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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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津成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部分地区生活和生产使用的供热方式。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用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环保、劳动、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热推行集中供热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严格限制新建分散锅炉房,对现有分散锅炉房要限期逐步改造,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的普及率。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第六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房,必须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经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
第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 对城市现有的分散、低效、浪费燃料、污染严重的小锅炉,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加倍收取环境污染治理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建设。
第九条 城市集中供热应当选用高效率、高质量、经济可靠,并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国家定型产品;除尘设备应当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可按受益、自愿、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集资。集资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物价、计划部门批准后执行,所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具有自备热源的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需提供余热资源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按照自愿、互利、就近联并、工业民用相结合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组织热能的生产与供应。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后,方可向社会供热。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向社会集中供热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名称;
(二)有确定的供热对象、场所和有效的机械设备;
(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司炉、维修、化验工作人员;
(四)能满足供热需要的流动资金;
(五)能对供热成本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从事向社会集中供热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所辖供热系统管网的平衡,控制热媒参数,使单位能耗、设备完好率、补水率和用户室温合格率等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计划检修或平衡热量需要暂停供热时,应当提前3天通知用户,遇有计划外停水、停电、突发性故障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三)西宁地区采暖期自当年10月15日始至次年4月15日止,在采暖期内,应当实行昼夜值班,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四)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缴供暖费用;
(五)遵守环保、劳动、节能、节水、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的年检和维修保养,各项指标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用户庭院管网及其室内供暖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用户应当负责维修、更新改造;并接受供热单位监督,以保证供热效果。
第十六条 为保证供热管网等设施正常运转,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热力管沟内排放污水及工业废液、易燃易爆等有机溶剂;
(二)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三)擅自开关热力管网阀门、损坏阀门铅封;
(四)擅自取用供热管网软化水。
第十七条 在热力管网周围1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各种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各种物料;
(二)排放污水、挖坑取土、植树埋杆;
(三)挖掘沟渠或埋设管道;
(四)进行各种爆破活动。
第十八条 确需在供热设施和管网附近施工作业,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五章 用热管理

第十九条 用户应当做好供热设施的保护,禁止擅自改动管网、增挂暖气片、排放供热管网中的循环水,不得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气阀等。
第二十条 用户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共同做好供热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对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的检查维修和走访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采暖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采暖费收取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集中供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房分散供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集中供热单位因管理不善,不按期检查、维修供热设备,造成供热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供热规程供热,给用户采暖设备和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对责任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供热。
第二十八条 集中供热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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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00号

2003-04-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内蒙古自治区):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可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上海继续实行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


5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9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1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1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1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1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1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15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1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1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


1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19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2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2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2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


2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2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25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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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7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 市财政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
估算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获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市财政投资项目立项由该项目的使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申报单位”)申报,申报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规模、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3、拟建地点、用地规模及环保要求;
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5、其他事项。
(三)市发展计划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由申报单位提出报市发展计划部门,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按照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市发展计划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建议书报批前应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进行前期工作。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申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市发展计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审定项目投资的总规模及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功用,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内审查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额加总不得超过市发展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总规模。
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水利工程项目除外),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报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进行咨询评估后审批。
第十四条 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并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二)编制概算总投资的依据是广东省相关专业计价依据。
(三)项目总概算由市发展计划部门组织审核,市财政部门参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总概算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的依据。
(四)委托中介组织进行概算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审查费用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五)建设单位申报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应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财政部门对该项目原批准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再作调整。
第十五条 预算审核:
(一)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市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三)项目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优化设计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市发展计划部门应会同市财政、规划部门,以及市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草案须经市政府审核通过。使用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市财政投资总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已完工尚欠付工程尾款的项目名称、年度安排支出金额;
(五)拟安排的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六)待安排项目预留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新开工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且资金来源已落实,方可列入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一年度的,其投资建设情况由建设单位于每年的第三季度末按规定上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核。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对已批准项目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将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市审计部门备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或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市政府设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机构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协助办理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各项前期审批手续,并负责组织全过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市发展计划部门申领投资项目建设批准书,并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各项开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按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拨付制度。
市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做好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工作,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市建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市财政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事后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市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在收齐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后4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财政投资项目经审核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3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重大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加强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并可对与市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采购等单位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市财政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五)市财政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98号),由市发展计划部门执行。
(六)市监察、审计、发展计划、财政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应在条款中明确发生超投资时超支工程款责任的分配;
(二)概算、预算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由勘察人、设计人完善勘察、设计,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遵循中介机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禁止其3年内在本市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开工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根据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镇区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水利工程按《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中府[200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府[2002]8号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市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等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操作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市政府拨款非生产性基建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府[1997]66号)、《关于加强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计[2001]140号)同时废止。

20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