    三、旅游质量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
    1.明确旅游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建立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旅游质量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严格实施旅游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旅游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与法定义务,依法承担旅游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2.提高旅游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推动旅游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产品与服务质量标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经营和提供服务,严格进行质量检查与控制。提高旅游企业质量技术创新能力,加强现代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强质量管理专业培训,增强旅游企业质量提升的技术和人才支撑能力。
    3.发挥优秀旅游企业引领作用
    推动旅游骨干企业将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向全行业延伸推广,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引领新产品开发和品牌创建,带动中小旅游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和管理与服务创新,增强旅游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旅游企业质量水平的整体提升。
    4.推动旅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强化旅游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建立健全履行社会责任机制,将履行社会责任融入旅游企业经营管理决策。鼓励旅游企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通过对贫困地区的旅游投资带动当地脱贫致富。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实施旅游惠民行动和参与慈善等社会公益活动,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推动旅游企业加强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为城乡景观环境提升和文化繁荣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推动旅游企业切实保障游客、企业员工、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5.加强导游队伍建设
    以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为核心,综合提升导游队伍整体素质。积极探索建立体现导游人员业务技能、职业贡献、从业年限等综合因素的职业评价和晋升机制,建立导游执业、信用档案的信息化平台,借助社会监督,规范导游服务。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在岗培训,不断提高导游服务技能水平。加强对导游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宣传,形成理解导游、爱护导游、激励导游、监督导游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
    1.加快旅游法治建设
    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旅游质量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贯彻实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整合多部门力量,形成综合协调、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统一行动的旅游综合执法机制。
    2.加强旅游质量监管
    建立和完善标准宣贯、执法监管、投诉处理、诚信建设、质量评价等旅游质量监管制度。加强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建设,强化各级旅游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完善旅游质量监督机制,建立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专职质监员和兼职质监员相结合的旅游质量监管网络。制定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考核评价办法,健全和完善旅游投诉、举报处理和信息发布制度。
    3.实施旅游风险管理
    完善旅游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重点旅游目的地和高风险旅游产品旅游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加强风险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旅游风险预警预报制度,对重大旅游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置措施。建立旅游企业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健全旅游安全风险应急预案。
    4.加强旅游质量统计分析
    建立健全包括旅游标准化覆盖率、游客满意度等内容的旅游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将旅游质量指标纳入到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旅游质量分析报告制度,定期评估分析旅游质量状况及质量竞争力水平。
    5.提升旅游行业自律水平
    强化各级各类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完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游客、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优化旅游质量发展环境
    1.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
    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形成公平有序、优胜劣汰、诚实守信的旅游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员制度,完善质量投诉信息平台,畅通旅游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有效调解和处理旅游质量纠纷。
     2.营造诚信的消费环境
    进一步拓展旅游服务功能,提高旅游消费的便利化程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旅游咨询服务及相关的质量调查、检查评定、信用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旅游质量服务评价的市场化进程。培育游客的质量意识,引导游客品质旅游、理性消费。
    3.营造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的作用,大力宣传和普及旅游质量基础知识,宣传质量管理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活动,加大对忽视旅游服务质量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旅游质量舆论监督。
    4.营造浓厚的质量文化环境
    倡导树立“质量是旅游企业的生命”的理念,实施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将诚实守信、持续改进、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质量精神转化为旅游行业、旅游企业及广大员工的行为准则,自觉抵制违法旅游经营行为,努力形成重视质量、追求质量、崇尚质量的良好氛围。
   (四)夯实旅游质量发展基础
    1.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
    全面实施标准化引领战略,进一步发挥旅游标准在旅游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和促进作用。加大旅游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推动旅游行业标准领域自主创新,不断提升标准的先进性、有效性和适用性,加快旅游标准体系建设,扩大旅游标准覆盖范围。加大旅游标准宣贯力度,促使更多旅游企业、科研院校、社会机构等主动参与各项标准的制定。创新旅游标准化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旅游企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增强实质性参与国际旅游标准化活动的能力,推动我国优势旅游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2.优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以满足游客需求为导向,全面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进一步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推进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以整合完善“12301”旅游咨询中心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国的旅游咨询和旅游投诉网络、线上线下旅游信息服务集群和旅游信息声讯服务系统。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法制、体制、机制,强化旅游安全风险防范,提升旅游紧急救援和保险保障体系。加快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公共交通的旅游服务功能,加快集散中心体系、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系统和自驾游服务体系的建设。加快旅游惠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推出更多优惠和便民措施,完善城镇旅游功能和便民设施,优化旅游休憩环境。
    3.健全旅游质量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以游客满意度为核心,以环境质量、旅游设施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为主要指标的旅游质量评价体系。完善游客满意度测评体系和评价制度,继续发布季度和年度游客满意度调查报告,促进调查成果向旅游监管手段转化。逐步开展旅游目的地居民满意度、旅游从业人员满意度调查与评价工作,促进旅游综合满意度的提升。
    4.健全旅游质量认证认可体系
    积极探索并逐步健全适应旅游业发展的旅游质量认证认可体系,积极推进旅游质量、环境、服务、知名旅游品牌和旅游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升旅游认证认可管理水平与服务能力。
    5.推进旅游质量信息化建设
    加快旅游质量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统一的旅游质量信息服务平台。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旅游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处理和发布,实现旅游服务质量信息共享、快速传递、及时更新。继续深化智慧旅游试点城市工作,形成国家智慧旅游建设与运营规范,推进国家层面智慧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各级旅游部门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企业建设。提高旅游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旅游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完善旅游质量信息发布制度,为公众提供准确、可靠、及时的质量信息。
   (五)推动旅游质量发展创新
    1.完善质量工作运行机制
    构建政府监管、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旅游质量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维护旅游质量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在促进旅游质量发展中的能动作用,实现旅游质量长效管理。加大政府部门旅游质量综合管理和旅游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投入,强化旅游质量工作基础建设,提升旅游质量监管部门的履职能力。
    2.健全质量评价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旅游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在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完善旅游行业质量工作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将旅游质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的反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3.强化质量准入退出机制
    发挥质量监管功能作用,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的旅游质量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质量标准准入条件,对不能满足准入条件、不能保证旅游质量和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旅游经营服务者,予以取消等级、强制退出或依法取缔。
    4.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
    建立对旅游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机制,激励广大企业和全行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建立旅游品牌培育激励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对成功创建国际及中国知名品牌的旅游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旅游质量提升重点工程
    (一)标准化试点示范工程
    深化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发挥旅游标准化示范效应,进一步扩大旅游标准化试点范围。通过深入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不断扩大我国旅游标准覆盖领域和范围,强化旅游业标准的实施效果,完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专栏1 旅游标准化示范工程
01目标 扩大旅游标准实施范围和影响力,发挥旅游标准化示范效应,提升旅游产业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
02任务 加强标准宣贯;创新工作机制;推动标准试点;增强示范效果
03措施 ①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行业(中介与技术机构)推动与支撑”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②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③建立健全国家旅游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④制定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⑤鼓励旅游企业制订完善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企业标准,编制质量手册,强化产品特色,完善服务流程,提供差异化、定制化和个性化服务。⑥建立旅游标准实施评价与认证体系,对旅游标准化实施效果进行评价。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旅游标准化的宣传工作。
   (二)安全旅游建设工程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大力实施安全旅游工程,加强旅游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加大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深化旅游安全综合治理,完善旅游安全保障体系。
   专栏2 安全旅游建设工程
01目标 保障游客旅游安全,树立“中国是安全的旅游目的地”形象
02任务 加强旅游安全监督;深化旅游安全综合治理;完善旅游安全保障体系
03措施 ①健全旅游安全法规,研究出台《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安全职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②推进旅游安全标准建设,加快制定实施《旅游紧急救援服务规范》、《旅行社安全规范》等相关标准。③完善旅游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案演练。④加强旅游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旅游安全风险源、风险点的普查登记、分级分类、动态监测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完善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提高旅游监测预警能力。⑤强化旅游安全综合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旅游交通、旅游餐饮、高风险旅游项目、大型活动等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以及旅游黄金周、高峰时段和突发事件等的联合安全监管和安全保障。⑥加强旅游容量预报与控制,确保景区生态环境安全和旅游活动相对舒适。⑦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相关旅游接待单位的紧急救援设施、设备和队伍建设,依托大型旅游景区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紧急救援队伍及救援基地,加强部门间、地区间和国家间的旅游应急协调联动,全面加强旅游紧急救援能力建设。⑧开展旅游安全知识宣传,强化旅游安全培训,提高旅游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应急能力。⑨深化“旅保合作”,继续推动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完善旅游保险体系,进一步发挥旅游保险在转移风险、救援善后等方面的作用。
    (三)旅游品牌建设工程
    大力实施旅游名牌发展战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把旅游品牌建设作为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制定并实施培育旅游品牌发展的制度措施,开展旅游品牌创建工作,着力塑造“美丽中国”的国家旅游品牌形象,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影响力的知名旅游品牌。鼓励各地和旅游企业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支持旅游企业实施品牌经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提升旅游品牌效应。
   专栏3 旅游品牌建设工程
01目标 创建旅游品牌,提升品牌价值,打造中国服务
02任务 建立旅游品牌建设标准体系;推动旅游目的地品牌建设;开展知名旅游品牌创建工作;完善旅游品牌管理机制;提升旅游品牌效应
03措施 ①制定并实施旅游品牌建设系列标准,构建旅游目的地品牌、旅游产品品牌、旅游企业品牌等多元化的旅游品牌体系。②培育和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旅游目的地或旅游城市群,开展中国最佳或优秀旅游目的地(城市、乡村)、特色旅游村镇和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旅游示范区、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等建设工作。③重点整合提升和规划建设“长江三峡”、“丝绸之路”、“香格里拉”、“青藏铁路”等精品旅游线路,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旅游品牌。④着力培育品牌旅游企业,培育大型品牌旅游集团,着力扶持和培育一批民族品牌旅游企业(集团),精心打造一批中国旅游驰名商标和旅游名牌企业;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展品牌连锁经营,拓展品牌旅游产品;鼓励知名旅游企业以品牌为纽带,跨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开拓海外市场,扩大旅游品牌效应,提高中国旅游品牌国际化水平。⑤继续推进旅游企业质量提升、等级评定与品牌创建工作。⑥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创建和旅游服务质量对比提升活动。⑦制定并实施培育旅游品牌发展的制度措施,加大旅游品牌的保护与管理;建立和完善旅游品牌价值评价制度与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发布评价结果,提升旅游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⑧大力开展旅游品牌宣传推广活动。
    (四)旅游诚信建设工程
    加强旅游诚信宣传教育,引导旅游企业注重质量、品牌和形象声誉,使诚信成为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经营服务的理念和自觉行为。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建立旅游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信息发布、失信惩戒等制度。完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信用档案,健全旅游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完善诚信旅游管理系统。
   专栏4 旅游诚信建设工程
01目标 完善诚信旅游体系,提升行业道德素养,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02任务 加强旅游诚信宣传教育;建立诚信旅游制度规范;推进旅游企业诚信经营;完善诚信旅游管理系统
03措施 ①开展诚信旅游主题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全行业提倡诚信的氛围,重点加强旅游企业诚信教育,引导旅游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②建立旅游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完善旅游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旅游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包括旅游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在内的旅游资源基本信息库。③引导旅游企业建立相应的诚信管理与监督机制,制定旅游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规范旅游经营行为。④促进旅游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范化的诚信经营管理和服务体系。⑤利用国家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实现行业质量信用信息的多部门互通共享。⑥鼓励发展旅游质量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质量信用服务市场。⑦推动“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的全面应用,研究开发“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实施出境旅游优质供应商计划。⑧建立旅游经营服务失信名单,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发布旅游服务质量信息,进行舆论监督。曝光违法失信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五)文明旅游推进工程
    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积极倡导文明旅游、健康旅游方式。全面提高国民旅游文明素质,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国民增强旅游质量消费意识、理性消费意识和勤俭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质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旅游行业文明程度。
   专栏5 文明旅游推进工程
01目标 提高旅游文明程度,提升国民文明素质
02任务 倡导文明旅游方式;提升国民旅游素质;建设文明旅游行业
03措施 ①贯彻实施《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和《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引导广大旅游者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②通过各种方式普及旅游常识和法规知识,引导游客进一步明确旅游消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旅游者的理性消费和合理维权,引导国民树立“优质优价”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消费观念。③完善导游领队全程文明教育责任制,使导游和领队更好地承担起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的职责。④在各类风景旅游区和旅游服务场所通过发布公益广告、设立文明监督岗、评选文明游客等方式,教育和引导游客文明游览。⑤开展文明旅游形象大使、文明导游、文明旅游企业、文明游客评选等系列活动,创建全国文明旅游单位。⑥创建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荐质量管理水平高、质量信誉好的旅游企业成为国家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六)旅游人才培养工程
    实施“人才强旅,科教兴旅”战略,以旅游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加强旅游人才培养,扩大旅游人才规模,优化旅游人才结构,提升旅游人才素质,改善人才发展环境,稳定旅游人才队伍,提高人才使用效能,为旅游质量发展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保障。
   专栏6 旅游人才培养工程
01目标 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素质,为旅游质量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02任务 完善旅游人才机制;实施重点人才培养工程;加强旅游质量教育
03措施 ①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②完善旅游从业人员的薪酬机制和激励机制,改善旅游人才发展环境。③支持旅游院校加强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引导旅游院校充分利用旅游教育资源,创造条件开设旅游质量管理、旅游标准化等课程,培养高层次旅游质量管理人才。④积极开展多层次多类别旅游质量培训,包括标准化、质量管理和服务技能培训等。⑤扩大旅游质量教育和人才开发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大旅游质量科研投入,提高旅游质量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水平。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推动建立旅游质量发展工作制度,研究解决和协调处理重大旅游质量问题,督促检查本纲要贯彻实施情况。国家旅游局会同质检总局研究建立两部门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部署相关工作及年度性专项活动。各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纲要部署和要求,把旅游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将旅游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各级政府质量绩效考核体系,制订落实本纲要的阶段性或专项性旅游质量提升行动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加强部门合作,认真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召开旅游质量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旅游质量提升工作,切实提高旅游质量发展的组织保障水平。
    (二)完善配套政策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质量发展目标,实施促进旅游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旅游质量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品牌建设、旅游科技应用等方面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建立各级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旅游服务质量创优、旅游技术标准创新、旅游品牌创建、旅游诚信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将落实旅游质量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同解决当前突出质量问题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解决重点旅游质量问题。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层层分解和落实本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夯实旅游质量基础,推进旅游质量工程,加强旅游质量保障,提高旅游质量水平。
    (四)强化检查考核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落实本纲要的工作责任制,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务求取得实效,确保旅游质量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对纲要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国家旅游局将适时检查考核本纲要的贯彻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