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刑讯不单为杜绝冤假错案/毛立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17:04   浏览:9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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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刑讯不单为杜绝冤假错案

毛立新

刑讯逼供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因而必须坚决予以反对。这几乎是妇孺皆知的道理。但笔者以为,如果仅从这个角度来反对刑讯,则刑讯逼供还有着反不倒的危险。比如,在一些执法部门,至今尚有许多人对此不以为然,他们的辩解理由是:刑讯逼供并非必然导致冤假错案,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注意一下刑讯逼供的方式、方法,避免用刑过度或者指供、诱供,就可以做到既有助于破案,又不出问题。因而,权衡利弊,对刑讯逼供不能一棍子打死,而应扬其长、避其短。这当然是极端功利主义的错误想法,但在执法实务部门却大有市场,要一下子驳倒它也非易事。
所以,不能单纯从杜绝冤假错案的角度来反对刑讯,否则就会掉进功利主义者所谓“权衡利弊”的圈套,就批不倒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有用论、合理论、难免论。必须指明,我们之所以要彻底反对刑讯,并非仅仅在于它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更为根本的理由是要保障人权。刑讯逼供的要害,就在于它侵犯了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把人不当人。在日前中国法学会组织的一次有关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指出:刑讯逼供是逼取人犯口供的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是把人不当作人看待的典型表现,是刑讯者假借公权力肆意虐待同类的动物性行为。可谓一针见血,击中要害。
因而,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进宪法的今天,我们高举人权的旗帜,彻底反对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一切野蛮执法活动,倡导法治文明。必须承认,不管在任何地区、任何发展阶段,人之为人都应享有一些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如生存、财产、自由和尊严等。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也应享有基本的人权。如为了生存,他有吃饭、喝水和休息的权利;他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可以经由法院依法判决而剥夺,但其人格尊严依然不容侵犯,不容羞辱;在法院没有判处没收财产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时,其财产权和选举权仍受法律保护。
可以说,人权原则为我们每个人划定了一块不受公权和其他个人无端干预的神圣领域,使人们免受专制和暴政的伤害。从保护人权出发,决不允许执法部门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择手段,因为一旦公权膨胀,所侵犯的绝非仅仅是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一个权力专横、执法野蛮的社会,所有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都将无从保障。反对刑讯,倡导人权,所捍卫的也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是人之为人所共有的基本尊严和权利。惟有认识到这一点,才有可能彻底地反对刑讯,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才大有希望。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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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及获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表彰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
及获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
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经过企业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
部门及行业部门推荐,全国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决定:

一、授予鲁宏勋等10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荣誉称号(名单见附件
1),颁发“中华技能大奖”奖章、证书、奖杯和奖金。

二、授予陈孟祥等190人(其中,在2002年度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89名)“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名单见附件2),颁发“全国技术能手”
奖章、证书、奖牌和奖金。

三、授予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等10家单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
奖”(名单见附件3),颁发奖牌和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个人以这次获得的荣誉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积极进取,
运用自己的技术技能,在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希望
受表彰的单位继续重视和关心技能人才的培养,建立好的机制,加快培养造
就更多的技术技能人才。希望广大劳动者向“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
国技术能手”学习,刻苦钻研技术,努力提高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工作能
力。希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切
实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造就亿万高素质的劳
动大军,实现新时期的宏伟发展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名单
2.第六届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3.获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名单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名单(共10名)

鲁宏勋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铣工(高级技师)

赵启明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复合材料胶接成型工(高级技师)

刘孟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河道修防工(高级技师)

黎长新(女) 北京市五洲大酒店中式面点师(技师)

栗俊平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采煤机维修工(高级技师)

崔涛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焊工(高级技师)

宋殿琛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车工(高级技师)

唐建平 上海航天局第800研究所加工中心操作工(高级技师)

李凯军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模具钳工(高级技师)

袁政海 江西江铃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模具钳工(高级技师)


附件2 第六届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一、评选获奖(共101名)

陈孟祥 北京北分瑞利分析仪器(集团)有限公司机械装配与调试工(技师)

顾九如 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田见龙 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装卸机械修理工(技师)

王彭彧 天津市迎宾馆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钟秉锐 中国第22冶金建设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

赵国峰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煤机组司机(技师)

周双平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镗工(高级工)

王乃旺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西曲矿采煤机维修工(技师)

孙学斌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焊工(高级技师)

卢仁峰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

张世宏 长春长铃发动机有限公司车工(高级技师)

葛茂昱 吉林江北机械厂钳工(技师)

吴铁岩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电工(高级技师)

李希才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营林工(高级工)

李鸿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盾构工程分公司管涵顶进工(高级技师)

杜国华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无损探伤工(技师)

过汉泉 中国对外园林建设苏州公司木工(高级技师)

葛维军 江苏省南通技师学院家电维修工(高级技师)

徐建雄 浙江衢州煤矿机械总厂车工(高级技师)

吕红兰(女) 杭州商辂丝绸有限公司缫丝工(高级工)

张吉芳(女) 麦科特纺织安徽有限公司布机挡车工(高级工)

杨杰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朔里煤矿电工(技师)

林雪纷(女) 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焊工(高级工)

黄东华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维修电工(技师)

王之平 江西长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钳工(技师)

张敏 江西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炉炼钢工(高级工)

戴勇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钳工(高级技师)

陈常乐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仪表维修工(技师)

王锋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装备分公司车工(高级技师)

常志磊 新乡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汽车维修工(高级工)

张军仿 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机械钳工(高级技师)

刘渭川 湖北省鄂州吴城钢铁有限公司钢炉工(高级技师)

曾令祥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铆工(高级技师)

彭中柱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钻探灌浆工(技师)

黄巨利 广东省茂名石化乙烯工业公司乙烯裂解工(技师)

利基文 广西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处起重工(技师)

陈金源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模具钳工(高级技师)

杨一兵 海洋石油富岛股份有限公司钳工(高级工)

张永忠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动机装试工(高级工)

张毅 重庆市电力公司带电作业工(技师)

刘慕北 自贡市张家坝盐化有限公司氯碱电槽管理工(高级工)

梁文杰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钳工(高级技师)

宋德君 贵阳工具厂热处理分厂维修电工(高级工)

徐绍志 遵义市长征电器厂模具钳工(技师)

杨跃 云南大理苍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布机保全钳工(技师)

高云松(女) 国营勐腊农场割胶工(技师)

王发荣 陕西烹饪专修学院中式烹调师(技师)

邸雅秋(女) 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焊工(技师)

徐生银 甘肃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冶炼工(高级技师)

王兰生 兰州石油化工机械总厂车工(高级技师)

朱建良 青海石油管理局测井工(高级技师)

水永清 青海石油管理局钻井工(技师)

杨彪 宁夏公路工程局桥梁工程处电焊工(技师)

贾占修 宁夏恒力集团公司电工(技师)

黄新勇(女) 新疆北方职业培训学校美容师(技师)

王艳华(女) 新疆环球酒店餐厅服务员(高级工)

杨建立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电焊工(技师)

杨哲超 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汽车驾驶员(高级工)

顾平利 北京建工集团一建装饰公司石材安装工(高级工)

毕俊甫 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线路工(高级工)

董家顺 上海港新华港务公司维修电工(高级技师)

于怀军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渠南灌区管理所灌排工程工(高级工)

徐永才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上海印钞厂钞券原版雕刻工(高级技师)

蔡昀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维修基地大修部机械维护工(高级工)

杨学有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871台值班员(高级技师)

周勤 新闻出版署文字605厂电工(高级工)

庄伟佳 广州白天鹅宾馆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晏小平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上海卷烟厂维修电工(技师)

钱俊荣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02厂铀化工(高级技师)

刘建华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第23建设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

张福举 郑煤集团采煤工(高级技师)

安雷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维修钳工(高级工)

白汉英 湖北华强化工厂钳工(高级技师)

王邦本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调试工(高级技师)

季冬林 安徽省马钢股份公司第一炼钢厂转炉炼钢工(高级工)

张富川 西安华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钳工(技师)

吕德武 建华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维修电工(高级技师)

王伟明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全国饼店委员会西式面点师(技师)

盛瑞祥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上海船厂船舶电焊工(高级技师)

洪雪峰 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维修电工(高级技师)

曹宝成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玻璃熔化工(技师)

黄兆春 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焊工(高级技师)

何勇 国营武汉船用机械厂钳工(技师)

孔建伟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焊工(技师)

周志宏 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重机分厂维修钳工(高级技师)

范友国 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水压机锻造厂锻工(技师)

喻刚福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飞机铆接工(高级技师)

刘铁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钳工(技师)

田纪民 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厂采油工(高级技师)

沈家泉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燃料油生产工(技师)

谭冬桂 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车工(高级技师)

李长军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钳工(高级技师)

李玉森 长庆石油勘探局测井解释工(技师)

赵奇峰 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采油工(高级技师)

梁洪 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分公司电缆工(技师)

范谷方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四院42所复合固体推进剂燃烧性能测试工(高级技师)

张芸(女)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一院14所无线电装接工(高级技师)

迟登亮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08厂轮机钳工(技师)

杨永山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防御技术研究院23所车工(高级技师)

李建元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飞航技术研究院239厂铣工(高级技师)

毛腊生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061基地3531厂铸造工(高级技师)

二、竞赛获奖(共89名)

(一)第二届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张景辉 甘肃省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泵站运行工

何智勇 安徽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泵站运行工

刘红兵 安徽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泵站运行工

石小庆 陕西省泾惠渠管理局渠道维护工

张中军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渠道维护工

李国齐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渠道维护工

肖军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莘县黄河河务局河道修防工

凌庆生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河务局范县黄河河务局河道修防工

韩进军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河务局封丘县黄河河务局河道修防工

许弟兵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文勘测工

吴世勇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文勘测工

陈建湘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文勘测工

杨富 四川夏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变电站值班员

何有元 四川明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电站值班员

范昭胜 湖南省双牌水电站变电站值班员

倪学云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安装分局焊工

何勇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安装分局焊工

陈祖富 广东省水利厅东深供水工程改造指挥部焊工

(二)“维益金钻杯”第三届全国焙烤技术比赛

张庭兴 沈阳好利来实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郑晓峰 西安米旗食品有限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姬奉新 昆明吉庆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梅木兵 温州市桂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季永 哈尔滨米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式面点师

陈金平 张家港统清食品有限公司西式面点师

周凯 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西式面点师

徐步君 上海市新侨食品有限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徐战江 哈尔滨米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三)首届全国冶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赵立军 鞍山钢铁集团高炉炼铁工

刘国民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炉炼铁工

宁廷元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炉炼铁工

郑久强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炉炼钢工

李利刚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转炉炼钢工

朱永春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炉炼钢工

王贺斌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速线材轧机调整工

雷虎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速线材轧机调整工

叶文学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速线材轧机调整工

熊永利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焦推焦车司机

张宁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炼焦推焦车司机

徐勋军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炼焦推焦车司机

张立武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操作员

王龙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计算机操作员

于涞(女)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计算机操作员

(四)第二十六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

吴峙峰 上海华安美发厅美发师

胡莹妮(女) 北京蒙妮坦美容美发学校美发师

江晓晖(女) 上海华安美发厅美发师

高岭(女) 上海华安美发厅美容师

王新慧(女) 北京蒙妮坦美容美发学校美容师

袁超 上海华安美发厅美发师

何龙 杭州市怡人婚纱美容师

(五)“我为十六大添光彩”服务技能竞赛

王欣(女) 北京国谊宾馆客房服务员

李杰(女) 北京国谊宾馆餐厅服务员

王素明 京西宾馆中式面点师

姜亦猛 总后京丰宾馆餐饮部中式烹调师

(六)首届中国航天科工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王朝义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三院33所航天北斗公司车工

王保森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二院车工

苏建恢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二院801厂车工

杨波 中国三江航天集团红阳机械厂钳工

巩鹏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三院33所航天北斗公司钳工

贺雄伟 中国三江航天集团红阳机械厂钳工

张铁民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六院359厂电焊工

陈荣强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六院359厂电焊工

刘红光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六院359厂电焊工

(七)“菜百杯”首届全国黄金珠宝首饰营业员营销技能大赛

王振华(女)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员

宋菁(女) 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营业员

倪航(女) 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营业员

(八)全国石油石化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李元化 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三公司钻井工

张勇 大港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钻井工

李爱忠 大港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钻井工

王德军 辽河油田分公司采油工

陈建廷 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采油四厂采油工

赵亚兵 华北油田分公司采油工

李军令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催化裂化装置操作工

王东华 大庆炼化公司催化裂化装置操作工

李俊 抚顺石化分公司催化裂化装置操作工

慕香奎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电焊工

王俊峰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电焊工

郭建明 大庆石油管理局电焊工

孙伟卿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工

朱建政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工

王汀 大庆石油管理局电工

陈宝玉 辽河石油勘探局钳工

仲伟凯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段永强 江汉石油管理局仪表厂钳工

(九)全国电力行业营业用电专业技能竞赛

周海涛 宁夏电力公司银南供电局装表接电工

郭志军 山西省电力公司阳城供电支公司装表接电工

董兴海 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滇中电业局装表接电工

李卫军 湖北省电力公司十堰供电局用电检查员

陶志东 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局用电检查员

孙丽娜(女)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用电检查员


附件3 获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名单(共10家)

一、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

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

三、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

四、北京市五洲大酒店

五、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大连新船重工有限公司

七、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

八、上海航天局

九、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十、江西江铃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已于2006年12月25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二○○七年八月一日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的设立,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宗教院校分为高等和中等。高等宗教学院学制为四年以上,毕业生学历为本科以上;中等宗教学校学制为二至三年,毕业生学历为中专或大专。

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宗教院校。

第四条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院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

第七条 设立高等宗教学院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10%,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现代化教学器材,适用图书不少于3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第八条 设立中等宗教学校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8%,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2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设立宗教院校,须填写《宗教院校设立筹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二)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

(三)必要的筹备设立资金证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拟聘任教师、学校负责人和拟组建的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五)已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或拟新建校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接到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宗教院校的批复后,方可开始筹备设立工作。筹备设立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完成筹备设立后,由举办的宗教团体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挂牌招生。

第十四条 宗教院校的变更、撤销与合并,均应按申请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要求办理。宗教院校的变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改变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招生对象及范围等。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直至停办:

(一)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的;

(二)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

(三)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四)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

(六)擅自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招生规模及范围等的;

(七)没有必要的办学经费的;

(八)建筑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六条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宗教院校,不再重新履行设立审批手续,但需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其学制、办学规模、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等。

第十八条 《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设立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每年定期公布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名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