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三个方面待细化/徐君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2:08   浏览:9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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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1972年的肯费特案,在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正式确认。我国修改后刑诉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该条被视为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对于法定代理人到场由“可以”改为“应当”通知的强制性要求,扩大了到场人员的范围,为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讯问在场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在场人员的部分权利等。但是笔者认为,第270条仍存在有待明确、细化之处,具体如下:

一是要明确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并签名,以证明口供证据的效力。第270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但未明确规定是否需要签名以及签名对口供证据效力的影响。笔者认为,宜采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之思路,视合适成年人未签名为重大程序违法,除非经过补正或合理解释能证明其讯问时在场,否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具有证据效力。

二是要明确违反强制规定的程序制裁后果。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到场,但对于没有通知而直接对未成年人讯问,如果立法或司法解释既不给予惩罚性措施,又承认口供的证据效力,那无疑是将“应当”要求退回到“可以”,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的覆盖范围和实际效果将无法保证。

三是要明确赋予未成年人选择权。基于合适成年人在场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因此应从权利保障角度进行制度设置,有必要将选择哪个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交给未成年人。除非是本案的共犯,应当尊重未成年人选择具体的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权利。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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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事业单位民问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统筹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事业单位民问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统筹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O]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吕梁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吕梁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工伤保险统筹办法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晋劳社厅发[2007]116号),《吕梁市工伤保险统筹办法》(吕政发[2006]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

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鳅。下称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所属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事业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吕梁市公布的对应的费率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渠道执行财政拨款支持类别及相关规定,在社会保障缴费项下列支。

第五条 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未缴费期间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不享受工伤保险基金待遇。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其统筹模式、帐户管理、票据管理和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工伤预防费、宣传和科研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提取使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以及医疗管理、康复管理等执行《吕梁市工伤保险统筹办法》。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按下述规定办理:市属事业单位由吕梁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直接经办;县属及市属以上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业务管理执行《吕梁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吕劳社字[2007]170号)。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国家和省处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并已确定伤残等级的,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本办法下发前一年内发生工伤尚未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所在事业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按本办法规定分别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2004年3月30日  财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采购公司招标的工作程序,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我部对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制度,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和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五条 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第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逾期未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财政部将根据上一年度采购公司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统计情况,对排名前10位的采购公司进行随机抽取,确定采购公司。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1)。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中关于采购公司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应为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2)。代理申请书密封后按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在截止时间内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少于3家,借款人应在已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外,另行邀请新的采购公司参加投标。如第二次招标后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累计仍少于3家,则不必重新发出邀请,可在已收到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范围内进行评标。
  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合作投标,但须明确一家牵头单位,评标时的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第九条 借款人应负责组织成立由5至7名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借款人单位代表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
  对于二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可派代表参加评委会并履行评委职责;对于三类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加评委会工作。
  第十条 采购公司的代理申请书应密封提交借款人。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代理申请书同时启封,各评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评委会评分标准当场独立打分。
  各评委打分后,去掉其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评委的打分相加,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
  如两家以上采购公司得分相同且高于其他公司,由评委对这些公司当场投票表决(不需打分),得票最多者中标。
  第十一条 评委会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严禁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标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会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评标结果报告后,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地方财政部门不得更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如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将意见和评标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发出确认函,并抄送中标的采购公司。
  借款人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应在收到财政部门确认函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3)。
  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结束后,所有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由借款人存档两年备查。
  第十三条 对下列特殊情况,财政部将通知地方财政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对采购公司进行招标:
  (一)对两个以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项目进行打捆实施;
  (二)贷款国有特殊要求;
  (三)项目实施紧迫,无法按正常时间完成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四)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委会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对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
  (一)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5分;3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须附财政部有关确认函。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20分;3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五条 对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
  (一)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5分;500万美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10分;300万美元以下5分。须附财政部有关确认函。
  (二)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20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5分;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10分;500万美元以下5分。
  (三)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0~10分。
  (四)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0~15分。
  (五)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0~15分。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0~10分。
  第十六条 采购公司未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收取手续费的,按废标处理。
  采购公司因工作优异得到财政部通报表扬的,可增加0~5分;因工作出现问题曾被财政部通报批评的,可减少0~5分。

第四章 防止过度集中

  第十七条 在选择采购公司的过程中,应防止由于各种形式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而导致的过度集中现象。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任何一家采购公司中标的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所有招标贷款项目总额40%,或一家地方公司中标的当地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该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招标贷款项目总额50%的,即可视为有过度集中倾向。
  财政部将定期对贷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统计,并根据统计结果对有过度集中倾向的采购公司适当采取限制措施。

第五章 招标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
  各有关单位应遵守国内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财政部将采取公开通报批评或建议废除投标资格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条 中央直属企业或单位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投标邀请书(格式)
    2.代理申请书(格式)
    3.委托协议书(格式)
附1:

投标邀请书(格式)


   公司:
  我单位拟利用 等值美元的外国政府贷款用于 项目的建设,项目预计 年开始采购。为完成上述采购任务,根据有关规定,现对采购代理公司进行招标选定。
  为便于公司参加投标,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项目简况(由借款人负责填写)。
  二、采购内容简介(由借款人负责填写)。
  三、请你公司按照后附“代理申请书”格式的要求提交代理申请书。
  四、代理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以邮戳或我单位签收为准)。
  五、代理申请书按下述地址提交: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借款人名称)
(公章)  
(日期)


附2:


  代理申请书(格式)


(借款人名称):
  贵单位关于 项目的招标邀请书收悉,我公司愿意参加此项目代理机构的投标。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公司的代理申请书提交给贵单位,供评审。
  一、公司简况
  二、本项目收费种类、金额等情况
  三、近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累计金额情况(附财政部有关确认函)
  四、近3年承担非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情况
  五、公司承担同类行业项目招标业务的业绩情况
  六、负责此项目采购业务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
  七、工作计划及拟投入的工作量
  八、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
  采购公司地址:      
  电  话:
  传  真:


(采购公司名称)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
(公司公章)
(日期)


附3:
  

委托协议书(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借款人):
  乙方(采购公司):
  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利用        政府贷款      项目的采购工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采购商务事宜,乙方代理甲方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采购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收益。
  2.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商务工作符合中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惯例。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协议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外商不履行采购合同项下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财政部和贷款国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4.乙方应在执行采购合同中以其专业知识和商务经验做好商务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专业技术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商务工作,且需遵守采购合同的规定和有关商业惯例。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确保采购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二条 项目名称和采购金额
  第三条 甲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
  第五条 收费种类和金额(其中代理手续费甲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支付20%预付款,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支付75%进度款,采购合同支付完毕后15天内支付5%尾款)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需经双方授权代表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法人公章后生效,至采购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或者本协议生效后 年终止,以先到的时间为准。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算和双方依照协议的规定对仍然持续性的义务如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条款的继续遵守和责任履行。
  第九条 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和开户情况如下:

  甲方: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银行地址:
  银行邮编:


  乙方:
  法定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银行地址:
  银行邮编: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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